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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下校车为何频频发生事故

分类:管理论文 时间:2014-08-29

  摘要:国内外的实践表明,完善的专业校车市场构成了校车交通安全的保障。此外,还必须从法律的层面来保障校车安全管理。只有通过明确的立法来为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提供政策指导和法律保障,才能保障校车系统实际运行的效果。

  一、校车安全事故发生原因

  (一)校车质量本身不达标

  当前学校使用的校车种类繁多,有校自备车、学校租用客运公司的车、私人或者单位社会和小众企业联合社会企业一起运营的车、家长自行组合的车,甚至在一些农村地区,农用三轮车、拖拉机和报废车等成为学生上下学的主要交通工具。类似这样的“黑校车”都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

  (二)校车超载、司机违章驾驶现象严重

  由于目前对校车司机资质要求不高,且大部分校车是社会车辆,司机并不具备运营校车的专门资格,许多校车司机并不具备过硬的专业素质、驾驶技能和高度的责任心。校车运营者往往为了节省费用而超载。甘肃正宁“11·16”特大交通事故原因调查结果表明,正是由于司机的超载、违章驾驶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三)教育经费投入不足

  我国的教育经费投入和国际相比处于较低水平。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提出,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GDP的比例要达到4%,这一数字是世界衡量教育水平的基础线。但由于我国GDP增长迅速、财政收入占GDP比率较低等原因,这一目标未能如期实现。近年来,虽然这一比例有所上升,但是效果不明显。我国人均教育经费仍然不到世界人均教育经费的一半,不到经济合作组织国家人均的十分之一。尤其在教育经费更为紧缺的农村,车辆状况很差的二手车当做校车是普遍存在的现象。经费短缺还造成了农村道路条件差,很多校车要途径农村沿河堤路、简易桥梁,由于路基松软、桥梁狭窄,极易发生交通事故。

  (四)校车运营混乱、监管不力

  在校车管理上,教育、公安、交通等部门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由于目前对校车实行的是共同管理、共同负责的管理制度,然而,这种“共同的管理”往往存在很大的弊端。就是会造成最终无人管理,无人负责。一旦缺乏责任主体,就容易造成管理结构松散,自生自灭、自我管理的状态。

  (五)撤点并校制度不合理导致校车事故

  2001年,为了整合农村教育资源配置,我国农村实施了撤点并校政策,将临近村落的学校进行合并,发展成为中心学校。撤点并校十一年来,农村学校的数量锐减,据统计,2000年到2010年,在我国农村,平均每一天就要消失63所小学、30个教学点、3所初中,几乎每过一小时,就要消失4所农村学校。许多农村孩子上学的距离变远了,而农村学校住宿的条件往往很差,因此孩子唯一的选择便是坐校车上学。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校车安全事故可归因于撤点并校政策的制度缺陷。

  二、国外相关校车制度扫描

  西方发达国家对于校车安全问题非常重视。除了对校车的质量严格把关外,还将校车安全的有关事宜立法,而且立法非常细致,确保将校车安全提升到法律的高度,从而确立校车的特权,引起全社会的重视与遵守。

  (一)美国

  在美国,有专门立法规定校车制度。美国的教育法规定,所有美国儿童必须接受12年的义务教育,儿童所在的社区必须提供完全免费的教育,而完全免费教育的一个重要部分就是“免费乘坐校车”。从上世纪60年代中期开始,美国就实施了强制性的乘校车上学制度。

  在美国,联邦、州以及地方政府共同管理校车服务,校车管理是美国为数不多的几个要求国家介入和规范的行业之一。美国联邦政府负责发布规范及校车安全的底线标准。有时美国国会也会出台新的法律如《校车安全修正案》来影响整个产业,而更为日常的管理来自州政府层面。美国50个州大都明确规定了校车的优先权。

  美国有着完善的校车标准。全美所有校车实行统一标志,即黄色车身加黑色大块条文,并喷涂“校车”的醒目字样。美国校车的“待遇”与警车相仿,甚至优于救护车和消防车的待遇。

  (二)加拿大

  加拿大通过设计科学的校车、严格有序的管理和相关人士对各种制度的自觉遵守,有效保障了乘坐校车学生的安全,校车交通事故导致学生人身安全受损的情况极为少见,被誉为“世界第一安全校车”。

