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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对土地问题的理论探索及启示

分类:农业论文 时间:2021-07-30

  【摘要】马克思提出土地国有化理论否定资产阶级土地私有权利天赋的观点,考察了不同社会形态的土地所有制形式,通过批判法国农民土地所有制,揭露了土地私有制下资产阶级剥削的秘密。在特定条件下,马克思设定了土地国有化的前提、内容和主要方式。围绕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三权分置”问题的学术争论,马克思对土地问题的理论探索仍然具有启示意义。

马克思对土地问题的理论探索及启示

  【关键词】马克思;土地问题;三权分置

  2014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明确了农地流转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对策措施。2016年10月,《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正式拉开了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序幕。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2018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出台,提出了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有关意见。体现了新时代党在农村土地问题的重要指导思想、方法措施和任务目标,认真梳理和回顾马克思对土地问题的理论探索历程,对做好当前的农村土地改革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1马克思对土地问题的理论探索

  马克思在《莱茵报》担任主编,对莱茵省议会辩论林木盗窃法案,土地所有者无耻地通过自己的剥削者法案,马克思予以激烈批评,要求保留穷人的固有权利,谴责林业主的卑鄙行为。为了更好地研究土地问题,马克思认真学习了国民经济学家的著作,形成了《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手稿中涉及到了土地、地租和地产等研究内容。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引用了英国古典经济学家威廉·配第的一句名言:“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

  1.1否定资产阶级土地私有“天然权利”观

  当时资产阶级的法学家、哲学家、政治经济学家指出土地私有是一种“天然权利”。马克思对这种“天然权利”掩盖原始事实的进行批判,他指出“如果说掠夺曾使少数人活得天然权利,那么多数人只须聚集足够的力量,便能获得把失去的一切重新夺回的天然权利。”早在《国民经济学批判》中,恩格斯指出:“他靠出租土地、靠最终攫取租地农场主种种改良的成果进行掠夺。大土地占有者的财富日益增长的秘密就在于此。”并且进一步得出一个结论,即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产生是土地占有者掠夺和享有劳动产品权利的前提。掠夺者为了巩固自己的权利和暴力行为辩护,往往诉诸于法律形式,以保持掠夺权利的稳定性。这就回答了莱茵省议会林木盗窃案中,为何土地所有者坚持要严惩盗窃林木的穷人。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扩展,大地产与工业紧密联系在一起,掌握财产法权关系的统治阶级从封建地主转移至地产资本家。马克思对资产阶级法律的合法性也提出质疑。资产阶级为了证明天然权利,搬出哲学家来佐证:这些法律已经得到人类的公认。马克思反击道:“如果土地私有确实以这种公认为依据,那么,一旦它得不到社会中大多数人的认可,显然就应当被取消。”资本主义社会底层的无产阶级无疑是占绝大多数,他们不可能接受这种不正义的法律,资产阶级主张的土地私有“天然权利”,在现实中是站不住脚的。

  1.2土地国有化的历史考察

  土地问题是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相伴,马克思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分析了不同社会形态的土地所有制形式演变。马克思明确指出“我确信,社会的经济发展,人口的增长和集中,迫使资本主义农场主在农业中采用集体的和有组织的劳动以及利用机器和其他发明的种种情况,正在使土地国有化越来越成为一种‘社会必然性’。”马克思恩格斯考察社会历史,指出“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土地是物质生产资料,原始土地所有制,劳动与所有相统一,构成了原始的土地公有制。在原始社会中,集体成员没有私有制观念,土地属于集体共有的生产资料,周边氏族也没有明确的边界,人与自然界的劳动关系是直接同一的,从事最简单的生产劳动。奴隶社会中,由于生产方式的调整,奴隶主对土地上的劳动工具加以改进,进入农耕时代,地力提升,造成了产品的剩余。

  在封建主义土地所有制中,土地所有制受到小规模的土地耕作和手工业制约,城乡之间对立开始产生。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由于私有制的存在,土地所有者与租地农场主进行分离,劳动与产品相互对立,“地租是通过租地农场主和土地所有者之间的斗争确定的。”正如恩格斯指出:“私有制的最直接结果是生产分裂为两个对立的方面:自然的方面和人的方面,即土地和人的活动。土地无人施肥就会荒芜,成为不毛之地,而人的活动首要条件恰恰是土地。”从需求和价格因素看,“一方面,居民的需要在不断增长,另一方面,农产品的价格不断上涨,这就不容争辩地证明,土地国有化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必然。”要根除资本主义内部的这个社会矛盾,必须消灭私有制,全面变革社会生产关系,实现共产主义社会土地公有制。

