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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范文参考正确认识我国教育权威的评价影响

分类:教育职称论文 时间:2014-06-10

  论文摘要: 我国现阶段的教育权威的评价主体主要有两种。最主要的是以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为主体的教育行政评价活动。教育行政评价活动是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政策法规以及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活动实施全面领导和管理的总体要求,对辖区内学校的教育工作实施教育评价活动。

  关键词:教育权威,评价,矛盾,制度,教师教育研究

  本文选自《教师教育研究》由国家教育部主管,是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教育部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交流北京中心联合主办的全国性教育科学学术刊物。该刊于1989年创办,由我国著名教育家顾明远先生任主编。《教师教育研究》全方位地研究解决教师教育中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

  引言

  教育权威评价活动关系我国教育发展的正确方向。教育权威评价活动的具体主体是政府等机构,其评价的标准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教育权威评价活动中的矛盾是造成当前教育发展问题的重要原因,完善评价机制,确立制度权威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对策。

  建国60年来,特别是在近30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大发展的同时,教育事业也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在教育的普及程度,受教育人口规模的增长以及整个民族教育程度的提高等方面都是我国历史上任何一个阶段无法企及的。然而,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群众对教育的要求也逐渐提高且呈多元化,教育发展本身存在着一些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方面,甚至在社会上引起部分群众的诟病。

  我国是政府办教育,教育事业的主体主要是各级政府。因此,对于各级政府而言,教育发展所秉持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或者说,各级政府部门衡量教育发展的准则是什么?这不能不涉及教育评价活动,尤其是以政府为主体的教育权威评价活动。

  教育评价是教育改革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教育优劣的标尺。教育评价对加强教育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起到了积极推动和促进作用。可以说,没有评价就没有教育;没有科学的评价,就没有卓有成效的教育。因此,对现有的教育评价活动及格局进行理性反思,尤其在评价论的视域中审视教育权力、行政等部门开展的教育权威评价活动,有助于在理性思考的基础上,克服教育评价活动的盲目性,推进教育评价活动及教育的深入发展,以适应新的历史时期培养创新型人才的需要。

  一、当前教育评价活动的几种主要形式教育评价是教育评价主体对评价对象开展的评价活动。主体性是教育评价的基本特征之一。从教育评价主体范围看,我国当前教育评价活动存在着三种基本形式,即学校内部的教育评价活动、政府等机构的教育评价活动和公众的教育评价活动。

  (一)学校的教育评价活动学校内部的教育评价活动是我国教育评价的基本形式之一。当前对教育评价的界定也多是限定于学校内部的教育评价活动,其评价对象就是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

  学校内部的教育评价活动主要包括教师对学生的评价活动和学校领导层对学校工作的评价活动。学校内部教育评价活动的目的是强化教育教学效果和加强学校内部管理。学校内部评价活动的内容,最主要的是教师对学生的评价。教师从学生的学业成就、智力和能力、个性和思想品德等方面对学生做出评判。这种评价可以帮助学生发现自身的长处与不足,进一步完善自我。对教师来说,评价结论是对教师的基本素质、业务能力的反映,有助于教师进一步端正工作态度、改进工作方法、优化教学环节、提高教育教学效益。学校领导层的评价活动具体包括对教师、学生的评价和对学校的教务、后勤部门的评价。对教师的评价活动,一般通过教师任课班级的学生考试成绩、学生平时表现等方面,依据一定的评价指标体系,做出对教师的教育教学效果的评价。学校领导层以评价结论督促教师的工作。学校领导层对教务处、总务处等为教学服务的部门的评价,主要是对教务处组织和管理全校教学的工作,对总务处为教学工作提供后勤支持的评价,这有利于改进学校管理,提高学校运转的绩效。

  (二)政府等机构对学校教育活动进行的评价活动以各级政府、人大和政协等机构为主体对教育活动开展的教育评价活动是外部教育评价活动的基本形式之一。其

  中主要是政府的教育评价活动,也叫教育行政评价活动,“教育行政评价是依据政策法规以及政府对教育实施全面领导管理的总体要求,应用科学的技术手段,对各级政府(包括市、县、镇、区、村)的教育工作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1]。

  作为评价主体,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把对于人才培养的目标、方向和标准作为评价要求,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中明确提出,并借助于具体的评价指标体系,对包括学校在内的具体教育机构的教育活动展开评价活动。近年来,国家的“211工程”

  高校评估,教育部的本科教学评估等,都属于以政府为主体的教育行政评价活动。政府的教育评价活动是鉴定学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标准、是否具备培养合格人才的基本条件和能力的重要手段。

  教育行政评价活动能区分不同学校办学水平上的差异,促进学校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办出特色,增强办学效果,为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此外,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教育工作的视察和监督也是一种教育评价活动。

  (三)公众的教育评价活动公众的教育评价方式是“无机方式”[2]。在黑格尔的表述中,“无机方式”就是一个社会群体内的成员没有经过某种程序的组织而表达他们意志和意见的方式。

