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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产生差异的原因及账务处理

分类:经济论文 时间:2021-11-22

  摘 要:市场经济体制的成熟,带动我国税务改革不断深入,特别是会计准则与税法等不断地调整优化、完善,使得会计利润和应税利润有了更加清晰的界定,这样才可以更好地为经济发展提供服务。现阶段,会计准则与税法分离,造成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差异扩大。因此,本文从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表现出发,对两者差异分析,针对两者的处理方式,探究出存在差异的原因,提出协调两种差异的建议,对相应的处理予以优化。

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产生差异的原因及账务处理

  关键词:会计利润;应税利润;税会差异

  基于企业的角度会计利润反映企业某一时期经营成果。通常实施业绩考核时会考虑会计利润指标,其不只反映经营成果,且是考核管理层业绩的重要指标。会计利润是企业收入与费用差额,直接计入当期应缴纳所得税额,是纳税人纳税的依据,但会计利润不等同于应税所得。企业财报编制遵循会计准则,纳税申报根据税法为参考,两者目标、原则、法律前提存在差异。加之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趋向分离状态,必定对财务核算、税务筹划等产生影响。因此财务人员应掌握税会差异及产生的原因,从而对其优化。[1]

  一、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差异表现

  (一)收入确认差异

  会计准则收入是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使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投入资本无关的利益流入。其主要是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和其他收入。会计准则对相关收入给予了明确的确认标准。而税法对于收入的确认范围要大于会计准则,其除包括会计收入,还存在会计不作收入的价外费用、视同销售。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间的差异,是由于收人确认时间差异。不同的收款方式存在不同的确认时点,如:分期付款方式下,会计准则以发出货物时按现值结转,而税法中以合同约定收期以全部应收款结转。[2]

  (二)成本费用扣除项目差异

  从扣费范围来看,会计准则中除自然灾害赔偿、资本化无形资产开发支出等,其他费用以实际列支。对应税所得核算时以税法规定处理,那么核算过程中会遇到许多不可以扣除的项目。除上述项目与收入没有直接关系、没有核定的准备金及企业间支付费用不可从应税利润中扣除,税法中对于费用扣除标准与会计处理存在较大差异。[3]

  二、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账务处理

  (一)应付税款法

  应付税款法是对企业当期产生税会差异对于企业产生的影响直接计入损益处理。并不需要将其不递延到以后各期进行会计处理。在这种账务处理方式下,其当期出现的时间性差异不能单独核算,不确认税前税会差异造成对纳税额的影响,与当期永久性差异以同样的操作方式。主要是由于暂时性差异所得税费用与应付所得额相同,暂时性差异影响额不跨期分摊,不反映在递延税款中以附注说明。即税前利润在核算时依据税法调整,再对所得税核算得出所得税费用。当下,应付税款法在实务中应用较多。

  (二)纳税影响法

  纳税影响法与应付税款法不同,其主要是由递延法、债务法构成,这两种方法在所得税税率一致情况下处理结果一致,但是所得税税率不同时,其核算的结果会有所不同。

  首先,递延法将当期所得税额递延到后期,同一期间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所得额,以即定的税率核算。前期产生本期结转所得税以原税率核算。

  其次,债务法要据本期时间性影响所得税额,且需要将其递延到后期,同时对确认的影响额在税率变化前以递延周期调整,获得账面金额。

  三、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产生差异账务处理必要性

  首先,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我国税法与会计准则改革不断深入,两者间不断分离,因此,财务报中的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一定会产生差异。此时,两者间的差异也为企业利润管理、实现税负的下降提升了操作空间。

  其次,市场改革深入,对于财务管理要求有所提升,强化企业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差异,需要财务人员可以给予更真实的决策信息,精确掌握税会利润差别,规范自身的税务筹划行为,使风险得以下降,更有效降低税负;实时把握税会差异情况,提升企业的财务监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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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税会制度逐渐分离,税会差异化扩大,其加剧企业税务成本,如果不深入分析会造成企业违规操作避税,加大税务工作难度,对于税务监管是十分不利的,降低会计监管、税务治理效率,因此,企业关注税会差异是十分必要的。

