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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工杂志征稿正确认识推定责任制度及它的管理应用新措施技巧

分类:法律论文 时间:2015-04-09

  摘要:事实推定是法官依据生活经验等对事实真伪与存否进行的推定,其有以下局限:一是运用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与前提事实之间存在的盖然性程度参差不齐,如果运用较低程度盖然性的经验法则,其合理性易受到质疑。二是经验法则的适用具有条件性。三是事实推定表现出较强的主观性。所以,事实推定对证明起着必要的辅助和补充作用,但它并不能完全代替证据的证明作用,对推定的运用应当避免滥用。

  关键词:推定责任,法学制度,政工杂志征稿

  无罪推定这一立法思想最早是由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于18世纪中期提出的。他在其经典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指出了,“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除了强权之外,还有什么样的权利能使法官在罪与非罪尚有疑问时对公民科处刑罚呢?这里并未出现什么新难题,犯罪或是肯定的,或者是不肯定的。如果犯罪是肯定的,对他就只是能狗使用法律所规定的刑罚,而没有必要去折磨他,因为,他交待与否都已经无所谓了。如果犯罪是不肯定的,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因为,法律看来,他的罪行并没有得到证实。”

  贝卡利亚的论述表明,在法官判决之前任何人是绝对不能被视为罪犯,被指控罪的人应当得到社会所有人民的公共保护,法官应当根据证据证实的犯罪定罪处刑,不应当采用残的刑讯方法定罪处刑,定罪存有疑问时,法官不能对被告人定罪处刑。”无罪推定原则基本含义是:任何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法院依照正当法律程序作出的有罪判决生效之前,就必须应当被确定为无罪的人。

  近代以来,无罪推定原则是专制擅断走向民主公正、愚昧落后走向科学进步的标志,是尊重人权、体现社会正义的一个标志。尊重人权已成为一项重要的国际原则,人权立法在世界各地也相继出台,就在我国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二十四条,对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而在所有的人权立法中,司法中的人权保障是重点之中的重点。人权保障最基本的是人权的司法保障,而无罪推定原则正是体现了人权的司法保障。因此,我国在刑事审判中要更新观念,确立无罪推定的原则。

  一、前言

  随着人们对于刑法的认识,刑法已经在人们的生活中得到了普及,但是人们接触最多的还是我国的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我们所追求的是“客观事实”的理想观念,但是很多的时候我们根本就找不到这些“客观事实”,那么我们一般都通过刑法中的推定责任制度来进行推断分析,从而确定其中的责任问题。下文中将具体描述推定的原则以及推定责任制度的应用手段等问题。

  二、推定与证明责任之关系研究的两个前提

  1、推定主要包括法律推定与事实推定,任何推定均应允许反驳。将法律推定细分为不可反驳的法律推定与可反驳的法律推定是英美法上的做法。然而,推定既然是依据事务常态联系进行推理而得出的结论,对于推定事实也必然允许反驳。例如学界很多人将“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果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为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这一规定视为不可反驳的推定,但是条文也明确规定了是在没有相反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才作该推定,因此它仍然是一个可以反驳的推定。所以,不可反驳的推定并没有多少存在的空间。有意义的地方在于,只要享受推定利益的一方当事人对前提事实予以证明后,该法律推定即解除了双方当事人对于推定事实的证明责任。因此,“一般认为不可反驳的推定没有证明或者证明责任后果,它事实上就是直接导致实体法律后果的规范。” 尤其是一些没有前提事实而由立法者直接规定的推定,当事人无法举证证明,法官也无从获取心证,因而直接将之归类于法律规则也并不为过。

  2、弥补证明责任理论的不足是适用推定的深层原因。适用证明责任做出判决在某种意义上是事实审理者在案件主要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形下所做出的无奈选择。若主张适用推定一方有相关间接证据支持基础事实的成立,且法官运用经验法则推定出待证事实也能达到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时,推定的运用显然比适用证明责任做出判决更具科学性。尤其是,在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因结构性的举证困难,如相对一方掌握有更专业的相关知识或持有直接证据等时,就会出现由他承担因证明责任而带来的不利益而有失公平的情况。立法和司法均认识到了这一点,或是通过规定法律推定直接克服了真伪不明,如继承关系案件中死亡顺序的规定;或是为缓解某些证明上的困难而赋予法官进行事实推定的裁量权,避免诉讼陷入僵局;或是规定如过错推定、拒证妨碍推定等倒置或转移部分证明责任从而实现当事人之间责任的公平分配。至于运用事实推定时如何调整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尤其是在欠缺法律规定但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则必须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依诚信原则和平等原则做出判断。因此,从实现程序正义和诉讼公平的角度出发,推定可谓是修正一般证明责任理论之不足的法律技术。

  三、法律推定具有设定举证责任的作用

  法律推定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对事实真伪与存否进行的推定,是对举证责任的一种分配,举证责任倒置就是法律推定所致。这种倒置是一次性完成的。在法律推定设立后,倒置就已完成,举证责任的承担也就随着固定,不会再次发生转移。如法律上推定占有动产的人享有所有权的规定,法律推定动产占有者为善意;对于动产,只要行使占有物上的权利的人为该物的占有者,就推定该占有者行使权利为合法。此也即动产公示原则,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稳定的社会经济秩序和保持所有权关系的有序性。第三人可凭动产以占有为公示而获得法律的保护。除非真正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有恶意或有重大过失,而第三人不必证明自己是善意的。

  四、事实推定、经验法则的适用条件

  1、基础事实必须属实。

  2、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必须具有常态联系,必须有高度盖然性。一是所依据的生活经验必须是在日常生活中反复发生的一种常态现象;二是该生活经验必须为社会中普通常人所普遍体察与感受;三是该生活经验可以随时以特定的具体方式还原为一般常人的亲身感受。

  3、应设置当事人可以提出反证和质疑的司法程序机制。

  4.在运用事实推定的过程中,应当充分的明确凡是可以取得充分、确实的证据来认定的事实的,不应适用推定的。

  五、结束语

  在文章的最后,笔者认为这种刑法中的推定制度的相对的真实性是有一定的界定的,这种界定的难度非常大,也就是对于“客观事实”的追求上有着非常大的难度,它是与法官的素质、操作的真实性、操作的程序上都有着一定的难度的,还有和具体案情的不同上有一定的必然性联系。所以刑法中的推定责任制度使用上一定要秉承对“客观事实”的追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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