  最初,公众的教育评价往往以个人自发的、分散的形式表达各自对教育的看法,这时的意见是分散、零碎的。对于教育中存在的焦点问题的共同关注,使这种分散、零碎的意见逐渐集中于其中一个或几个方面,从而在关注者中产生共鸣,形成较为集中的社会舆论意见,表达了公众对于共同关注的教育问题的评价。社会舆论意见有多种传播方式,主要方式是民间的口头传播,各类报刊杂志、电视、电台、网络媒体的报道、讨论等。当某种社会舆论意见被更多的人接受和认同时,就会形成一股强大的社会舆论洪流。当前社会上对于教育公平问题的关注,就是由自发的、分散的看法逐渐形成的一种强大的社会舆论,表达着人们对于教育公平性的关注,更期待去除教育活动中的不公。公众的教育评价活动的倾向性影响着公众的判断,推动着决策部门采取措施,朝着舆论所代表的社会群体的意愿的方向发展。社会舆论在推动政府对义务教育阶段学费由减少到免除的决策过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学校内部的教育评价活动、政府等机构的教育评价活动和公众的教育评价活动分别从不同的主体视角开展教育评价活动,各有优势,不能相互替代,但也各自存在着不足。

  二、教育权威评价活动的主体评价论视域下将以政府等主体的评价活动定义为教育权威评价活动,其主体就是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和机构。

  (一)教育权威评价活动的实际主体是全体人民群众物质资料的生产活动是人类最基本的活动,社会群体是人类社会生产劳动的产物,其产生以人类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

  因此,在社会群体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是在生产劳动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文化关系等都以社会经济关系为基础。以教育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不可能孤立存在,总是和经济、政治的内容交织在一起,共同构成社会关系内容的多样性。在一个特定的社会群体内,教育关系和社会的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所维系的社会群体往往是同一的。作为人类自觉的、有意识的活动,教育活动直接起源于并服务于人类的生产活动和社会生活。教育活动满足了社会群体的生产和生活的教育需要,同时也满足了社会群体政治生活、文化生活发展的需要。因此,开展教育评价活动的实际主体就是一定的社会群体。

  在我国,人民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因而广大人民群众是我国教育评价活动的主体。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是为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在教育发展方面的需要。新中国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广大人民群众对于教育的需要有着不同的具体目标。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人们对于教育发展的需要也有具体的目标;同时,由于社会的发展,不同社会群体逐渐出现了具体利益的分化,他们对于教育发展的期待也不尽相同。因此,就具体的教育需要而言,也要对不同群体做具体区分。

  (二)教育权威评价活动的现实主体是教育权威评价机构现代社会中,社会群体主体更多地以组织化的“有机方式”出现。在一个特定的社会群体中,总有一个居于最高地位的机构,由于能意识到该群体的根本利益,因而是该群体根本利益的集中代表者。

  教育权威机构在社会群体中居于最高位置,通常能够自觉地意识到所代表的社会群体的教育需要,即社会群体的教育利益。教育权威机构在意识到社会群体的教育利益后,通过社会群体内层层相叠的教育组织体系自上而下地传递教育利益的信息,使具体的机构和组织也能够了解社会群体的教育利益。

  教育权威机构利用在社会群体内的权威地位,能够做到整合社会群体成员的意志,统一和协调成员的行为,认识教育活动的意义。教育权威机构能够集中地代表社会群体对教育的需要和利益。在一般情况下,教育权威机构所进行的评价活动总被认为是从社会群体教育需要出发的,是以社会群体的利益为标准的。教育权威机构因其权威性使评价的结论具有对全体群体成员的约束力。教育权威机构的评价活动就成为社会群体主体对教育活动进行评价活动的现实形式。教育权威机构就成为社会群体主体进行教育权威评价活动的现实主体。

  我国现阶段的教育权威的评价主体主要有两种。最主要的是以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为主体的教育行政评价活动。教育行政评价活动是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政策法规以及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活动实施全面领导和管理的总体要求,对辖区内学校的教育工作实施教育评价活动。各级人大和政协也是教育权威评价活动的现实主体,他们的监督作用发挥了对教育活动的评价功能。

  三、教育权威评价活动的评价标准教育权威评价活动的评价标准,是教育权威机构所代表的社会群体的教育利益。

  在社会群体中,个体主体对于教育的需要在社会群体成员的交往活动中,逐渐转化成社会群体的教育需要。这种需要反映到社会群体的意识中,就转化为社会群体的教育利益,从而成为社会群体对教育活动评价的标准。教育权威机构作为社会群体的教育需要和利益方面的现实主体,一般会自觉地意识到社会群体的教育利益,这样,社会群体对教育活动的评价标准就转化为教育权威机构的教育评价活动的标准。

  这就要求教育权威机构要自觉地从社会群体的教育需要出发,以社会群体的教育利益为评价标准,来评判社会群体和教育活动之间是否存在价值关系,并估量其价值量的大小,进而根据教育活动对于社会群体教育需要的满足状况赋予其不同的意义。

