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环境公正所确立的平等和公正思想对于治理高污染企业的农村转移问题,是一个有价值的理论工具,也可作为控制和解决污染转移问题的各种手段的灵魂。
一、我国高污染企业的农村转移的危害
高污染企业的农村转移带来了多方面的危害,包括空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除此之外,因为空气、水和土地受到污染而使得农副食品成了“毒品”循环流入城市,也会扩大污染。我们不能静止地看待高污染企业的农村转移,而是需要以整体的,系统的,全局的观点看待污染转移造成的巨大危害。
二、从公共管理角度看高污染企业的农村转移和治理
1.以系统性思想实现环境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从公共管理的理论层面我们认识到:解决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理论基础是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基于对国民负责的态度,经济发展要持续快速稳健的进行,但是环境保护也是不可忽视的。
但在实践层面上,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上却未能实施,主要原因是我们缺乏节能减排的技术,技术上跟不上环境保护与经济协调发展的要求。要从实践上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政府以系统性和整体性的思想,通过各种鼓励性政策,实现节能减排技术的开发与运用,通过中央与地方政府间利益的的平衡协调,达到鼓励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投入的目的,从根本上实现公民基本人权的保障。
具体来说,首先理论上必须树立可持续发展观。其次,在实践上解决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即通过各种措施实现节能减排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在这一层面上主要是实现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协调,进而提出各项中央对地方节能减污的政策。例如,中央可对地方的高污染企业进行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央可几年内减少对这些企业的税收,但必须要求地方和企业将这部分减少的税收投入到节能减排的技术开发和应用上,如果企业未能实现技术上的突破,依然处于高污染,高耗能的状态,中央政府就应责令地方政府关闭这些企业,并交纳几年内少交的税收的几倍,以作为惩罚。同时,对地方政府也应有相应的惩罚措施。
除此之外,必须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从源头上减少对环境的破坏。大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服务业,是形成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产业体系的首要环节。只有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下决心淘汰那些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益的落后生产能力,严禁新上那些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同时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缓解资源供给不足的矛盾,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才能推进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
2.政府应以环境公正的理念处理高污染企业的农村转移状况
高污染企业的农村转移体现了严重的环境不公。农村居民作为弱势群体需要社会环境公正,它体现的不仅是公平竞争,而更重要的是人权保障。人权保障是社会公正和环境公正的重要内容,一个社会如果连人最基本的人权都不能保障,不能维护人最基本的生命权和健康权,那么,这个社会必然是一个不尊重生命甚至蔑视生命的社会,而这样一个不尊重生命和蔑视生命的社会又怎可能是一个平等合理因而公正和谐的社会呢! 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社会公正和环境公正就是对整个社会的所有生命的关爱与尊重,而不是对一部分生命的忽略与淡漠,更何况这一部分生命又是如此之大的一个社会群体! 权利是伦理学重要的分析单元,而公正是权利的道德基础。如果换以权利的视角对高污染企业的农村转移现象进行反思,不难发现政府在其中若秉以公正的理念,高污染企业的农村转移现象也会有效遏制。
首先,政府应该确立环境正义和公正作为国家环境政策与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
环境公正的实质是指如何在人与人之间分配自然资源和分摊环境责任,即环境权利与环境义务的对应问题。政策的倾斜是一种无形的公共资源,是环境公正的体现,分配的时候就要考虑到平等与均衡。例如,政策使高污染企业逐步退出城市地区,并落户众多的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从而使城市地区愈加发达,而对于落后的农村地区,要想这些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主动进入,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也只有政策的引导才能达到目的。政府可在税收、补贴、优惠制度和条件方面制定相关政策鼓励这些企业逐步进入乡、镇,最后进入农村地区,以逐步改善农村地区环境和经济发展的不公正。
同时,在环境公正的理念下,建立健全农村居民环境维权的法律法规。例如在国家根本大法上增设公民环境权利的条文,在司法实践上建设环境侵权的诉讼制度;健全企业准入制度;建立相关居民和专家环境听证制度;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和建立环境健康损害监督的卫生医疗体制;逐步改变官员政绩考核标准,使地方政府成为提供公共服务的主体等。
其次,需要意识到的是,环境公正与社会公正是密切相联系的。环境的差别拉开的不仅是城乡、区域、阶层之间的环境层次,更拉远了人们之间的心理距离,恶化了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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