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09年6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农业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再加上商检这些部门分别在农产品、生产、餐饮、流通和进出口等领域设置食品检验机构各自承担着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的职能,这就造成了多部门分别设置有相似或相同承检能力的检验机构。另外,由于资源不合理的配置及利用,造成了部分检验机构的人员和设备不堪重负,有的检验机构却利用率低或闲置不用。不可否认,这些检验机构的设立,确实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我们“从农田到餐桌”整个食品供应链的安全,但这些部门在食品检验分工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导致在此项工作中存在漏检、重复检验等现象。
《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都在建设和发展自己的检验机构,而且力求检验范围尽可能覆盖职责内的所有食品。由于覆盖面广,人员又相对紧张,限制了资源的利用率和深层次技术的提高,全而不精成为食品检验机构普遍存在现象。目前,仪器分析方法逐渐成为食品卫生检验主要的手段,但是这些仪器设备的价格非常昂贵,对操作人员的技术要求非常高,仪器在运行过程中对环境的要求很高,基层食品检验机构设备落后、检验能力薄弱,依靠自身的财力、物力无法做到技术能力的提升。地区的经济发展决定了当地检验机构的技术层次,各地区的检验机构发展很不平衡,特别是欠发达地区的检验机构,维持日常运转都有困难,设备更新、人员培训都受到极大程度的限制。要想提高技术能力只有依靠专项资金投入,由于资金投入不足,多数检验机构为了谋求发展或弥补经费上的不足,只能开展食品有偿委托检测业务,在一定程度上也为监督检验的公正性留下隐患。
建立统一的食品分类系统,解决标准之间的交叉、重复及矛盾的问题。加强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提高标准的质量。同时,做好与其他标准及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评审准则的相互衔接。加强食品标准复审、修订工作,对发布超过五年的标准实行强制复审或修订。增强标准的独立性,建议将标准分为基础标准、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和安全与环境保护标准四类,各类标准只在自己范围内做出技术规定,与其他类标准配合使用即可完成一套完整的标准规范。这样保持各类标准的独立性,明确各类标准间的界限,避免出现相同产品有两个甚至多个产品标准,方法标准间存在矛盾,标准循环引用等问题的出现,有利于标准的协调统一。
各行各业相关的技术都在迅速的发展,也包括食品违法、违规生产技术,食品监督检验工作若想有所成效就必须要加强机构基础设施的建设;同时,大力发展检测手段与技术,对技术要不断创新,保证检验的技术水平与时代的发展同步,对国外先进的技术与设备要引进、借鉴,从而不断提高我国食品质量检验的准确性。当有新的食品质量问题发生时,要深入对其研究,并及时改进检验手段,填补食品检验行业空白,保证食品质量检验更具权威性。同时,由于大多数检验方法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基本都安放专业的实验室之中,而且对样品分析、检测的时间很长,无法对现场收集的样品进行实时、快速的检测。市场迫切需要一批操作简单,检测快速、准确的设备与技术,与在实验室的经典检验方法配套使用,这样才能够满足现阶段市场快速发展的需求。
质量检验是保证食品质量的基础,贯穿了食品加工从原料验收,过程控制和最终的出厂验收,同时也是食品质量监管工作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承担食品监督检验工作的质检机构分属于农业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以及商检等职能部门在农产品、生产、餐饮、流通和进出口等领域对各类食品包括一般成分、重金属及微量元素、农兽药残留、真菌毒素、食品添加剂、微生物和其他有害物质等项目进行检验。我国将食品安全检测作为国家科技发展的重点项目,并将其列为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现阶段,除传统的常规分析方法外,仪器分析方法逐渐成为食品卫生检验主要的手段,包括光谱法、色谱法、电化学法等技术,采用了原子吸收、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ICP、气相色谱、液相色谱、离子色谱,质谱仪等等,这些手段在现代食品监督检验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我国幅员辽阔,由于饮食习惯的地域性差异,而且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供应链较长,使食品制造与加工的生产较为复杂,存在风险点多,监管职能部门以及食品监督检验环节也多。同时,食品涉及的种类多、范围广,其产品的呈现形态有固体、半固体、液体、凝胶等,差异性大,涉及的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不计其数,导致规范食品的标准体系也十分繁杂、庞大。这些因素给食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我国建立的是以国家标准为主体,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相互补充的食品标准体系。由于食品标准的涉及部门众多、领域广泛,种类繁多,标准的制定工作滞后,重审及修订不够及时,不论是检测方法标准或是产品标准、安全标准等都不能够满足目前食品种类及检测工作的需要。另外,标准体系总体水平还不高,部分标准低于国际法典委员会(CAC)标准,检验技术,方法标准较落后。地方标准及企业标准制定水平参差不齐,对规范产品指标没有形成统一指导思想,在指标限量值上存在宽严不一。同时,产品标准,卫生标准、添加使用卫生标准等标准之间以及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评审准则之间存在分类系统不一致,导致现有的食品标准不够协调统一,标准之间层次不清,存在交叉、重复甚至矛盾和空白。部分产品可依据多个标准,适用指标上存在模糊的问题和部分产品无标准可依,出现诸如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评审准则对产品的检验项目要求而标准中没有限量要求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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