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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范文参考浅谈什么是实质应用管理措施

分类:法律论文 时间:2014-10-24

  摘要:通过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内涵的分析可以看出,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作用在于防止在对经济活动或事项进行会计确认时只停留在事物表面,而不能深入到事物内部,即为了防止会计信息只反映经济活动或事项的现象而不能反映经济活动的本质,防止会计确认行为的非理性。

  以会计行为与会计信息的因果逻辑关系为出发点理解和区分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与会计操作修正与限制原则的各自内涵,不但有利于我们根据会计行为与会计信息的因果逻辑对会计行为的规范性与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全面考察与控制,充分发挥会计操作修正与限制原则对会计信息的收集、加工、处理、确认与计量、披露等会计行为的限制与约束作用,对于防止会计信息失真,探究会计信息失真的原由具有重要意义,而且按照因果逻辑关系将二者分别表述,可以避免将各会计核算原则混为一谈,造成的会计原则之间关系混乱、难以理解的问题,有利于进一步研究与分析各项会计原则的具体含义与应用标准。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经济与国际经济的交往加深,对会计准则国际化提出了必然的要求。当今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发展,国际贸易和国际资本市场的扩大,国际会计准则将影响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规模和趋势。我国已加入WTO,要进一步融入国际资本市场,参与国际贸易的竞争,就必须按国际惯例向国际投资者和债权人提供真实、公允、可比的会计信息。会计准则接轨将进一步加快中国经济全球化的步伐。随着内地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的逐步趋同,两套准则之间的差异将越来越少,所有在香港上市的内地企业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转换财务报告的成本也会相应降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实现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后,正在显著提升中国在国际资本市场的影响。新准则正在大幅提高中国企业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在海外市场赢得外国投资者更多信任。中国经济的全球化催生了中国会计的国际化;与此同时,中国会计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坐标系中找准了自身的历史方位,赢得了前所未有的上升空间,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大的信息支持和制度保障。

  因为企业的会计确认如果仅仅按照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进行,一旦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没有反映其经济实质,则会计确认的结果将不仅不能帮助会计信息使用者做出最佳决策,甚至会误导其利用相关会计信息所做出决策。制定与实施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初衷就是为了防止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时忽视某些实质很重要而形式却并未显示出其重要性或虽然形式很复杂而实质却不重要的经济活动可能造成的会计信息失真,它是对会计人员会计确认行为的引导与约束,它的内涵强调了一种选择,是在形式与实质不统一时,偏重于实质进行修正的规范要求,以指导会计人员进行会计信息处理时应确认“实质”,而不是确认“形式”,或者说指导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信息处理时对相应经济活动如何确认,何时应该确认,何时不应该确认等。因此,将其作为对会计确认原则的修正是比较合理的,如会计准则中规定的收入确认原则和融资租赁的判断标准即是实质重于形式的体现。而且,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本质在于保证会计信息能够如实反映经济活动或事项的本质,使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如果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作为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显然是对可靠性原则的重复,则其使用价值会大为降低。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从会计行为与会计信息的因果逻辑关系出发,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内涵在于对会计操作行为的修正与限制。而披露与报告的会计信息限于实质的质量特征,则是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正确运用的结果,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作为对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直接要求看待,有违会计行为与会计信息的因果逻辑关系。会计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可以理解为:由于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与法律形式并非总相一致,作为经济信息系统的会计应当根据交易或事项的实质而非形式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交易或事项的外在形式或人为形式并不能完全真实地反映其实质内容,所以会计信息所反映的交易或事项,必须根据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而不是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即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对资产计提各种跌价准备,一方面是谨慎性原则的体现,但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由于资产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发生减值,在年度终了时,其实际价值与账面价值发生背离,原账面价值已不能反映企业资产的真实状况,根据发生时所作的记录也只能作为形式上的参考。因此,对于企业的一些资产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计提减值准备,对原有的账面记录作调整,能真实、恰当地反映资产的经济实质。

  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更新主要通过自学和培训两条渠道实现。“自学”强调的是自觉地学,通过职称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或到学校进修都是自觉获取新知识的途径,同时,对指定刊物发布的新法律、法规和规章应不断跟踪学习,不能仅依靠下发红头文件再来学习。“培训”,是指参加各级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后续教育培训。目前,有些地方搞后续教育往往是流于形式,时间短,内容多,无考核、效果差。会计人员参加学习往往是为了获得后续教育的签章,保留其会计从业资格,而没有真正达到知识更新的要求。虽然会计核算经过了“两则两制”、“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制度”以及现在的“企业会计制度”等一系列变革,当地主管财政部门也进行了多次后续教育培训,但有较大部分会计人员至今仍停留在1993年水平甚至还不能应用自如。这有待于主管财政部门和会计人员共同努力,使会计人员后续教育更有针对性、实效性,在教学中也坚决贯彻“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首先,由于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企业形式呈多样化发展,如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单一企业和企业集团、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等,它们对会计核算和会计信息披露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其次,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资本市场、证券市场等新兴市场逐步发展,一些新的业务如投资、兼并、重组、融资,特别是创新经济业务的出现,会计对象的不确定性增加。企业经济业务的复杂化要求企业进行会计处理时,在不同的会计原则、方法和程序之间进行选择。会计人员可以按照交易性质、实质和结果,进行判断和处理。

  在中国市场经济刚起步阶段所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有较大的局限性,会计准则体系也不完善。原有制度所规定的某些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已不适应企业实际情况的需要,导致企业所反映的各项会计要素缺乏可靠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资产的定义没有真正反映资产的质量特征,忽略了企业资产应当具有的最基本的性质,即资产应当“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在实务工作中,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但仍然作为企业的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从而造成企业资产不实,不能客观反映企业的经济实质。例如,已被淘汰或者长期闲置不用的设备、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各项资产减值等,这些形式上的资产项目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但因其符合资产定义而仍能作为企业资产,其价值仍反映在会计报表的资产方,造成企业虚增资产,虚增利润。长期以来,有些企业账面很好看,实际上虚资产很多,虚盈实亏很严重。(2) 按原有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营业收入实现。这样的收入确定条件实质上是所有权凭证或实物形式上的交付,而不是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发生转移等实质性条件,也就不能按照正确的标准确认和计量收入。这使得有些企业在销售商品时,虽然已经知悉购买企业将无力承担付款的责任,但仍然确认收入,虚列收入,必然导致利润虚增。(3)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固定资产净残值率、固定资产报废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而不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根据企业自身生产经营的特点和固定资产价值磨损的程度及无形损耗的具体表现来确定,这样拘泥于形式的核算方法,不能客观反映企业的经济实质和经营成果。例如,由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标准与企业的实际情况不符,导致企业固定资产净值不实,致使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不足。

  权责发生制原则是会计确认和计量的一般原则,通常在确认收入和费用时要遵循这一原则。但是由于各个企业处在纷繁复杂的经济环境中,企业的现金流量也许在某些方面更能反映其营运能力、偿债能力和以后的发展前景。这也就是为什么在以权责发生制为确认和计量原则的基础上,我们仍然需要编制现金流量表的原因所在。

  一贯性原则要求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在前后各期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是,假如某种会计政策更能反映企业的经济实质,能更恰当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时,可以恰当地变更。这正是有意无意地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体现。比如企业原先对固定资产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也许用加速折旧法更能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就不必拘泥于一贯性原则的形式,而应看其经济实质,采用加速折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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