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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住宅小区人防车位的产权问题分析

分类:法律论文 时间:2022-05-18

  摘 要:《物权法》虽然对普通小区车位、车库的产权纠纷提供了定分止争的依据,但是,没有提及小区人防车位的产权问题,在《物权法》实施 10 年以后的今天,围绕小区人防车位的产权纠纷愈演愈烈。对此,目前理论上的研究局限于法学和法律视角,且争论不休、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其实,小区人防车位产权问题实质上是个经济学问题,因此,立足于经济学基本理论,沿着物品属性决定供给,供给决定产权的思路,通过分析发现: 防空效能属于公共物品范畴,小区人防车位作为人防工程的一部分,政府是其防空效能的实际供给者和有效维护方,因此,其产权应该归国家所有。

城市住宅小区人防车位的产权问题分析

  关键词: 公共物品; 人防工程; 小区人防车位

  0 引言

  随着小轿车成为普通家庭代步工具,城市居民住宅小区停车纠纷变成小区里主要纠纷之一,其中车位产权归属纠纷又是停车纠纷的核心。因此, 2007 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后文简称《物权法》) 第 74 条专门对居民住宅小区内车位、车库的产权进行了界定,2009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后文简称《解释》) 中进一步作了说明,从而使小区车位的产权归属问题有了定分止争的依据。但是,无论是《物权法》还是《解释》,对于小区中大量防空地下室的产权问题只字未提。而绝大多数小区防空地下室平时又作为停车来用———即“小区人防车位”,所以,在《物权法》和《解释》颁布以后,小区人防车位的产权争议不但没有停止,而且愈演愈烈,小则停水断电、划车扎胎、上访申诉,大则成为暴力冲突或者干脆冲出小区,成为影响整个社会和谐的问题。

  但是,这方面目前的研究主要是从法学视角或者以相关法规为依据进行分析解释,且对其产权归属存在不同观点。如有学者从《中国人民防空法》 ( 后文简称《人防法》) 第 5 条关于人防工程“谁投资,谁受益”的条款,认为小区人防车位是由开发企业投资兴建的,则其产权归开发企业所有[1]。也有学者在考虑《物权法》的基础上,认为开发企业是小区人防车位的直接投资人,则其产权或至少使用和受益权应该归开发企业[2]。由于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 计价格[2000] 474 号) 规定: “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的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许多学者认为小区车位应该归实际成本承担者的小区业主[3]。刘阅春[4]从区分所有建筑物角度也认为小区人防车位属于小区业主共有。并且进一步专门撰文论述其产权不能按照《物权法》相关规定“约定”原因。林枫等[5]认为可以采取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办法,所有权归国家,使用权可以转让。高圣平[6]则根据财政部、国家人防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中关于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是国家的财产的规定,认为小区人防车位应该归国家所有。金鹰[7]也认为无论是立法层面还是从强制缴纳易地建设费角度来看,小区人防车位的产权归国家所有。总之,认为小区人防车位归开发企业、国家和小区业主所有的观点并存,难以达成一致,无法有效地指导法制建设、解决现实纠纷[8]。

  实际上,一方面产权问题归根结底是个经济学问题,有关小区人防车位产权归属的理论和观点大多数都局限在法律和法学框架内,很难以理服人。另一方面正如罗斯科·庞德所言: “人们为所有法律现象探寻一种单一的终极原因的最后一个方面,便是经济学。”[9]因此,本文从经济学角度入手,尝试从根本上理清小区人防车位的产权归属,以利于化解现实矛盾纠纷。

   1 物品属性、供给与产权———小区人防车位产权的分析思路

  1.1 物品属性、供给和产权

  1.1.1 物品属性与分类

  第一,物品的竞争性与排他性: 萨缪尔森从消费的非竞争性( non-rivalness) 角度,把公共物品界定为“每个人对这种商品的消费,都不会导致其他人对该商品消费的减少”的商品。所谓消费的非竞争性,就是指当增加一个人消费某物品时,该物品的边际成本为零,如法律、国防等; 反之,则该物品在消费上具有竞争性,如服装等。

