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9年下半年至1962年上半年,北京市场出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从未遇到过的紧张状况。由于市场供应缺乏,造成物价上涨,人民生活出现困难。针对商业困局,北京通过凭票供应、特需供应、高价回笼货币等措施,使商品供应渡过了难关。同时,北京还采取一系列调整举措,使商品流通市场在探索进程中得以一定程度的恢复。
北京市场面临的供应紧张局面
自1959年下半年开始,北京市场出现商品不足、货币过多、物价上涨、人民生活困难等紧张状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片面强调生产,造成物价上涨“大跃进”运动开始后,各地普遍片面强调工业建设。1959年12月,北京市委制定出台的《北京市1960—1967年工业建设规划的初步设想》提出,“以钢为纲,全面跃进”,在三年内完成变消费城市为生产城市的历史任务。这就造成重工业、轻工业和农业之间比例关系的严重失调。
同时,日用品生产片面追求数量,增加的库存商品多是些质次价高、不适销、不对路的冷、背、残、次品。而商业部门采取“大购大销”政策,忽视商业自身的固有规律和职能作用,不论产品数量多少、质量好坏、价格高低、市场是否有需求,只要是生产的货物就统统包下来。这种盲目的举措使市场供求失调进一步加重。比如北京的鞋店,1955年时有2100多家,品种、规格齐全,适销对路。到1962年,全市合并成23个大鞋厂,成批生产十几个品种,有的全厂只生产一个品种,样式单调,仓库里一压就是几万双。1962年4月,经检查,库存中的皮鞋和布鞋有40%变质。
总而言之,上述情况必然会导致通货膨胀、商品短缺、物价上涨。
(二)粮食供应出现危机
1959年7月起,由于城市生产和各项基本建设规模急剧膨胀,北京城市人口迅速增加,加上郊区遭受严重灾害,而对农村粮食估产过高,城市粮食供应陷入困境。
自1960年2月起,粮食调入计划没有完成,北京市粮食库存减少很多。5月23日,市粮食局直属库存(不包括粮店的周转粮)下降到7600万公斤。6月18日,全市粮食库存继续下降到1.38亿斤(包括征购的小麦6800万斤),减少到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最低点。其中市粮食局直属仓库只存2245万斤,不够三天的销售量。由于缺粮,甚至出现了人口不实、工程不符、虚报冒领等现象。
即使在农村,也有很多社队达不到口粮标准。据1960年1—6月各区县统计数据显示,北京农村每人每月平均吃粮26.8斤,全年合320多斤。这使得当年在农村多返销了粮食,部分公共食堂的伙食水平直线下降。
(三)副食品等商品供求严重失调
1960年,北京市副食品货源极为紧张,猪、牛、羊肉到4月15日的全部库存只有361万斤,仅能维持1个月的定量供应。1961年,肉、禽、蛋库存急剧下降,肉食货源1—4月实际购进783.5万斤,比上年同期下降58.4%,4月末库存150万斤,比年初下降74.5%,比上年同期下降62.9%,只能保持特需供应,对居民所发肉票无货兑现。
由于后续货源无望,从1961年6月至1962年2月,对居民不得不停发平日肉票。其他日用工业品,如卷烟从1960年5月15日起,在城近郊区,每月15日通过机关、团体和街道对吸烟的职工和居民分配一次。特别是城市人民公社成立后,凡是货源偏紧的,大都有组织地进行分配或由商店送货上门。北京市场供应与需求严重失调。
多项紧急措施改进城市商品供应
经济困境中,一方面,北京市场有些商品严重不足;另一方面,有些商品虽然不足,但还有相当的数量,采取一些措施合理分配,适当满足群众需要,缓和过分紧张的心理,稳定人心,帮助首都群众渡过难关,是完全可能的。
北京市为解决大多数人的一般需要,同时照顾少数人的特殊需要,简化手续,合理分配商品,根据商品的数量和不同性质,采取多项措施改进城市商品供应办法,保障首都市场供应。
(一)定量供应与凭票供应相结合
生活基本必需品实行按人定量供应办法。其中粮、油、菜、鱼、盐、碱、糖、糕点、煤、布、鞋、肥皂、香皂等实行经常性按人定量供应;粉条、海带、水果、调味品等则采取临时性或季节性按人定量供应办法。
从1960年8月起,北京全市饮食业实行凭票用餐,食油、禽、蛋、肉、豆制品、蔬菜也实行限量供应。只有在逢年过节的时候,人们才能凭票购买一些糕点、糖果、干货、果品,而且分量都极少。1961年1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进一步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决定》,对各部门各单位主要商品实行计划管理,凭证供应。
