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河北省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在城乡二元结构背景下建立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尚存不少问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近年来,河北省已先后开展了城乡养老保险统筹和衔接的试点工作,为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积累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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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养老保险,城乡统筹,河北省,保险研究
养老问题是关系到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的重要问题。养老保险制度是关注民生,促进公平的重要举措。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与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办法,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鼓励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和商业保险”。
一、河北省农村、城镇养老保险的实施情况
2012年7月1日起,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并轨后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标准一致、养老待遇一致,统称为“河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按照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河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统一设为:每人每年100-1 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并轨后,农村老人领取待遇不再与子女参保挂钩。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市、区)中,因旧政策导致未享受基础养老金的符合领取条件的老年人,自合并实施之月起逐月发放基础养老金,之前的基础养老金不再补发。
(一)试点进展情况
河北省于2009年启动首批新农保试点,并在2011年7月份在相同范围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2 357.7万城乡居民参保,参保率达到94.5%。2012年,河北省66个县(市、区)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范围,加上此前被纳入试点的106个县(市、区),2012年底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全省城乡居民,“全体人民老有所养”的目标基本实现。
(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差异化
河北省虽然不断加大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支持力度,但是仍存在“重城市,轻农村”的现象。在政府财政方面,2010年各级财政对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补助80.66亿元,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助5.6亿元。相对于政府在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的积极作用而言,财政对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支持显得微不足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在保障对象、筹资模式、保障方式、缴费费率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的差异,受二元经济结构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影响,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差异较大。
除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方面,农村和城镇也存在较大差距。二者缴费档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100-1 000元10个档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100-500元5个档次)的不同,造成了城乡居民之间待遇的不等。制度性的差异随着二元经济结构的不断强化而愈加显著,城乡之间贫富差距愈演愈烈。这种城乡差异造成了养老保险制度的碎片化,不利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尤其不利于农民工等特殊群体养老保险问题的解决。城乡分割的二元养老保险制度所带来的不仅是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在养老保障水平方面的巨大差异,而且还已经造成了养老保险制度效率的无谓损失。因此,构建城乡融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既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又是解决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的现实要求。
二、河北省城乡养老保险统筹发展的模式及完善对策
(一)模式选择
河北省目前可以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分立设计,形成一个制度体系。首先,不断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积极推进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大力推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探索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然后,在河北省经济条件允许、城乡各养老制度趋于完善的情况下,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即根据社会各群体的不同特点和承受能力,设计各自相对独立的保障制度。各制度适应特定的社会群体,缴费标准与待遇标准是不同的,可通过缴费额的折算实现转换,保持各制度间的衔接。这种模式有利于各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转移接续和有效衔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具体模式可以采取,以基本养老保险为主,补充养老险和附加养老保险为辅。基本养老保险主要的参保人是城乡所有居民,其所需资金通过个人和国家来负担;补充养老保险主要是针对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公务员、农民工等在职人员,所需资金由所在单位和个人缴纳;附加养老保险主要是通过商业保险的形式满足人们的养老需求,其采取完全自愿的原则。
河北省统筹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路径是:首先从“城乡分割”到“统一筹划、制度有别”,然后到“制度统一、标准有别”,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化”。具体路径可分两个战略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由“相互分离”向“制度统一、标准有别”过程的转变。
第二阶段,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由“制度统一、标准有别”向“城乡一体化”的转变。至于河北省的模式选择,可以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借鉴上海市模式,即建立“镇保”,从而实现“农保”和“城保”的有效结合和平稳过渡。
(二)对策
1.财政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投入的均等化
一些福利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项公共政策,政府的财政投入是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得以均衡发展一个重要原因。对此,应借鉴芜湖模式,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的补贴数额和比例,并实施严格有效的监督制度,从而发挥财政中流砥柱的作用。
2.建立城乡统筹的法规体系
制度经济学认为,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是任何国家政策及法律规范得以顺利运行的前提条件。城乡统一的养老保险体制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承认、保护和实现。通过法律的约束力,保证城乡养老保障制度的顺利执行。河北省应加快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规范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中国家、企业、个人的责任与义务关系,规范政府财政投入制度、基金管理制度、养老金投资与运营机制。
3.建立统筹城乡养老保险的管理体制
统一的城乡养老保险管理体制要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向城镇养老保险管理体制看齐,把两个分隔的系统合并成一个系统,甚至在有些方面重点向中小城市和农村倾斜。统筹层次为省级统筹,从而实现省级农村统筹的资金调剂余缺。
县市级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分管个人账户,乡级社会保险机构作为县市级社保部门的派出机构经办具体业务,从事宣传市场推广。重视城市行政区划中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直接并轨到城市养老保险的工作范围。建立信息管理系统,根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新需求将信息系统升级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从而实现“多轨并行”到“趋于统一”的转变。
参考文献:
[1]徐秋花,侯仲华.关于建立统筹城乡养老保障制度的思考[J].求实,2009(9).
[2]童广印.统筹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实施路径与战略布置[J].特区经济,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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