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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工师论文发表浅谈经济犯罪中司法会计管理制度模式

分类:法律论文 时间:2014-12-10

  摘要:20 世纪80年代初期,司法部在制订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教学计划时,将司法会计列入了计划,作为法学专业的选修课程,并陆续地出版了几本司法会计教材。

  一、司法会计检查的产生与发展

  司法会计检查在我国的出现是在20 世纪80 年代后期。改革开放以来 ,不法分子利用我国经济转型时期存在的体制弊端,大肆侵吞国家财产,各类经济、职务犯罪案件急剧上升,且手段十分隐蔽、狡诈,给查处工作带来较大的困难。鉴于此,1985 年6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适应反腐斗争的需要,在大连召开了全国检察系统刑事技术座谈会,首次提出了在全国省市两级检察机关设置司法会计鉴定门类,并纳入检察刑事技术系列。到目前为止,全国检察机关已基本配备了司法会计人员,少数省市还建立了司法会计鉴定所,司法会计也由原来的主要为检察办案服务扩大到为公安的经济侦查、法院民事、行政、经济案件的诉讼提供鉴定结论和技术服务。在我国检察机关配备司法会计人员的同时,司法会计的教学与理论研究也同时展开。

  二、司法会计检查的概念

  司法会计检查,是指司法会计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务,进行专门检查的一项司法会计活动。通俗地讲就是指法律诉讼活动中所进行的查账、查物活动。其目的是为了寻找、发现、收集和固定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财务状况方面的诉讼证据。在法律诉讼中,除当事人或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财产状况方面的诉讼证据外,只有通过司法会计检查才能寻找、发现、收集和固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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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司法会计检查的技术方法

  (一)司法会计检查的查账方法

  该类方法中包含的详查法、抽查法、顺查法、逆查法、审阅法、核对法和比较分析法,这些方法都是移植审计学的方法形成。其原因是司法会计学和审计学都是对财务收支进行检查和鉴证,其对象是同一的,只是前者必须与案件有关,比较特殊,后者则与生产经营全过程有关,比较普遍。司法会计检查与审计都是以查账方法对财务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检查,并且在检查过程中所用方法的程序也大致相同。

  按照检查书面资料的数量,司法会计检查的查账方法分为详查法和抽查法。详查法可以全面查清发案单位所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反财经法纪行为一般不易疏漏,保证了检查质量,但工作量太大,耗费人力和时间过多,查账成本高。使用抽查法要明确司法会计检查重点,该方法省时省力,具有效率高、成本低和事半功倍的效果,缺点是司法会计检查结果过分依赖抽查样本的合理性,一般抽查法用于犯罪事实已较明确的情况。

  按审查书面资料的技术,司法会计检查的查账方法分为审阅法、核对法、比较分析法。审阅法的运用较为广泛,主要是审阅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核对法主要是对凭证、账簿和报表等书面资料之间的有关数据进行相互对照检查,借以查明证证、账证、账账、账表、表表之间是否相符,从而取得有无错弊的书面证据,在实际工作中,一般是审阅法与核对法结合起来使用。比较分析法是对被检查单位的当期会计资料与历史资料,计划指标与正常指标进行比较分析,并与同行业正常水平比较,以此来提示问题,寻找线索,便于调查。

  (二)司法会计检查的实物检查方法

  该类检查方法是在盘点过程中对所盘物品进行观察,以获得准确数据。盘点法按组织方式分为直接盘点和监督盘点两种。进行直接盘点时,对于容易出现舞弊行为的现金、银行存款和贵重的存货应采用突击盘点;对于大宗的存货,应采用抽查盘点。监督盘点则为了明确责任时,司法会计检查人员不亲自进行盘点的情况,由经管财产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实物盘点清查,而司法会计检查人员只是在一旁对实物盘点进行监督,如果发现疑点则要求复盘核实。

  (三)司法会计检查的侦查辅助方法

  由于司法会计检查的主体是侦查人员,法律规定赋予侦查人员侦查权。侦查人员在进行司法会计检查的过程中,为了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搜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分子、保证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可以使用侦查辅助方法。侦查辅助方法分为两类:即专门调查工作与强制措施。专门调查工作包括勘查、询问证人、讯问被告人、搜查、扣押物证、书证等。其中常用的方法有勘查、询问证人、讯问被告人搜查、扣押物证。