  加拿大各省都有一系列法律和规章保障校车安全。除了严格法规外,全国统一的规范标准从硬件上保障了学生的安全。加拿大的校车都是经过科学研究和特殊设计的,其坚固程度高于任何其他车辆,且根据学生特点特别增加了一些防撞、阻燃等安全设施。

  加拿大对校车司机的要求非常严格。除了必须符合作为常规司机的要求,如有三年以上的驾龄,通过司法机关的无犯罪记录检查,通过政府部门的酒精和药品的严格测试,还要求校车司机必须富有同情心和爱心,有在和孩子相关的社区服务的经验,喜欢并能很好地与孩子沟通。

  (三)日本

  日本城市中小学生绝大多数就近入学,但在不少偏远地区的地方教育委员会为当地中小学生建立了校车制度。日本校车制度在经营上一般有两种模式:一是由地方政府购买车辆作为专门的校车使用,并招聘校车司机;二是地方政府或学校与交通公司签订合同,这两种经营模式的校车司机和交通公司都要接受地方教育委员会的管理和监督。

  日本各地方政府通过制定校车运行规则,对校车实行严格的规范化管理,特别是注意明确地方政府、校车司机、乘车学生等各方责任,以此增强相关人员的安全和责任意识。根据日本《偏僻地区教育振兴法》,国家财政在特定情况下给予一定补助,即如果符合国家规定的偏远地区学校的认定标准,在需要购买校车时,国库负责承担购车所需经费的1/2。

  三、我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出台

  2011年校车事故的频发促使国务院加紧了校车立法的脚步。经过几个月的紧急部署、起草、论证,2012年4月5日,国务院正式出台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制定的思路一是要针对保障校车安全的主要环节,作出符合我国国情、特别是符合农村地区实际情况的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切实做到安全有保障,实际可执行。二是《条例》应主要规定保障校车安全的制度规范,同时要处理好与符合我国国情的校车总体制度和政策的衔接。三是应考虑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不同情况,在确立全国普遍适用的校车安全管理基本制度的同时,给地方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具体办法留出较大空间。

  《条例》除了对校车安全管理问题作出规定外,还在总则中对保障就近入学、发展城乡公交,以及政府对校车服务的政策支持等问题作了原则规定。学校的布局、城乡公共交通的发展、国家对校车的政策支持等问题,虽不直接属于校车安全管理问题,但与校车安全问题密切相关。对这些问题,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统筹研究,建立相应的制度。为此,校车条例对这些与校车安全密切相关的问题作出了衔接性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为从源头上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应当切实贯彻《义务教育法》关于保障学生就近入学,以及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学生入学的规定,尽量使中小学学生上学不乘车或少乘车。《条例》为此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二)学生集体乘坐校车,交通风险过于集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大量未成年人伤亡,损失太大。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包括发展农村客运班线,使学生尽可能乘坐公交车上下学。为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三)明确政府保障的职责范围,《条例》规定:“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四)对校车服务的政策支持作出原则规定,明确: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按规定支持校车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当然,我们并不能一部应运应时而生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能迅速有效地解决农村学生乘坐校车的安全问题,真正落实的半年多以来出现了诸多问题,甚至依然还发生了诸如江西贵溪校车坠水塘这样的重大校车事故。2012年12月24日,江西贵溪市滨江镇洪塘村一载有15名幼儿园学生的7座长安面包车侧翻坠入水塘致11幼童遇难。遇难儿童主要是农村留守儿童。事故原因依然是此前多起类似事故的原因:超载、车速过快和驾驶员操作不当,且发现涉事幼儿园未经审批,多次被责令整改。事后,江西贵溪滨江镇政府一次性赔偿每位遇难儿童家属48万元,包括贵溪市副市长在内的12人因校车事故停职。

  校车安全问题的出现有各个方面的原因,教育政策、财政保障、交通建设等层面还都需要出台相关配套法规政策。这是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毕竟是政府履行国家义务,保护公民权利的一个积极信号,对广大农村地区“上学难,上学贵,上学远”的孩子们尤其是一个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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