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浅析期待可能性理论看中国安乐死的非犯罪性"已完成论文发表流程,为保证"浅析期待可能性理论看中国安乐死的非犯罪性"……
、伦理、道德、法律、社会学、哲学等诸多领域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几年来,专家学者争论颇为激烈。
法学界对安乐死争论最为激烈的莫过于安乐死在我国是否属于犯罪行为,或者说是否应该认定安乐死在我国具有非犯罪性。而其引出的问题就是安乐死非犯罪化的理论基础,换句话说,即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出发安乐死是否犯罪,从法学基本理论出发,安乐死是否犯罪?
安乐死作为一种特殊的死亡形式,国际上对其定义尚无一个统一完整的说法,我国学术界亦是众说纷纭。综合专家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安乐死实质上是对生命终结方式的选择,而不涉及对生命的处置。必须明确区别的是,对生命的处置包括挽救生命与终结生命两层意思,而安乐死并非在生命处置方式这一层面上选择挽救生命或是终结生命,仅仅是在已经无法挽救生命的前提下,选择采用最佳方式终结生命。鉴于法律的严肃性,对于安乐死必须明确如下基本属性或基本特征:(1)安乐死中的患者所患之病在当代医学看来必须是不治之症,并且病人痛苦的程度到了不堪忍受的地步;(2)必须有患者本人或其亲属真实诚挚的意思表示;(3)安乐死的目的在于使病人“安乐”,不在于使病人“死亡”;(4)安乐死行为的手段要符合基本伦理道德要求;(5)致死的方法必须得当。
安乐死根据其实施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两种。主动安乐死是指采取主动措施,如注射或服用药物等,加速病人死亡;被动安乐死则是指对危重病人不给予治疗或撤除支持其生命的医疗措施,而听任其死亡。
从实践中来看,被动安乐死也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对患有不治之症、濒临死亡的病人尽一切必要的医疗救治后,为免除患者不堪忍受的极端痛苦,而中断无益的或过分负担的医疗装备,使病人顺乎自然死亡。这种情况与主动安乐死相比,并未采取任何措施加速患者的死亡,撤除医疗设备也并非导致患者死亡的原因。第二种情况是对患有不治之症、濒临死亡的病人采取减缓病痛的治疗方法,如给予止痛药,其目的在于减轻痛苦,而非以缩短生命为意图,只是治疗过程中不免伴随缩短生命的危险。这种情况与主动安乐死相比,药物、治疗的给予,其意图并不是为结束患者的生命,而只是为减轻患者的痛苦。被动安乐死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在实践中也极少追究被动安乐死行为人的其法律责任。因此,这种消极的安乐死已经合理存在,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之内。相比之下,积极安乐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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