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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理分析

分类:法律论文 时间:201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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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层次的需要才会出现。……本质上说,人的需要是无限的。[1]在梅斯纳那里,需要是用“本能”替代的,他把需要分成生存本能、延续本能、群居本能、追求知识的本能、自卫的本能和追求生命的意义与终极幸福。[2]从两位学者的研究可以看出,人的需要具有几个重要特点:第一,生存、生理、物质、自然的需要是最基本的需要。这是人作为客观存在必须得到满足的需要。第二,需要是分层次的。即不同的需要对不同的人在不同的阶段具有不同的意义,需要的满足只能按照需要的位序依次实现。第三,需要在本质上是无限的。当旧的需要满足后,新的需要必然会不断产生,这一进程是不会中断的。需要产生和需要满足是两回事,需要产生本身可以不受资源条件的限制,但其中可以兑现的欲望和需要是有限的,而不可兑现的欲望则是无限的。

正因为资源是稀缺的,人们不可能同时满足所有需要,因而只能进行“选择”,通过理性选择在最大程度上满足需要。即使如此,人的需要仍处于远未得到满足的状态,因为个人极为有限的资源规定了“幸福”的最大边界,因而人们由于个人利益驱使进行合作,进行交换,这种交换是包容了经济性交换的“社会交换”。[3]无疑,以市场为环境范畴的经济性交换是社会性交换中最基本、最重要、也最为典型的形式。由于在交换比价上需要讨价还价,交换的过程往往也是双方竞争的过程,竞争必然会驱使双方争取到最有利于自己的边际条件,因此,从操作层面看,竞争比交换较少理性,通常具有“更少利他、更多利己”的特性。在内部竞争中,由于资源配置越来越有利于强者,弱者越来越处于被剥夺的境地,竞争具有走向垄断的内生倾向,而在垄断存在的地方,自然平等的交换消失了,垄断方式连接起来的双方,其关系是不对称、不平衡的,垄断者以践踏和侵犯他人边界的方式获取了需要的超额实现。如果说交换体现了人的“互惠”、“积极”的理性,竞争体现了“互惠中的利己偏斜”理性的话,那么垄断所体现的“剥夺式的纯利已”则是无理性的。[4]

事实上,更为复杂的是,交换、竞争、垄断等不规则方式常常是搀杂搅和在一起的。因此,为了确保交换顺利、稳定、持续地进行,为了更为高效地交换(不再是单纯的两两交换),合意、为彼此所认可的规则、契约、制度必须建立。一方面,经济立法通过培养潜在的竞争对手,使经济权利得以平衡;另一方面通过利益合理再分配,使弱势群体、落后地区和新兴行业增强力量,从而使其经济权利

法律论文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理分析[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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