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我国网络购物所引起的纠纷主要在网络欺诈、交易安全、隐私安全、责任主体的认定、举证制度、管辖权及涉外案件相关问题这几个方面,而现有的民商类法律和其他管理体制面对网络的特殊性往往不能有效发挥其作用,使消费者成为最大的受害者,对此,我国必须建立一部系统的管理体制来规范网络市场,从法律法规、处理机制、信用体系这三个方面入手,以法为主,以信用为辅,逐步完善网络市场的管理体制,扭转网络购物纠纷扩大趋势,这样才能根本上保障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的合法权益。网络购物作为互联网发展的产物,具有快捷、方便和廉价的优势,因而已被越来越多的人喜欢和接受。当然,很多人对网络购物还存在一些顾虑与质疑。本文致力于探求较为完美的电子商务法律和相关法律,以确保网络购物商城信用的树立和安全可靠的网络购物环境的发展。
关键词:网络购物,知情权,网络购物的立法,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网络购物与电子消费合同的定义
网上购物是一个通俗的词汇,但是其定义却很模糊。我们把其放在合同法的范畴内进行讨论可以得出,购物是消费合同的一种;而网络购物是通过缔结电子消费合同而完成的买卖行为。进入二十一世纪,消费合同的运营环境发生了巨变;网络的介入给消费合同带来了革新式的冲击。在这样的情形下,消费合同独立出一个新的领域——电子消费合同,即一方消费者通过电子计算机系统订立的、以数据电文的方式来生成的、储存或传递商业贸易信息从而获取消费者需要的生活用品和劳务的一种现代贸易合同。这种新形式的消费合同的背后,是消费者权益与网络大背景的再次冲突,使脆弱的消费者权力保护再次受到挑战。
二、网络购物中的突出问题
根据笔者调查,消费者比较关注的权益有以下几个方面:
1.网络欺诈。由于互联网为我们提供了虚拟的空间,网购是在买家和商户无直接见面的情况下完成的,与传统的消费行为有较大的区别,买家更适应面对面的交易方式,故对网络这种虚拟的交易存在较大的不安全感,难以做到“眼见为实”的效果。
2.商家的信用缺失。现在消费者网上购物,一般以下三种方式:(1)通过访问网站进行交易,即B2C 交易模式。(2)通过网络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也就是B2B交易模式。(3)网络经销商在各类的网站上打广告或通过如E-mail、QQ等主动与消费者联系,发出要约。
调查中,只有15%的被调查者认为第一种模式能使自己的消费权益得到最大的保护、是最安全的,认同度不是很高;同时,41%的受调查者认为,在B2B模式中,他们会认真察看以前买家对商家的评论,调查商家的信用情况,以防遇到“奸商”。在第三种交易模式下,消费者很难与网上经营者订立正规有效的电子消费合同,整个购物过程的证据效力也是不足以维护消费者权利的。
3.支付工具的选择。当前能选择的支付工具大多属于以下四种:(1)用支付中介付款。(2)选择网上银行支付。(3)选择向商家汇款的方式。(4)货到付款的方式。相关调查中我们了解到96%的买家曾经使用支付中介的方式来支付货款。21%的买家表示有过使用网上银行的方式付款;而极少数的买家表示曾用汇款的方式支付货款或有货到付款的经历,他们认为汇款的方式是最容易操作的,因为他们对网络不了解,担心自己网上银行账户内资金的安全或者有科技“恐高症”,认为网络支付属于高科技的东西,自己无法适应。
三、完善我国网络消费立法之建议
随着网络购物的迅猛发展,网络所引起的纠纷也随之递增,而我国在网络领域的管理体制远远不足以解决各类已暴露出来的问题。借鉴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我国目前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网络管理进行改进。
1.制定统一的电子商务法。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散见于《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之中,内容简单、散乱,缺陷不少,可操作性不强,远远不能适应电子商务迅速发展所要求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迫切需要。笔者认为,电子商务法应主要明确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确认资格认证和商家准入制度为防止网络购物欺诈,杜绝非法信息,必须对网络营运商的资格进行认证,并登记备案。(2)明确网络商店对消费者的一般性法律义务。在网络交易中,网络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履行以下主要义务:提供商店真实详细的身份资料,以明确责任主体;提供完整的交易条件;对消费发送确认合约成立的通知,承诺保障及时供货;提供完善的付款机制,保障买家的支付安全;提供顺利的退换货渠道以及良好的售后服务机制等。(3)加强防止网络消费欺诈的条款。应增加电子商务交易的信息透明度,加强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严格电子商务企业的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监管,从而有效防止网络欺诈的蔓延。
2.完善处理机制。除了从立法角度来加以完善,我们还可以借鉴国外的实践经验,建立其他的保障体制。(1)建立民间消费保护组织。一方面可以细化保障领域,如设立保护组织专门处理产品质量问题、合同问题、网络交易问题;另一方面,增加一道保障环节,提高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力度。(2)建立商品测试机构。可以参考德国采用的商品测试机构机制。该机构主要功能是对商品进行社会检验、监督和咨询,通过社会监督和媒介宣传,增强市场透明度,以源头上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3)建立及时的商户资信公布制度。对每一笔交易通过第三方机构公布双方的评价信息,并作为资信库存在交易主体资料中,通过这种方式,能有效避免更多的商户或消费者受到蒙骗、欺诈,及时保护交易主体的利益。
四、结语
近年来,在我国网络购物所引起的纠纷主要在网络欺诈、交易安全、隐私安全、责任主体的认定、举证制度、管辖权及涉外案件相关问题这几个方面,而现有的民商类法律和其他管理体制面对网络的特殊性往往不能有效发挥其作用,使消费者成为最大的受害者,对此,我国必须建立一部系统的管理体制来规范网络市场,从法律法规、处理机制、信用体系这三个方面入手,以法为主,以信用为辅,逐步完善网络市场的管理体制,扭转网络购物纠纷扩大趋势,这样才能根本上保障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欧阳明子,粟果.从网上购物看电子合同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来自社会调查报告的启示.中国法律知识资源总库论文库,2009年08期
[2]游植龙.论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信息网络安全,2002年第1期,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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