  教育权威评价活动是教育权威机构对教育活动价值的反映,并逐步形成教育权威机构的教育价值观念。这些社会基本教育价值观念得到一定社会群体成员的认同,成为社会群体成员关于教育活动的思想和行为的标准;同时必然由此蕴有指导诸成员应当如何行为规则的涵义。这便成为教育的基本规范。教育的基本规范在具体的教育权威评价活动中又衍生出具体的教育规范,基本教育规范和具体教育规范构成教育规范体系。教育权威机构也必然接受和认可教育规范并依据基本的教育价值观念,外化为具体的教育路线、方针和政策,以及教育法律和法规,并设定相关指标,建立教育权威评价指标体系,使之成为教育权威机构进行具体教育权威评价活动的标准。教育权威机构就是运用教育规范开展对教育活动的评价活动。

  四、教育权威评价活动中的矛盾我国当前教育发展过程中的问题,某种意义上是教育权威评价活动中主要矛盾的展开和表现。教育权威评价活动中的主要矛盾有:教育权威机构的“两重性”之间的矛盾,教育权威机构内部层级之间的矛盾,优先利益和整体利益之间的矛盾。

  (一)教育权威机构的“两重性”之间的矛盾教育权威机构就是一定社会群体中的最高地位的教育机构,是一定社会群体教育利益的代表形式。

  权威机构一般能比较集中地代表其所属群体的整体教育需要和利益。教育权威机构所进行的评价活动被认为是从所属群体的整体教育需要出发,以群体的整体教育利益作为标准。另一方面,教育权威机构的成员是社会群体成员的一部分,他们也有自己的具体需要和利益,因此,由这些成员组成的教育权威机构同时也是社会群体中的一个具体的社会群体,也有自己的需要、利益。

  教育权威机构作为社会群体的一部分和作为一定社会群体的代表者之间,其成员的教育需要和利益与社会群体的需要和利益可能是不一样的,甚至是冲突的。由于教育权威机构在社会群体中的权威地位,可能在确定权威评价活动的评价标准时,以自己的团体利益代替整个群体的利益,使得评价活动产生偏差。

  (二)教育权威机构内部层级之间的矛盾在社会群体中,相对于教育权威机构,其他的机构都是非权威机构,他们共同构成社会群体教育组织体系。

  这个组织体系的中间环节的每一个非权威机构都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教育权威机构评价的权威性指令就是通过社会群体内的教育组织体系从较高层级依次向下传递,以整合社会群体的意志,协调其行为。正是通过权威评价信息在自上而下的层级间一次次传递,教育权威评价的结论最终能够发挥指导教育活动的作用。这符合社会群体的整体利益。

  教育权威评价的结论在传递过程中,因其与层级中的某一级的自身利益相左或部分冲突,很可能出现这一级的机构将自身的利益主观地和权威评价的结论结合继续传递,也有可能完全以这一级的利益取代权威机构评价的结论。这样,教育权威机构的评价标准在具体的评价过程中,被具体的教育机构以自身的局部利益的标准代替,从而使评价结果背离社会群体的根本的、整体的利益。

  (三)优先利益和整体利益之间的矛盾整体教育利益中,各种具体教育利益之间也存在优先实现的问题。

  社会群体的教育需要是在社会群体成员的个体教育需要基础上整合而成的教育需要体系,是社会群体的基本教育需要。社会群体的基本教育需要可以分解为不同方面、不同层级的具体教育需要。教育需要反映到教育权威机构的意识中,形成社会群体的教育利益。无论是基本教育利益和具体教育利益间,还是各种具体教育利益间,他们的地位是不平衡的,甚至还存在着矛盾。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存在着利益的博弈。教育权威机构应根据现实的条件决定优先实现某种具体教育利益。

  上述矛盾在教育权威评价活动中具有典型性,这些矛盾的存在使得教育权威评价活动可能背离人民群众根本的教育利益,阻碍教育的良性发展。

  五、解决的对策为了解决因教育权威评价活动带来的教育发展的问题,构建完善的教育权威评价体制和强化体制的权威是基本的出路。

  (一)进一步完善教育权威评价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教育权威评价体系是避免和克服现有矛盾的前提。第一,在涉及教育事业的同级立法、行政等不同部门间,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教育权威机构间,进行合理分权。第二,通过引入专业的中介评价机构,以公众的评价活动推动教育权威评价活动,构建专业化的教育权威评价机制。

  (二)确立制度权威,加强制度监督我国教育权威评价活动的开展必须从根本上确立制度的权威,以避免评价过程中的主观性、随意性。制度权威本质上是人们对于建立在一定社会的物质生产过程以及与此相适应的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关系的结构性和秩序性基础之上的行为规范的服从关系。制度权威的建立基于两个前提:第一,制度具有强制性,通过政治、法律的力量迫使人们服从制度。第二,当人们看到了遵守制度所产生的利益,自然强化了其遵守制度的自觉性。

  参考文献

  [1]姜凤华.谈教育行政评价[J].现代教育论丛,1998(3):14-15.

  [2]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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