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电子商务所依托的国际互联网是开放性的、全球性的,在网络空间中没有国界,没有距离,网上贸易在某种程度上是不受海关监督、控制的超越国界的贸易。在传统的贸易形势下,交易双方的关系简单明了,纳税人是明晰的、确切的,谁负有纳税义务比较容易确定。但在电子商务中,由于只有服务器、网站、电子货币、网上账号,整个交易过程是通过网络这一媒介完成,税务机关很难确定交易双方的真实身份。
近年来,电子商务成为一个热门话题,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电子商务作为信息时代的新的综合商务技术手段对税收带来了机遇,但同时也对传统税收原则税收征管提出了挑战。为此本文通过介绍电子商务与税收的基本知识,阐述电子商务对税收带来的影响,并提出一些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影响税收对策
引言
在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的今天,尤其是随着以计算机、通信和相关技术不断融合为标志的电子经济的兴起,企业开展各项经济活动所依赖的基本经济命题已发生了革命性变化。网络将打破传统经济下以国界划分的经济区域,而使所有企业都面对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冲击。生产商、中间商或批发商、零售商曾是传统经济流通的三个不可缺少的环节,随着网络的发展,流通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供求双方在网上直接见面,网上看样品、谈价格、签合同、支付货款,企业间沟通与协作的成本已不再高昂,有形资产在价值实现方式中已不再占据中心地位。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电子商务即将引发一场深刻的贸易革命以至经济革命。这场革命也必将对税收产生巨大的影响。
一、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在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由于数据传输速度较慢,与国际互联网出口连接的频宽较窄;网络供应商基本都处于亏损的状态;网上安全认证的可信度不太高;网上支付体系的不完善;许多企业对电子商务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物流送配方式的发展滞后;有关法律制度的缺位等等原因,使用互联网的人数2000年只有1000万,其中直接从事商务活动的只有15%。但是,随着中国政府对电子商务的重视,并且制定了《电子签名法》等相关法规后,电子商务在中国得到了快速发展。来自艾瑞市场咨询公司资料显示,2004年中国有500多万人在网上进行购物,总规律达45亿元,未来会接近100%的增长。另有数字显示,全球电子商务的营业额在2003年时是1万6千亿美元,到了2007年将会达到7万1千亿美元,其中中国电子商务营业额将会超过300亿元人民币。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带来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于我国税收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更确切地说挑战大于机遇。
1.电子商务对税收带来的机遇
(1)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电子商务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税务机关与纳税人间的联络可以通过网站进行,如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网络发布税务信息,处理电子邮件,接受电子申报,建立自动退税系统等等。这方面可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做法,美国国内收入局在互联网上设立了专门的税收站点,免费提供税收资料,接受电子申报。美国还提出“电子税务管理“方案,以便更高效地为纳税人服务。
(2)电子商务可以增加税收收入。电子商务可以大大的促进商业企业的发展,增加利润,还可以促进个人收入增加,从而使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收入大幅度增加,因此我们一定要抓住电子商务所带来的机遇,使其能更好的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
2.电子商务对税收带来的挑战。任何事务都是具有两面性的,电子商务也不例外,它给税收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对诸如税制要素、税收原则、税收征管等带来了各种挑战。
(1)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制要素探讨。谁是纳税人。电子商务所依托的国际互联网是开放性的、全球性的,在网络空间中没有国界,没有距离,网上贸易在某种程度上是不受海关监督、控制的超越国界的贸易。在传统的贸易形势下,交易双方的关系简单明了,纳税人是明晰的、确切的,谁负有纳税义务比较容易确定。但在电子商务中,由于只有服务器、网站、电子货币、网上账号,整个交易过程是通过网络这一媒介完成,税务机关很难确定交易双方的真实身份。由于计算机软件和以数字形式存放的音像作品可以通过互联网被身处世界任何角落的消费者直接下载,从而完成整个交易过程,因此,除了消费者本人之外,并没有人能够确切地知道该笔交易究竟发生在何时、何处,交易额是多少,也就无从具体确定谁是纳税人。
课税对象是什么?征税对象是征税的依据,也是不同税种之间区分的首要标志。在传统的商务活动中,各个税种的征税对象很容易分辨,但是在网络交易中则出现了数字化产品的界定问题。原先作为有形商品的书籍、CD、软件等,现在都可以数字化信息的形式进行在线传送,而不必交付实物。那么这种数字化产品究竟界定为商品还是服务,这种网上交易是属于商品销售应征增值税,还是属于提供劳务应征收营业税,抑或是属于转让无形资产而征收营业税,根据现行税收理论,难以做出准确判断。
依据什么征税。在传统贸易方式下,税收征收、稽查依据的是纳税人的交易凭证(发票等)、帐簿、财务报表等。而电子商务是一种无纸化交易,它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系统生成发票,通过电子资金转账系统生成电子汇票,以网页方式和以网页为主体的多媒体方式储存、传输财务数据,使税收管理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证。电子商务不仅无凭证可查,更由于电子信息可以不留痕迹地加以修改,使税务机关确定计税依据更加困难。此外,出于交易安全的考虑,纳税人的电子信息一般都设置了密码,如果纳税人不予提供密码,税务人员便无法取得相关税收稽征资料,也使得传统的税务稽查方法无能为力。
(2)电子商务对税收原则带来的挑战。电子商务对税收效率原则的挑战。在电子商务中,产品或服务由经营者通过网站直接提供给消费者,中间人将会消失,税收征管的成本会提高,对税收行政效率原则提出挑战。一方面,由于中间人的消失,原来可以从中间人那里取得的税收,变成向广大消费者各自征收小额的税收,这就加大了税务机关的工作量,提高了税收成本。另一方面,电子商务要求税务机关必须用高科技手段征管,这就要求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一步提高了税收的成本。
(3)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电子商务在影响税收原则的同时,还给税收征管的具体工作带来一些难题。由于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各国税收征管对策难以跟上其步伐,这将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因此在研究电子商务影响税收原则的同时,必须注意其对税务管理的影响。
