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市场的公正、市场的效率、市场的完善、参与市场竞争的合法权益,都需要信用的支持和保障。中间业务虽然相对于资产负债业务来说,风险较小,但是也同样存在风险。
一、引言
近年来,国内商业银行经营发展中的一个突出现象是中间业务迅速发展,无论是中间业务的范围,产品服务品种,还是在总收入的占比都有了很大程度的扩展与提升,中间业务已成为许多银行业务发展的“重中之重”。
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可以有效的促进社会高效运行,可以为客户带来带来便利,其意义明显,具体表现为:中间业务的发展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自身的竞争力,有利于增强金融体系的健康运行,同时有利于银行监管,是我国商业银行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要求。发展中间业务对商业银行具有重大意义,因此,中间业务的发展水平已经成为衡量商业银行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准。但是,中间业务的风险不容忽视,它在带来丰厚利润的同时也给商业银行的安全经营带来隐患。a因此,如何有效的评估中间业务的风险、提出防范措施是我国商业银行求得生存和发展而亟待解决的一项重要研究课题和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我们要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风险管理方面经验的基础上,探讨符合我国国情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风险防范措施,以期对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有所裨益。所以,研究中间业务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对于促进我国商业银行的竞争能力、保证我国金融体系的健康运行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及其意义
(一)中间业务的含义
现代商业银行业务有多种划分方法,传统的分法是将银行业务分为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所谓中间业务是指银行不运用或较少运用自己的资产,以中间人的身份替客户办理收付和其他委托事项,提供各类金融服务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英语中,中间业务原文为Intermediary Business,意为居间的、中介的或代理的业务,因此,中间业务也可称为中介业务、代理业务。中间业务是银行在办理资产负债业务的过程中衍生出来的,作为一种资产负债之外的银行业务和占用银行资产较少的业务,它在银行的资产负债业务表上一般不能直接反映出来。
(二)中间业务的种类
中间业务种类繁多,传统的中间业务包括汇兑结算、票据承兑、代理收付、代客理财、信托租赁及国际业务的信用证、代客买卖外汇等。近二三十年来,适应国际国内金融市场的变化,银行的中间业务得到了较快的发展,新兴业务层出不穷。如由于电子化技术的发展,出现了信用卡业务、电子转账系统业务;由于世界贸易和资本借贷的发展,出现了担保承诺、代理融通、债务互换、信息咨询业务;特别是为了风险规避和逃避金融监管,出现了一大批新的金融衍生业务,变称收费性业务及表外业务。这些新兴业务大多属于中间业务范畴。
为了进一步落实2001年7月发布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将中间业务分为九大类,具体如下:
1、支付结算类中间业务,包括国内外结算业务,指由商业银行为客户办理因债权债务关系引起与货币支付、资金划拨有关的收费业务。
2、银行卡业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业务。银行卡是由经授权金融机构(主要指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3、代理类中间业务,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代为办理客户指定的经济事务、提供金融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的业务,包括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代理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代理商业银行业务、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代理其他银行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等。
4、担保类中间业务,指商业银行为客户债务清偿能力提供担保业务,承担客户违约风险的业务。主要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备用信用证等。
5、承诺类中间业务,指商业银行在未来某一日按照事前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信用的业务,主要指贷款承诺,包括可撤销承诺和不可撤销承诺两种。
6、交易类中间业务,指商业银行为满足客户保值或自身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需要,利用各种金融工具进行的资金交易活动,主要包括金融衍生业务。如远期外汇合约、金融期货、互换和期权等。
7、基金托管业务,指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接受基金管理公司委托,安全保管所托管的基金的全部资产,为所托管的基金办理基金资金清算款项划拨、会计核算、基金估值、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包括封闭式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其他基金托管业务。
8、咨询顾问类业务,指商业银行依靠自身在信息、人才、信誉等方面的优势,收集和整理有关信息,并通过对这些信息以及银行的客户资金运动的记录和分析,并形成系统的资料和方案,提供给客户,以满足业务经营管理或发展的需要的服务活动。例如信息咨询、财务顾问等。
9、其他类中间业务,包括保管箱业务以及其他不能归入以上八类的业务。
(三)发展中间业务的意义
1.中间业务创新是实现利润最大化必不可少的业务内容
从现代银行的发展史,我们可以看到,银行经营的盈利点总是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的。从最初的货币兑换到存贷款业务,从证券投资到多种经营,就是一个不断进行业务创新的历史,就是从一种传统业务转向另一种新兴业务的历史。我国30多年经济体制改革,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己经发生了根本性变革,储蓄和投资主体由计划经济时期的政府转变为居民个人和企业,居民成为储蓄主体,企业成为投资主体,银行传统的存贷业务发展受到极大限制。在商业银行单一贷款资产结构状况下,尤其是在防范金融风险,实行严格的贷款责任追究制度等约束条件下,普遍存在“惜贷”和“慎贷”现象使其获利能力大大降低。
