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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下互联网金融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发表计算机经济论文

分类:计算机职称论文 时间:2014-06-21

  论文摘要:当下,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是,不能放任任何形式的金融诈骗和犯罪,促进正常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市场需要互联网金融发展提高资金的配置效率,在其创新萌发初期,若对其过度监管,可能会抑制参与主体的创新能力。

  一、促使我国商业银行不得不优化其传统运营模式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体系是相互渗透,不是相互排斥,二者应该是市场竞争的平等主体,彼此间既有竞争也有合作。也就是说,目前商业银行要客观评价互联网金融公司的优势与不足,并结合自身优势积极应对互联网金融可能带来的挑战,以便更好地参与整个金融市场的竞争。阿里巴巴小额信贷飞速发展的秘诀在于其拥有海量顾客数据信息与比较便利的网络交易平台。在云计算、大数据时代,传统商业银行要巩固其原有份额并拓展新兴业务,就应顺应市场发展潮流积极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这不仅可以有效推进银行本身累积客户数据信息,而且有利于识别互联网金融风险并及时有效地控制其风险,形成互利共荣的既竞争又合作的良性循环。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创新,只不过其空间多在互联网平台。而互联网是一个开放的、普惠性质的平台,没有很高的进入门槛,受众群体非常广泛,甚至可以说人人都已经被互联网化了,尤其是在手机已经被普及的时代。因此,真正的金融创新无论如何都离不开已经被互联网化的一代人、几代人。传统金融机构如果不抓住发展机遇,失去互联网金融创新契机、固守大客户、垄断性地提供服务,在市场份额有限、蛋糕一定的情况下,被淘汰出局将不可避免。在创新和不断创新基础上,电子商务企业有了生存的基础。与此同时,基于互联网技术的电子支付也跟随电子商务交易需求不断创新。①支付宝和淘宝网旗下的阿里金融成为引领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先锋。从最初的支付创新开始,已经摆脱传统金融监管体系的约束,创造了与众不同的金融服务方式,比如设计支付宝钱包,代替传统商业银行活期存款账户,利用余额宝等工具,将支付宝钱包和货币市场基金连接,集大众之散钱在货币市场充分寻找货币的时间价值,创造比活期存款账户高得多的收益②。淘宝的商家很多都是个体户等小微企业,在传统商业银行无法享受快捷的贷款服务,原因是没有传统商业银行要求的诸多条件———完善的资产负债表、漂亮的现金流量表等等。淘宝则有这些商家的交易记录,有最真实的交易数据。以此为契机,只要是规范经营的小微企业,都可以获得小额贷款。但谁为这些风险做担保?中国平安集团作为传统保险企业看到了创新机会,和淘宝联合推出“小额信贷+保险”服务,其本质就是信用保险。可以预期,这一创新的市场潜力非常可观。

  二、互联网金融面临的特殊风险

  第三个问题是,互联网金融面临哪些特殊风险?互联网金融提供的是创新型金融产品,除了面临传统商业银行存在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利率汇率风险外,还面临技术、业务、法律等方面的特殊风险。〔13〕

  1.互联网信息技术引起的技术风险首先是系统性的安全风险。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是计算机网络,相关软件系统与电脑程序对互联网金融健康快速发展至关重要。因此计算机软件系统、互联网络技术等的安全性将直接影响互联网金融的有序运行,显然,影响互联网金融最重要的技术风险就是计算机软件与互联网的相关核心技术。据赛门铁克2013年发布的《揭露金融木马的世界》白皮书透露,2012年网银木马攻击了横跨亚洲、欧洲与北美洲的600多家金融机构,它一般通过后门程序携带入侵,具有超强的精确性与高度的复杂性。其次是技术选择风险。有效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基础是其技术解决方案,但互联网金融企业出于降低成本等利益考虑,选择的技术解决方案可能存在某些技术欠缺,从而构成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技术选择风险。最后是技术支持风险。计算机软件、互联网技术专业性强,需要企业投入大量的研发人员与资金开展研发工作,而且研发具有极大的正外部性,加之目前互联网金融企业规模一般比较小,经济实力有限,所以,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出于降低运营成本的考虑,基本上采用的是技术外包策略。由于自身不拥有企业运作的核心技术,一旦外部技术支持不能完全满足需求,将导致其不能及时有效地向顾客提供金融服务,形成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技术支持风险。而且目前我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互联网金融设备欠缺,大量依赖从国外进口相应软硬件,这对我国互联网金融业的快速发展极为不利。

