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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工师论文正确认识当前商标管理的新条例应用模式

分类:法律论文 时间:2015-03-25

  摘要:商标法是确认商标专用权,规定商标注册、使用、转让、保护和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作用主要是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进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维护商标的信誉,以保证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商标法,法学制度,政工师论文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随着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尤其是后工业社会带来的整个世界工业生产、销售、消费的一体化,科技革命使技术不断推广应用,市场己经是买方市场而不是“生产什么就买什么”的卖方市场。商品的竞争己日益转化为质量与信誉的竞争,这种竞争要求商品生产经营者不仅要在商品的内涵(质量、服务)上下功夫,更要求他们日益关注商标。生产经营者在使自己的商品在质量上优于其他商品的同时,努力使自己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相区别,让自己的商标表示自己高质量的商品或服务。长期的品牌创造行为使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标在市场中知名度不断提升,不断提高市场信誉,从而使自身利润的长期增长得到有效的保障。因此,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蕴含着较高的经济价值,能为商标权人带来巨大的商业利润,正因为如此,产生了各种与商标有关的侵权行为,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就是其中一种较为隐蔽、复杂的侵权行为,其产生及存在有着更为复杂的原因。

  (一)获取超额利润是内在驱动力

  反向假冒行为发生的直接经济原因是存在着巨大的利益,驱动反向假冒行为者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将他人商标商品用自己的商标替换成自己的商标产品再进行销售,这些利益主要来源于两方面,一是巨大的价格差,多数反向假冒以低价购入,再以高价卖出,带来了巨大的利润;另一方面,自身品牌价值增长,扩大了市场占有率,可以给反向假冒行为者带来更多的远期增长的利益。

  (二)市场环境的缺陷是外在诱因

  一般在反向假冒行为发生的市场上,有关被反向假冒的产品的品质和性能信息,对消费者来说是不完全的,即该产品市场的信息透明度很低,导致消费者获取这方面的信息所花的搜寻成本和识别成本相当高;而生产厂商和其竞争对手或有关该产品方面的专家对这方面的信息比较了解。这些都构成了反向假冒行为的外在诱因。

  (三)消费者偏好高知名度的品牌是基础

  由于消费者对商品品质及其性能的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论商标反向假冒信息掌握很少,缺乏这方面相应的专业知识,所以搜寻和识别这方面的信息成本较高。而高知名度商标一定程度上就意味着产品的高质量和高性能。并且,消费者发现所购买的商品有问题时,高知名度商品更易获得更换或赔偿,所以不仅同等价格水平下会选择较高知名度的品牌商品,而且许多偏好于高知名度品牌的消费者能接受较大的价格差。这些原因导致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偏好于选择高知名度品牌的商品。

  (四)风险成本较小增大了侵权人的投机心理

  按照经济学理论,每一种经济行为都是有成本的。商标假冒行为也可以看作是一种成本,而且是一种具有一定风险的违法成本。这种成本的付出取决于假冒行为是否被发现,因此假冒行为人也会从这一角度出发尽量避免产生这种成本。一般的商标假冒行为不仅为法律所严格规制,是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重点打击的对象,而且被权利人和消费者识别的可能性也比较高。而商标反向假冒是一种具有更大隐蔽性的假冒行为,原商标权人和消费者没有非常全面的信息来源和可靠的调查是无法发现和证实的。从对这种预测成本的分析,假冒人更可能倾向于风险成本较小的商标反向假冒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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