2.中间业务创新是应对激烈竞争的需要
我国加入WTO后,外资金融机构,其业务经营的限制将逐步取消。与中资银行庞大的服务网络和长期的本土关系相比,外资银行经营传统的存贷业务仍然存在成本高,利润低,风险大等问题。而中间业务成本低,利润高,风险小的特点,必将成为外资银行在华业务竞争的切入点。从某种意义上说,未来银行的竞争,就是银行新兴业务的竞争,重点是中间业务的竞争。因此,面对国内、国际金融激烈的竞争,尤其是面对产品众多、服务全面的全能制外资银行的挑战,我国商业银行必须创新业务,完善功能,增强自身竞争力。
3.中间业务创新是树立形象、带动存贷业务的需要
商业银行利用中间业务服务面广、形式多样、机动灵活的特点服务于社会经济生活,有利于与客户建立长期稳定的关系,增强客户对银行的信任度和信赖性,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从而对传统的存贷业务起到稳定和带动作用。有一些中间业务,经过试点,积极创造条件,即使在目前分业经营的情况下,也是完全必要而又可能开展的。在商业银行法之后出台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在经过央行批准后,可以开办金融衍生业务,代理证券业务以及投资基金托管、信息咨询、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 。这可以被看作是管理层在银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体制下的一种大胆的尝试。这对于正在寻求利润增长点的商业银行来说,是一个很好的机遇,要抓住机遇,大胆地创新发展中间业务。
4.中间业务创新可以有效降低经营成本、增强资金流动性
根据中间业务的定义可知,多数中间业务交易费用较低,不运用或较少运用银行资金,大大降低了银行的经营成本和风险。中间业务不列入资产负债表之内,不必为此类活动提取风险准备金,也降低了管理成本。中间业务中的许多金融产品,具有可转让性,从而增强了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如商业银行通过有追索权的贷款债权转让,将流动性较差的贷款证券化后出售,获得新的资金来源。再如发行备用信用证安排票据发行便利等,或者以银行的信用与信用评估能力满足客户的贷款需求等等。
三、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面临的风险分析
(一)各类中间业务的风险情况
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商业银行主要面临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这些类型的风险在银行各类中间业务都有所表现,但是不同风险对不同类别中间业务的影响却有较大差别。总体上说结算性、代理性、服务性中间业务风险性较低,融资性中间业务风险虽然较高,但风险来源并不是银行作为中介者所产生的,而是银行作为贷款者所产生的,其实质是信贷风险。剔除这一因素,融资性中间业务的风险也是十分小的。相比之下,担保类与避险类中间业务风险较大。在这种条件下,商业银行开展各类中间业务就应该有不同的风险估算。
具体来说,我们从各类中间业务主要涉及风险的性质来比较狭义中间业务与表外业务。我们将巴塞尔委员会所列8类风险按性质分为市场性风险、管理性风险、政策法律风险、递延风险。市场性风险是由市场状况不确定性所产生的风险,政策法律风险是由国家政策法律变动或银行法律文本漏洞所引发的风险,管理性风险是管理疏漏或银行内部人员职业道德缺乏所引发的风险,递延风险主要指上述各类风险在社会中传播所进一步引发的风险。在风险性质分类基础上,我们发现,结算性、代理性、服务性中间业务主要涉及到管理性风险,而很少涉及市场性风险,融资性中间业务所面临的市场性风险主要来源于其信贷风险,相比之下,担保性和避险性中间业务的风险主要来源于市场状况的变化。
(二)中间业务风险的特点
1.分散性
中间业务是多元化经营业务,商业银行的信贷、筹资、信用卡、国际金融、电脑信息等部门都与中间业务有关联,风险点较多,防范风险的难度较大,风险分散于银行的各种业务之中。
2.自由性
目前,许多中间业务的开展没有金融法规的严格限制,尤其是金融衍生工具类中间业务,大多数不需要相应的资本金,无规模的限制,只要交易双方认可,就可达成某些业务协议。这样虽然能刺激中间业务的扩张,但是潜伏着巨大的风险。
3.隐蔽性强 在现代科技支持下,银行信用卡、电子转账系统、ATM机、网上银行等创新手段和创新业务不断涌现,同时,也加大了中间业务的风险。另外,中间业务中的大部分业务不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这使得许多业务的开展不能在财务报表上得到真实反映,其结果是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管理人员对中间业务潜在的风险做出正确的认识和分析,也使得金融监管当局无法对银行的。
4.估算难度高
对于大量的不断出现的创新工具,单笔业务量相对较小但种类繁多,要运用传统的风险识别评价及决策方法来准确衡量这些业务的风险程度是非常困难的。而且,中间业务的交易,尤其是衍生金融工具,主要集中在银行的证券商手中,有交易集中化的趋势,这种集中化的趋势和中间业务的高杠杆率联系在一起,使得从事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即存在较大盈利的可能,同时也必然潜伏着巨大损失的可能。
四、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在高级金融发展史上,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己有160多年的历史,近二三十年发展尤为迅速。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以惊人的速度迅猛发展。随着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签订和实施,中间业务已成了银行业务发展的重点。经过几次大的中间业务风险事件后,各国银行对中间业务的风险控制也得到了加强。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除了交易类中间业务没有开办以外,其他各类中间业务都有了一定的发展。从中间业务占总收入的比重来看,不同的商业银行都有较大的提高。目前工、农、中、建四大商业银行该项指标分布在18%-29%的区间内。新兴商业银行的比例普遍高于国有商业银行,集中分布在22%~34%之间。 但就总体而言,我国中间业务发展的规模偏小,范围较窄,而且地区之间、行业之间、业务品种之间发展很不平衡。在中间业务的风险管理方面,人民银行虽然已经制定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但还没有完备的中间业务风险防范机制,中间业务防范的主要问题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防范风险的组织结构不合理
我国商业银行在组织结构上的缺陷更多的表现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身上,其他新兴的商业银行虽然在产权结构和四大行有所不同,但其组织结构和四大行的差别不大。我国商业银行采用的是一级法人的总分行制,分支机构层次之多、之广是罕见的,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这种机构设置造成管理困难,信息传递不畅,是一种粗放式经营,主要表现在:一是重传统,轻创新,中间业务的发展严重依赖于传统业务;二是重规模、轻效益,中间业务的发展仍然没有走出粗放经营的路子,相当长一段时间以来中间业务所处的从属地位,再加上不少业务尚未规定收费标准,使得中间业务普遍缺乏成本核算意识,也没有较强的效益观念,不仅没有成为新的效益增长点,反而成为制约效益提高的成本耗费源,给商业银行带来经营上的风险。