由于商品供应局势紧张,北京凭票证供应的商品范围不断扩大,1959年下半年增加到12种,1960年50种,1961年69种,1962年增加到102种,大部分副食品、日用工业品都实行了凭票证供应。为节约成本、简化手续,从1962年4月25日起,北京还实行凭工业券和副食品券供应商品的办法。国家职工按工资每20元发工业券一张,每5元发副食品券一张。对农村实行用购货券奖励交售的办法。1962年,北京市凭券供应的商品有56类。凭购货券供应商品,对投机商贩的套购贩运行为有一定限制作用。同时,凡是可以满足供应的商品,或者不是生活必需的商品(如冰棍等),或者价格比较高、一般购买者不易购买的商品,以及冷、背、残、次商品,都采取不凭证、不限量、自由购买的方式。
随着生产发展和商品供应量的逐步增加,北京市灵活调整商品分配方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供应紧张的状况。
(二)保障特需供应
1959年至1962年间,北京商业部门合理地、有计划地分配商品,并对部分人员实行特需供应。
列入特需供应的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根据生产、工作、学习的需要而进行专门供应。例如,对在高温、高空、井下、有毒、粉尘等环境中生产、工作的职工,按不同需要,采取定工种、定人员、定数量、定供应点的办法,额外供应一部分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保护食品等;又如,对学生需要的练习本、书包、红领巾等,通过学校定量供应。第二类是根据某种特殊需要而实行优待供应,主要有四种情况:(1)对婚、丧、生育、小孩、病人、产妇等,在副食品、棉布等方面分别给予照顾;(2)对有侨汇收入的人员增加粮食、副食品和棉布等商品供应;(3)对中央首长、出国人员等,按照明确的制度规定,在服装、某些日用品和食品方面给予照顾;(4)对外国使馆人员、外国专家、外国留学生等进行特殊供应。
具体而言,以对儿童、老人、病人的特需供应为例,从1961年1月起,针对农村浮肿病人,每人每月增加供应大豆2斤,直至病愈停止供应。接着对城市浮肿病人也供应黄豆、“康复散”等营养品,并根据病人的职业、病情轻重等制定定期、定量供应的办法和规定。2月,全市还将3—13岁儿童的每月粮食定量标准提高1—3斤。全市共有57万儿童,共计上调粮食近90万斤。再比如,市委根据首都高级知识分子和负责干部较多的情况,除按照居民定量供应外,在可能范围内增加一些副食品供应,以利于他们改善营养、减少疾病、增进健康、保证工作。该项补助按照工资级别分为三等,分别增供不同定量的糖、大豆、鸡蛋、肉、卷烟等。
北京市对特需供应粮食实行严格管理,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事件给予十分严格的处理。其间,针对浮肿病人因治疗和照顾不周而死亡等突出事例,市委要求相关部门严肃查处,要求有浮肿病的单位,必须有一个主要负责人亲自分工负责管理病人的疗养工作,不可交给一般干部代劳。
(三)整顿粮食供应
为解决粮食危机,北京市委对干部、职工、居民进行了计划用粮、节约用粮的宣传教育,同时努力健全粮食管理制度,保证市场供应。
1961年6月23日,北京市委成立北京市核实城市人口和粮食供应领导小组,制定《关于普查核实全市人口、粮食定量的实施办法》,以加强市镇粮食供应管理,堵塞漏洞,稳定人民生活。1962年6月,除近郊的菜区和密云、怀柔、通县的330个生产队外,北京市各县、区根据市委的计划,采取了包干的办法,将征购、销售任务和指标逐级包到了生产队。同时,不再增加征购任务,以保证实现郊区粮食自给。
1963年后,情况逐步好转,绝大部分居民口粮够吃,有的还有富余。截至1965年底的统计数据表明,全市粮店代存粮票达到1750万公斤。经过系列整顿措施,北京市粮食部门对城镇居民的粮食供应逐步建立起一套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
(四)供应高价商品,以回笼货币、稳定市场
1961年1月20日,北京市对非定量供应的糖果和糕点实行高价供应。城近郊区各大商场和主要街道上的大型副食品商店,对高级糖果、糕点均以高于原材料成本4—5.8倍的价格销售,并采取不限量、不凭证、敞开销售的方式。随后,高价商品开始在工矿区和远郊区县、城关等较大门市部投放,并逐步扩展到农村和集镇。1月20日至2月19日一个月内,全市共销售糖果82万公斤,糕点137万公斤。全年销售高价糖果488万公斤,高价糕点990.5万公斤,销售总额为11400万元,占副食品零售额的21%。另外,在饮食业中的11家饭馆、18家高级饭店敞开供应高价茶点、高级菜肴等。
1962年,随着中央确定“当年平衡、略有回笼”的财政政策,北京继续扩大高价商品供应范围,扩大到自行车、钟表、针棉制品、酒、茶叶、砂糖、卷烟、照相机、胶卷、相纸等。1963年起,供销社还在郊区县的居民区和机关供应站增设了“高来高去”的议价肉供应点51处,议价油、蛋供应点80处。
