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也是党和国家应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必要举措。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化给涉外审判带来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局面。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是研究和运用国际法的重要阵地。近年来,人民法院为积极应对涉外审判面临的挑战,不断探索涉外审判工作格局,建立涉外审判制度及法律适用原则,确立了我国涉外审判在国际上的地位和影响。但客观来看,涉外审判仍存在一些困难,如涉外领域法治体系有待完善,外国法的查明存在困难,国家、企业、公民对国际规则缺乏足够了解,涉外法律人才缺乏等。加强涉外审判中的国际法研究和运用,应当从加强涉外领域法治体系建设、努力化解外国法查明等程序难点、发挥司法对国际规则的精准研判和准确适用等职能以及加大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力度等方面推进。
关键词:涉外审判;国际法研究;国际法运用
“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的重要任务,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也是党和国家应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必要举措。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化,国内外经济、文化等交流日趋频繁,在给我国社会发展带来诸多机遇的同时,也引发许多纠纷,需要我国积极应对。涉外审判是国际法运用的重要领域,加强涉外审判中的国际法研究和运用,对于应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妥善解决纠纷,维护国家、企业、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凡意义。
一、涉外审判的发展情况
(一)不断探索涉外审判工作格局
涉外案件中,民商事类纠纷最多,占比最大,且总体呈上升趋势,是涉外审判的重要内容。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人民法院为积极应对涉外审判面临的挑战,建立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制度,提高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判质量。随着全球化发展,我国综合国力不断增强,各国和地区与中国交往的意愿随之高涨,中国适时提出“一带一路”倡议,开展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为促进国际经济贸易发展与其他各领域合作提供平台。与此同时,国际间纠纷不断增多。在此背景下,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应运而生。国际商事法庭成立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一系列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规范商事法庭运行,保证审判公正高效。为完善服务自贸试验区建设举措,我国于2020年底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专门管辖海南省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是全国首个省级跨区域集中管辖涉外民商事案件的专门法院。此外,海事案件的专属管辖格局稳步扩大,广州、上海、青岛、南京等地相继新成立海事法院,专门审理海事案件。近年来,人民法院围绕大局,认真落实“一带一路”倡议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海洋强国等重大战略,不断探索涉外审判工作路径,形成以“特定管辖法院、专门审判机构、专业审判人员”为特征的涉外审判格局,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涉外商事海事案件,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国际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不断提升[1]。
(二)建立涉外审判制度及法律适用原则
近年来,人民法院加强涉外案件的审理,严格实施我国法律,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认真履行我国参加和批准的国际公约、条约和协定,充分行使我国的司法管辖权;探索并建立了境外送达、管辖冲突的处理、强制执行等一系列公正、高效、透明的涉外审判制度,并以此初步形成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商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2];确定了尊重当事人的法律选择权利、严格认真履行国际条约义务、正确适用国际惯例等一系列涉外法律适用原则。涉外审判制度和规则的确立,依法维护了国家主权和法律尊严,平等地保护不同地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国外当事人对中国司法制度和司法水平的信任,确立了我国涉外审判在国际上的地位和影响。
二、涉外审判中存在的困难
近年来,我国涉外案件审判工作取得了许多重要成绩,但从客观来看,涉外审判工作也面临许多困难,有待进一步解决。
(一)涉外领域法治体系有待完善
两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法进入了快速发展期,重建国际政治经济秩序是多数国家的普遍愿望。但是,秩序重建过程中,一些国际规则的制定,特别是国际经济贸易领域规则的制定,最初是由发达国家主导的,相当程度上体现发达国家意志。国际法是我国进行涉外立法的重要依据和参照,直接或间接影响涉外审判工作。加强涉外审判工作中的国际法研究和运用,长远来说,更要求我国把握国际话语权,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和完善。同时,我国涉外法律法规还存在一些亟待补齐的短板。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莫纪宏指出,面对新发展阶段我国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要求,一些领域还存在无法可依或法规层级较低的问题,一些领域的法律法规比较笼统、针对性不强等[3]。在法律的域外适用方面,我国尚未形成成熟的机制,针对美国日益猖獗的“长臂管辖”行为,我国需要依法进行反制,现在还是任重道远[4]。总而言之,从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角度看,我国涉外领域法治体系仍有待完善。
(二)外国法的查明存在困难