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庞大、重叠的机构设置,内部机构的多头管理,使商业银行职能和效率的提高受到严重影响,管理的广度和深度受到严重制约。多头管理影响了下级行的日常工作,也加重了下级行的负担,使下级行一个时期内的经营目标、任务不明确,导致工作效率难以提高。上下级行各内部机构之间的联系被紧紧限制在一个狭小的范围之内,形成条块分割,因而不能发生多方联系,掌握全面情况。目前,银行经营收入主要依靠存贷利差收入的大背景没有改变,上级行对下级行的考核主要还是以存贷款规模为主,辅以资产质量指标考核。各基层领导出于对政绩的追求,将中间业务当作向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吸收和稳定存款的一种附带性手段,而且开展中间业务的动机不在于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是夸大市场份额,分支机构考虑的是没有个人风险责任前提下的业绩,对中间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好与坏,风险程度的高与低则不予重视,致使银行在中间业务中出现随意确定收费标准,少收费、无偿服务甚至垫付资金的恶性竞争局面。在实际工作中,相当一部分银行用银行传统业务的思想去经营中间业务,以吸收多少存款作为是否开办中间业务及其开展好坏的标准。这种不讲价格,不计成本,致使银行信用价值扭曲错位的做法,给中间业务的开展埋下了大量风险隐患。
(二)风险防范制度不完善
第一,缺乏一套完整的防范中间业务风险的管理办法及操作程序,在发展中间业务方面存在发展战略和规划不明确、缺乏全局性的问题。由于我国金融业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模式,造成各商业银行对中间业务的经营原则、经营范围掌握不准,完全由各行根据自己的理解实施,缺乏规范性和长期性。组织管理机制不健全,即使是《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也只是一个指导性文件,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特别是对于如何开展审批制的中间业务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缺乏对中间业务的有效监管和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容易使各商业银行对中间业务的组织管理考核缺乏系统性和科学性,致使商业银行难以建立一套完善的、规范的中间业务经营制度和风险评估与监控制度,导致中间业务在开展中出现无序竞争的混乱局面,严重影响了中间业务的健康发展。
第二,中间业务内控制度有待改善。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具有高负债、高风险、容易成为犯罪分子作案的目标等特点,客观上要求建立与其业务性质相适应的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以防范可能产生的风险。目前,人民银行在《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内部控制指引》中,专门制定了中间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但仅仅是制度,没有完全落实到经营实践中去,致使中间业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案例频频发生,如信用证垫款、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并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内部控制制度落实不力还表现在没有按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1998年11月公布的《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原则》,对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内部控制从管理层营造监管与控制的文化氛围、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交流、监管、银行监管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等8个方面进行评价。
第三,中间业务的会计制度及信用评估制度尚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现有的会计标准不能反映中间业务对资产负债表内科目的影响,尤其当金融衍生工具出现后,无法确定其市场价值,传统的会计记帐方法不能及早发现这些中间业务的风险。西方各国金融监管部门为改变这一现状,纷纷表示要尽早统一中间业务和会计标准。目前,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处于发展初期,社会信用意识淡薄,信用制度尚不健全,微观经济主体的信用观念较差,随意违约、无理拒付、拖欠和逃废债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对信用的法制保障不完备。这给中间业务的信用评估制度的建立带来困难。
(三)金融监管滞后
其一,金融监管理念和方式滞后。忽视效率的单一目标监管创造不出股票价值的市场环境,公平竞争的市场是金融机构化解风险不可缺少的金融环境,但在我国,国家更加突出了金融安全,实施严格的分业经营模式,这种做法在防止金融机构之间恶性竞争的同时,一些合理的、有助于增进金融体系效率的竞争也遭到人为的遏制。与此同时,现行的合规性监管压制了金融机构开展中间业务的主观能动性。所谓合规性监管,就是规定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范围,要求金融机构只能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违规则要受到严厉处罚,处罚对象包括违规机构和机关责任人。这种合规性监管对于维护金融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种安全是以牺牲效率为代价的。特别是由于处罚时掌握政策及把握尺度的差异,及各金融机构在理解法规和执行时的差异,导致金融机构在开展中间业务时带有很强的被动性,造成各商业银行对中间业务的经营原则、经营范围掌握不准,完全由各行根据自己的理解实施,缺乏规范性和长期性,同时也不能很好的引导金融机构正确处理好中间业务开展过程中安全与效率的关系。
