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英国破产免责制度的初始构成,我们似乎可以得出结论,之所以英国会最终确立破产免责制度,使债务人能够重新开始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人们理性的回归,对债务人的关注使然,但是立法者又不单纯如此,处在想保护又不甚信任的近似矛盾的心理状态之下。从制度的诱因来看,应当说立法者对过去债务人处境的反思是促使其制定破产免责制度,在制度选择时所考量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破产免责制度确立之意义
在近现代破产法以前,全世界都信奉这样的规则--即债务人有罪。所以,各国的法律都从债权人立场出发,实行无限责任。从古罗马的财产执行制度可以看出,原始的债务清偿中,债权人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可以以命抵债,债权人处于明显的优势地位。[1]早期的破产法是一部"野蛮之法"。
破产法从原始走向现代,从野蛮走向文明过程中极其关键的一步,笔者认为,就在于破产免责制度的诞生与确立。他实质将破产法送入了一个新的时代,告别了过去近似疯狂的"大债权人主义"而逐步走向了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共和"。破产免责制度是近现代破产法的标志性制度之一。因此,探析破产免责制度确立之成因也就显得非常之重要。
二、英国破产法在英美法系中的基础性地位
当今的美国破产法典被认为是世界上最为完备、最为先进的破产立法,是现代破产立法的颠峰之作。[2]不过,如果要追溯破产免责制度的源头那么研究美国破产法显然是不够的,还必须追溯到英国破产法。
英国破产法的历史最早又可追溯到1542年,但真正确立破产免责制度据目前的考证,是1705年(也有国外学者认为是1706年),破产免责制度才真正被成文法所规定。[3]
那么破产免责作为一项颠覆传统破产理念的制度是如何确立的呢?
三、破产免责制度确立动因之困惑
破产免责是笔者非常关注和感兴趣的一个制度部分。之所以对破产免责如此好奇最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它不合情理,至少是人对于债权债务之最本能的理解。就我国传统观念而言,欠债还钱、父债子还都是我们所熟知的处理"破产"纠纷的指导思想,世界各国,各时各代,莫不如此。那么为什么会产生对债务人有利的破产免责制度呢?是出于对债务人的同情吗?笔者最初的猜测从立场上来讲,认为推动破产免责制度的一定是债务人主义,并以此来制定破产免责之制度的。不过经过对英国破产免责的历史的逐渐考察,发现之所以实施破产免责,最原始的动机并不在于保护债务人的需要,其根本目的还是保护债权人。
四、英国破产免责制度之初始构成[4]
首先,破产免责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与商人,这与当时人们对于债务人的成见是紧密联系起来的。在18世纪,利用信用被认为是非正义的、是一种欺诈。所以,免责的范围被严格的限制起来,非商人是不可能通过破产程序而免责。
其次,只有债权人才能启动破产免责程序。当时立法者对于债务人还是颇不信任的,担心其利用有限破产而逃避债务。
再次,破产免责最终必须得到破产委员会的认可。债务人要顺利的获得破产免责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诚实完整的披露自己的财产状况;第二,将财产交给委员会处理。破产委员会会审查债务人是否符合法案之规定,只有符合的前提下委员会才有可能批准破产免责。至于是否批准则完全属于委员会自由裁量的司法职权范围之内。
最后,对于债务人规定了了执行上限,设置了一定的豁免财产,对债务人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一般而言,保障财产的范围在总额5%至最高200英镑。
五、浅析英国破产免责制度之源因
实际上,在1705年破产免责制度确立之前,当时的立法者、英国国会已经开始关注诚实债务人(honest insolvents)的处境并已经着手颁布了一系列法案来提高他们的法律地位、法律处境,只不过没有起到很好效果而已。当时理性的人们已经在道德层面开始区分诚实不幸的商人(honest but unfortunate)以及狡诈(fraudulent)的债务人。人们开始发现那些诚实守信的商人由于不确定、无法预见的风险而导致资本抵债、倾家荡产,如果不给予其有限责任的保护、不给予其重新开始的机会,那么对于这些诚实经商的商人而言不太公平。这是破产免责制度确立在社会意识层面的原因分析。那么他是决定性的因素吗?笔者认为不是或者至少不全是。债务人保护意识的萌芽与成长确实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但其不是决定性的力量,结合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笔者认为两点是促成英国破产免责制度最终得以建立的核心力量。
(一)破产欺诈横行,免责被作为一种司法策略。当时破产欺诈最典型的案例就是皮特金破产欺诈案(pitkin case),其在当时的影响非常之大,涉案金额高达5万英镑。[5]国会面对如此困境,不得已采取了"carrot and stick" 策略,就是我们耳熟能详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破产免责被作为"carrot",也就是"从宽"的一项,来诱使当事人如实的披露自己的财产状况并清偿债务,而"stick"也就是"从严"的后果更是最高达到了死刑。所以破产免责看似主要是出于债务人的考虑,实则不然。因为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如果不采取免责来引导债务人积极履行清偿义务,那么对于债权人而言,最终会导致"血本无归",损失会更大。因此,破产免责被作为一种司法策略从当时的国会立法目的来看,主要还是出于保护债权人利益而非债务人。而免责的制度的横空出世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当时日益猖狂的破产欺诈。
(二)商业发展的需要。任何一个制度的产生与发展背后总有其经济原因,而经济原因往往决定着历史发展的大方向,破产免责也不例外。免责制度对于商业的刺激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商业信用。破产制度实质上是了结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系列法律制度,而债的发生是信用交易、商业发展所不可避免也不可或缺的"细胞",如何能够合理有效的了结债权债务关系对于商业的健康发展是至关重要的。破产免责制度至少从当时的背景来看,对于处理债务纠纷,保护债权人利益,促进商业发展是有积极意义的。第二是有限责任。从公司的发展史我们可以看出,有限责任对于商业、商人的投资热情的促进是史无前例的。破产免责对于破产人而言,也是一种有限责任,它鼓励商人们勇于承担风险,勇于放手开展商业贸易,并为其设定了合法合理的退出与重生机制,这对于商业发展是极其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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