  四、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产生差异原因

  (一)会计准则与税法制度不同

  企业会计核算中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产生差异原因主要是由于两种制度存在不同,特别是两种制度间存在的目标不统一。会计准则目标在于将企业运用、资金运作可以得到真实完整的反映,进而为决策层提供更加直观、有效的财务决策信息。而税法其主要的目的在于可以为国家获取收入,是国家财税收入的有效保障,且规范企业的纳税行为。由于会计准则与税法其制定的目的不同,使企业的收入与费用扣除标准产生不同,进而使企业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间存在差异。会计准则注重实质产生的利润,其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保证会计处理一贯性,对企业的资产、负债等进行高效核查。但税法其落实具有强制性,为保证国家税收提供保障,更多遵循的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因此,由于两种制度的差异,造成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产生差异不断扩大。[4]

  (二)会计准则与税法目的不同

  会计准则是企业的财务核算的依据,是财务规章制度的基础,其主要目标是为实现企业账目核算、计量与报告等行为的规范,进而使企业的财务报表可以更加的合理化与公允化,这样可以使企业在不同阶段进行财务会计结果对比,保证企业稳健发展。而税法其制度的目的帮助企业合理纳税,使企业纳税筹划行为有法可依,使其纳税操作规范化。国家利用税收征管理调整国民收入,为财政收入提供保障。从这样来看,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其两者间的目的性不同,其会对企业同一行为会产生不同的规范。税法为对于企业不合理费用明确规定,对产生的广告、招待等费用给出明确规定,避免企业利用增加大量的费用,使自身的纳税额减少的行为。

  (三)信息质量标准与税律原则差异

  会计准则要求客观性,但是税法中对于核算要求真实性。前者的客观性反映在企业针对已发生的交易给予相应的核算,合理税法需要以真实性为原则,其实现的申报纳税收入凭证必须真实。如:企业实施的捐赠行为需要从其财务账中反映,但是其进行纳税申报时,需要对于产生的相关业务进行区分,即需要对其是否具有公益性进行判断,按税法的规定以既定的扣费比例予以扣除。会计准则中要求会计凭证、信息与股东决策相关,便于投资者在运用相关信息时把握财务状况。但税法更加注重纳税项目满足征税目的。

  五、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差异财务处理协调

  (一)财务与税务会计协调沟通

  企业需要及时的开展税会差异问题的调整。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对于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差异的给予重视,但是如何对其进行协调与调整的研究较少。对于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的协调,需要对于两者间的区别给予正确的认识,合理的分离把握好尺度,即不要由于两者间计量原则不同,而片面追求双方的差异,也不要由于双方的内部联系而忽视其中的差异。因此,企业税会差异处理时,发布重视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间的协调,对相应的协模式、原则及方法进行研究,进而更好的促使企业会计理论与实践的完善,为企业协调税会差异打基础。

  (二)改进完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需要通过改进会计处理方法,实现两者税会差异的完善。当前,我国企业对于税会差异的调整基本都是在账外实施的调整,而这种方式不能与企业的日常业务,实现会计记录连接,这将不利于税务信息流通。因此,企业为完整反映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差异调整,企业需要设置备查及相应的明细账,对于账簿给予合理的规范。调整两者之间的差异,使其可以在财报中予以披露。当前企业的披露方法,基本反映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因此,对于两者在利润表中增列纳税调增额、调减额、应纳税所得额等项目,且对于其进行合理地反映。

  (三)建立以税法导向下的会计政策

  从实务层面协调,需要以税法为导向建立会计政策。通过选择会计政策,实现信息相关性,相关性相对会计处理来说具有可选择性,但通常税法没有如此的可选择性。采取与税法趋同会计准则,尽管可以低纳税成本,但会计准则中的政策选择灵活性会受影响,信息相关性可能产生影响。那么缩小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差异要兼顾会计相关性。同时,会计人员的优化职业判断。税务处理中的职业判断需要有客观依据。如:判断收入真实性,要以可以证明交易的发票为依据判断。任何情况下会计职业判断,必须有外部资料支撑,以客观资料判断准确性,利用会计信息关联性证明,达到税务部门认同、减少纳税调整工作。

  六、结语

  综上所述,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差异原因十分复杂,会计准则与税法设立目的不同,造成两者的差异是必然的。因而纳税调整在新时期必不可少,分摊计税基础与账面差异是纳税调整的关键。通常所得税暂时性差异要跨多个会计年度分摊,其复杂性要求企业产生暂时性差异时,设置备查登记记录,避免涉税风险。财务人员一定要研究差异,掌握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差异账务处理方法,为财务资料提供精确的财务数据。在日常工作中掌握这些能力正确处理这些差异,避免由于业务不熟而造成的税收风险,给企业带来损失,正确对待差异,在国家税收、企业、债权人间,找到合理的平衡点。——论文作者:陈洁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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