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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的勤勉义务标准研究

分类:法律论文 时间:201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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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公司法中对此问题未有涉及,相关司法实践经验也较匮乏,董事勤勉义务的实际履行与判断缺乏一个清晰标准,这种状况直接影响着我国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并决定了公司法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一、董事勤勉义务的含义与法理基础

(一)董事勤勉义务的含义及其立法概况

公司董事负有认真谨慎地管理本公司事务的义务,此义务即勤勉义务,又称注意义务。作为一个法律术语,勤勉义务是英美法的创造。英美等国基于信托理论认为,董事对公司及股东负有信用义务,信用义务有两大基石:一是忠实义务;一是勤勉义务。[1]长期以来,在英美法系国家勤勉义务主要存在于判例法中,其在制定法中出现的时间并不长。以美国为例,虽然相关判例已有上百年的历史,但直到1974年,对美国各州公司立法具有重要影响的美国《示范商业公司法》(MBCA)中才首次引入该术语。[2]

在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一般基于委任契约或代理理论认为董事对公司负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简称“善管义务”。[3]并且,因民法典或商法典中通常规定有“善管义务”的基本原则与规范,人们在讨论公司董事义务时多习惯于直接援引民商法典中的规定,只是在近几十年来,随着英美法系公司法制度对大陆法系的影响及加强公司治理水平的实际需求,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开始在公司法中使用勤勉义务的称谓,但相关规定都较为简单,远不如英美等国详细,相关的理论研究也远不如后者丰富。

从世界范围内来看,现代各主要国家法律中有关董事勤勉义务含义最具代表性的规定当数美国《示范商业公司法》第8.30条,该条规定:(1)董事会的每位成员在履行其董事义务时,应当本着(a)诚信;(b)以其合理相信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而行为;(2)董事会成员或董事会委员会的成员在知悉与其履行决策功能有关的信息时、或者在履行其监督功能而施加注意时,应尽到一个处于相同位置的普通人在类似情形下所合理相信适当的注意。[4]尽管两大法系国家关于勤勉义务的具体立法规定存在明显不同,但从内容上看,二者之间并无实质性区别,均强调董事在管理公司事务过程中应当认真、谨慎、勤勉,并本着为公司最大利益之目的行事。

(二)董事勤勉义务的法理基础

董事勤勉义务的法理基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其确立依据,二是其存续基础。前者取决于董事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后

法律论文公司董事的勤勉义务标准研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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