根据北京市试点情况,1962年七千人大会后,陈云作《目前财政经济的情况和克服困难的若干办法》重要讲话,提出为抵制通货膨胀,必须将过多的货币回笼,其中一个重要举措就是开展高价商品供应,把在自由市场高价出售商品的货币收回来,同时也利用高价商品来平衡商品供应量与购买力之间的差额。供应高价商品以回笼货币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962年下半年市场供应好转后,北京的高价商品逐渐退出市场。1965年底,除针织品外,全部取消高价商品供应。通过供应高价商品,一方面缓解了市场供应紧张的困难局面,搞活了市场,另一方面,将市场上过多的货币回笼,减轻了通货膨胀压力,对平衡财政收支起到了积极作用。
商业供应体制调整及经营管理方式的转变
北京商业部门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央提出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在不断扩大生产的基础上,突破“大跃进”中形成的单一国营商品流通体制,恢复基本适合北京市场情况的商品流通体制,形成了多种经济形式的流通渠道。同时,改善经营管理,增强商品流通组织力量,最大限度地满足群众需求。
(一)调整和恢复商品流通渠道
第一,恢复供销合作社。1961年3月,中央工作会议提出恢复供销合作社,并在一些地区进行了试点。6月19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改进商业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即“商业四十条”),明确提出: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商业和农村集市贸易,是我国现阶段商品流通的三条渠道。
根据中央的方针政策,北京市副食品商业局于1961年3月提出《改进农村商业体制的意见》,5月又以市供销社的名义作出《关于农村商业工作的几个问题和解决意见的报告》,提出关于恢复供销合作社的方法、步骤等具体主张,包括:在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方面,农村基层供销社在公社范围内设一个摊子(即以社建社),下设分销店。区县管理机构则实行供销社和商业局“两个牌子、一个机构”,核算上记两本账,并增加必要的人员从事供销合作社的管理工作。在组织领导上,农村基层供销社在人民公社党委领导下成立党、团支部,行政上则受公社和区县供销社领导。在民主组织问题上,恢复建立供销社的民主组织。有关经济核算问题,应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只向国家缴纳所得税。
相关意见得到市委同意后,京郊各区县积极行动落实,自下而上地恢复了各级供销合作社组织机构。根据当年11月北京市供销合作社向全国总社、商业部报送的《关于恢复供销合作社情况的报告》中的数据,全市基层供销社计划恢复237个,到10月底已恢复204个,占计划恢复数的86%,已恢复的基层社共有社员1011368人,社员股金175.70万元,恢复的购销网点有2317个(不包括供销店1908个)。
随着供销合作社的恢复,京郊还出现了送货上门的“背篓商店”这一适合本地农村市场的灵活经营方式。在学习“背篓精神”活动带动下,北京各区县供销社加强工业品下乡的工作,扩大中档商品、低档商品的经营。郊区供销店经营的中西成药和敷料,一般都有四五十种,多的达到100种左右。购销方式上实行定时串村,比如房山县周口店供销社的15个供销店和门市部,除了只有一个营业员的圣水峪供销店以外,其余的都实行了定时串村。一些偏僻山区的供销店还增添了请医、代邮等服务项目。当然,要做好农村商业工作,不能只靠背篓、挑担或推车上山下乡,因此,有些地区的供销社开始考虑合理安置营业网点,积极筹划增设代购代销店。
第二,恢复农村集贸市场。1960年11月3日,中共中央发出的《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规定了12条政策,其中指出:“应该有领导、有计划地恢复农村集市贸易,便利公社、生产队、生产小队和社员交流和调剂自己生产的产品,活跃农村经济。”指示信规定,除粮、棉、油等主要农副产品以外,其他农副产品在完成国家规定的交售任务后,都可以拿到集市上交易。与此同时,在公社成立了市场管理委员会,加强对集市贸易和价格的管理,反对转手倒卖、投机倒把。此外,《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即“农业六十条”)提出:“家庭副业是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补充,社员可以按规定经营家庭副业,包括经营自留地、从事饲养及其他多种经营,自留地面积占当地耕地面积的5%,社员家庭副业收入归社员个人所有和支配。”对家庭副业的倡导拓展了农贸集市上的农副产品交易。