  马斯格雷夫认为公共物品的另外一个特征是非排他性( non-excludability) 。非排他性是对于一种物品,无法找到一种技术的或制度的方法,或者即使有排除方法也因为成本太高而不值得去排除他人的消费和使用,即任何人可以免费的消费该种物品。与非排他性相对应,物品的排他性是指个人可以被排除在消费某种物品和服务的利益之外,如当某人为私人产品付钱购买之后,他人就不能享用此种商品和服务所带来的利益。

  第二,物品的分类: 基于萨缪尔森和马斯格雷夫物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可以把其分为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两类。在此基础上,阿金森特和斯蒂格利茨通过进一步分析,把物品的分类作了连续性处理,把纯公共物品和纯私人物品作为两极,认为在这两极之间存在着无数类混合商品。

  萨瓦斯在充分考虑物品竞争性和排他性基础上,用二维坐标体系,把物品从纯私人物品到纯公共物品连续分布的思想在平面上表示了出来( 见图 1) [10]。现实世界中的绝大多数物品,在散点图中都可以找到相应的位置,这样,就可以为任何物品属性的确定找到一个基本依据。

  总之,在物品属性角度,对物品的分类包括三大类: 私人物品、公共物品和介于它们之间的物品———混合物品( 或俱乐部物品) 。

  1.1.2 物品分类与供给和产权

  根据前面的物品分类,如果一个物品能够被微观个体排他性地独自使用和受益,且该物品具有竞争性,则属于私人物品,其产权应归私人所有。而混合物品( 或俱乐部物品) 的供给,也取决于该物品使用效能( 用途) 的排他性受益范围,由该俱乐部成员提供,理论上产权应该归该俱乐部集体所有。

  由于公共物品的特殊性,导致市场机制决定的公共物品供给量远远小于帕累托最优状态。所以,一般由政府通过强制性征税让每个人都承担提供公共物品的成本。同私人物品和混合物品( 或俱乐部物品) 一样,公共物品的提供者是国家政府,则产权自然归政府所有。但是,产权不仅仅是权利,而是包括了必须承担的义务和责任[11]。“产权是享有财富的收益且同时承担与这收益相关的成本的自由或者所获得的许可。”尤其是作为公共物品的所有者,应在不拒绝任何一位使用人的条件下,尽可能地满足需要,所以,更多的意味着义务而不是权利。

  总之,产权安排是个体之间就某种经济物品 ( 或稀缺资源) 的使用效能形成的行为关系[12],产权界定应该从经济物品使用效能的受益范围,进而从其物品属性入手。如果一个经济物品属于私人物品,其产权最好归私人所有。相反,如果一个经济物品属于公共物品,则产权最好归国家所有。

  1.2 城市住宅小区人防车位产权的分析思路

  从前文可知,只要确定小区人防车位的物品属性,就可以推断出其供给主体,则其产权归属就不言自明。基于这种思考,本研究试图在分析小区人防车位物品属性的基础上,推导其可能的供给主体,以及供给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并最终确定其产权归属。

  但是,现实中同一物品往往具有不同效能( 多种用途) ,不同效能的受益范围又不同。这样,从一种效能的受益范围,其可能是公共物品。而从另一种效能的受益范围,则其完全有可能是私人物品。因此,仅从物品使用效能的受益范围去界定产权,是存在困难的。如小区人防车位,战时可以作为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权安全的庇护场所,在平时又是作为车位来用。对其产权,应该从其防空效能去界定还是从其停车功能去界定呢?

  也就是说,物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实际上是针对物品的某种用途来说的,而类似于小区人防车位这样的物品,既是“人防”,又是“车位”。应该从其哪一种用途来考虑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并进而判断其供给和产权呢?

