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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信仰与法律之间的不同观念

分类:法律论文 时间:2014-08-29

  摘要:我国没有像西方宗教那样培育和促成法律观念的形成。我国也没有法治观念的历史传统。“它们(各种法律制度)也代表了一种精神价值,一种在久远历史中逐渐形成的传统。问题在于,这恰好不是我们的传统。这里不但没有融入我们的历史,我们的经验,反而倒与我们‘固有’的价值相悖。”那在我国现在的情境下我们是否有必要信仰法律?法律是否能被信仰?如果能,我们又如何的去信仰法律呢?

  一、信仰法律的必要性

  (一)信仰法律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西方社会拥有法律成长的土壤,法治思想也伴随着西方文明一起发展。罗尔斯·庞德说:“文明是人类力量不断地更加完善的发展,是人们对外在的或物质自然界和对人类目前能加以控制的内在的或人类本性的最大限度的控制。”然而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是道德、宗教和法律。纵观西方社会法律的发展史,不难发现法律早期的发展中往往与宗教关系密切,甚至教规就是法律规范,法律借助宗教实施,宗教对法律有重大影响,同时宗教对法律的发展也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可以说教会曾经是法律思想得以形成和发展的天堂。尤其在中世纪,宗教与法律的关系最为密切,神权思想统一着一切。可是,经过启蒙运动对神权和专制的批判,宪政的观念日渐形成,法律已经成了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法律体现着现代社会发展所必备的正义和法治秩序。法律已经成了人们生活的一部分,也是现代社会发展所必须的能量。

  (二)信仰法律是法律获得生命力的有效途径

  如果不将法律当成生活的目的,而只是单一的将法律视为统治社会的一种工具,那法律最终也只是法律本身而已,那法律也真的就形同虚设了。西方人信仰上帝,于是上帝便“活”在了人们的心中。如果西方人对于上帝这信仰转而投注于法律,那也就赋予了法律以生命——虽然现在西方法律信仰也出现了危机。但西方人依然在拯救法律的生命。他们也充分地认识到:唯有信仰法律才是法律得以重生的最有效途径。

  (三)信仰法律是当下中国社会发展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观念,可以说与中国的文化传统不相符合。我国历来是伦理社会、人情社会,虽然我国古代也有“法治”,但与今天的法治观念截然不同。以至于到了现代社会,法治虽然在中国有了一定的发展,但人们的法治观念依然淡薄。正是因为如此,我们所面临的树立法律信仰的任务远远比有着法治传统的西方更艰难。然而,当今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当下面临的是法律如何实施的重大难题。

  二、信仰法律的可能性

  (一)什么是法律

  法律是什么这一问题是大家争论已久的一个问题。笔者在这里并不是要给法律下定义,而只是述说众多观点中的一种或者是诸观点中的一个方面——也是作为法律而不可缺少的含义或品质。不能简单的把法律看成是权威机构制定并强加到公民身上的命令。波斯纳认为:“法律就是法官的所作所为以及对他们所作所为的预测。”在这里波斯纳将法律看成是一种活动,一种充满动态感和生命力的有机体。波斯纳进一步认为法律并不是概念的组合,而是对人施以权利义务的过程。法律不仅仅是指写在法典中的法律条文,更重要的是,法律职业者在现实中所干的事情。如果仅仅将法律理解为是僵硬的法律条文或摆在书架上的法典,那就使法律失去了活力,那也只是认识到了法律之为法律的一个方面而忽视了法律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存在并发挥力量的内涵所在。

  (二)法律可以信仰

  前文从不同的角度分别分析了法律应当具有的含义或品质。法律是人类社会互动交流的产物,也在人类互动交流中体现它的价值,而不是权威对公民的强加。法律同时也具有理性的因素,理性在法律的形成和运行中起到了凝练、选择、总结的作用。理性使人们作出的选择更具有合理性,更能促进人类社会的发展从而创造良好的社会秩序。如此含有理性品质的法律难道不值得人们去信仰吗?虽然人们往往说信仰与理性无关,信仰是情感的产物。这是从人们信仰的过程而言。但从对一件事物一种观念是否值得信仰的角度而言,法律的理性因素不会阻止人们对它的信仰,反而会增加人们信仰它的依据。法律同时也是一种活动过程,这个活动过程体现了人们的风俗、习惯、传统和情感,而风俗、习惯、传统和情感是人们最信服的事物,在这个意义上法律可以被人们作为一种信仰,而且树立法律信仰也必须依赖风俗、习惯、传统和情感。信仰也不是在某个时间点就一下能建立起来的,建立信仰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这个活动过程中法律慢慢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在自觉或不自觉的运用法律。法律已经反映出社会的深层结构,是人类有序的生活过程。在这个意义上,人们信仰的已经不是法律规范,而是信仰法律所反映的社会正义和社会秩序。

