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现代经济发展趋势下,企业的发展模式产生了一定的转变,而经营管理模式也出现了相应的变化。为了有效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企业发展过程中,要综合新收入准则,结合国家所颁布的新政策,做好企业交易事项及收入确认和计量等相应工作。国家颁布的通知对企业收入确认和计量等相应工作提出了更加精确的规范要求,完善了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等政策。而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对于企业来说,要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有效转变企业财务会计的职能,加强升级和优化,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实现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收改革制度的高度一致。基于此,在本次研究中就结合企业履约问题以及计量标准变化而导致的纳税调整和会计处理进行研究讨论,并提出相应的工作建议,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促进企业自身发展。
关键词:新收入准则;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会计处理;策略
由于我国对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做出了相应的调整和完善,填补了以往制度和法规中存在的不足和漏洞,推动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新收入准则下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与会计处理工作迎来了新的挑战。在实际的工作中,除了做好收入确认,收入计量方法,收入报告披露事项等方面工作之外,还需要做好企业财务会计工作和纳税筹划工作,引起足够的重视,并且能够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由于新会计准则从多个方面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做出了有效的调整,同时也为企业自身健康发展提供了相应的政策支持。而在会计准则调整的过程中,很容易出现与涉税条例摩擦的现象,并最终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负面影响。因而,在企业发展过程中,要从纳税的角度加强探究新收入准则中,加强调整纳税的重要性,加强收入控制调整等相应工作,做好企业所得税缴纳的有效调整,从而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所面临的政策风险和税务风险。
一、企业发展中新收入准则带来的影响
在各行业的发展过程中,由于企业的合同制定和行业规定具有一定差异,再加上企业所面临的经济形势和政策环境不同,使得企业所采用的收入准则也具有一定差异。而新的收入准则包含了企业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收入,会增加所有者的权益,与所有者的投入资本没有密切关系。在新的会计收入准则下,企业的经济活动所形成的合同条约和会计处理方式,将会采用新的计量方式来进行处理。而在新收入准则实施的背景下,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是根据企业合同产生计量作为认定依据的。新的收入准则进一步确定了收入模型和收入判断标准,明确了会计处理原则,使得企业收入确定能够变得更加可靠,规范。因而在企业发展过程中 要在履行新会计准则的同时,综合税务部门要求,有效明确实际发展中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且能够满足双方的要求,提升企业整体的抗风险能力。
二、合同履约问题导致的纳税调整和会计处理
企业在进行客户商品职权转移活动开展过程中,交易合同必须经过批准并承诺履行相应的任务,对于其具体的责任和权利义务要进一步明确,支付的条款及商业实质和转让对价可能回收等相关内容要做出具体的界定。在新收入准则下,倘若交易合同不能满足以上条件,将不能进行收入确认。
(一)具有商业实质
针对合同履约中所存在的具有商业实质的问题,新收入准则中将其判断的依据改为现金流量风险,时间分布和金额等相应内容,与商业实质概念的定义一脉相承[1]。综合实际状况来看,从会计层面上来看,不具备商业实质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是不能够将其收入确定的。而综合我国目前相关税法规定来看,在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过程中,不论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都应将换出的资产作为出售或转让资产行为,并且还要严格按照计量的方式来计算损益。而通过对比发现,在新收入准则下,缺乏商业实质性条件的资产交换活动并不会对会计核算的结果带来相应的影响,但会增加纳税计算结果的误差,致使企业所得税出现纳税差异。因而在新收入准则下,在企业发展过程中要做好纳税调整,并且能够做好所得额的调整工作,保障企业纳税人的行为能够受到新收入准则及国家税法的约束,有效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而在企业发展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到具备商业实质,对所得税纳税调整工作带来的影响,增加应缴所得税额,有效减小纳税差异。
(二)转让对价很可能回收
