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的政策性功能:“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一、扶持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政策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1.关于扶持对象的确定存在模糊性
划分中小企业是实施扶持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政策的前提。国家经贸委、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四部委于2011年6月18日联合发布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第二条规定:“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新规在2003年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原有的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交通运输邮政业、住宿餐饮业的基础上,新增了信息传输业等5个行业的划分标准。总共涉及84个行业大类,362个行业中类和859个行业小类。然而遗憾的是,由于区域经济发展的差异,全国统一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无法真实反映特定地区特定行业的企业规模,该规定并未从我国东部、中部、西部的地域差异进行考虑。
2.信息发布制度不健全
目前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尚未形成。由于中小企业实力有限,收集信息和资源共享的能力较低,难以及时准确地获得政府采购信息,难免错失许多参与政府采购的机会。
广东省也建立了相应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及时更新关于采购的信息,但仍存在信息滞后的现象,例如广东省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栏目”虽然有对相关法规政策进行公告,仍缺乏一些重要的政策法规,如《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广东省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等。另外,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典型案例栏目”只是提供了截至2007年12月的典型案例,而随着政策法规的不断变化发展,原有案例及其分析对政府采购政策的现状缺乏参考意义。由此可见,广东省关于政府采购的信息发布平台,尤其是关于扶持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政策的信息发布平台需要保持信息渠道的通畅,这样才能让中小企业及时了解政策和获取信息。
3.对中小企业进入政府采购领域设置的准入门槛高
《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同时还规定了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采购机构缺乏特定条件,无法判断所设定的标准是否合理,从而出现采购人特定条件设置过高,导致中小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受到限制的现象发生。
二、完善扶持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政策的对策
1.完善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配套法律法规制度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采购支持地方中小企业的专门的法规政策,增强可操作性,为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具体的法律保障。当前重要任务主要是完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和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由于我国东部中部西部存在地域发展差异,我应提倡各地依据本地方的发展情况,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各行业的发展现状细化划分标准,真实地反应企业的发展状况,从而更好地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意见稿)》公布已三年有余,在征求各方意见和建议,制定最终方案时建议应当注重考虑以下方面:明确规定对中小企业支持的范围、方式、方法及中小企业应享受的优先权利。
广东省应当在现有的上位法基础上,依据广东省自身的发展情况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推动本省扶持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政策的逐步规范化、精细化、法制化,将扶持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政策落到实处并且开拓创新,找到适合自己发展状况的特色。
2.制定优先选择中小企业的具体规定和量化指标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第五条有详细的规定。我国仍需要制定更详尽的对应的操作细则,例如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在政府采购中小企业产品服务的最低份额、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价格优惠等。我国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对中小企业的倾斜性照顾政策。例如在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政府采购支持节能减排、信息安全等方面政策措施的同时,积极推进绿色采购和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
对于广东省而言,一方面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另一方面,可以结合本省各地区的发展现状,对中小企业扶持应区别对待。例如,深圳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促进社会投资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放宽民营及中小企业投资领域,鼓励中小企业参与深圳民生和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
3.关于完善扶持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政策的实际操作的建议
(1)鼓励政府加大对中小企业的采购力度。建议将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工作纳入政府采购业绩考核评价指标。广东省可以以政府采购制度较为完善的广州、深圳等城市作为该措施的试点,率先施行政府采购业绩考核评价制度,不断探索、总结经验。若该考核制度有助于提高采购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积极性,则可以考虑在全省范围内推行。
(2)适当降低对中小企业的资质要求和进入门槛。我国可以借鉴国际上预留采购项目或份额的方式,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准入门槛。适度调整政府采购目录,确保中小企业进入政府采购范围;明确采购中小企业产品或服务的比例,对一些适宜中小企业经营的项目可以明确交给中小企业;降低企业注册资金的资格限制,放宽对采购的专业资质要求。同时,采购人要消除观念障碍。采购人有责任有义务接纳中小企业,消除歧视和差别待遇,为中小企业进入政府采购项目扫清障碍。
(3)鼓励中小企业之间合作,积极引导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合作。中小企业的经营规模有限,竞争力较弱,如果多个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取长补短,增强整体的竞争力;大企业的综合实力较强,也可以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带动中小企业共同发展,实现优势互补。
第一,鼓励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对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的企业给予适当的加分或价格扣除照顾;鼓励和引导大企业带动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承诺将项目合同分包给地方中小企业的联合体,给予一定的加分或价格扣除照顾。第二,积极引导大企业带动中小企业共同发展。鼓励大企业在获得政府采购合同后,选择适当的项目,向中小企业分包。大企业凭借自身较强的综合竞争实力参与招标,中标后适当地向中小企业分包,
就广东省的发展而言,据《广东统计年鉴2012》及《广东统计年鉴2013》显示,2011年、2012年广东省内大型以上规模工业企业数量分别为1354个、1383个,中小微型工业企业数量分别为36950个、36428个。中小企业的数目远超于大型企业,但是2011年度大型工业企业、中小微型工业企业的工业总产值分别为:41792.02万元、53079.65万元,2012年度大型工业企业、中小微型工业企业的工业总产值分别为:43400.30万元、52201.79万元。仅从工业领域就可以得知,中小企业虽然在数量上占绝对优势,但是在总产值上相对于大型企业的高贡献率,中小企业的产值优势明显偏低。广东省可以凭借珠三角地区的发展优势,结合各区域的发展特点,运用政府采购政策,鼓励不同城市之间的中小企业合作、积极引导大企业带动中小企业发展,充分发挥珠三角经济圈的优势。
(4)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建立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服务的发布平台,及时更新信息,保持中小企业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通畅渠道。我国目前较为权威的是: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值得肯定的是中国政府采购网的建立是比较完善的,专门设置了“中小企业频道”,全面开设了政策功能、采购动态、经验交流等栏目并且及时更新,为中小企业及时准确地获得政府采购信息提供保障。
广东省关于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平台主要是: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广东省财政厅网站,分别开设了相关的栏目。建议继续完善官方平台,及时更新发布平台的信息,招标采购等政府采购信息均统一在平台上发布,为中小企业及时准确地获得政府采购信息、创造平等的投标条件和投标机会提供保障。将与中小企业相关的政府采购政策信息进行细化展示,为中小企业及时了解最新动态提供保障。
我国扶持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政策处于不断完善和发展的阶段,在此过程中浮现的问题应得到及时的解决,才能真正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作用。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中小企业也需要及时调整企业策略,增强竞争力,才能更好地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借此机会提高企业的综合实力,更好更快地发展。
* 稍后学术顾问联系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