税收管辖权。税收管辖权是国际法公认的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税收领域里的体现。世界各国通行的税收管辖权的确认标准主要包括3种:一是属地原则,即以本国领土范围作为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原则;而是属人原则,即以纳税主体是否具有本国国籍作为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原则;三是混合原则,即混合适用属地原则与属人原则,以一种为主,另一种为辅。目前大多数国家采取的是混合原则,对本国居民的境内境外所得以及本国非居民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征收税款。由此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通常以双边税收协定的方式加以解决,即两国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约定纳税人本国应该对于纳税人来自另一国并且已被改国征税的所得给与抵免税款,从而尽量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电子商务为纳税人逃避税务稽查提供了高科技手段。建立在互联网上的电子邮件、可视会议、IP电话、传真等技术为跨国企业架起了实时沟通的桥梁,跨国关联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轻易地就可以将产品开发、设计、生产、销售的成本合理地分布到世界各地。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将轻而易举,只要拥有一台计算机、一个调制解调器和一部电话,任何一个公司都可以利用其在避税国设立的网站与国外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贸易,形成一个税法规定的经营地,而仅把国内作为一个存货仓库,以逃避国内税收。
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加密技术的发展增加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难度,税务机关既要严格执行法律对纳税人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的保护规定,又要广泛收集纳税人的交易资料资料,难度很大。 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全球性的特征,因此很难识别网络用户的身份和其所处的地理位置。在线交易的消费者常常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和地理位置,而且在线交易也允许这样做。这样一来,税务机关将无法确定应当纳税的在线交易人的身份和地理位置,也就无法获知纳税人的交易情况和应纳税额,更不要说加以审计核实。以eBay为例,它是美国一家网上拍卖公司,允许个人网站拍卖任何物品,总营业额超过50亿美元。但是它的大多数用户并没有准确向税务机关报告他们所得,存在大量的逃税现象,因为他们知道由于网络的匿名性使得美国国内收入服务处(IRS)没有办法识别他们。
三、加快税收电子化的对策及展望
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还不是很突出,我国尚没有完善的电子商务方面的税收规定。我们应该密切关注电子商务的发展态势及其对税收的影响,提出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针对电子商务对税收管理的挑战,我们应该采取如下具体对策:
1.利用税收中性原则,合理解决好电子商务中税收问题。税收中性原则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 是国家征税使纳税人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其带来额外负担;二是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特别是不能使税收超越市场机制而成为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将税收中性原则运用到电子商务中,就是指税收不应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有阻碍作用,从促进技术进步,降低交易成本等方面考虑,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形式,应该从政策上给予大力支持,至少现在不要对它课征什么新税,而应该努力使现有的税种特别是增值税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
2.利用既有税法原则 在此基础上作适当调整,以适应电子商务的要求从税收中性原则引申出来,运用既有的税收法规来形成对电子商务征税的规则是目前所能找到的形成国际共识的最好方法。在保持既有税法的基础上做相应修改,补充适应网络贸易的税收条文,包括对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的规定,使税务人员在征管时有法可依。
3.采取一些提高税务行政效率的措施:税务系统要尽快在网上与网上银行、网上海关、商户等部门建立联系,实现对纳税人的网上监控。同时对税务人员需要进行全面的网络知识和计算机应用技术培训,提高税务人员的素质,从而提高税务管理系统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整体管理水平。
4.修改现行的税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对电子交易数据享有稽查权。应当在法律种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有按照法定程序查阅或复制纳税人的电子数据信息的权力,并负有为纳税人保密的义务,进一步还应该明确税务机关泄漏纳税人秘密的法律责任。
总之,只要我们确立了正确的思路和原则,密切关注世界和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研究电子商务可能带来的税制和征管问题,加强相关部门的协作,就能够制定出既适应电子商务内在规律又符合税收原则的电子商务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奠定物质基础!
参考文献:
[1]吴晓光曹建安肖忠东等编著:《税收理论与实务》.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高晋康编著:《经济法》.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邱峻:《关于电子商务中税收问题的探讨》.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01年第二期
[4]田文英宋亚明王晓燕:电子商务法概论.北京: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0
[5]《经济参考报》,2005年4月18日
[6]张楚主编:《电子商务法教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7月第1版
[7]See eBay, In c., CompanyOveriew, at http://pages, eBay.com/community/aboutebay/overiew/indes.html(Oct.16,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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