在企业进行商品控制权转移活动开展过程中,由于可能会存在客户财务周转不过来的现象,导致交易合同不能够满足“转让对价很可能回收”条件,从而增加了企业面临的风险。在大部分企业发展过程中,由于没有增加实际收款项,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会计处理层的工作难度,难以及时地进行确认收入等相应的工作。在国家税务法中,把商品控制权转移作为合同履行的要素。在企业应税所得确认之后,就必须进行纳税调整。而在这一过程中,虽然商品的控制权发生了转移,但客户并没有付款,导致企业的应收款账目价值没有得到增长,而应收款账目的计税在原有的基础上上升[2]。因而在企业纳税调整的过程中,则需要做好这一部分的计算工作,并且能够计算这部分差异所造成的影响,做好递延所得税资产等相应的工作。在新收入准则下,则需要当客户解决完自身的财务困难之后,并支付完相应的款项,满足了交易合同的要求和条件。在会计处理时,不需要再进行应税所得确认,只需要做好收回款项回收确认的相应工作即可。因而在企业的实际发展过程中,则需要做好纳税调整等相应工作,并且能够根据应收款项,及时调整纳税递减应税所得相关内容,综合新收入准则做好会计账目处理,适当增加应收款项价值的相关内容,并做好梯延所得税资产终止,利用更加科学合理的会计处理办法,有效应对合同履约问题所造成的企业纳税差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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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计量标准变化导致的纳税调整和会计处理
(一)重大融资纳税差异及会计处理办法
在新收入准则下的企业纳税活动中,由于计量标准出现变化,造成企业纳税差异。为了有效促进企业自身的发展,要综合新收入会计准则,对交易合同及重大融资成分的明确规定,加强调整会计处理办法,有效缩小企业纳税差异。对于企业来说,要严格按照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的金额来确定实际交易价格。同时,还需要充分考虑到实际金额与交易合同中价格之间的差额,在履行交易合同时,通过采用实际利率法,做好摊销弥补工作,有效减小差额。该会计处理方法,是将交易合同对价作为应收款项,将其作为入账。而当交易合同期限超过一年之后,将会进行合同对价核算等相应工作,并在企业会计科目中进行“长期应收款”的核对工作,并将合同对价的现值与对价之间的差额归纳到“未实现融资收益”当中,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及时地将差额进行摊销[3]。在会计处理办法实施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我国税务法的相关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实际收取款项应税所得税。正是由于会计处理办法和税法法规出现了差异,从而引发企业纳税差异。因而,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则需要加强对商品控制权转移,交易收入和利润的调整工作,并以此为依据,做好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工作。在企业获得实际款项收入之后,要根据利润和融资收益,及时调整企业应税所得,并做好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工作。同时,要严格按照长期应收款账面价值来调整递延所得税余额,做好应税所得调减,提升会计处理办法的有效性。
(二)可变对价纳税差异及会计处理办法
在企业应收款交易的过程中,很容易受到现金折扣,销售退回等外界因素的影响而出现变动,从而产生了可变对价这一新的概念。在新收入准则的影响下,对于可变对价情况有了明确的规定,企业要严格按照交易合同的成交金额期望值,做好可变对价预估工作。在最后确定交易价格时,要尽可能避免出现超过可变对估价计值金额的现象发生。因而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企业实际发展状况以及企业商品销售合同中所附带的相应条件确定销售收入,并及时扣除现金折扣中所规定的折扣金额,加强会计处理[4]。同时,还需要综合考虑到税法中的相关规定,严格依据交易合同总价,确定应税收入,并做好相关税前扣除等一系列的工作,尽可能减小纳税差异。因而在企业纳税调整活动开展过程中,要综合会计处理中所面临的现金折扣及应收款项总价作为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等问题,有效提升会计处理工作整体水平,在做好递延所得税资产预估的同时,做好实际价格收款,并将现金折扣部分金额扣除之后,再计算企业应税所得。通过做好递延所得税资产终止,有效应对交易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现象,严格按照新收入准则规定,做好可变对价估计值金额计算,全面加强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和会计处理等相关工作。
四、结语
总之,在大部分企业发展过程中,由于受到新会计准则实施的影响,对企业收入确认的时间和计量等相应工作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因而在企业发展过程中,为了有效减轻税务风险的影响,要做好纳税调整和会计处理的相关工作,并且能够综合企业自身发展的实际状况,加强调整企业的发展战略,有效避免出现经济摩擦,提升企业整体的经济收益,减小企业经营活动中所面临的风险,实现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论文作者:朱奕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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