其二,金融监管的法规政策具有滞后性。多年来我国商业银行赖以生存的几大法规,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几乎很少涉及中间业务的风险防范问题,对金融机构不断推出的中间业务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持,对新工具、新品种和新技术推广、运用所引发的法律责任等缺乏应有的界定。 虽然颁布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但没有配套的实施细则,更不用说对商业银行在开展中间业务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规范性管理。随着金融创新活动的增加,使得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区分日益模糊,业务定义逐步增多,这就对金融监管体制提出了新的要求,但在实际操作中,监管乏力。目前对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的竞争规则、收费规则、收费标准和监管办法等还没有,或是不完善、不健全,使得商业银行在中间业务竞争中的风险太大。为了保证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平衡发展,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中间业务法规,增强基层央行监管的可操作性。
其三,被动的事后监管突出了中间业务发展的负面效应。监管部门只注重对金融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批评、处分、处罚,而不是对金融机构的合法有益的经营行为进行表扬、奖励;对金融机构各种超出现行规定的行为不是结合实际的进行具体分析,加以疏通和引导,而是不加研究的予以堵截和取缔。监管部门总是在出了金融风险以后再去充当“消防队”,而不是在风险发生前,积极主动加强监管去控制。这种情况之下,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风险效应无疑被放大了。
(四)风险量化管理工作几近空白
商业银行在进行中间业务活动时的风险控制是极为关键的事情,要做到有效的控制风险,首先就应该对风险程度进行分析,计算各种业务品种风险的大小、本银行所能够承担的风险程度等。商业银行用于度量各种中间业务风险的体系应该是健全而精确的,风险度量及风险度量的处理过程应足够健全,能精确的反映银行所面临的多种类型的风险,为银行决策者提供一个准确的风险度量标准。但在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的中间业务过程中,几乎很少考虑中间业务的风险,更不用说对中间业务风险进行度量,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主要是经营管理者对中间业务的风险没有超前的意识及理论分析的落后。
五、国际银行业中间业务风险管理的经验借鉴
国外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己有几十年的历史,其对如何开展中间业务有着丰富的经验,同时各国也在实践中积累了大量中间业务风险管理控制的经验,都对我们有着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西方国家商业银行在70年代以前业务比较稳定,在经营管理上主要关心的是如何加强对资产负债谨慎管理的问题。70年代以后,中间业务的发展使商业银行面临着新的风险,对中间业务的风险管理成为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西方国家商业银行对中间业务的风险管理从最初的一般管理、杠杆管理、巴塞尔协议的静态规则管理,发展到现在的以资产组合理论、期权理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等为依据的新型风险管理方法,形成了包括市场风险披露机制、风险价值理论(VaR)、信用风险披露机制、风险预警机制的风险管理体系,从测算静态的中间业务发展状况发展到建立积极的动态金融风险管理系统。
(一)国外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风险管理模式
1.董事会直接负责的风险管理机制
董事会负责风险管理战略的制定,通过专门机构,如风险审计委员会(常设机构为风险审计部)或稽核委员会(稽核部),对全行的各类风险进行全面监测。现代风险管理系统强调风险管理部门既要与各业务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和信息畅通,同时又十分强调风险管理部门的独立性和对风险管理的全面系统性。风险管理决策与业务决策的适度分离,改变了风险管理决策从属于以盈利为首要目标的业务决策的传统管理体制。同时,以独立风险管理部门为中心的银行高级管理层则建立另一套风险控制框架,实行风险的自我控制与管理。组织机构上,一是设立对中间业务风险进行控制的管理部门;二是设立对业务部门、管理部门的各类风险进行全面管理的部门,如稽核部或内部审计部,对CEO负责。内控机制上,规定内部严格的中间业务操作规章,严密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对中间业务风险的科学量化方法。
2.科学的风险管理模型
随着信息技术和计量经济学的发展,国际先进银行的风险管理广泛运用了数理统计和分析模型。在市场环境较为成熟且积累了庞大而健全的数据库的条件下,这种经大量真实历史数据验证和调整的各类风险管理模型,能够较为准确地预测、监测和度量银行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能够监测银行内部的道德风险,从而大大提高了中间业务风险管理能力和效果。
3.适宜的法律制度环境和完善的内部法律风险控制制度
在宽松的金融监管法律环境下,金融监管当局奉行“法律无明文禁止即许可”的监管理念,大大促进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创新和发展。但是宽松的监管法律环境并不意味着西方国家法律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开展的自由放任。长期的监管实践和银行立法的发展,西方国家逐渐确立了一个明晰的银行监管法律框架,覆盖了从银行成立到银行倒闭的全过程,保障了银行合法经营的权利,也保障了监管当局依法有效监管。银行自身则通过完善的内部法律风险控制制度保障中间业务的发展,并重视内部法律机构的建设及其职能的发挥。
(二)国外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风险管理方法
1.针对银行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关于银行信用风险(包括中间业务产生的信用风险)的计量和管理特别强调银行内部评级方法,内部评级方法已成为商业银行风险控制与管理的重要方法,它是在归纳了由于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款责任而造成的损失风险后对特定贷款进行的评级。风险评级是银行揭示贷款风险的主要指标,是一种有效的信用风险管理工具,多用于信贷风险管理的一个或几个领域,包括指导贷款的受理、贷款组合和管理报告,呆账准备金或资本金充足性分析、利润及贷款定价分析,作为参数来建立正式的贷款组合风险管理模型等。内部评级方法的优点在于加入了外部评级通常不能得到的客户信息,比如银行可以监督客户的账目,了解贷款的保证与抵押情况,还可以对单个中小型公司通过内部评级进行信用质量评估,可以对没有评级的大客户通过详细的分析后进行评级。巴塞尔委员会鼓励各银行进一步开发和强化内部信用风险管理的方法和测量风险的技术,而不要过多地依赖于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评估。此外,内部信用评估方法与资产组合信用风险模型有许多类似之处,不断精确的信用风险管理技术为进一步应用资产组合信用风险模型估计资本充足率铺平了道路。
2.风险价值法(VaR)
