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导读:行政法是改革开放以来比较活跃的一个法律部门和法学领域,中国行政法的建设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自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给行政法的建设带来了新鲜的空气。本文试从中国行政法建设的五个阶段简要说明行政的建设历程和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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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行政法,实体控权程序控权,法治化,江淮法治
大陆法系行政法一词起源于被称为“行政法母国”的法国,而最早将行政法作为一门独立科学并加以研究的是德国的法学家奥托.迈耶。论文写作,法治化。。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之一的中国,直到20世纪30年代行政法才逐步的被引进,并在国民党颁布实施的《六法全书》中有所体现。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开始尝试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行政法,其间是以引进、借鉴、学习和翻译苏联社会主义行政法为主。中国经历了60多年的行政法建设,已经取得举世成就,基本满足国家行政和维护人民利益的需要。在这60多年中,中国行政法的建设大致经历了五个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至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由于新中国刚刚建立,各个方面经验不成熟,特别是在法治建设上,可以在这一阶段中我国的行政法建设在历史上是空白的。这一阶段可以称为行政法的初创时期。新中国的成立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行政法提供了重要的基础,至此中国行政法逐步开始走上探索之路,其间主要以引进和翻译苏联社会主义行政法为主,并颁布实施了众多行政法律法规,以初步满足国家行政的需要。特别是20世纪50年代,由中国人民大学带头的几所大学相继开设苏联行政法学课程,标志着新中国行政法的开始。但是由于20世纪50年代后期法律虚无主义盛行和“左”的思潮开始占据我国法律的统治地位,我国颁布实施的行政法律法规逐渐减少,没有建立行政法的概念和观念,行政法的司法实践极少,特别是“无法无天”“ 无法可依”的局面,导致新中国行政法建设停滞,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第二阶段是从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至1985年。论文写作,法治化。。文革的结束和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为行政法的建设吹来一阵暖风,为行政法的建设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这一阶段可以称为行政法建设的建设时期。这一阶段中司法制度得到恢复,并修改了当时的宪法,这为行政的建设创造了法律基础,尽管如此,由于文革的破坏造成的行政法建设的停滞,当时担负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还是极度落后的。鉴于文革的发生和对法制的破坏,全国自上而下的掀起一股反思之潮。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党和国家领导人提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口号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于是依法行政的原则也就自然产生。当时我国在行政立法上,更多的倾向于“形式法治”,以填补当时行政法法律法规的空缺,解决文革前的行政立法空白,作为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手段而发挥作用。总起来说,这一阶段中,国家仍然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特别是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社会对法治的建设需求仍然不足。论文写作,法治化。。并且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按照当时的《民事诉讼法》审判,行政诉讼寓于民事诉讼中,且法院没有对行政案件的普遍管辖权,导致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不分的审判模式。尽管如此,这时期中我国行政法的建设还是依旧取得了很大的成就,1978年宪法的修改,确立政府必须守法或者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依法行政。1982年颁布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初步确立了“民告官”的制度,但其适用的条件严格,范围有限,但是这为行政诉讼法的建设奠定了法律基础。
第三个阶段是从1985年至1989年。尽管在时间上很短暂,但是在中国行政法建设的历史上起到重要作用,在这个阶段中基本已经确立行政审判的框架。这一阶段可以称为行政法的全面发展阶段。行政法陆续在全国发展起来,引起国家的注意,并下大力气予以建设。鉴于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不分的审判模式,国家意识到两者结合的不合理,开始研究行政案件的特殊性,其标志性事件是1986年国家颁布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这是我国将民行案件分离的一个重大事件, 它标志着行政案件的审判将不再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条例中认为行政案件(治安)不同于经济类的行政案件,不能按照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程序审理案件,并且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也同样规定,审理治安类行政案件要按照特别程序进行,设立专门审理行政案件的行政审判庭。此项规定这就为制定《行政诉讼法》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第四个阶段是从1989年至1992年十二大的召开。中国行政法的建设在经历以上几个阶段的推动下,最终于1989年制定了《行政诉讼法》并与1991年正式实施,这在我国行政法的建设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论文写作,法治化。。这一阶段可以称为中国行政法建设的发展高潮时期。随着《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意味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我国完全建立,政府以及国家人员必须守法,彻底告别了行政案件按《民事诉讼法》程序审理的历史。该法实施之后,我国在行政复议制度和国家赔偿制度也都基本建立,大大增强了“民告官”的机制。由于在这一阶段中,行政法的建设更多的是侧重于行政法的实体规则方面,也正是由此,我国行政法的建设有“形式法治”开始转向“实质法治”,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主要依据行政机关的实体性规则进行司法审查,更多是体现在在实体上控权,达到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
第五个阶段是从1992年十二大召开之后至今。在十二大召开之后,我国的行政法建设取得的突飞日猛进的发展,这一阶段可以称为中国行政法建设的深入发展时期,因此也被人们习惯的称为行政法的“程序控权阶段”,即主要以控制和约束行政主体的行政程序规则得到加强。行政法建设成就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国家由计划经济体制走向市场经济体制,政治、经济、文化都得到极大的提高,人民的权力自由得到很大提高,但人民对于权力自由日益增长的需要对行政主体滥用权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于是在90年代中期,我国制定了《行政处罚法》,使行政法加强了对行政活动的程序调控,增强了行政程序的公开性、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在制定《行政处罚法》之后又相继制定了《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第一次引入了西方国家盛行的听证制度,以此满足国家行政的需要、约束国家行政权力、保护人民利益;为建立专业化和职业化的国家行政工作人员队伍,国家于1993年制定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为此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证。论文写作,法治化。。为增强行政行为的透明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国家颁布实施了《政府公开条例》。
中国行政法制的建设需要根据中国实际国情,按照与世界接轨的程度上,制定符合社会、时代和人民需要的行政法。论文写作,法治化。。因此,在未来可以预见的时间内,中国行政法建设将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有必要制定一部适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法典》,这未必不是不可行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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