  在司法会计检查过程中,司法会计检查的这三类方法应结合起来使用,才能较为快捷地侦破各种经济犯罪案件。为了更好地进行司法会计理论研究,使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以指导实际工作。建议国家司法部等相关部门尽快组建全国性的司法会计学术组织,以加强司法会计技术的应用和推广。

  四、目前我国司法会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司法会计工作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

  司法会计工作是司法诉讼活动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取证工作,理应有完善和明确的法律规范。[6]但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三部诉讼法典中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几乎都没有直接对司法会计工作作出规范,只是从司法鉴定方面进行了一般性的规定。而仅有这些司法鉴定方面的一般性规定,是难以对司法会计工作的开展给予科学和明确的指导的。没有对司法会计工作的统一的法律规范,势必导致司法会计实践工作的“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从而出现诸多问题。这既影响到司法会计工作的科学、规范的完成,更影响到司法工作的公正性。

  (二)司法会计人才资源缺乏

  目前我国司法会计人才资源的缺乏可以从数量和质量两方面来看:从数量上看,目前在我国公、检、法、司和社会中介机构中从事司法会计实践工作的人员以及在个别高校中从事司法会计教学与研究的人员的数量是非常少的。从质量方面看,目前分布在各方面的从事司法会计实践与教学、研究的人员,其所具备的专业理论知识主要是会计学或者审计学,只具备很少或者基本上不具备开展司法会计工作所必需的法学、侦查学、司法鉴定学和司法会计学方面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

  (三)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沉闷和滞后

  客观上讲,目前我国司法会计的理论研究是比较沉闷和滞后的。理论研究不发达,对司法会计实践必然不能起到应有的理论指导作用。造成这些的主要原因既与有关方面和部门对司法会计认识不足有关,也与司法会计法律法规不完善、司法会计人才资源缺乏、司法会计人员缺乏交流与沟通的平台有关。正是由于司法会计在理论研究方面的沉闷和滞后,致使在司法会计领域内一些重要的理论问题没有得到及时的解决,从而导致在司法会计实践中出现诸多存在已久而急待解决的程序性和技术性问题,比如自侦自鉴问题,自审自鉴问题,检材的认定不规范的问题,鉴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等等。

  五、我国司法会计发展的对策

  为了更好地发挥司法会计在打击犯罪、预防犯罪和处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中的作用,推进司法会计的向前发展,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对司法会计的上述问题加以解决。

  (一)完善司法会计的法律法规

  司法会计作为一项司法诉讼活动,首先应该做到“有法可依”。只有具备了完善的司法会计法律法规,司法会计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才有了重要的法律保障,提高司法会计工作的质量才有了根本的前提条件。因此,有关方面应尽快在现有不完善的司法会计法律法规基础上,加快司法会计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工作,尽快出台司法会计的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使司法会计工作能够在一个完善的法律环境中得到最科学和规范的进行。

  (二)提高司法会计人员水平与数量

  要改变上述状况,首先,适当增加诉讼机关司法会计人员编制,特别是超过百万人口城市的基层诉讼机关,至少应配备两名司法会计;其次,省、市诉讼机关的司法会计技术人员既要办理本单位的经济案件,又要指导基层的工作,同时还担负着大要案的会审、会鉴工作,技术力量更应加强;第三,在人员配备上,应当遴选具有财会、审计基础学历和具备一定法律工作经验的人员充实司法会计队伍。

  (三)加强司法会计理论研究

  从目前我国司法实践和司法会计现状看,司法会计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需要还有很大差距,司法会计的发展已明显受到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水平的制约。因此,加强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已刻不容缓。司法会计的理论研究应从基本理论和应用技术两方面进行。为了使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得到更大的发展,还应在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方面建立相应的平台,可以通过建立司法会计方面的学术组织、研究中心和案例分析等形式,促进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开展。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水平的提高,也有利于促进现有司法会计人员素质的提高,从而推动司法会计工作的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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