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社区矫正思想产生与发展的主要动力在于人道主义,但是社区矫正能够生根发芽,并且得到更为长远的发展,从根本上讲就是其自身蕴含的公正、谦抑与人道等价值观念,这些观念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着刑法价值的实现。其中的公正标准是结合刑罚报应以及刑罚预防二者才能体现出来的,这也是是刑法目前最为主要的价值之一,更是社区矫正在未来长远发展的合理性依据。从预防的角度出发,社区矫正在某些方面避免了监禁刑带来的交叉感染,加上一些教育、矫正、劳动等收单,让犯人逐渐改变其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保证他们能够更快、更好的回归社会。社区矫正在我国属于开放化运行,这样让许多民众对其也有了一定的了解,从而产生一定的认同感,同时对一些罪犯进行矫正还能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震慑的作用,最大限度的阻止犯罪行为的产生。
关键词:社区矫正,刑法价值,思想管理
社区矫正是一种在非行刑思想作用下的产物,相反,它也能促进我国非行刑化的发展进程。社区矫正以其独特的形式作为犯人生活的场所,规避了以前的密闭执行自由刑的相关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在谦抑理念作用下的一种非刑罚化的表现形式,而反过来讲社区矫正在某些方面也促进了谦抑价值的实现。
社区矫正并不是将罪犯放置在封闭式的监狱中,而是将他们放在一种开放式的社区当中,通过一些专业的社区矫正人员以及志愿者对其进行矫正与疏导,最终将罪犯的从前的病理品格以及不良的反社会行为等矫治过来,从而恢复社会正常的秩序。社区矫正是中国刑法制度向现代化发展的标志之一,更是人类法律文明进步的必然之举,但是我国目前的刑法在规定社区矫正制度时,在某些施行环节上也处于较为紧张的窘境。因此我国应在原有的基础上不断发展,让社区矫正与刑法价值得以真正的实现。
一、 社区矫正的相关概述
社区矫正主要指的是将罪犯放在特殊的社区当中,进行科学的矫正与教育,同时在社会团体或者民间组织等的协助下,更为有效地利用现有的社会资源对罪犯进行矫正教育工作,是一种新型的矫正方式。 社区矫正并不是一种非监禁刑的处罚方式,也不是普通的刑罚执行方式,它从本质上讲就是一种同监狱封闭矫正对应的较为开放的矫正形式。社区矫正活动既包括一些非监禁刑的执行活动,又包含对缓刑犯或者假释犯的教育监督考察工作。即使是终身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监外执行的那些罪犯,在社区中对其进行监督管理、矫正教育,这些也都属矫正范畴之内的内容。社区矫正的最大特点在于,它能够充分地利用社会各界的力量对罪犯进行矫正与教育,这也是社区矫正能够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 刑法价值的实现
(一) 刑法价值
法的价值主要是基于法的客观存在对于主体人的一种精神意义,它包含着工具性价值以及目的性价值两种。一般来讲,工具性价值指的是将法律规范当作是一套较为完整、较为综合的社会评价体系,被广泛的应用在各个领域,主要的作用是用来控制、调节人们自身的行为,维护社会原有的秩序;目的性价值指的主要是法律本身的精神,体现的是人类在现实社会中的发展水平以及自我意识的发展与自我理性健全的主要程度,同时它还承担着人类的某种寄托于追求。
刑法的真正价值需要通过分析刑法本身存在的属性入手。一般来讲,刑法主要是用来界定犯罪行为、刑事责任以及刑罚的一种特殊的法律规范,它会将罪罚关系作为主要调整的对象,面对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社会稳定的行为会提供一个标准的定罪量刑尺度。而且还会通过实施适当的刑法制裁以便实现惩罚罪犯、稳定社会的目的。刑法应当满足三大价值目标:
1.公正价值。刑法调整的一般是人与国家以及人与社会之间发生的较为强烈的冲突。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公正是刑法的生命所在,如果刑法缺少了公正就是无源之水,毫无意义。首先,公正价值体现的是刑法的正当性,涉及到对刑罚发动的合理化依据的考察。面对一些已经发生的犯罪,刑罚发动的依据就是报应理论;对于一些未发生的犯罪,动用刑罚的主要依据就是之前制定的预防性理论。同时,刑法半身的公正价值还会体现在社会公平性上,它所强调的就是刑罚资源在分配上的公平,要在规定的范围内,依据合理的矫正需求进行分配。
2.谦抑价值。谦抑价值说明的是刑法本身具有的经济性与补充性,指的是立法者必须要凭借最少的刑罚支出,获得最大的经济、社会效益,有效地防止与抵抗犯罪。谦抑价值在刑罚制裁的方式上以及刑罚的发动的克制性上还有所体现,如果是利用非刑罚的方式能够达到克制犯罪的效果,那么刑罚不得发动;如果是一些依靠刑罚也无法处理、无法达到相应目标效果,或是即使使用刑罚但是得到的消极意义大于了积极意义,也不能够发动刑罚。