  1.3法国小农土地所有制的现实批判

  马克思从法国实行的农民所有制入手,分析其对法国农民带来的伤害和各类弊端。法国农民所有制,让所有具有购买力的人都可以获取土地,导致土地被小块分割,资金和劳动投入很少,难以采用现代农业技术。法国农民也被牢牢束缚在土地上,接受国家的统治者、律师和高利贷的剥削,“于是法国农民就陷入同产业工人阶级相对立的极可悲的境地。”马克思指出法国的农民所有制“比起英国的地主所有制离土地国有化要远得多。”英国经过圈地运动后,产业资本投入到土地,土地所有权成为动产,变成了一种交易品,形成地租,“地租使土地所有者完全脱离土地,脱离自然,他甚至不需要了解自己的领地,正像在英国那样。”大部分土地贵族转化为新兴产业资本家。反观法国,马克思指出“农民所有权本身也变得徒有其名,他们自己劳动果实被夺走,留给他们的不过是所有权幻觉。”法国农民沦落到印度农民的地位。资本对无产阶级的剥削,转移至法国农民,就是通过抵押和高利贷的方式剥削个人农民,而通过国家赋税的方式剥削整个农民阶级。马克思进一步指出:“农民的所有权是资本迄今为止用来支配农民的一种符咒;是资本用来唆使农民发对工业无产阶级的一个借口。”

  2马克思土地国有化的理论构想

  针对当时法国的情况,马克思认为法国未来应该实行土地国有化。若在资产阶级政权下,只会加剧租地的个人或者个人合作社之间的残酷竞争,最终导致地租上涨。小农所有制“反而为土地占有者提供了新的便利条件,靠生产者养活自己。”为此,马克思恩格斯探索了未来共产主义社会中,土地国有化的理论构想。提出了土地国有化的基本条件和国产化后土地生产经营的主要方式。在马克思恩格斯的理论构想中,未来社会的生产合作社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工人反抗资本家而成立的共同经营团体——农业工人经营合作社的组织形式。

  2.1土地国有化的条件

  对于土地国有化问题的研究,恩格斯早在1870年的《德国农民战争》第二版序言中指出农业短工(农业无产阶级)通过夺取土地,由农业工人的合作社共同耕种,才能摆脱可怕的贫困。实现土地国有的条件是“那里存在着大地产以及与它相联系的、在大片土地上进行的经营,而且在这片的土地上存在着一个主人和许多短工。”并且,恩格斯认为当时的德国还极为适时具备这样的条件,德国北部和东部的农村地区中等地产和大地产占统治地位,有大量的农业短工。德国农业短工为德国各邦君主提供新兵,与城市工业个人生活条件相同,甚至更为贫困。因为他们分散而软弱无力,教育凋敝,使他们继续处于愚昧状态。德国工人运动首要的最迫切的任务,就是唤起农业无产阶级,让他们学会理解自己的切身利益。然而德国的王朝统一战争,打乱了德国工人运动的部署,并没有实现革命的既定目标。

  在《共产党宣言》明确“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总量。”发展生产力是未来社会变革生产方式的必然,而要实现“剥夺地产,把地租用于国家支出”的目标,必然付诸于无产阶级政权的建立,“以统治阶级的资格用暴力消灭旧的生产关系”,通过国家政权组织有计划的农业生产。由此可见,无产阶级夺取政权是土地国有化的重要前提条件。在资产阶级统治下,凭借农民阶级的力量不可能消灭地租剥削关系,金融资本家的高利贷和工业资本家的圈地活动,就会无休止的进行。同时,马克思晚年的东方社会理论构想中,提出了在东方村社的土地公有制基础上,是否有跨越卡夫丁峡谷转向共产主义土地公有制的可能性命题。

  2.2土地国有化的生产经营方式

  马克思设想在土地国有化后,国家把土地租给农业工人合作社,而不是农民。如果没有采用农业工人合作社经营方式,那么资本主义农业生产方式就会死灰复燃。正如马克思指出:“与资本不同,地产是还带着地域的和政治的偏见的私有财产、资本,是还没有完全摆脱同周围世界的纠结而达到自身的资本,即还没有完成的资本。”与资本主义农业生产方式的区别,未来农业生产经营具有高度的合作精神,发挥农业工人阶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土地国有化的合作社经营方式是把土地国有与工人合作紧密结合在一起。马克思构想土地国有化是日益增长生产发展的必然,在现代农业科技广泛运用后,建立在大规模耕作基础上,就能够有效利用土地资料(地力)。在合作经营生产过程中,克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内在矛盾,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不会因为私人利益而调节社会生产,可以有效地满足社会生产的各类需求。马克思设想在社会主义“土地只能是国家的财产。把土地交给联合起来的农业劳动者,就等于使整个社会只听从一个生产阶级摆布。”没有哪一个阶级或群体能够左右农业产品的供给,取得农业生产的垄断地位,包括农业工人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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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克思分析了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劳动异化现象,以及由于资本力量对全社会的冲击,带来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激烈对抗。马克思提出工人合作社经营方式,就是要消除劳动与资本对立,克服资本对人的本质和人性的全面摧残,代替阶级和阶级对立的旧社会。正如马克思提出:“土地国有化将彻底改变劳动和资本的关系,并最终消灭工业和农业中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只有到那时,阶级差别和各种特权才会随着它们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一同消失。靠他人的劳动而生活将成为往事。”未来社会新的生产关系的确立,符合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那么“随着新生产力的获得,人们改变自己的生产方式,随着生产方式即谋生的方式的改变,人们也就会改变自己的一切社会关系。”

