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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论文论上市公司财务管理的制度应用模式

分类:经济论文 时间:2014-12-29

  摘要:现代公司制度的最重要特征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及应运而生的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的目的是通过“代理人”经营企业来实现“委托者”利益最大化,所带来的直接问题就是所谓的代理成本和激励问题。从委托人的立场出发,为了降低代理成本,必须设计一种契约或者机制,给代理人提供某种激励和约束,以使代理人的决策有助于使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当这样一种契约或机制存在问题时,就会产生“逆向选择”问题。

  我国对内部控制的要求目前还停留在对财务报告的完整性、经营的效率和效果以及对法律法规的遵循上。这也是因为我国上市公司的现状和内控人员的素质与风险管理的要求还存在一定距离。公司治理的不完善也是我国上市公司内控制度实施的瓶颈。近年来,我国对于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做了大量的工作,如开展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来促进完善上市公司的制度。但由于体制机制不成熟等多方面原因,类似于控股股东直接插手公司事务、内部人控制、国有上市公司所有者严重缺位、“三会”只是流于形式等问题还大量存在于我国部分上市公司。而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受这些问题的直接影响,低效也使得诸如公司治理信息、监事会报告等不可避免地缺乏了实质性的内容。

  我国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一是优化股权结构,建立激励机制。建立多个股东共同制衡机制,引入强制性积累股票制度和网上投票制度。二是协调独立董事与监事关系。发挥监事对财务报告的监督职能,发挥独立董事对财务报告的独立意见。进一步促进内控体系的有效运行,从根本上防止虚假信息的产生。

  经济师论坛推荐:《中国信用卡》发行对象:全国金融系统及其分支机构(所有使用计算机的市县支行及分理处)、计算机产业界、商业服务业和广大持卡用户。是金融系统发行量最大、唯一覆盖全国金融系统的国家级专业技术期刊。读者群:为各银行、企业和科技领域其他部门的决策者和技术工作者,以及各大专院校相关专业的师生,并在其图书馆均有收藏。两刊与国内外上百个计算机厂商有着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并对美国、新加坡、香港、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发行。

  要加大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督管理力度。第一,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2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该《办法》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为出发点,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做了进一步的规范。第二,改革目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和证券市场管理体制。第三,建立上市公司信息监察员制度。第四,尽快完善我国证券市场上民事赔偿的立法,提高财务报告舞弊成本。第五,增强证券市场自律组织的自律性。

  目前,在我国的监管体系中,作为政府监管主体的证监会起着主导性作用,但监管队伍素质、监管体制和执法水平还有待提高。而且,缺失的市场监管也会使证监会权力过大,形成无人监督的局面,而转变政府职能是处理市场与政府关系的关键。

  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是指向公众投资者公布的信息应当符合时效性要求,披露信息和交付信息资料的时间不得超过法定期限。我国《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第14条规定,中期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成,并向证监会报送;第15 条规定,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20日内完成,并向证监会报送;第18条规定公司在发生无法事先预测的重大事件后一个工作日内,应向证监会做出报告;同时,应按挂牌的证券交易场所的规定及时向该证券交易所报告。《证券法》第60条、第61条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只是将60日、120日的期限分别改为2个月和4个月。这些规定确立了信息公开的时间期限,需要公开披露的信息只有符合上述时间期限的规定才算得上及时。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时滞由适量时滞和余量时滞所构成,适量时滞是指为了达到可靠性质量要求所必须花费的时滞,体现了年报作为公共产品的技术属性和社会属性。余量时滞是一种不必要的“浪费”,应该尽量缩短。在适量时滞一定的情况下,年如果报披露的限定期限规定太长,就可能导致过长的余量时滞,即为财务报告拖延编制及报送提供可能性。

  一是鼓励其他大股东监督制衡控股股东,充分发挥对大股东制衡机制的作用,防止控股股东利用信息披露的信号显示作用迷惑市场和广大中小投资者;二是强化外部市场的监管,注重对投资者的教育,大力推进信息披露评价,促使控股股东切实提高信息披露的可靠性、相关性和及时性,特别是要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促使上市公司更及时地披露与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经营风险及风险程度等方面紧密相关的信息。

  年度报告的披露时滞为年度报告实际披露时间超过每年第一天的天数,且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从年报看,最长的是英国和法国的180天,最短的是90天,而我国的是四个月,处于中等要求;从半年报看,最短的是台湾,只有60天,最长的是英国和法国的120天,而我国的是两个月,接近最短时间的国家;从季报看,最短的还是台湾的30天,最长的是德国新市场为60天, 而我国的是一个月,也接近最短时间的国家。单从定期报告法定披露期限的长短看,我国规定的法定披露期限甚至比一些成熟的资本市场的要求还要严格,确保了定期报告信息对于投资者的时效性。但从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的时间偏好看,不论是季报、半年报还是年报,大多数公司偏好于晚披露甚至在最后一刻披露,均不符合均衡披露的原则。随着信息披露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披露的及时性有了提高,但仍存在一定程度的滞后性。由于股市监管机构往往难以准确确定一些重大事件的发生时间,在这样的情形下,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就很有可能出于利己动机,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时机来披露一些重大事件,而不是及时披露,如此便降低了与之相关的信息及其他信息的及时性,从而直接影响到公众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另外,已有研究表明的“好消息早,坏消息晚”的现象说明上市公司具有财务报告披露时机选择行为,披露是否及时受到披露内容的好坏以及内部人的动机等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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