3.人道价值。人道主义是刑法中重要的价值基础,它的论点就在于:罪犯亦是人,要将罪犯当作是伦理主体去看待,绝不能是验证刑罚使用效果的一种特殊手段。因此,刑法要求禁用酷刑,禁止侮辱、打骂罪犯,要满足罪犯的基本需求,给予罪犯应有的自尊。
(二) 实现刑法价值
一般来讲刑法价值从本质上同社会价值相同,也会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以及人们意识更新等不断得到发展,但是如果要想实现刑法真正的价值必须要同刑事立法与司法、刑罚执行等环节相联。其中,最基础的部分应当属立法环节,因为只有通过立法才能真正地彰显处刑法本身应有的价值,而且还能够为后续的执行刑罚以及刑事司法等奠定坚实的基础,从根本上保证我国刑法价值的实现。在立法活动中,对犯罪范围进行设定应当是基础性内容,首先应当区分法律、道德、伦理等手段的控制范围,在此基础上对刑法的控制范围进行确定。从立法者的角度出发,在对一种犯罪行为进行确定的过程中,刑法是否真正发挥出应有的价值,非刑法是否已经真正失效,这几点都是必须考虑的重点,这也是立法体现谦抑价值的基础所在。
刑事立法会以罪行的关系作为主要基础,利用构建刑法的方式向人们昭示出刑法本身特有的价值,而它所体现的就是刑法的应然状态。但是要想让价值转化成为现实生活中的现实追求,就必须要将所谓的应然转化为实然,但是做到这点最重要的就是要法官在公正的基础上合理的运用法律,对特定的行为以及作为做出较为准确的定性,同时还要对一些触犯法律的公民给予正当的刑事处罚,而这一活动即是我们通常提到的刑事司法。一般情况下,司法的公正性是实现刑法价值的基础性要求,包含着三大原则是:
第一,人人平等,任何人站在刑法面前无任何特权,就是人们口中的“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第二,罪刑法定,指的就是法无明文规定绝不能视为犯罪,法无明文规定绝不能进行任何处罚,禁止各种类推解释与犯罪推定。
第三,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程度需要同罪犯犯罪的程度相适应,重罪重罚与轻罪轻罚是基本的原则。三大价值贯穿与立法、司法以及行刑的各个环节,值得注意的是不同的价值在不同的阶段具有不同的侧重点。一般来讲刑事立法的侧重点的是谦抑价值;刑事司法的侧重点是公正价值;刑罚执行的侧重点就应该是人道价值。将人道价值引入至刑罚的执行领域,主要目的就是对罪犯实现人道主义的对待,尽可能地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
三、 社区矫正与刑罚价值实现之间的真实关系
(一) 刑法的价值帮助社区矫正产生并发展
社区矫正的理念是随着行刑理念从严酷的惩罚逐渐过渡到矫正回归之后产生的一种刑罚理念,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对刑罚以及行刑等思想的理性化探索。传统的报应刑罚理论固然存在着合理性,它能够为刑罚的正确化运用提供理论依据,但是它主要着眼的是已经发生的犯罪,强调的是在已经发生的犯罪中逐步实现社会的正义,在罪犯复归以及预防犯罪等方面缺乏着足够的依据。
犯罪预防理论的出现正好弥补了之前提到的报应刑论的不足之处,相关人士认为,刑罚的主要目的就是预防犯罪,对罪犯进行盛饭就是实现目的手段,这种预防手段既是对罪犯,也是对其他社会成员,通过刑罚进行的震慑。传统的监狱是一种供罪犯服刑的场所,封闭性管理不能满足罪犯复归社会的具体要求,而且随着时间的推进还会形成一种所谓的交叉性感染。我们强调的刑罚复归的主要目的在于让相关机构的存在受到某种程度的质疑,直到上世纪的六十年代,社区矫正理念在众多质疑声中应运而生。随着社区矫正理念的不断发展,在世界范围内已经陆续推出了不同方面的刑事司法准则,明确倡导监禁刑的限制适用,尽可能地使用非监禁刑,以便更好地促进社区矫正在国际范围内的推广与普及。
(二) 社区矫正能够更为有效地推动刑法价值的真正实现
社区矫正还立足在人性关爱的基础上,满足人的基础性需要,以罪犯复归作为目的,体现了刑法价值中的人道主义。社区矫正可以让罪犯们摆脱从前的亚文化环境,让他们置身在正常的环境中,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能够消除罪犯内心潜在的抵触心理,提高矫正、教育的效率,让更多的罪犯能够重新做人,重回社会,也让刑法价值得到更为有效地实现。
综上所述,我国的社区矫正已经得到大面积的铺开,但是总体来讲发展很不平衡,指导性也略显不充分,虽然我国各地都在频频“创新”,但是实际上就是对外国先进经验的吸取与借鉴,这在某种程度上也表示我国的社区矫正亟待完善。目前,我国对于社区矫正的研究都滑行在法律的完善与运行机制创新的层面,我国应当在原有的基础上从立法层面以及司法层面等角度去构想,逐渐实现社区校正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让社区矫正与刑法价值能够真正得到实现,让社区矫正的发展道路能够越走越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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