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实体请求权与诉讼请求权之辨"已完成论文发表流程,为保证"实体请求权与诉讼请求权之辨
第33条规定了物权确认请求权[3]48但对于其主体、客体上的解释尚有不清晰之处。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在对《物权法》第33条确认请求权的解释中认为,确认物权是其他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的基础,所以,有必要规定确认物权请求权。[4]135如此一来,似乎给付之诉中都有两个请求权,在此必须澄清两个请求权之间的关系以及给付之诉与确认之诉的关系。
我国诉权理论来自于前苏联,在内容上包含了实体权利/请求权。在苏联法律上,诉权有两种含义,一是指程序意义诉权。它是为促成并坚持某一具体民事权利纠纷的法庭审理以及解决的权利,也是要求对具体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权利。二是实体意义诉权,它是指处于能够对义务人强制实现的状态中的主体民事权利。我国学者大都持这种观点。[5]3从历史上看,这种诉权理论的渊源在于欧洲以及德国法上。在法律理论与技术上,由于强调诉权,掩盖了争议标的或程序法上的请求权的独立意义。
基于上述,本文拟从学说历史以及制度内涵等角度,界定实体法请求权与程序请求权(争议标的)。而确认之诉或者确认请求权的性质争议恰恰又是界定程序请求权的动因与根据,所以,本文还将对确认之诉进行重点论述,不仅关注其性质、客体,而且还要澄清其与给付请求权的关系。
二、实体请求权概念的确定 论文发表 计算机论文发表
在早期罗马法上,私法秩序只被理解为实体法规则。在古典罗马法时期,出现了诉权思想,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并存。而在后古典罗马法时期,私法秩序上又以实体权利为主,将“actio”的概念限定在实体权利上,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二元对立体系已被确定。[6]17对于请求权概念最有贡献的应当是潘德克顿法学的理论整理。应当说,现代意义上的请求权制度是一个法律史上比较晚近出现的制度,在19世纪后期经由温德沙伊德(Windscheid)的学说而进入《德国民事诉讼法典》以及《德国民法典》[1]。
(一)温德沙伊德请求权学说基础
温德沙伊德的请求权学说是从罗马法上的“ac-tio”的概念出发的,他认为罗马法上的诉有多种含义,如行为、协商、法庭审理等,最后一种含义是到有管辖权法院起诉或诉讼。[7]113由此可以推知罗马法上的“actio”包含了诸多要素,无法与现代术语对译。而温德沙伊德所做的工作就是将罗马法的“actio”用现代术语表达出来。他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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