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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称论文正确认识证劵犯罪的法律规范条例

分类:法律论文 时间:2014-10-25

  摘要:证券犯罪中证据生成地与证据存在地分离,犯罪行为地与结果发生地分离,使经侦人员难以及时识别相关线索和证据。证券犯罪不像传统刑事犯罪那样具有可视的具体物理空间,犯罪现场有一定的虚拟性,这使侦查人员难以及时、准确地确定犯罪现场和证据存在的场所,加上网络空间的无限延展性以及证券交易的电子化和无纸化,电子信息所到的任何计算机终端都有可能成为证据存在的处所,仅仅通过使用传统的取证方法已经不能适应证券犯罪中证据的发现。

  证券市场是个谋利市场,证券市场的各个环节都有发生犯罪的可能,而多数犯罪又不是可以独立完成的,这样就容易产生关联性犯罪现象,这就加大了经侦人员的工作量和压力,使其面临着身体和精神的双重挑战。以证券市场极为严重的内交易犯罪为例,实施内幕交易,首先要预先掌握内幕信息并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相关证券的买卖;其次,要等到内幕信息公开后,相关证券价格发生相应变动时,进行相反买卖,以获取利益或避免损失。在实施上述行为的过程之中,往往会伴随着其他证券类违法犯罪的发生。例如,为了实施内幕交易,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以及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有些甚至可能会与侵犯商业秘密、泄露国家秘密、洗钱、挪用公款、滥用职权以及贪污贿赂等犯罪交织在一起,使原本进行的侦查工作难以正常展开,无疑加大了侦查机关查处的成本和难度,使经侦人员面临极大的挑战。

  证券犯罪的侦查需要包括法纪部门、证券监管部门、证券经营机构、中介机构、侦查机关等的协作与配合,实践中证监会稽查部门、证交所监管部门、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之间由于职权设定、利益分配等因素,使各地侦查协作机制仍未健全和完善,致使很多证券犯罪案件在信息通报、线索移送、侦查取证的协作配合上极为不力。例如,当案件的查办涉及发案单位的内部管理、商业秘密时,可能会影响到单位的形象与声誉,所以这些单位常常通过各种借口,如工作的特殊性、内部资料的保密性、未经上级领导的指示等,拒绝为经侦人员提供相关的信息和材料,不配合侦查人员的工作,这加大了查证的难度。同时,地方、部门、行业保护主义仍然存在,侦查协作机制运行不畅,阻碍了侦查工作。由于有些案件可能还会受到相关权力主体的干涉,在侦办案件过程中,相关权力主体对其施加压力或威胁,这增加了侦查工作的阻力和难度,也加大了侦查人员的压力,使案件侦查难以顺利开展。

  证券犯罪案件侦查困境是侦查活动中各种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并且侦查困境会出现在侦查工作的各个环节,各种侦查困境的存在会阻碍侦查工作的进行,使案件久侦不破,最终形成疑难案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是在侦查方面、证券监管方面、犯罪分子等方面的原因综合影响下产生的。

  侦查意识是指侦查主体对犯罪基本情况的反应、思维的综合性心律活动。侦查主体的侦查意识通常会影响其展开的侦查行为,反映到实际的侦查活动当中。在证券犯罪侦查过程中,经侦人员的心理素质,身体素质、辨别能力和认识能力等对案件侦查有重要影响。侦查人员的思维方式错误或思维模式过于传统、陈旧都会导致侦查人员对案件本身以及与案件相关的各种信息在判断上产生错误,影响侦查范围的确定和侦查方向的把握,也影响到侦查方案的完善与选择,并最终会使侦查机关失去大量有效信息,从而导致错过最佳的办案时间,使侦查工作无法继续下去,陷入困境。侦查人员缺乏证券专业知识。目前我国的经侦队伍中还缺乏专业性的经侦人员,经侦人员缺乏金融管理、财务管理以及计算机操作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与技能,使取证工作难以进行,导致取证不足、取证不力。

