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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刊发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的管理条例

分类:法律论文 时间:2014-11-05

  摘要:中国知识产权执法保护有两个渠道,权利人在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法院或者有关部门申诉,因行政手段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手段,大多数人都向象征单位报案,但是行政机关于公安机关缺乏沟通,由于奖惩机制不健全,在处理事情时不能妥善处理;还有一些地方领导缺乏全局意识,只从自身利益出发,导致办案人员的工作受到阻碍。

  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人智力的创造,它是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从事的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取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质的。这两方面是不可分的。因此,知识产权与其它权利不同。

  知识产权分地域性和时间性,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只受到该国法律性保护,并且超过规定的期限后其权利会自动终止。

  近几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正在逐渐完善,但是在其过程中由于立法实施不到位,知识产权得不到有效地保护。因此,在完善法律的同时,要提高相关部门的执法力度,对于违法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应加大打击力度。四是加强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著作人、专利权人、商标人等应依据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法等规定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的权利。除了知识产权人之外任何人不得在网络上使用其专利、商标和作品。各企业应注意保护好网上证据,以便有效保护自己的网络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保护立法具有调节公共利益的作用。知识产权不等于垄断,知识产权的保护立法不仅保护知识财富拥有者的权益,而且对于调整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相互关系。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在享有权利与义务的前提下,防止他人滥用权利。这样有利于加快科技成果的推广与应用,扩散良性的国际环境。

  知识产权的保护立法为国际间经济、技术创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对于知识和技术的传播和转移,激励各国在国际间的公平竞争。在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按照公平互利的原则保护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国际新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具有激励创造作用。通过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确认最新科学、技术、文化等成果的完成者,保护其精神权利和物质权利,鼓励人们不断进行创新活动,促进具有创新意义和实用性的优秀作品。这对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文化发展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推力。

  知识产权的保护立法具有保护投资的作用。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投入才能有新的突破。通过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立法,保障做出物质投入的单位充分享有其权利,避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维护投资企业的竞争优势,促进企业的发展、维护企业信誉、提高企业效益,使其将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智力投向研究与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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