  3对当前农地“三权分置”的启示

  改革开放以来,国内学术界关于农村土地改革方向提出了若干建议和观点,可以归结为“农地私有化”、“农地国有化”和“农地集体化”三类。从国内研究上看农地国有化问题引起争论的核心在于:农地国有化后的农民利益如何保障,集体组织在今后农村中的社会地位,是否符合农业生产需要和农民期望,对其他产业和从业群体产生何种影响,是否会激起新一轮的社会动荡。马克思《论土地国有化》发表至今已经有140多年,围绕马克思土地国有化理论内核、中央农地“三权分置”的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术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相关问题的争论,廓清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的认识误区。

  3.1做好确权登记工作,解决所有权“幻觉”

  根据马克思土地国有化理论的构思,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分离,分别由国家和农业工人合作社行使,国家收取极差地租。由于生产力水平的限制,集体所有制作为公有制的一种类型,成为过渡到国家所有制的重要阶段。改革开放之后,破除了农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高度合一制度,明确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让农户享有土地承包权,对土地的自主经营,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变革了农村经济生活面貌和农业生产关系。农村集体是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承包农户对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农地“三权分置”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的又一制度创新。在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两分”基础上,进一步把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虽然我们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但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决定了,我们不可能超越生产力发展水平,立即实现农地国有化运动,人民公社和苏联集体农庄的实践教训深刻。由此可见尊重历史和现实,在完善农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承包权和经营的进一步分离,代表着未来农村土地改革的方向。

  我国农村适合耕种土地条件都集中在几块面积较大的平原中,人均可耕地面积小、农民的数量广大、农村的散步情况,决定了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受到各种条件的制约。“三权分置”将放活农地经营主体范围,扩大土地经营规模,达到农业生产的社会化水平,实现马克思所说的农业上和工业上的改良,即“用同样多的劳动生产出更多的产品,就是用更少的劳动生产出同样多或者更多的产品。”同时,中央强调“始终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必须得到充分体现和保障,不能虚置。”在实施农地“三权分置”过程中,“完善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在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前提下,平等保护土地经营权。”土地产权关系明晰是农地“三权分置”的重要前提。马克思基于私人占有剥削的现实,否定资产阶级私有产权天赋观念,指出了资产阶级法律体系的阶级性和非正义性。当前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把所有农村集体土地进行总量规模的控制,维护农户承包权的法律地位,经营权和承包权分置才避免出现界定模糊和权属不清的问题,解决法国小农式的对土地所有权“幻觉”。

  3.2完善农地流转交易市场

  随着工业化的进程的加速,土地变得愈发紧张。马克思形容工业化进程的英国“大地产就它力求赚到尽可能多的货币而言,已经失去自己的封建性质,而具有工业的性质。它给所有者带来尽可能多的地租,而给地租农场主带来尽可能多的资本利润。”由于地力条件的不同,“一部分土地进行精耕细作,而另一部分土地——大不列颠和爱尔兰的3000万英亩好地——却荒芜着。”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土地只有流通起来,才能实现资本的最大化。“不提供地租,就不构成土地所有权”,用承包经营权牢牢地把农民控制在农村,也将变得不现实,部分农村土地撂荒的现象就是最好的例证。农地“三权分置”,引导经营权流转,就是要激发土地资源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的竞争力,实现土地价值的合理增值。打破长期存在的土地生产要素的固化状态,让农村土地与农民家庭一一对应的劳动关系解体,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外流与有序转化,让市场充分调剂各类生产要素的组合。

  2017年8月,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在13个试点城市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建设运营集体租赁住房。这就意味着松绑城镇化过程中的土地供应,同时让土地进入市场交易流通领域流动起来,就为土地资本的增值提供可能。正如马克思强调:“只要土地不被用做生产资料,它就不是资本。正如其他生产工具一样,土地资本是可以增多的。”耕地不同于建设用地,完成“三权分置”后,确保集体所有权和农户经营权前提下,必将扫清耕地入市交易的障碍,解决交易信息不对称的问题。2016年6月,农业部出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为引导土地资源开发和规模经营提供政策指导。可以考虑在主要粮食产区成立流转交易综合市场,资本聚集于城市,而非散布于广大农村,也可以尝试在天津、长春、兰州等大中城市成立华北、东北、西北、西南、华东和中南六大片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通过土地市场交易,扩宽不同主体对农村土地的供应渠道,进而提升土地的利用率,必将提高村集体的经济收入和农户的生产水平。——论文作者:曾兴华覃杏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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