我们都知道干了活都应得到相应的报酬,在劳动法中更能体现这些,如果当我们面对这些问题该怎么去做呢?怎么去面对这些不正当的工作如何来正确的保护我们自身权利。《南京政治学院学报》办刊宗旨是为军事院校的教学、科研服务,为军队的建设服务。着重研究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部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摘要:本罪的主体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可以确定为自然人与单位。需要讨论的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是否以存在劳动协议为前提。农民工讨要工资的实际案件中普遍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即建设单位拖欠承建单位工程款,承建单位拖欠民工老板工程款,民工老板拖欠施工工人劳动报酬这样一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情况。
关键词:劳动报酬,犯罪化,刑法制度
The main body of this crime according to criminal law amendment eight can be identified as a natural person and unit. Need to discuss whether refused to pay the labor remuneration sin that on the premise of existence labor agreement. Migrant workers wages generally exists in the actual cases of such a phenomenon: the construction unit, unit construction project payment default default unit construction boss project payment of migrant workers, migrant workers boss construction workers labor remuneration such default "refused to pay the labor remuneration" situation.
一、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刑存在的最大争议在于是否违反刑法谦抑性要求
主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不宜犯罪化的学者,认为“恶意欠薪行为应当慎重。”“拖欠工资酬薪,本质上仍是一种不履行债务的行为,单纯将恶意拖欠工资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可能造成不公。将欠薪行为入罪,并不一定能实现设立本罪的初衷,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笔者认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刑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保护劳动者人身财产权益的客观要求在刑法上的体现。而本罪将债务债权关系上升到刑法的角度,并不违反刑法的谦谊性要求,而是体现的是在穷尽民事手段追究责任后,为了维护民事法律的执行性而以刑事责任为后盾。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必须数额较大。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必然通过数额的大小来确定,也由此区分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进而确定刑事责任的追诉标准。和盗窃罪、侵占罪、诈骗罪等财产性犯罪一样,本罪具体的“数额较大”追诉标准也需要结合犯罪地或劳动者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情况以及基本工资等实际情况来确定。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客观方面问题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就属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因此,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客观方面应包含以下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内容: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这里的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包含两种行为方式:一是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二是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报酬而进行的付。这里的转移财产,是指行为人为了逃避支付劳动者转移自己财产的行为,如将自己的财产权利转让他人名下,隐匿自己的财产,虚构债务并予以清利转让他人名下,隐匿自己的财产,虚构债务并予以清偿等。而逃匿是指行为人为了不支付劳动者报酬而逃离其居住地、隐匿行踪等,旨在逃避劳动者向其追讨报酬偿等。
《刑法修正案》(八)就备受关注的严重拖欠工资即通常所说的“恶意欠薪”问题进行犯罪化的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将其罪名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本文拟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相关疑难问题做一研讨,以进一步深化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认识。
再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仍不支付。
“经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也从侧面说明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是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但是能否将本法条解释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比如履行完罚款后才可以进入刑事责任的立案程序呢?笔者认为“政府责令”既可以理解为书面的催告督促程序,也可以理解为通过承担具体的行政责任,但是根据立法精神,本法条的颁布是为了便捷的解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因此,笔者认为行政责任的履行完结,并不当然作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前置条件。
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给那些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企业带来了强有力的震慑。但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社会上企业的欠薪现象还有很长的道路。不能认为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入罪就没有问题存在了。此外,尽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情节严重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是目前相关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各地运用这一法律武器惩治欠薪行为的案例还不多见。笔者希望相关部门能尽快出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相关司法解释,更好的解决我国目前存在的欠薪问题。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关于本罪的主观故意认定笔者认为立足点应在于是否对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关于非法占有的认定下述行为则应该被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而“拒不支付”:第一,存在不支付劳动报酬情形并抽逃资产的。第二,不支付劳动报酬后非法转移资产的。第三,不支付劳动报酬后非法清偿未到期债务,数额较大的。第四,两次以上无正当事由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第五,对要求支付报酬者施以暴力的、情节严重的。第六,不支付劳动报酬后逃匿的。第七,长期不支付劳动报酬以至于严重侵害劳动者生存权的。第八,企业正常经营情况下连续超过3 个月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或一年内累计不支付劳动报酬达6 个月的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方面认定。
此种情况下,承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直接劳动合同关系,建设单位与劳动者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在没有共同犯罪故意的前提下,单纯不能以共同犯罪追究二者刑事责任来回避在此种情况下对于犯罪主体确认的问题。笔者认为,在此种情况下从合同相对性,劳动者与承建单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这正是本罪的法定义务来源。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结合实际,本罪的认定不仅仅在于拒不支付,更主要的在于以何种方式不支付,是否有拒不支付的主观故意,再结合看是否有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情况,来综合认定拒不支付。如果建设单位恶意拖欠承建单位劳动报酬致使承建单位不能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根据间接正犯的理论此时可以追究建设单位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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