在各种市场风险管理方法中VaR方法近年最为引人瞩目,目前己有超过1000家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把VaR方法作为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管理的手段,许多银行和法规制定者开始把这种方法作为衡量风险的一种标准来看待。VaR的实质是,在正常的市场条件和给定的置信水平(通常是95%或99%)上,在给定的持有期间内,某一投资组合预期可能发生的最大损失。或者说,在正常的市场条件和给定的时间段内,该投资组合发生VaR值损失的概率仅为给定概率水平(置信水平)。
3.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法(RAROC)
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是收益与VaR值的比值。银行用这种方法对其资金使用进行决策时,不是以盈利的绝对水平作为评判基础,而是以该资金投资风险基础上的盈利贴现值作为依据。投资收益与风险之间存在着高度的负相关关系。银行作为经营风险的企业,对投资亏损及其后果十分敏感。但是,承担风险是盈利的前提。商业银行存在与发展的关键是,在风险与收益之间寻找一个恰当的平衡点,这也是RAROC的宗旨所在。决定RAROC的关键是潜在亏损即风险值的大小,该风险值越大,投资报酬贴现就越多。RAROC可用于业绩评估,如果交易员从事高风险的投资项目,那么即使利润再高,由于VaR值较高,RAROC值也不会很高,其业绩评价也就不会很高。巴林银行倒闭、大和银行亏损等事件,都是由于对某一个人业绩评价不合理所致。即只考虑到某人的盈利水平,没有考虑到他在获得盈利的同时承担的风险而对其进一步重用的结果。RAROC方法用于业绩评估,可以较真实地反映交易人员的经营业绩,并对其过度投机行为进行限制,有助于避免大额亏损现象的发生。
4.全面风险管理模式
全面风险管理是指对银行内部各层次业务单位,各种类风险进行通盘管理,这种管理要求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及各种其他风险,以及包含这些风险的各种金融资产与资产组合,承担这些风险的各个业务单位纳入到统一的体系中,依据统一标准对各类风险进行测量、加总,且依据全部业务的相关性对一风险进行控制和管理。这种方法不仅是银行业务多元化后银行本身产生的一种需求。
5.资产组合调整
资产组合调整是银行吸取证券投资组合经验而发展出的一系列方法,它是在不提高成本的前提下,对已经形成的资产组合进行科学调整,以达到利润最大的风险管理方法。这些方法主要包括贷款证券化、收购兼并、信用衍生产品,等等。
六、强化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风险管理的对策
在开展中间业务的过程中,使收益最大而损失最小是商业银行防范中间业务风险的根本目的。全面认识风险只是风险管理的一个良好开端,正确评估风险为风险防范提供了目标,要想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关键是做好风险防范。
(一)增强商业银行对中间业务的风险意识
我国商业银行面对外资银行的竞争压力,必须转变经营观念,增强中间业务发展中的创新意识和风险意识,加大中间业务开拓创新的力度,提高竞争能力。
1.正确理解中间业务的发展与风险控制的关系
积极开拓中间业务已成为现代商业银行发展的必然趋势。从某种意义上讲,现代商业银行的发展史就是金融业务不断创新的历史。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普遍存在着创新慢、服务大同小异等弊病,很大的原因就是在较长的时期内,我国商业银行在经营观念上存在着偏差,没有对自己的业务发展进行准确定位。受传统银行经营理论影响,我国的商业银行普遍只重视开拓存贷业务,而未能从经营战略的角度来考虑中间业务的发展。现在国内商业银行虽已意识到发展中间业务的重要性,但仍然缺乏创新意识和风险意识。当前我国商业银行要提高自己的竞争能力,就必须在中间业务的开拓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而加强风险意识又是中间业务良好发展的保证,为此,应加强中间业务的系统管理与长远规划工作。商业银行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对中间业务的研发、推广等作出科学、合理、系统的规划和部署;要加强市场调研,明确市场定位,把握中间业务发展趋势和规律,根据中间业务发展战略要求,合理配置资金、技术和人力等资源,建立健全中间业务开发推广组织体系,统一协调好中间业务产品的研发、推广工作:要建立健全中间业务产品的管理制度和运作程序,逐步改变中间业务目前存在的业务水平低、条块分割、管理分散、协调配合不当、难以形成合力的局面,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分层次地推进中间业务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2.正确认识中间业务的风险
随着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不断创新和发展,风险已不容忽视。首先,由于社会发展的复杂化和经济活动的国际化,原有简单的以存贷款为内容的银行和客户之间的债权债务双边关系已无法反映多边信用关系,商业银行为满足社会经济活动对信用中介的需要推出了大量以扩大信用中介范围为内容和特征的担保、承诺、承兑、信用证等中间业务都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其次,随着金融的自由化和金融市场的国际化,金融业竞争日趋加剧,商业银行的竞争环境变得十分严峻。比如,由于直接融资的发展,商业银行的大量存款流入股市、债市,严重影响了贷款业务的开展,降低了利差收入。商业银行在传统业务上受到了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国外同业的严重挑战,为了稳定自己的利润水平,提高自身的盈利能力,不断推出代理类中间业务。由于风险总是和收益相伴而生,所以,在代理租赁和代理融通业务中,仍需垫付资金,尽管在性质上是代理业务,不承担风险并拥有追索权,但风险仍是客观存在的。第三,由于金融监管的加强和银行经营风险的增加,商业银行为规避监管的限制或为规避风险,加大了表外业务的发展。尽管表外业务不等于中间业务,但表外业务作为中间业务中的一种特殊的、有一定风险的业务,丰富了中间业务的内涵,同时也给商业银行对风险的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强化商业银行对中间业务的风险防范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和商业银行自身的管理水平有限,相当程度上制约了商业银行在从事中间业务过程中接受新的风险管理理念和运用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有效评估和防范中间业务风险。为此,我国商业银行必须强化对中间业务的风险防范,以保证中间业务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1.提高中间业务和风险控制人才的专业水平
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高素质金融人才是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的关键。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种类繁多、涉及面广、服务内容复杂、服务领域宽,中间业务涉及到金融、财会、法律、税收、资产管理、工程等多项领域,要拓展中间业务领域,满足客户的多方面需求,就必须有一支包括各类专门人才的复合型队伍。目前,中间业务专业人才的不足与拓展业务的迫切性形成了十分突出的矛盾,我国商业银行迫切需要优化人力资源配置。
