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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论文发表论当下农民负担的合理性管理模式  

分类:经济论文 时间:2014-06-09

  论文摘要:农民负担的合理性,包括平等和效率两个方面,涉及三个环节:起点合理、过程合理、结果合理。起点合理指确定收费的集体选择规则合理,过程合理指依法征收过程有效率,结果合理指征收结果既促进了经济效率又最大限度保证了公平。

  本文选自《当代财经》本刊系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国经济类核心期刊、华东地区优秀期刊、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中国期刊方阵双效期刊,其四大主要学科(经济理论类,中国经济、经济计划与管理类。

  一、新时期农民负担的内涵

  取消农业税后,在城乡统筹一体化发展战略的推动下,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这时的农民负担是指农民、村级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承担的各类行政事业性费用和经营服务性费用以及农民依照法律法规所承担的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资金和劳务。从客观方面来看,农民负担是实实在在的物质支出、货币支出以及付出的劳动,没有这些实际的支出或付出,农民负担就无从谈起。在人民公社体制下,农村的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并由集体统一使用,组织集体劳动,农民个人只是集体经济组织内的生产者。当时收益分配体制下,先进行集体的和社会的扣除,后给社员分配,并不直接由农民承担负担开支。因而,农民没有切身的负担感受。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农村普遍实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随之,农民的身份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农民不再是单纯的集体经济组织内的生产者,而是相对独立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在市场经济中是理所当然的财产主体和市场主体,对土地享有充分的经营使用权,直接享受着经营所带来的利润。所以,农业经营上的变化引起了农民财产观念的变化,唤醒了农民的主体意识,使农民增加了对外来负担的敏感性。同时,在新的发展时期,尽管国家全面取消了农业税、乡村统筹费等,但是由于一些业务主管部门利用其垄断地位提高产品或服务价格,或强行搭售、销售,或强行服务收费,加上一直以来的城乡公共资源配置不均衡,以及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等,一形成了新型的农民负担即农民隐性负担。

  具体来看,农民负担是一特定的经济概念,是农民无偿地向社会提供的费用、产品和劳务的总和,又称农民社会负担。由于种种原因诱发了一系列的寻租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农民负担加重。第一、基层政府各部门利用职权四处创租、寻租或巧立项目寻求租金,或搭车收费寻租,或私自设卡滥收滥罚寻租。第二、一些业务主管部门寻租行为。这些部门利用其垄断地位提高产品或服务价格,或强行搭售、销售,甚至以次充好或假货,或强行服务收费。第三、重工轻农政策、维持村组织行为和城乡二元结构形成的农民生活负担支出等的农民隐性负担的寻租。

  当前,要重新认识和准确把握农民负担的新内涵,这是深入分析新时期农民负担问题的前提和基础。一方面,不能将农民负担的概念泛化,要在倡导给予农民以平等国民待遇的同时,培养农民自觉承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每一个国民都应承担的义务。另一方面,也不能把农民负担的概念范围过分缩小,要根据当前所处的历史背景、社会经济水平和发展阶段,按照科学发展观所要求的统筹城乡发展的方针,按照“以城带乡、以工补农”的发展战略,按照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均应享受国家改革开放成果和公共服务资源的要求来重新认识农民负担的新内涵。新时期,农民负担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其内涵、外延和重点都在发生变化,至少存在着四重含义:一是本应由公共财政支付,但却转移到农民或农民集体负担的农村基本公共服务费用,如:城市建设配套费和集镇建设配套费;二是本属于农民合法权益,但因种种原因隐含在不平等交换中的农民损失的收益,如:农民工、工农产品“剪刀差”;三是本可不用支出,但由于公共资源配置不均衡而比城市居民多承担的生活等费用,如:子女进城读书的陪读费、借读费和农民进城就医等;四是本应由农民或农民集体支付,但超出了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或集体承受能力的非自愿负担,如:新农村建设达标升级等。

  二、确定农民负担的合理界限

  1.必须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必须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相联系,有利于农民生产水平和生活质量的提高;

  3.必须正确估计农民对负担的承受能力,有利于农村安定团结和社会的繁荣。

  农民负担的合理性,包括平等和效率两个方面,涉及三个环节:起点合理、过程合理、结果合理。起点合理指确定收费的集体选择规则合理,过程合理指依法征收过程有效率,结果合理指征收结果既促进了经济效率又最大限度保证了公平。在不少学者的眼中,农民负担问题只是一个遵不遵守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问题,或者是现有经济利益的分配问题。实际上,政策问题和利益分配问题只有建立在健全的法制基础上,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

  三、新时期农民负担的认识误区

  部分基层领导干部认为当前农民已承担“零负担”,有的单纯地把“零农业税”看成农民“零负担”,实际上农民负担问题本身就不等同于税负担。免征农业税及其附加后,农民的税负政策意义上不再存在,这并不意味着农民不再有任何负担了。税负担只是农民负担的其中一种显性表现形式,现实中农民不只是税负担一项内容,而是还承受着其他不少费负担,农民负担还有更多的内涵。特别是在新的发展时期,尽管政策意义上的显性税负担取消了,显性费负担逐步取消、减免和降低,但是一些隐性的负担,如农民生活负担、维持村级组织行为的负担等,有所抬头,且比比皆是,呈现出加重的趋势。显然,“零农业税”不等于农民“零负担”。一些干部把农民负担简单看成农户负担,只要把农户负担减下来,农民负担就没有了。正因为如此,许多地方仅在减轻农户负担上做文章,而忽视了农民集体负担,致使许多农户负担往村级集体组织转嫁,虽然农户直接负担减轻了,但是农户的间接负担增加了,只不过是由直接负担转为间接负担、由显性负担转为隐性负担了。一些干部认为农村社区公共服务成本转嫁给村集体不是农民负担,不清楚村集体的原始积累和收入来自农民,农民集体与合作经济组织的负担最终也是农民负担;一些干部看不到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仍未摆脱通过土地征用、工农业产品剪刀差、城乡居民存贷差等手段攫取农业和农村资源的事实;一些经济发展较快地区的干部只看到地方财政实力增强,看不到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的困难和艰巨性。这些认识上的误差,将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基层干部抓紧抓好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识淡化,农民负担高压态势减弱,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弱化,给农民负担反弹埋下伏笔。

  因此,必须澄清新时期农民负担的认识误区,正确分析农民显性负担背后的各种隐性负担,深刻认识农民隐性负担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深刻认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复杂性、长期性和艰巨性,不断增强减轻农民负担的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

  参考文献:

  [1]杨灿明:关于我国农民负担的制度经济学解释,《中南财经大学学报》,2000(5).

  [2]刘五书: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原农民负担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2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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