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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定程序下的审计管理制度

分类:经济论文 时间:2014-09-27

  摘要:由于会计审计工作自身的独立性所以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并依法使其行政权力,对其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才能有效保证会计审计工作的权威性与公正性以及保证审计组织更好的行使审计监督权。

  首先在下达审计通知书时,审计机关要在实施审计三日前,由审计组向被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通知会计责任的双方,主送被审计单位,还要抄送会计核算中心。同时,通知书还要明确对双方必须审计的事项。并明确指出由被审单位或会计核算中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其次实施审计并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单位的意见。对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其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需要由被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会计中心主管会计共同作出书面承诺。对被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审计,特别是审计评价,必然涉及到被审单位和会计核算中心,因此,审计报告在征求被审单位意见时,还必须同时征求会计核算中心的意见。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其共同的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审计机关。

  最后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要分别情况再进行处理。审计意见书市对没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对情节显著轻微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予以指明并责令自行纠正。审计意见书需要有一定的分析使意见书具有一定的指导与规范作用。

  审计决定是指审计机关在审定审计报告后,依据《审计报告》中所列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事实,对被审计单位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文书。“对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除应当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外,还应当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审计决定是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工具。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具有实行惩戒与教育的直接效力。

  出具审计意见书,既要对被审计单位保证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全面、完整的会计责任进行评价,又要对会计核算中心工作真实、完整的会计责任进行评价。因是对两个客体同一审计事项的审计,只需出具一份审计意见书,分别评价双方的责任,在主送被审单位时,要抄送核算中心。审计决定书具有它的特殊性,原则是凡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对被审计单位要体现既对事又对人,在处理处罚单位的同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属会计核算中心失误的只对人不对事,主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所以审计决定只对被审计单位下。但要抄送给会计核算中心,由会计核算中心配合落实审计决定。对会计核算中心不按规定办理,审核把关不严,出现重大失误的,对会计核算中心的主管机关下达审计建议书,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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