  实际上,对于这种具有多重用途的物品,沿着属性决定供给、供给决定产权的思路,在界定产权时应考虑该经济物品初始供给的目的是为哪一种用途( 市场经济条件下应是最有价值的用途) 而产生,也就是要考察该物品的来源,从来源分析其主要效能。具体到小区人防车位,就应该分析其是作为人防工程而产生还是作为停车位而产生,在此基础上去研究其产权界定问题。

  问题在于具有防空效能的物品远远不止小区人防车位一种,小区人防车位只是众多人防工程的一个组成部分,如果脱离人防工程而仅仅讲小区人防车位的供给,很难对它进行明确定位。因此,本研究在分析小区人防车位产权问题时,试图从整个具有防空效能的物品( 所有人防工程) 的属性出发,分析其可能的供给来源进而产权。则小区人防车位产权归属问题,自然是其中必然结果。因此,下面的分析从整个人防工程的物品属性、供给等开始。

  2 人防工程的供给问题分析

  2.1 人防工程的物品属性

  2.1.1 从防空效能看人防工程的物品属性

  在公共物品理论当中,国防一般被作为纯公共物品的典型。《人防法》明确规定,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而国防又是典型的公共物品。那么,是不是就可以把人防工程简单地看作是纯公共物品呢? 通过分析发现,人防工程在法律上虽然属于国防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就此认为人防工程就是纯公共物品,实际上,人防工程的物品属性是相当复杂的。这是因为:

  第一,从非排他性的角度看,在人防工程中,不同的人防工程的非排他性是不同的。所有的人防工程并非完全一样的,而是在重要程度、作用范围等方面存在差异。其中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隐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在战时几乎是完全非排他的。而一些单位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而修的掩蔽工程、结合民用建筑建设的防空地下室,可以很容易地排除不在这一特定范围内的人员的使用。尤其是本文所研究的小区人防车位———小区防空地下室,在战时,可能主要就是本小区居民使用。

  第二,从非竞争性的角度来看,不同人防工程的非竞争程度也是不一样的。例如人民防空指挥工程由于多增加一个人一般不会导致成本的提高,但是,公用的人员隐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可能会具有竞争性,其他的用来掩蔽的工程,从目前来看,由于总体上供给不足,同样具有不同程度的竞争性。

  因此,不能简单地说,人防工程就是纯公共物品。正如以往的学者们把所有的物品看作是一个从纯私人物品到纯公共物品连续性的分布一样,人防工程也可以看作是这样的一个分布。个人或家庭为自己修建的防空工程是纯私人物品,国家的防空指挥工程是纯公共物品,它们处于两极,其他的人防工程处于这两极之间。

  2.1.2 从平时用途看人防工程的物品属性

  不仅是小区人防车位,绝大多数人防工程都具有平时用途。具体来说,在战时,人防工程作为防空效能来应用,在平时,它又可以作为其他用途来利用。这种用途在不同时期不同的情况,是包括小区人防车位在内的人防工程的物品属性难以判断的主要原因。也就是说,人防工程的物品属性,具有阶段性交替的特征。首先,不管战时用途和属性如何,在平时都有可能是私人物品。如在战时作为纯公共物品的人防指挥工程,在平时如果在不影响其战时防护效能的条件下被企业用作盈利的经营场所,它就具有了私人物品属性。其次,有可能是混合产品。南方的许多城市每年夏天把大量的人防工程面向市民开放,用于避暑纳凉,又使人防工程在平时用途上具有了混合产品的特性。再次,也有可能是纯公共物品。如日本把大量的人防工程用于城市疏洪防涝,使其其他用途也具有了纯公共物品的属性。

  这样,结合人防工程在战时呈现出的从纯私人物品到纯公共物品连续分布的特征,可以把其物品属性用一个表格简单地表达出来,如表 1。

  在表 1 中,为了分析的方便,把在战时和平时可能呈现为由纯私人物品到纯公共物品连续分布状态的人防工程,借鉴布朗和杰克逊对物品的分类方法,分为纯私人物品、混合物品( 或俱乐部物品) 和纯公共产品三类,从而使人防工程作为防空效能的属性与其平时用途所具有的属性发生交叉,呈现出 9 种状态,在表格中就是 A 到 I。其中每一栏表明了不同人防工程在平时和战时的不同属性。另外,对于平时没有其他用途的人防工程,用 J、K、L 3 栏表示出来。

  2.2 人防工程的供给途径

  由于人防工程有战时和平时双重用途,所以,从理论上来看,人防工程的实际形成可能有两种原因: 一是由于战时用途的需要而形成; 二是由于平时用途的需要而形成。又因为从战时和平时用途出发,其物品属性又是多种多样的,所以,人防工程实际供给来源理论上可能是多种多样的。

