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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合同相对性原则制度的管理模式

分类:法律论文 时间:2014-09-10

  摘要:现代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商业贸易日趋频繁,社会环境更加复杂的,传统意义上的合同相对性遭遇诸多挑战。各国纷纷通过立法对原有的规则进行补充修订。笔者根据各方观点,对合同相对性原则及其突破的相关内容进行论述。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内涵

  依据《民法通则》第85条的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此所谓“协议”,指的就是“合意”,即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就是签订的合同需有一个双方合意的过程,生效的合同只对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生效,这就是合同的相对性原理。

  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是对生效合同的效力范围所作出最明确的界定,具体内涵包括四个方面:主体具有特定性,就是缔约的双方当事人一经签订合同,只要一方违约,另一方就可以按照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和违约诉讼;内容具有相对性,指除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外,只有缔约双方才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合同外的第三人不得主张权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总是相对应而存在的,任何权利的享有必然以义务的履行为前提;责任具有相对性,这一情形存在于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形,责任的承担也只在缔约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含义及表现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含义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是指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合同上的请求权,或承担合同上的责任,即合同效力及于第三人。依据此含义,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不仅仅将合同外的第三人纳入了合同主体的范围;同时为了交易安全、维护交易双方的利益。合同相对性在这些方面的突破,让新出现的一些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得到了合理的解决。这是运用合同相对性突破解决现实问题的典范。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典型表现

  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归结起来,就是合同相对性在主体、内容、以及合同责任三方面的突破,现就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存在的几种典型的表现形式作分析:

  1.合同的保全

  合同保全,即合同之债的保全,是指债权人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以免危及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措施和手段。[1]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法律条文的规定,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是有条件限制的。代位权的行使必须满足以下几项条件: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拥有合法的债权;其次,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届至清偿期,同时对债权人的债权的履行已经陷入了履行迟延。这样,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才能真正受到法律的许可与保护。

  属于合同的保全制度的还有一个撤销权,在我国《合同法》第74、75条中有关于撤销权的规定。关于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包括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在客观上,债务人须具有针对自身财产的一切减少责任财产或者增加财产负担的行为;且债务人在实行这一损害行为时间须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上述行为还得有危及债权之虞。在主观上,包括债权人的恶意和受益人的恶意,要求债务人在行为时主观具有故意,并且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危及债权;受益人也明知这一事实并从债务人的行为中获得了利益。

  2.债权物权化

  债权物权化,是指债权突破了相对性,具有对抗一般人的法律效力。随着经济的发展,债权和物权的界限逐渐模糊,在特定领域债权与物权目的性和手段性发生了交错,出现了债权物权化的趋势和现象。如我们在不动产买卖时,经常有“买卖不破租赁”的说法。这是典型的债权物权化表现。此项制度的最大的意义在于保障承租人生产、生活稳定,保护租赁交易安全,促进物尽其用。

  债权物权化的另一项代表制度,就是《物权法》上规定的预告登记制度,预告登记,是指为了保护债权的实现、保障物权的顺位请求权等而进行的提前登记。预告登记与一般的物权登记不同,一般的物权登记都是在物权已经完成的状态下所进行的登记,而预告登记是为了保护将来物权变动所进行的登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方支付了一定的金钱,就形成了一个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真正地完成物权变动。正因为法律规定了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买方得以将其债权予以公示,以此来对抗出卖人和第三人处分物权的行为。但是进行预告登记不是无条件的,必须是在债权人已经支付一半以上的价款或者债务人书面同意进行预告登记为前提。所以,预告登记也对债权人进行了限制,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利益做出了贡献。

  3.涉他合同中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根据合同的效力是否涉及合同中的当事人还是合同外的第三人,将合同分为束己合同和涉他合同。在涉他合同中,最能够体现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的制度应当属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也就是说,合同的主体必须要涉及三方当事人,必须是债权人同债务人约定由第三人对债务人直接取得债权。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并非是一种固有的合同类型,譬如在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都可以为第三人利益作出约定,这才成就了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投保人可以指定第三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亦可根据双方约定直接向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的赔付。被保险人即是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的财产或人身的权利人,被保险人不限于合同当事人。受益人是指保险合同利益的指向对象,受益人可以依据合同内容享有相应的请求权,受益人亦不限于合同相对人。受益人更是可以依据合同权利提起对保险人的相关诉讼。

  三、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意义

  每一项制度都有其存在的现实意义,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是适应经济生活、解决现实问题的基础上形成的。最终的目的是在于定纷止争,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让各利益群体重新找到利益,保障法律的公平正义。

  (一)有利于解决社会纠纷和提高司法机关的效率

  合同是合同当事人自由意志的体现,是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并未涉及第三人的意思表示,故合同的效力本不应该及于合同外第三人。但是随着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往往又会出现合同的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况。法院在处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纠纷时,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作为依据,不敢妄下定论,所以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真正地解决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法院处理类似纠纷的情况也有法可依,提高了法院的办案效率,节约了法院的司法资源。

  (二)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的见的方式实现”。任何一项的制度构建都必须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自愿、公平、等价、有偿”是市场交易遵循的基本原则。合同相对性原则在解决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和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的时候,暴露了其明显的不足,这样合同中所涉及的利益主体就有可能存在利益受到侵害;此时,如还依据原有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去调解新出现的问题,必然造成社会的不公正,背离了法律公平正义的理念。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理论,就在于保护每一个受到不法侵害的利益主体,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有利于正确把握合同相对性原则及其突破的关系

  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的根基,它确保了合同法充分发挥其规范作用,约束合同相对人,确保合同利益顺利实现。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原有的合同相对性原则显现出不足,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必须对合同相对性原则进行必要的修正和补充。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作为对合同相对性的补充,要在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前提下,对其进行适当的突破,不但更适合于现在频繁的商品交易的需要,符合交易便利和交易经济的原则,从而弥补了相对性原则的不足,体现了个体本位向社会本位法律思想转变的需要,更有利于中国法治的健康发展和经济的良好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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