  三、如何信仰法律

  现代社会也需要信仰法律。而法律也具备让人值得信仰的含义或品质。那么我们如何去信仰法律呢?这便是现实中迫切要解决的问题,只有此问题得到了解决,许多相关法律信仰的问题才会有意义。要做到信仰法律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这些方面也应当被认为是信仰法律的基本方式。

  (一)在挖掘法律神圣性的过程中信仰法律

  虽然宗教信仰往往以其神秘性而使人们对它产生敬畏,然而法律具有世俗性,它是能被人们在现实生活中运用并能感受到其存在的,它是理性的产物,根本就没有神秘性可言。但法律并不因此就得不到人们的信仰。挖掘法律的神圣性依然可以让法律被人们信仰。挖掘法律神圣性的过程正是人们信仰法律的过程。伯尔曼说法律因仪式、传统、权威和道德普遍性而获得神圣性。就仪式而言,在西方,证人在作证前必须宣誓、法官身着法袍而威坐审判席使法庭变得庄严而神圣,因此让人感到法庭就是伸张正义的地方。人们对传统的信赖使其信仰代表传统的法律,由于法律的权威使人们对法律产生敬畏这些都是不言而喻的。道德普遍性在塑造法律神圣性的过程所体现出来的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惩恶扬善、诚实信用、损害补偿等这些发自人们心底的道德观念是最具有神圣性的,而法律往往是这些最纯朴道德原则的的最低要求。当人们在现实生活的点点滴滴中做到了这些最普遍的道德要求时,人们便是在挖掘法律的神圣性——便是在信仰法律。

  (二)在参与法律活动的过程中信仰法律

  前文已经论及社会的互动交流对法律的重要性,法律的产生形成过程本身就有社会公众互动交流的成分,在立法的过程中只有有了社会大众的参与,听取了社会大众的意见,人们才会认可法律。通过认可社会大众在生活中自发形成的规则,制定法律时再让公众参与这不仅使他们更尊重法律,而且更让他们感到立法过程使他们自己作了自己的主人,这样人们就会从心底产生了对法律的敬重和依赖。人们积极参与法律制定的活动过程也恰恰是人们信仰法律而为法律的制定和完善付出努力的过程。

  如果立法的公众参与使人们获得了自尊而信仰法律。那么现实的生活中人们为权利而进行的斗争便是在法律活动过程中对人格尊严和法律信仰的捍卫。因为法律是公众自己参与所制定,公众便应该去捍卫自己的成果,去捍卫自己相信能给社会带来正义和秩序的法律。正如耶林所言:“民众用来信奉和主张自己法的爱的毅力,取决于为获得法而付出的辛劳和努力。”而这个斗争的过程正是体现人们信仰法律的过程。律师郝劲松为了向铁路局索要一张购买矿泉水的发票而将铁路局告上法庭,这难道是为了财产利益?郝劲松为权利而斗争的行为引起了社会的尊重,他被评为“2005年度十大法制人物”。这也从中反映出人们对敢于捍卫权利、敢于捍卫法律的英雄人物的敬重。就如西方人信仰上帝,但耶稣为上帝而献身使西方人敬重耶稣一样——因为人们信仰法律,所以敬重为法律而斗争的人。法律因为人们为权利的斗争而成长,人们为权利的斗争也因人们对法律的信仰而更加坚定、有力。为权利而斗争,这便是对法律最好的信仰形式。

  (三)在怀疑中信仰法律

  对一事物持怀疑态度难道还是在信仰它吗?这的确有点悖论的意味。然而社会是发展变化的,法律也应当随之而变化。如果社会已经发生变化,那不合适宜的有些法律就应该被怀疑,在怀疑中促进法律的发展和成长。也因为人们相信法律应当是完美的才去怀疑其不完美的地方而去改进它。正如朱苏力先生所言:“这些对某些具体法律或法条的不信仰,甚至可以说是对更完善、更恰当的法律的憧憬和信仰。”在现实生活中也常听到有人批评某些法律说法条规定的太离谱,按照法治精神应当如何如何规定,这也不正是说明在人们虽然批评有些法律规定,但在人们心中仍存在着像上帝一样完美的法治精神而且在信仰吗?法学家也不正是在以怀疑的方式信仰法律吗?在怀疑中不断完善自己所信仰的对象,在怀疑中不断坚定自己的信仰。法律也正是在被不断的怀疑和锤炼中塑造自己的法治精神,进而使人们对它的信仰更加坚定。人们也正是在不断的怀疑法律的过程中信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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