  2.2.1 从战时防空效能人防工程的可能供给途径

  从战时防空用途来看,由于防空效能的受益者有可能是私人、某一个社会群体或全体社会成员。所以,从战时防空效能出发人防工程的可能供给途径有:

  ( 1) 个人供给: 也就是某些个人为了自己和家人在战时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而修筑的防空工程。 ( 这种情况在 20 世纪 40 年代的上海就曾经有过) 在表 2 中对应的是 A、D、G、J。

  ( 2) 集体供给: 某些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自己成员在战时的生民和财产安全而修建的防空工程,对应表 2 中的 B、E、H、K。

  ( 3) 国家供给: 在战时全社会成员都有可能受益的防空工程,一般是由国家来提供,在表 2 中对应的是 G、F、I、L。 2.2.2 从平时用途人防工程的可能供给途径从平时用途的角度来看,人防工程( 准确的讲,是一些具有防空效能的地下建筑) 也可以分为私人物品、混合物品和纯公共物品。所以,这种人防工程的可能供给途径有: ( 1) 个人提供: 个人为了某种平时用途( 如储藏、避暑等) 而修建的地下工程,由于达到了一定的防护标准,在战时具有了防空效能,在表 2 中对应的是 A、B、C。 ( 2) 集体提供: 某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出于地下工程的平时用途而修建的,在战时具有一定防护效能的地下工程,在表 2 中对应的是 D、E、F ( 3) 国家供给: 国家政府为其他用途负责修建的地下工程,如地铁、过街通道等,达到一定的防护标准而作为防空工程。表 2 中对应的就是 G、H、I。

  从平时用途出发修建的具有一定防空效能的建筑,其之所以出现,与平时用途有关,如果无平时用途,它就不可能产生。因此,它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人防工程。

  这样,在理论上,除了 J、K、L 以外,其他的 9 种都有可能有两个供给途径,一个从战时防空效能而来,另一个从平时其它用途而来。但是,它们供给主体主要可以分为三类: 私人、集体组织和国家政府。

  3 小区人防车位的供给及其产权

  3.1 小区人防车位的可能来源

  顾名思义,所谓小区人防车位,说明它是既具有防空效能、又具有停车功能的一个物品。实际上,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和平与发展是整个是世界的大趋势,中国也一直处于难得的和平发展时期。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大量防空地下室如果只用于战备用途,显然是资源的浪费。基于此,我国在人防建设和发展上提出了“平战结合”原则,即人民防空建设应在保证战时防空袭斗争需要的同时,积极适应和促进城市建设的发展,为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实现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统一。根据人防的“平战结合”原则,大量分布于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防空地下室,应该在和平时期为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在其诸多用途当中,作为小区车位用于停放日益增长的机动车,几乎是所有居民小区防空地下室的最优选择。这样,这种与居民住宅楼结合建设的地下建筑在战时是人防工程,用于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在平时,作为小区居民停车位,用于车辆的停放。由于其功能在战时和平时的这种交替变换,既不同于一般的人防工程,也不同于一般的小区车位,从而被称之为小区“人防车位”。

  从防空效能角度来看,处在城市居民小区里的防空地下室由于其防空效能受益范围为一个社会群体,因此属于混合物品,在表 2 中指 B、E、H、K。从停车功能来看,小区里的车位可以是私人的,也可以是集体的,所以,在表 2 中可以是 A、B、C、D、 E、F 中的任一个。则小区人防车位,就是 B 和 E。

  因此,从小区人防车位防空效能的受益范围来看,其理论上的供给主体应该是全体小区业主。——论文作者:徐生钰1,2 ,张竞妍1

  本文来源于:《地下空间与工程学报》1981年创刊,创刊以来,承各方面支持,办刊质量逐步提高,是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与地下工程科学技术的综合性科技刊物;旨在通过国内外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地下工程相关技术新成果的交流,并兼论与之相关的岩土工程的科技问题,以促进我国地下空间的合理开发利用和地下工程新技术的不断发展。可供广大从事城市规划、建筑、人防、地铁、隧道及地下工程、环境保护等有关专业人员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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