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提高我国各级司法机关工作效率,有利于被告人回归社会。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量刑幅度不明确、律师值班制度不完善等问题,需要采取明确“从宽”幅度、明确值班律师身份等措施予以完善。
关键词:认罪认罚制度;适用现状;完善对策
自从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颁布实施以来,诉讼程序已经取得了明显的进展和成效,尤其在公平性和诉讼效率的提高等方面。但我们也不能完全忽视目前所面临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实施问题和困境。只有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而采取完善措施,才能实现该制度的初衷。
一、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要是对于自愿如实认罪、真诚悔罪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给予从宽处理的一系列法律处罚制度,是集法律实体规范和民事诉讼程序安全保障于一体构建的一系列综合性案件处理法律制度。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
认罪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不包括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而是适用于社会危害程度最高的刑事案件。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认定方法
在建立、运行和执行认罪认罚从宽执法制度的过程中,检察机关作为重要的审查和监督机构,有利于确保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犯罪行为自愿参与法律执行发挥非常重要的司法审查和监察的职能。检察院审查的重点应该包括:1.检察院应当确保检察院对被告人的认罪认罚从宽行为是否出于自愿的;2.检察机关应当确保被告人是否符合该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成立和执行要件;3.确保签署具结书的合法性。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适用范围不明确,“从宽”的量刑幅度缺少统一标准
中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适用范围,在实施该制度时,这将导致诸如简化和拒绝该制度的不一致以及说服法院困难等问题,将导致很难确定刑罚制度的适用范围,案件能否适用该制度将成为所有法官共同面对的难题。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现有刑法量刑事由之间衔接混乱
目前,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关于坦白和认罪认罚的任何直接的、明确的该如何从宽的相关规定。而坦白从宽刑事政策的具体判刑标准和情况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认罪和惩处的方式也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和“相似性”。这种高度的相似性和重叠性使得如何将认罪认罚制度应用于现有的刑事案件定罪量刑中来变得非常棘手和令人困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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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值班律师制度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欠缺
虽然已经建立了值班律师制度,用来弥补法律援助的不足。但是,律师的职责制度在实际中难以具体实施。在司法实践中,值班律师的职能是空白的,这就导致值班律师只是具结书的见证方。
1.值班律师的职权有限
值班律师的司法工作管理职责主要目的是为刑事案件审理中的主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辩护提供“法律帮助”而不是直接为犯罪被告人家属提供“辩护”,由于其职权的限制,其在诉讼当中发挥的作用仅限于初步的浅层次的法律帮助,值班律师在审判中可能只会发挥形式作用,而可能不会发挥更实际的作用。
2.值班律师制度适用的非强制性
虽然《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对于刑事案件值班辩护律师服务制度的保护和告知义务。在某些地区,有关司法机关并未严格履行其告知义务,加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值班律师制度不了解、对值班律师不信任等情况,在实际当中申请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比例较低。
3.缺乏具体、系统的法律规范予以约束
对有关值班律师执法职责的履行的有关规则、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管理体系建设、值班律师的选任管理模式和值班律师执勤的方法等方面的内容也做了许多相关的规定。但就目前的值班律师立法和实践来看,仅《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具体规定和约束是远远不够的。今后,应在实践中需要总结和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需要更好的填补相关法律的优缺点和空白,完善相关法律的其他有关规定。
三、健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措施
(一)明确“从宽”的适用范围,统一对“从宽”的认识
首先,必须对于认罪和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性有一个明确的理解和认识,认罪只是为了尽量减轻犯罪案件的难度和再发性,但必须一定要始终坚持以认罪为定案的依据和标准,坚持以认罪的法律规定为认罪的准绳,坚持以犯罪事实认定为依据。其次,对于从宽处罚标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案件的适用情况不断探索和划分标准。每个部门合作并加强沟通,以确保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客观对待从宽处理标准,坚持罪责行相统一的原则。[2]
(二)明确从宽幅度,做好量刑建议精准化衔接
由于认罪和处罚的最终目的是减少刑罚,如何将“从宽处理”与现有的量刑从宽联系在一起是刑法无法避免的问题,必须予以回应。
首先,在依法进行认罪和定罪的正常情况下,作为一个理性的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将严格衡量他们的供词和供词是否会影响控方判决的准确性。被追捕者的判决越精确,对被起诉者作出关于犯罪的正确判断就越有益。
其次,以公诉庭审判为中心的社会主义司法体制改革与检察机关的定罪、量刑和处罚的最终建议权不冲突。定罪,处罚和判刑的最终权力仍属于人民法院。即使被告提出认罪和认罚,法院仍将检查涉嫌刑事诉讼的被告的认罪和惩罚的法律和被告的自愿性质,以及构成刑事案件的事实和基本条件。而不仅仅是被告和起诉双方在法律上达成协议,法院根据真正的共识程序进行了审判。最后,考虑到在主要困难情况下量刑建议的复杂性,量刑建议的准确性也可以分级,具体来说,就是要将量刑建议的幅度控制在小范围之内。[3]
(三)健全完备的值班律师制度
1.明确津贴标准
因地制宜的津贴标准是值班律师制度长久高效运行的前提。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尽相同,我们应当采用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值班律师的津贴标准。
2.明确值班律师的诉讼身份
值班律师是否应当以诉讼律师的身份直接参与到诉讼案件当中来,以及律师是否应当具有其辩护人的身份和地位,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相关条文中都尚未明确的说明。作为诉讼律师的身份直接影响涉及其法律作用的重要性和发挥。应当赋予值班律师与其他辩护律师相等的义务和权利,如会见、通信、阅卷、获取证据等权利。[4]
3.出台系统的法律规范、建立完善的制约监督机制
法律是值班律师工作的依据,也是重要的行为准则。《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规定的内容较少,我们必须在制定和完善有关法律的同时,不断地从值班律师制度的实践中汲取经验,由于律师这个社会角色带有逐利性,法律规定相应的奖惩机制也能够促进律师在诉讼当中始终保持中立的地位,获得人民的信任与依赖。通过制定相关的较为完善的法律来更好地监督律师履行自身职能,促进司法公正和诉讼程序透明化,以便更好地将律师的行为进行规范。——论文作者:胡滨何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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