  2.交易主体的业务风险一是操作风险。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操作风险一方面可能来自计算机的安全系统,另一方面可能是交易主体操作不当。就前者而言,操作风险包括互联网金融账户的授权使用、风险管理系统、互联网金融企业与顾客的信息沟通等,这些计算机系统本身的设计欠缺都将给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运行带来比较严重的操作风险。从后者看,若交易主体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操作规范与流程不熟悉,可能导致不必要的资金损失。因此,对交易主体进行必要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操作规范与流程培训非常必要。二是市场选择风险。即由于非对称信息的存在引发互联网金融企业面临不利选择与道德风险而产生的市场选择风险。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非常明显,在电子信息操作平台开展的相关金融交易活动,更增加了确认交易者身份、信用评价等方面的信息非对称性。另一方面,在非对称信息下,互联网金融市场可能出现格雷欣法则———“劣币驱逐良币”的非理性现象。由于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的是典型的虚拟金融服务,加之我国互联网金融企业质量参差不齐,顾客对各金融企业的服务质量不太了解,极有可能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现象,即高质量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被挤出市场,价格低但服务质量差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充斥市场,这将不利于我国整个金融业的有序健康发展。三是声誉风险。由于互联网金融通过电子信息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交易双方不像传统商业银行那样在柜台有形的市场进行面对面交易,更重要的是其交易平台控制权一般掌握在非金融企业手中,处于有效的市场监管之外,很难验证交易者身份信息与交易动机。目前我国社会征信体系欠缺,交易双方时常出现逆向选择并发生道德风险,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进而给交易双方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一旦由于某种原因或某些原因导致互联网金融企业出现交易安全问题,顾客损失惨重,社会影响恶劣,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声誉便大打折扣,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14〕

  3.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滞后引起的法律风险在我国互联网金融提供的是创新型金融产品,而目前我国的金融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都是针对传统金融活动的,规范约束互联网金融产品发展的相关金融法律法规滞后。更重要的是,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单独完整的法律法规规范制约互联网金融发展,尤其在市场准入、交易主体身份认证、维护顾客信息、确认电子交易合同的真实性、市场监管等方面极其欠缺,这为交易双方的责权利不明确埋下隐患,无形中增加了互联网金融交易的不确定性,提高了交易费用,对互联网金融的有序稳定发展极其不利。最近几年,虽然政府陆续颁布实施了《网上证券委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证券账户非现场开户实施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但同样是针对传统金融业务制定的,满足不了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需要。〔15〕

  三、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思路

  最后一个需要明确的问题是,互联网金融是否需要监管,需要怎样的监管?任何金融创新都能带来效益和风险,互联网金融亦无例外。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部分业务已经频发风险,主要是因为互联网金融风起云涌以及行业恶性竞争,而相关针对性监管措施缺位。以个人网络平台借贷为例,根据网络资讯平台调查结果显示,在接受调查的网络平台投资中,已有27%的投资者遭受损失。事实上,互联网金融是迅速发展的新兴领域,监管部门不能缺位,必须正视其风险,但同时又不能越位,实施过度监管。对互联网金融出台监管措施目前还需要一定时间的观察期,以便充分了解行业生态和动态。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本文初步有以下判断。

  1.互联网金融仍处于发展初期互联网金融是否需要监管、如何监管,目前尚不能下结论,需要持续观察一段时间。这是因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时间不长,已累积的互联网金融法律关系的实践尚不足以给立法当局提供充要条件。当下,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是,不能放任任何形式的金融诈骗和犯罪,促进正常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市场需要互联网金融发展提高资金的配置效率,在其创新萌发初期,若对其过度监管,可能会抑制参与主体的创新能力。

  2.互联网金融不同于传统金融,传统金融监管措施不适宜用于互联网金融传统金融需要强化监管。因为传统金融负外部性涉及面广泛,一旦一国或地区发生金融危机,就会迅速波及其他国家或地区,如2008年9月美国爆发的金融危机。因此对传统金融的监管既需要国家与国家之间通力合作,更需要一国政府加强宏观监管。与传统金融相比,大部分互联网金融交易是一对一的,即使一方违约,其负外部性涉及面很窄,因此,互联网金融不需要当成传统银行进行监管,适宜的监管即能把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相反,若监管太严或按照对传统商业银行的监管模式监管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便失去了存在的初衷,因为其存在的价值即在于直接为中小企业、小微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做了传统商业银行不愿意做和做不了的事情,进一步优化了我国金融业格局,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来自监管层的信号也比较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士余认为,当前发展状态下,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重点是防范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行为,比如P2P不能有资金池,大型金融集团不能为自己设立的机构担保,伪造金融链等。目前一些企业借道互联网金融进行非法集资现象频频发生,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为了避免少数有不良行为的企业妨碍整个行业发展,很有必要综合运用多种政策措施引导其步入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当务之急是通过必要监管和清理,清除不合规的企业。

  3.目前宜主要倡导自律监管,适时推进立法进程以及政府指导等综合性监管模式前文论述,由于互联网自身负外部性有限和发展周期较短,没有必要借用监管传统商业银行路径,倡导自律监管,适时推进立法进程以及政府指导等综合性监管模式不失为上策。也即互联网金融需要综合性监管模式。进而言之,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到成熟之时,可以颁布实施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等,政府也要适时颁布相关专门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实施宏观监管。采取综合性监管模式有利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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