首先,要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对不同层次的人员安排不同的学习内容,提高现有员工的业务素质,以适应业务的急需。同时从现有的从业人员中选拔学习成绩好、综合素质高的优秀人才进行培训,重点进行中间业务知识以及外语、计算机、经济理论及公关艺术等方面的培训,从事中间业务创新的专业工作,以利于防范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其次,可以从社会和大专院校,从沿海发达城市的商业银行甚至国外,引进一批具有较深理论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中高级金融人才,从而提高整个中间业务队伍的素质。再次,建立中间业务新产品开发部,树立“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既要研究市场状况和市场需求,又要研究国外同业的产品动态和产品开发经验,培养出一批开发中间业务的人才。
我们要认识到是否拥有优秀的人才是现代金融企业兴衰的关键,因此要善于发现和培养人才,制定具有前瞻性的人才培养计划,还要积极吸引和留住人才,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金融企业实行与绩效挂钩,与责任和风险相称的薪酬制度,打破企业内部的平均主义。总之,要全面实施人才战略,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是我国商业银行应对入世挑战的紧迫任务。同时还要合理使用和管理人才,建立知人善任、人尽其才的用人制度,逐步实行金融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的公开竞聘,破除“官本位”。只有有了高素质的人才,中间业务才有了发展的基础条件,我国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才会得到迅猛发展。
2.加强中间业务创新和风险防范的国际合作
我国加入WTO后,对外开放度不断提高,金融风险也往往和涉外业务相联系,所以,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中间业务中,必须提高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学习国外银行风险管理的先进经验,加强国内商业银行在中间业务创新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国际合作。首先,通过央行、银监会或银行同业协会的协调作用,规范同业在中间业务领域的竞争,防止不公平竞争现象的出现,使我国商业银行根据自身经营特色的强弱差异,有选择地确定自身中间业务重点发展的差异化竞争战略的逐步形成;其次,鼓励国内外商业银行发展代理行关系,利用双方的信息和信用优势,大力开展对客户的各种信息和信用咨询业务;再次,大力发展国际业务中的信用证、银行保函、国际托收、汇款和押汇业务,并根据国内外客户的需求适时开展国内、国际保理业务和国内信用证;最后,发展国内外培训工作,通过到国外培训和聘请国外专业人才到国内任职或当顾问的方法,推进中间业务的创新和风险控制工作规范而健康地发展,增强我国商业银行的综合竞争能力,逐步与国际接轨。另外,随着人民币利率和汇率的逐步市场化,分业界限逐步模糊,商业银行可不断拓展与利率和汇率有关的衍生工具业务来为风险防范服务。
3.加快中间业务风险防范的现代化进程
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在银行业的广泛使用,各种金融产品的形态不断改造、创新,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创新产品的开发和风险防范技术的运用越来越离不开科技的支撑。
首先,商业银行要充分发挥银行网络资源优势,建立个人信用、企业信用、中间业务开发和风险评估的数据库,形成大型信息网络,提高网络运行质量和效率,为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创新提供信息支持和技术支持。比如,利用银行信息处理技术及数据库技术,发展代客理财和企业财务顾问业务以避免信用风险:利用新开发的电子清算系统为大客户提供销售结算网络服务以避免系统性风险;利用信用评级系统提供的服务以避免操作风险。其次,要利用银行网络资源优势,建立全国联网的信用卡组织体系,并根据市场和客户的需求,学习国际上“零余额账户”的经验,发展个人现金账户管理的中间业务创新,以避免违约风险。再次,是利用银行网络资源优势,建立中间业务信息处理中心,避免潜在风险。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创新产品后,还必须向客户推广应用,受到客户的青睐,才能获得最大的收益。这就需要有力的信息技术支持,在市场和客户之间建立良好的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进行有效的信息交流和沟通。因此要建立中间业务创新信息披露制度,增强创新信息的透明度。商业银行必须积累必要的信息数据,建立先进的风险管理系统和评估系统,降低某些潜在的风险。
4.建立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风险的内控机制
首先,要完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内部操作制度,制定与中间业务相关的内部授权制度,按照业务品种、风险程度高低、金额大小、操作程度难易等标准来界定相应银行内部的各级权限,确定分、支行经营种类与额度;建立有效的核对、监控制度,对各种账证、报表定期进行核对,对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等有形资产及时进行盘点,对柜台办理的业务实行复核或事后监督把关,对授权、授信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等。其次,建立监控各类中间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商业银行应当实现经营管理的信息化,建立贯穿各级机构、覆盖各个业务领域的数据仓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做到及时、准确提供经营管理所需要的各种数据,并真实、准确地向监管部门报送报表资料和对外披露信息。第三,对具有信用风险的或有资产和负债业务实行统一授信管理。对或有资产业务实行统一的资本金管理,注重对交易类业务的头寸管理和风险限额控制,同时完善对客户的信用评级制度。第四,建立有效的中间业务内部审计制度。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对中间业务的风险状况、财务状况、遵守内部规章制度情况和合规合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独立审计,并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实施全面的监控和评价。第五,建立新产品立项、验收制度。新产品的开发应进行可行性研究,按照管理权限报上级行审批、开发、验收,验收合格后正式投放市场。实现中间业务产品开发的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开发的金融产品真正满足客户需求,实现预期效益目标。基于中间业务的风险类别和风险程度各不相同,商业银行在对中间业务进行风险控制时,还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加强统一管理,有的放矢地选择控制措施。