  实践中公安机关实际查处证券犯罪案件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侦查机关与证券监管部门配合不力,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不力。监管是保证证券市场合法运行的重要措施。对尚未实施的证券犯罪来说,监督制衡是一道有效的防线,对已经实施的证券类犯罪而言,监督制衡又是一种报警机制。可是,从目前已经查处的案件来看,实践中经常出现证券监管机关以各种借口和理由对一些已经构成犯罪的证券犯罪案件仅仅进行内部处理、降格处理、以罚代刑的现象,对案件线索和证据不移送或移送不及时,这不仅使本已经构成犯罪的案件无法被公安机关及时发现,延误了时间,造成证据的毁损和灭失,错过了最佳取证时间,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证券犯罪的发生和蔓延。因此,证券监管部门能否公正执法,能否对证券市场进行有效监督也影响着侦查工作能否顺利开展。

  伴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犯罪中如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虚假传播等犯罪频频发生,这就需要投入更多的侦查资源,不断更新侦查措施和手段,传统侦查措施已经不能适应目前的证券犯罪侦查的需要。当今的证券交易一般都是通过计算机交易操作系统进行网上交易,伴随着交易行为逐渐专业化、无纸化以及网络空间的无限延展性,一般的交易资料根据“物质交换”原理都会遗留在交易操作系统这一虚拟空间当中,相关证据信息资料的发现、识别、提取、保全等需要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作为保障,落后的侦查措施和技术通常会造成案件定性不准确,决策失误,甚至浪费有限的侦查资源。

  刑事案件是侦查客体。实践中,侦查工作最难的就是在有限的时间内获取尽可能多的与犯罪相关的有效信息,而案件相关信息主要集中于犯罪案件和犯罪嫌疑人。由于侦查信息具有客观性,也具有易变性,信息的易变性使发现和运用信息变得滞后。具体到证券犯罪案件中,与证券犯罪相关的股票交易原始记录、相关凭证、证券账户和资金情况都是侦办证券犯罪案件必须查清的,股票交易记录主要包括开户记录、委托指令记录、过户记录、清算交割记录等,这些证券交易记录一般都会被自动存储在证券交易所的计算机系统里,并且这些交易记录一般也会有与之相应的凭证资料。这些信息通常容易被人删减、篡改、利用,具有易变性和不可恢复性,这些信息资料往往关系到案件能否顺利侦破,关系到关键证据的获取,影响着案件定性。案件信息本身的易变性、获取信息的滞后性使侦查工作陷入被动和困境,这不仅增加了案件的侦查难度,也影响了侦查人员的积极性,使侦查工作无法有效进行。侦查活动自始至终都是侦查人员在与犯罪分子展开的不同程度的侦查与反侦查的对抗与互动,犯罪分子所极力掩饰的正是侦查人员所要掌握和了解的。体现在证券犯罪中,犯罪分子极高的反侦查水平也是制约侦查工作的又一重要原因。证券市场本身对相关技术要求较高,并且涉及证券、期货、法律、会计、计算机和网络通信技术等诸多领域,资本市场关系复杂,技术手段先进,犯罪分子往往具有较深的专业背景和较强的反侦查意识和能力,熟悉资本市场运行规则和信息技术。当现代科学技术被不法分子利用时,在提升其犯罪能力的同时还会对社会造成更为严重的破坏。证券犯罪分子通常运用高科技手段,作案过程缜密、迅速、不留痕迹,证券犯罪涉及的证据多数与高科技有关,极具专业性和高科技性,这些证据的收集通常需要用专门的手段,如果没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技术手段就难以识别和认定,面对侦查,他们往往通过预先设置的障碍来逃避处罚,使其“金蝉脱壳”,这将使侦查工作陷入被动之中。我们目前的经侦队伍在人员结构上过于单一,所掌握的关于证券犯罪的侦控经验和方法有限,对于这种专业性很强、反侦查能力很高的犯罪分子无法及时作出回应。如杜兰库、刘乃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中,杜兰库是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原总会计师,凭借专业知识判断出重组对象,后又通过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作出交易决定。

