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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知识产权之双重救济模式——以美国为例

分类:法律论文 时间:201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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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则不失为一种有益的探索。本文试图在梳理美国知识产权保险制度发展线索的基础上,对于该项制度的新发展所带来的补充传统侵权制度的效用进行分析,以期对我国侵权救济制度的完善有所助益。

一、双重救济模式的提出与实践早在20世纪70年代,针对知识产权领域中初现端倪的专利侵权行为,在传统侵权法难以确实充分保护权利人利益的情况下,美国的CGL保险,即普通商业责任保险(Commercial General Liability Insurance,简称CGL保险),将专利侵权责任保险首次纳入保单的承保范围。该保单规定:凡是发生于被保险人承保期间的广告活动之中的损害是由诽谤,诋毁,损誉,侵犯隐私权,侵犯专利权,不正当竞争,或侵犯版权、标语和广告语造成的,保险人都要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1]CGL保险开创了知识产权双重救济的实践先河。自此,美国的知识产权侵权救济的方式即开始呈现出侵权法和保险法双重救济模式的特点。被称之为“防守之盾”或“防御保险”的专利侵权责任保险(Patent Infringement Liability Insurance)和被称之为专利权人的“进攻之矛”或“追击保险”的专利侵权执行保险(Patent Infringement Enforcement Insurance)成为20世纪90年代被广为推举的知识产权保险种类,并在维护专利权人的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其间,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国际集团(AIG) 于1994年通过其在匹兹堡的分支机构——国家联合火灾保险公司推出的首张综合性的专利侵权责任保险单, [2]该保单的销售对象主要是零售商和传统的制造商。其后,AIG又通过设在波士顿的列克星敦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提供专利侵权责任保险服务,其主要面向对象为高科技公司。 [3]进入21世纪以来,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知识产权侵权呈现无边界扩大的趋势,知识产权执行保险(Intellectual Property Enforcement Insurance)和知识产权侵权保险(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fringement Insurance)的出现,使知识产权侵权救济进入了全新发展时期。 [4] 二、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的因应毋庸置疑,网络已经从根本上改变了现代商业活动的方式,在网络环境下,信息成为制胜的法宝,网络则为信息的即时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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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甲公司专业生产电动滑板车,2001年5月,甲公司与美国一家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销售滑板车数量为3万只,单价20美元,最迟于2001年6月1日S港装船,如有迟延,每天每只滑板车须支付迟延违约金1美元。甲公司于2001年6月2日将货物运到S港。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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