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后危机时代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法治化的难点及对策分析"已完成论文发表流程,为保证"后危机时代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法治化的难点及对策分析"……
的角度对“未来国际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法治化之路究竟通向何方”这一难题提供必要的解答。
一、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法治化的难点解读
(一)主权因素—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法治化中的硬伤
尽管主权理论的确立与持久在实质上确保了国家之间的独立性、平等性、不可侵犯性及和平共处性等,但是随着跨国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与市场的相互开放,主权对这种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已产生了一种自我抑制性的作用,主权的思想内核与经济的跨国性要求之间产生了一种似乎是一时还难以调和的对立与紧张。一方面,“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通识说明经济主权具有固有物质属性,而“这种物质需要性是不可分割和不可限制的。若有分割,则分割部分实际已消失,从而主权国家的完整性必将受到破坏;若有限制,则经济主权已不独立,从而主权国家的独立性必将被动摇。”[1]由此可见,主权具有先天的独立性与排它性。然而,在另一方面,国际经济中商品、资金、人员等的跨境流动又要求当事各国必须相应地让渡主权与淡化权力观念。为了给经济金融全球化扫清理论上的障碍,一些学者也适时地抛出了“主权淡化”、“主权过时”、及“主权消亡”等理论。可以说,各种层次的正式国际组织的成立都是这一新思维下的产物。由此而生的一个直接结果就是形式上的国际经济合作的法治化,这不仅形成了国际组织与主权国家相互制衡的格局,[2]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以法律的严格性重塑了“国际法扶不起的阿斗”的软弱法形象,如已故学者赵维田先生即认为:“WTO努力从各个方面用法律统制全局,为之穿上和国内法相同的甲胄,以求彻底洗涮弱法的阴影。”[3]与之遥相呼应的是,众多学者亦认为,国际经济争端解决的不断法制化与司法化是国际法发展中的新篇章。
尽管在经济日渐国际化的客观诉求下,国际经济组织化的合作佐证了各国主权意识的弱化与国际经济渐次法治代时代的到来,但是我们亦有必要剥开种种现象来考证此种法治化下主权是否得到有效压制及主权意识是否切实被淡化的问题。多种迹象显示法治化下潜伏的是主权观念的加强与强烈反弹、主权的让渡不具有可保障性与可持续发展性。主权国家作为经济全球化的重要推动力量,决不会拱手让出自己的控制权,它必然会采取种种变相性措施尽力化解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如国际条约用语的模糊性、豁免条款的扩大、及基于得失相权的有约法不守等,以保证主权者的权力“肥水不流外人田”
法律论文后危机时代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法治化的难点及对策分析[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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