  侦破证券类犯罪这类极具专业性和复杂性的案件最为需要的就是能否及时获取有效信息,并运用于案件的侦查中,让经侦人员尽早摆脱困境,提高侦查效益。加强证券执法与公安机关的衔接能够使经侦人员及时掌握充足的证券犯罪线索和信息。案件信息是侦破证券犯罪案件的不可或缺的资源。侦查中信息的获取主要来自对其载体的发现、提取、鉴别、鉴定等。通过不断获取与具体侦办案件相关的信息,并且对所获取的信息准确地分析、研判,进而将其运用于实际案件的侦查中,将有助于经侦人员及时拨开眼前的迷雾,对案件进行有效分析,进而推进案件的侦破。因此,需要侦查技术人员认真、谨慎地发现、提取、解读信息,从客观环境出发分析问题,避免造成信息的错误解读,进而影响到侦查方向的判断,因此陷入困境。实践中多数证券犯罪案件在移送公安机关之前,都经过了相关部门的审查,如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金融、技术监督、证券等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审查,行政部门在将案件移交经侦部门受理前已经获得了相关的调查资料。

  证券犯罪案件侦查中极为关键也极为困难的就是取证问题。由于利用计算机实施的内幕交易等证券犯罪具有瞬间性,证据表现形式和证据存在的空间是虚拟的,犯罪分子作案不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作案后对证据的修改、删减等可以在表面上不留痕迹,这样的证据单靠传统方法是难以发现和收集的。因此,经侦工作要走传统侦查模式与网络技术以及现代信息技术相结合的道路,加大科技力量的投入,充分运用电子监控、电脑比对、网上查询、网上预警、网上追逃、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网上串并案件等科技手段,将新型的科学技术如窃听器、监控设备、定位设备、测谎技术等运用于证券犯罪证据的发现、收集过程中,把信息的应用和管理融合到经侦工作中,实现信息导侦。通过使用以上技术不断提高经侦人员的犯罪线索和证据的识别、发现、固定和保全的能力,对股票交易记录、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相关凭证进行调查比对,通过比对检查可以杜绝犯罪嫌疑人篡改和销毁电脑数据、隐匿罪证。这样不仅使侦查人员在同犯罪分子的侦查对抗中提高其主动性和积极性,减少侦查取证的盲目性,也有利于侦查进度的提高,有助于案件的顺利侦查。目前的侦查实践足以证明,运用新型技术已经成为新时期侦查破案不可或缺的手段。

  由于证券犯罪本身的复杂性、专业性、潜在性等特点,加上实践中打击这类犯罪的力量有限,使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虚假陈述这些典型的证券犯罪频频发生,经侦人员在认定案件性质时往往出现定性困难的局面,如难以对正常的证券交易行为与犯罪行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作出准确的认定。这时需要重新分析案情,其目的是侦查人员对案件再次进场全面、客观的认识与分析,找出目前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探讨形成这种局面的原因,进而有针对性地调整侦查方案。经侦人员要运用全面、发展的眼光看待案件,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收集各种与案件有关的资料,进行深入、全面的探究,而不是机械地就事论事,就案论案。必要时还可以组织专家对案件进行分析,邀请具有丰富侦查经验的专家型人员以及熟悉证券领域的证券专业人员参与到案件的分析过程中,实时就典型个案、疑难复杂以及涉及专业性的问题积极向专家咨询,听取他们的珍贵意见,借此来提高侦破证券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效率。当然,分析案情时一定要注意,各种分析主体分析相关案情时都要有依据,不能主观臆断,在进行案件的假定时必须有基础信息资料的支持,在综合分析目前案件侦查现状时要做到客观、全面,既要找出问题,又要充分肯定相关工作,做到有的放矢。

