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审计工作不应该仅仅局限于事后审计,还应重视事前审计和事中审计,事前和事中审计能有效的衡量被审计单位的风险和效益。加强管理教育资金的划拨、预算和使用,使审计工作贯穿始终,达到有效监督的作用。在审计过程中突出审计重点,提高风险敏感性,把握审计要素,转变传统的审计方式,全面实现计算机审计,提高审计效率和覆盖面。通过审计工作规避资金风险,促进学校发展,提高审计实效性。
关键词:审计,经济机构,内部审计
对于审计机构不够健全的高校,可根据审计业务和范围采用部分外包审计方式。因为社会审计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外聘注册会计师专业能力更强,出具的审计报告也更具独立性,能够发挥优势弥补内审不足。同时高校保留审计机构,可对学校各种经济事项进行经常性审查。双管齐下,有利于高校内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的提高。6.重视审计结果,加强审计整改。审计结果的有效性直接影响到内审部门在学校的权威性和独立性,为避免审计结果被人为改变,学校应当制定《审计结果运用》等规章制度,保障审计结果如实反馈到校领导及相关部门,促进被审计单位整改工作如期进行。内审部门应该安排相关人员关注被审计单位的后续整改工作,及时纠正不合规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不容姑息。在后续审计上,通过认真检查对被审计单位提交的整改报告,充分发挥审计工作的监督作用。除此之外,高校内审部门应当注重维护审计网站,公布学校相关的内审工作制度、标准和工作条例,及时把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在网站上进行披露,使广大教职工理解审计工作并形成舆论监督氛围。审计工作的透明化有利于提高学校内审地位,树立审计形象,提高领导及教职工对审计的重视程度,全校监督更好地增强审计独立性。
内部审计如缺乏独立性,及时有效的监督便无法实现。高校应当树立内审意识,提高内审地位,根据自身条件合理配备审计人员,及时发现问题、查找问题、解决问题。审计人员时刻牢记审计职业道德,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水平,自觉消除不利影响,使内审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其他职能部门应积极提供技术帮助,并重视学校内审工作,进一步提升学校内审权威,增加内审独立性。
审查过程的独立性是在审计工作过程中,审计人员坚守职业道德,遵循审计制度,对不合规事项着力严查,对可能发生的资金风险进行排查,保证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离开了独立性,审计就形同虚设,高校审计工作的开展也会走向恶性循环,失去监督意义。
高质量的客观审计报告,是建立在对审计证据的认真分析和仔细调查之上,审计组在审计过程结束后,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在权力部门和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重视下,应该及时得到响应。这是保证审计质量,防范于未然的重要依据。审计报告如果被管理层意识左右,缺乏独立性,之前的审计工作就毫无意义。但是在实施具体审计的过程中,由于高校内审机构的特殊性,其只是属于学校的一个职能部门,存在着诸多影响高校内部审计独立性的消极要素。
经调查发现,目前没有规范完善的内部审计制度,仅靠审计署发布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约束,缺乏法律法规的硬性约束。部分高校在审计过程中没有一套严格的审计程序和审计标准,审计范围及流程也缺乏相应的权威性文件,导致审计随意性大,人为审计风险增加,审计结果也没有专门的程序进行上报,易被人为修改,缺乏独立性。制度的缺失导致内部审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无章可循,无法可依,在审计重大问题上得不到有力支持,内审人员的地位和合法权益也缺乏保障。
很多高校领导认为,审计部门是学校下设的内部机构,应该完全服从学校需要,它所做的一切也必须为单位服务,极易出现为维护小团体利益,而人为削弱审计监督职能的行为。有些领导没有创设发展内审机构的动机,只是为了响应中央文件而设立,对内审部门缺乏重视,很少顾及内审工作。目前尚有很多高校的内审部门与纪检部门合署办公,有的放在财务、监察或者纪检部门之下开展工作,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内审的独立性,阻碍了内审作用的发挥。
在内审人员的配备上,高校较多出现从其他部门调入教职工或者兼职人员,有些高校审计部门人员配置不合理,人手较少,部分人员不具有审计或相关专业从业资格,具有注册会计师(CPA)或者内部审计师等证书的人员更是寥寥无几,部分人员对业务一窍不通,导致审计工作有名无实,同时也易产生关联关系,这些都造成内审人员及机构的不稳定,不利于内审机构建设。由于缺乏重视,单位很少开展审计培训及继续教育,这使得审计工作难以继续拓展,独立程度不高。
由于高校内审人员薪酬和业绩评价等切身利益直接受单位控制,内审人员的人事调动、工资奖惩不跟工作直接挂钩,甚至因为得罪个别领导或者部门,对自身产生消极影响。这就造成审计人员消极怠工,不敢审、不愿审或者使审计流于形式,仅仅为了应付上级检查或者相关文件规定,审计独立性大大削弱。工资待遇的滞后也直接影响优秀审计人员的引进,审计人员工资通常按行政人员对待,薪酬低,与其他部门相处较难,这也导致具有专业职称的人员不愿从事内审工作。
高校审计工作缺乏独立性,很多问题的产生都是受私人关系的影响。一方面由于高校审计部门借调人员现象比较普遍,有些审计人员之前在被审计单位会计部门工作,私人关系普遍存在,特别是基建项目审计涉及金额较大,审计人员自身未消除关联关系等不利影响,直接导致风险的增加和资金的流失。另一方面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部分被审计领导干部与审计人员关系密切,经济责任审计只是一种形式,甚至完全以领导的意志为准,成为服务他人,给个别领导干部提供有利证据的附属。另外审计范围偏窄、审计方法落后等问题在高校内部审计中普遍存在,这些都导致一些经费管理漏洞及风险不易被及时发现,使内部审计失去监督管理的作用。
法制建设为确保和巩固内审地位十分重要。相关的审计部门应该根据已有的审计法规,加强内审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使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得到法律保障,同时用法律的形式规定内审人员的职责和范围,为保障内审人员的合法权益提供制度保障;制定相应的内审实施细则,为高校内部审计提供操作指南,高校内审部门依次制定科学的审计流程和标准,并根据被审计部门的业务情况确定审查范围,使审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法制的健全给内审工作和内审人员提供双重保障,既保障了内审工作的合法开展,又提高了高校内审的地位和独立性。
为保证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高校内部审计机构不能依附于其他职能部门,应当具有一定的权威性。高校内审机构可以有以下四种设置方式:(1)在学校领导之下,与各种职能部门同级;(2)在分管校领导之下,各种职能部门之上;(3)在分管校领导之下,与其他职能部门同级;(4)在财务部门或纪检部门设置内审机构。以上四种方法在高校内审机构设置中都比较常见。为了提高内审独立性,我国高校应该采用在校长直接领导下,与其他职能部门同级的内审机构管理体制,确保高校内审部门具备较强的独立性,有一定的审计权威,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高层次地位。
在内审人员的配备上,应当根据学校审计业务的范围,合理配备内审人员,避免人手不够出现把关不严的情况;其次应当采用校园招聘或者人员竞聘的方式,使内审人员专职化,业务能力强,提高内审人员独立性,保证学校内审机构的稳定;再次学校应当定期对审计人员开展职业道德培训,并选派专业素质强的内审人员外出进修培训,提高内审部门的整体水平;最后学校应当“专岗专设”,使内审岗位设置与专业技术职称挂钩,在内审工作岗位上,教职工可以参与职称评审并享受专业职称待遇,通过提高薪酬待遇,能够吸纳更多高水平的专业审计人员,提高内审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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