(三)深化监管部门对中间业务风险的监管
尽管中间业务的吸引力在于它可以有效的规避风险,但中间业务面临风险同样需要监管当局高度关注。目前,我国应把金融监管作为金融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为我国应对入世挑战建立一道安全网。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保持金融稳定,是顺利推进金融发展的基础,银行的监督机构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充实监管力量,转变监管理念,切实把工作重心从审批事务转移到对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以及金融业务的监管上来。
1.按照《巴塞尔协议》Ⅲ制定中间业务的监管标准
《巴塞尔协议》Ⅲ将所有表外业务都包括在衡量资本充足率的指标中,而且把表外业务进行了分类,并于规定了不同业务转换为表内资产的风险程度指标—信用转换系数。通过这个系数可以把各类表外业务折算成表内业务金额,然后根据表内同等性质的项目确定风险权数,用这些权数将折算出的金额进行加权汇总,从而得出风险资产总额,最后按标准资本充足比率确定这些表外业务所需分配的资本数量。这就使表外业务与资本充足比率要求挂起钩来,从而将其纳入《巴塞尔协议》Ⅲ资本充足比率体系。这其中的关键在于对表外业务的分类和转换系数的确定,我国中央银行应参照《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对应确定我国中间业务的风险转换系数,从而建立一套完整的监督指标体系,以便对中间业务的经营风险进行量化分析。
2.严控中间业务市场准入关
由于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风险“非零性”的特性,监管部门应严控中间业务市场准入关,即金融监管当局要根据市场发展变化以及客户的需求,做好有关中间业务审批或备案工作,推动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开展。首先,监管部门应严格审查拟开办业务品种的风险性和防范措施、成本和收益预期、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配合情况、业务支持系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等资料的完整性;同时,监管部门应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金融业发展状况、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机制及自身监管能力来确定是否允许商业银行拟开办的业务品种。监管部门的工作应提前介入,通过严格的市场准入关,把中间业务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不把风险带入市场。
3.强化信息披露监管
由于中间业务本身固有的特点以及现行财务报表固定模式的限制,使得它既不能在财务报表以外作充分揭示,又无法在财务报表内作正式披露。目前我国仅将中间业务以注释或附录形式反映在财务报表上的做法已不适应加强对中间业务监管的要求,因此,应尽快制定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专项报表,商业银行应定期报送。可以考虑改进现行财务报表结构模式,使之符合充分揭示金融衍生工具信息的要求,或是增加若干充分披露金融衍生工具信息特殊需要的补充财务报表。改进后的财务报表应能反映以下中间业务内容:第一,对己发生的金融衍生交易等中间业务,规定最低信息披露内容,如工具名称、金额、交易条件、发生日期等;第二,对于某些能够合理确认和正确计量的中间业务,可作为正式财务报表项目,正式反映其较为详细的信息,如债权金额、估计的标的价格、变动损益、未来可能的利益或损失等;第三,在财务报表日对金融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要进行再确认和再计量,同时对某些信息予以披露。
4.建立完备的中间业务监管法规
随着金融创新活动的增加,使得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区分日益模糊,业务交叉逐步增加,这就对金融监管体制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我国关于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监管的有关法规还不系统完整,不详细充实。可考虑在《中央银行法》及《商业银行法》中增加有关针对中间业务监管的内容。在具体的监管过程中,首先,监管部门应根据银行业务能力、财务状况等对参与中间业务经营的商业银行进行资格方面的审查认定,在市场准入阶段就严把质量关。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能力、财务状况、管理素质和治理结构以及高级经理人员的风险防范水平对参与中间业务的商业银行进行资格认定,从而在市场准入环节降低风险度。其次,对于衍生金融产品等中间业务,还应根据资本额的大小规定持仓限额,制定合理的保证金比例。同时规范交易所内部管理,完善交割、清算制度等。第三,要加大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监督检查的力度和频率。监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采取现场稽核和非现场稽核相结合的方式,并以非现场稽核为主,一是在非现场检查中增加中间业务的监控指标;二是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中间业务进行现场检查,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第四,在目前我国金融法规及金融风险的防范机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监管部门通过法令限制商业银行在一定范围内参与中间业务活动很有必要。同时,在某个金融机构因突发事件发生危机时,监管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迅速注入资金或进行干预,以防金融市场过度震荡。
5.建立科学合理的中间业务风险监管体系
首先,对中间业务的风险监管实行“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商业银行开办中间业务的风险和复杂程度,分类制定不同的风险系数和费率系数。如加强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资本充足率的管制,根据对象、内容的不同,制定相应的资本充足率,以规避其可能带来的业务风险。其次,要根据审慎原则,加强中间业务的风险监测和控制,从市场特点和产品特点出发,适时调整有关风险系数,做到动态监管风险,改善金融监管方法,提高金融预测及化解风险的能力。第三,随着中间业务广泛的开展,商业银行逐步向证券、保险等多种业务渗透,这就要求我们实行监管体系的改革,以适应监管国际化的需要。同时,通过强化监管,还可以促进金融机构内控体系的建设,建立一套健全、有效的内控机构。此外,建立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信息透明度,恰当的利用市场力量约束金融机构行为。