1961年初,北京远郊10个县(区)先后恢复了集市56处。1961年1—7月,北京市委陆续对集市的管理体制、上市商品范围等作出规定,要求统购统销的粮、棉、油等一类物资不准上市,生猪、鸡蛋、商品菜等二类物资必须完成合同和派购任务才能上市。同年8月,又进一步规定蔬菜不准上市,自吃有余的,可按牌价卖给国家。参加集市贸易的对象限于国营、合作社商业、生产队、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社员及城镇附近的消费者,禁止机关、部队、工厂、学校、国营农场等参加。参与集市者只许在所在地集市上出售自己的产品或购买自用的商品,不许远距离运销、转手倒卖、投机倒把。集市交易自由议价。据有关数据统计,到1962年,全市农村有40个集贸市场,上市产品有200多个品种,全年有2180个集日,赶集人数达28.8万人次。到1963年,集日增加到3050个,上市商品总值达763万元。
集市贸易恢复后,北京市供销系统积极参与购销活动,按照“活而不乱,管而不死”的原则,发挥了平抑市场物价、打击投机倒把活动的作用。农村集贸市场一度比较活跃,比如在平谷县形成了郊区最大的集贸市场,赶集人数最多时达上万人。郊区农民因为可以搞贸易,在城郊还一度出现了自由市场,在现金流方面给农民带来了方便。1960年末,城近郊区也一度出现一些自发的自由市场,但出售商品的多是无照商贩,倒买倒卖、套购统购统销、凭票供应商品的现象开始泛滥,只有小部分农民自产自销。1961年1月,北京市委作出决定,取缔自发的城郊自由市场。
第三,恢复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和小商小贩。1962年9月27日,中共八届十中全会作出《关于商业工作问题的决定》,指出: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应该加强对于城乡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和商贩的领导和管理,适当安排他们的业务和生活,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制止他们的投机行为。
北京市在恢复供销社、恢复农村集市贸易的同时,对1958年以后并入国营的小商贩进行了调整。城近郊8个区副食行业归口的小商小贩,被组织到合作商店的3478人,到合作小组的373人,退职、还乡、死亡319人,共调整4170人。恢复和建立合作商店零售点618个,其中由国营退还的418个,新增的200个。
到1965年上半年,北京的合作商店在恢复后进入了相对稳定的时期。当年8月,全市商业系统有合作商店174户,分散的自然网点569个,占国营零售店的34.8%,平均每月销货额261万元,占国营零售额的7.5%。由此可见,合作商店、小组恢复后,北京市商业网点增加,小商小贩灵活经营的特点便利了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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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合作商店、小商小贩等在经营中也出现了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分量不够、随意抬高物价、票证使用不规范、投机倒把、扰乱市场等乱象。1965年3月3日,中央提出,要“限制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和个体商贩的经营活动”。为贯彻中央精神,4月,北京市副食品商业局等六个局、社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小商小贩管理改造的意见》。8月,市食品公司(原副食品商业局)制定《关于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存在问题和加强管理改造的意见》,提出要反对其资本主义经营作风,清理和整顿网点、人员,通过控制经营比重、核定资金等制度,进一步加强限制改造。在强大的国营商业力量作用下,合作商店、合作小组逐渐失去经营活力,经营能力不断下降。
(二)改善市场经营管理方式
在商品奇缺的情况下,如何做好供应和分配,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曾任商业部部长的姚依林曾于1959年撰文指出:“当商品生产还不能充分满足人民的生活需要的时候,商业部门应当十分注意合理地分配商品;当人民的生活需要发生了变化的时候,商业部门应当及时地按照需要组织生产,并且正确地指导消费。当商品的质量不能保持应有水平的时候,商业部门应当积极协助生产部门提高商品质量。”在国民经济调整中,北京商业在搞好供应和分配的前提下,将掌握的供应和分配情况与工农业生产有效结合起来,经营管理方式相对较为灵活。——论文作者:田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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