  侦查人员主导侦查活动,侦查的过程也是一个认识过程,是侦查人员不断识别、认识犯罪行为的过程。实践中由于部分经侦人员对打击此类犯罪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对此类案件存在着不想立案、不敢立案和不能立案三种情况。要克服这三种情况的出现,就需要经侦部门和经侦人员不断提高其思想认识。同时,当侦查工作出现困境时,侦查人员不能消极应对,要综合运用常规思维方法和非常规思维方法,依据客观案件事实,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跳出常规的思维方法和现有的条条框框,逐渐减少惯性思维对其的影响,不断开拓思路和视野,在法律限度内灵活运用各种侦查手段和措施,获得线索,摆脱困境。侦查人员必须在其思维过程中不断构筑新思路,适应案件变化的复杂性,从不同的角度提出新设想,突破困境,而不能就事论事,就案论案。必须善于运用串并案的思维方式,将目前侦查的案件与其他相关案件进行联系,寻找串并的可能,进一步发现新的线索和证据,积极、有效地引导案件侦查工作。著名教授王传道曾经说:“侦查主体要善于进行超常思维。注意克服直线思维和惯性思维的保守性。树立‘超越型’的思维方式。善于从司空见惯中提出新见解,不循规蹈矩,要刻意创新。”这就要求经侦人员在平时的工作中善于培养侦查意识,要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善于将常规思维方式与超常思维相结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全面考虑,制订切实可行的侦查计划,敢于突破现状和困境,迎难而上。经侦人员仅仅有坚定的信心、决心和敏感的证据、情报意识,还不足以在打击证券违法犯罪行为中取胜,经侦人员的业务和技术培训的强化能够为查办这类案件注入技术活力和新鲜血液。经侦人员缺乏相关的证券专业知识,就会使其在案件侦办中束缚其思维,也束缚了侦查措施和手段的充分运用,最终影响案件的侦破。因此,应该加强对经侦人员的业务培训,可以抽调部分经侦人员到师资力量雄厚的高等公安院校进行证券法律知识的学习,还可以邀请资深专家到本单位授课,进一步提升经侦人员的业务水平,切实提高其业务素质。另外,由于证券犯罪常常涉及证券、会计、法律、计算机和网络通信技术等领域的相关知识,又由于犯罪分子通常具有较深的专业背景和较强的反侦查能力,这就需要经侦人员从思想到行动上逐步摆脱被动、落后的侦查模式,要及时更新知识,加大技术培训的力度,不断熟悉计算机技术,运用电脑技术深入银行、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等单位检查其计算机存储的相关数据、信息资料,要注意查清是否有人修改、删除、篡改计算机存储的相关数据信息。通过加强技术培训,使科技手段在侦查实践中充分发挥其作用,增强技术取证的主动权,从而能够取证及时,迅速搜索相关信息,促进案件的串并侦查,尽快走出困境。

  从前文论述可以看出,由于证券市场中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多发性和复杂性,加上侦查活动自身的特殊性和易受干扰性,查办内幕交易案件的经侦人员面临着各种压力和挑战。在这种情况下,只有通过建立健全经侦部门的激励机制才能提高经侦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激发更多的潜力,使其全身心地投入案件的查办中,减少经侦人员的消极心理,促使其尽早打破眼前的现状,走出侦查困境。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应该做好以下几点:(1)完善经侦保障和保护措施。证券违法犯罪行为通常与正常的经济活动混淆在一起,难以发现和识别,该类案件的查办容易受到很多外在因素的干扰,因此要从法律上和制度上建立健全激励保障机制,不断提高办案后勤保障和人员保障,同时保障查处案件的条件和环境,使经侦人员提高工作积极性,保持身心健康,排除各种干扰和阻碍。(2)完善奖励和选任制度。为调动经侦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就必须不断完善奖励制度,将其工作成果与奖惩挂钩,实行罚懒奖勤、罚劣奖优的破案责任制和搭档制,使职位级别、奖金、工资待遇倾向于实际中侦查工作优秀的人员。另外,还可以通过健全评比、记功表彰制度和定期举办优秀侦查员的评比活动,对那些办案质量好、侦查能力强的侦查员给予应得的奖励和表彰。同时,要以德、才和工作实际取人,把经侦队伍配优配强。(3)经侦队伍激励机制的建立健全最重要的是能够兑现奖惩。对于长期以来侦查业务能力强、工作成果突出、政治态度端正的经侦人员的各种奖励,激励要落到实处。同时,对于那些违法违纪办案的人员的惩罚也要落到实处。这样才能使经侦队伍稳定,不断培养发展更多优秀人才,使其全身心地投入案件的侦办中,尽早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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