(四)优化中间业务发展的外部环境
我国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正处于起步阶段,存在明显的不足之处,因此,加强管理,努力营造有利的发展环境,对于促进中间业务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发展中间业务必须以完备的金融市场和良好的金融环境为依托,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相应的管理法律、法规,促进公平、高效竞争,引导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积极、稳妥、规范的发展。在西方,中间业务能够成为与资产负债业务并驾齐驱的银行三大业务之一,是与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分不开的。西方国家从《银行法》、《投资公司法》、《证券交易法》到《信托法》、《期货法》等法律体系,对银行中间业务都有全面详细的规定 。在我国,长期以来却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引导和规范银行中间业务。
中央银行应为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提供政策支持,应更多的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根据各个阶段的不同情况对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实行备案制或审批制(已在《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有所涉及)。建议出台一批完整的中间业务法规、管理制度、收费标准以及中间业务发展规划来规范中间业务的经营行为,使商业银行做到中间业务收费有据,避免银行高成本、高风险、低收益或无收益,使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要改变商业银行自发状态下开展中间业务存在的种种问题,减少业务竞争中出现的一些不正当手段,影响业务拓展,努力使我国中间业务积极、稳妥、规范的发展。
2.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市场的公正、市场的效率、市场的完善、参与市场竞争的合法权益,都需要信用的支持和保障。中间业务虽然相对于资产负债业务来说,风险较小,但是也同样存在风险。因此应尽快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一套完整的评级体系,培养社会信用意识,从而提高整体的社会信用水平。
首先,加强信用立法,构建金融安全保障机制。法律是维护信用的利器。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都有诚实守信的法则。经济活动中最主要的是对信用关系严肃性的维护,而信用关系的维护,有赖于法律体系的规范和约束。但是,在法律体系中,还没有全面系统的体现信用经济的要求。加强信用立法,应依照WTO的有关规则,制定信用法律规章,以约束和打击恶意违约、逃费债行为,使其在法律面前付出沉重代价。
其次,实行信用公示制,建立管理、评价和披露机制。实行信用公示制,首先应建立起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体,以科技网络为依托、适应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网络体系。以统一数据采集、统一编码和格式、统一软件开发、实现信息共享、定期公布披露为原则,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系统、银行登记咨询系统、统一的银行帐户系统、所有开户企业和个人的资信、信誉反馈系统等,实现所有金融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可以随时查询到与其有信贷关系的企业和个人的资信情况和信用状况,形成集权威性于一体,“一网览尽”的社会信用监管体系。
再次,构建以同业公会为主体的企业信用评审机构、制订企业和中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探索建立与相关部门间联合的信用信息采集与信用评价体系,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将分散于各金融机构的信用记录集中管理。对守信和信誉好的A类企业,或不守信、恶意逃费债的企业以名单的形式分别在网上和当地媒体进行公示,达到保护守信者、惩罚失信者、警示企图违约者的目的。
还有,强化政府职能和行业监管,健全信用约束体制。一是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有计划的出台完善信用机制的政策;二是推动各经济主体参与守信,使企业、个人、中介机构融为一体,相互依存,共谋发展;三是建立正常的信用机构。建立以质检、工商、审计和新闻媒体为一体的监管网络,形成制度,规范经营,净化信用市场,提高信用质量。同时,抓住各经济主体,实施全程信用监控,发挥“裁判员”作用,筑起信用安全“堤坝”。
总之,必须把增强信用观念,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社会信用提到重要的位置上来。当前,中国人民银行正着手在原有的信贷登记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和企业的征信制度。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社会信用还要靠综合治理,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使具有良好信誉的企业和个人充分享有收信的益处和便利,使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和个人付出代价,声誉扫地。
3.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商业银行无视成本、盲目追求市场占有率或争取存款而在中间业务的开展中进行不正当竞争,对中间业务少收费或不收费的行为,势必会对整个竞争环境造成损害,并且不利于自身的发展。商业银行应从长远利益出发,遵守市场规则,共同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首先要规范中间业务定价,合理收费。中间业务定价要体现成本补偿、风险补偿和收益性原则,考虑成本、风险和收益的关系,使收益能够弥补成本,收费水平与风险程度相适应。我国政府和人民银行要制定中间业务收费管理办法,明确商业银行对中间业务进行收费的权利,积极发挥中国银行同业协会的作用,协商制定中间业务的费率标准,杜绝不合理收费的现象,防止恶性竞争,进一步规范银行业中间业务的发展。日前,我国正在着手进行对商业银行从事的中间业务进行定价的工作,可以相信在不久将会陆续公布不同中间业务的统一收费标准。同时,中央银行要加强对中间业务的调控,对金融机构之间的不合理竞争予以协调管理,督促其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和制度规定,保障中间业务市场的公平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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