外国法查明一直是涉外审判面临的一大难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均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选择适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民商事主体在开展活动时,往往倾向于选择自己熟悉的法律作为纠纷解决的依据,这也有助于当事人对纠纷解决结果形成合理预判。随着跨境民商事活动日益频繁,涉外审判中需要适用外国法的情形也越来越多。允许当事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是对契约自由的尊重,可以促进跨境经济交往,也是对不同地域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是衡量一国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标准[5]。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日渐增多,越来越多的国家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审理相关案件。提供外国法律内容的责任首先在于当事人。事实上,在涉外审判中,无法查明外国法或者查明到的法律不完整的情况并不鲜见。由于语言和司法体系的差异,法律法规的透明化程度也千差万别,这些因素给外国法的查明增加了难度。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域外法的详细内容,法院也无法查明案件应当适用的域外法,该案则只能适用法院地的法律。这就失去了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意义,也不利于当事人对纠纷解决结果形成合理预判。
(三)对国际规则缺乏足够了解
在涉外活动中,充分了解国际法规则是妥善处理纠纷的前提。从近年来呈现增加趋势的涉外纠纷来看,国家、企业和公民对国际规则尚缺乏足够了解。一方面是司法机关对规则的适用不完全准确。例如,条约的司法适用是涉外审判中常见的问题,我国的立场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民商事类的国际条约,除声明保留的条款外,具有国内法的效力,无需立法转化,可以直接适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条约适用错误的问题,包括应当适用条约而未适用、引用条约错误等问题,造成对审判权威和公信力的影响[6]。另一方面是纠纷主体对国际规则缺乏了解。在涉外纠纷中,特别是涉外商事活动中,一些企业、公民由于对国际规则缺乏了解,未能意识到相关行为中存在的风险,导致纠纷的产生,并且由于缺乏经验,相关主体对于纠纷的产生及解决结果没有正确的预判,也容易造成在风险防范、纠纷化解方面措手不及;在仲裁方面,存在国内企业对国际商事仲裁重视不够、能力不足等问题,常因缺席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而承担不利后果,一旦仲裁相对方赢得仲裁,则可根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到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使国内主体的权益因此受损。
(四)涉外法治人才缺乏
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在推进涉外法治建设中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先导性的地位和作用。加强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创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黄进提出,因为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法治人才培养是其重要组成部分,法治人才培养上不去,法治领域不能人才辈出,全面依法治国特别是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就不可能做好[7]。总的来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不仅为涉外法治领域输送了一大批涉外法治人才,而且培养出了史久镛、张月姣等在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等国际组织中担任重要职务的杰出人才。但是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三、加强涉外审判中国际法研究和运用的建议
(一)加强涉外领域法治体系建设
法律是国家实现对外政策的重要工具,加强涉外审判中的国际法研究和运用,就要从国际和国内两方面加强涉外领域法治体系建设。首先,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和完善,对我国来说,要实现将国际法的运用作为“善治”的手段,就要积极建设国际法规则成为“为我所用”的“良法”。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柳华文认为,国际法是国家“走出去”的“交通规则”,是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的“说明书”和“手册”,为国家立场与主张提供法律上的根据和法律上的表达,是国家利益、诉求和追求的具有操作性的制度框架和制度保障[8]。聚焦国际领域前沿问题,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和完善,是我国掌握国际话语权的方式[9]。其次,应当系统梳理和分析我国涉外法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涉外领域立法工作。要统筹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推动国内法律与国际规则衔接,把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积极参与国际法治建设,特别是要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着力解决对外贸易、深海、网络等领域规则不完善等问题[10]。同时,优化国内法律体系,及时修订和废止不适应形势发展的法律法规,为高水平对外开放保驾护航。此外,应当加强我国法律的域外适用,通过完善自身的法律域外适用体系,与美国域外适用措施形成制衡,更好发挥国内法域外适用的制度功能,维护我国企业和公民的利益[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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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努力化解外国法查明等程序难点
破解涉外审判难点,重点是着力化解法官在涉外案件审判中外国法查明以及理解与适用的难点。最高人民法院域外法查明平台的建立,是解决外国法查明难题的重要举措,但是外国法查明的相关难题并没有消失。人民法院应该继续深入探索外国法查明及理解适用,加强国际交流与司法协作,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及第三方机构的能力,及时填充、更新外国法律资料库,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其他与我国交往密切或对我国影响重大的国家和地区,提升外国法查明后的准确适用能力,确保涉外案件公正高效的审理,为解决国际法律争端贡献更多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三)发挥司法职能深化对国际规则的研判
提升涉外审判工作水平,一是要依法处理好每一起案件,这就要求人民法院法官具有国际视野,依法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以公正、高效的审判工作赢得司法公信力。二是要充分发挥涉外审判职能作用,注重案例总结、研判,防范化解国际法治领域风险隐患。面对自贸区“负面清单”、准入前国民待遇等新理念的全面实践,人民法院要与时俱进,主动适应新时代新形势对法治提出的新要求,为深化改革开放护航。在涉外审判中,更应注重案例的积累,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对于通过审判发现的问题及时分析总结,使相关案件的裁判规则更加精细化,通过案件审理,明确商事规则,引导企业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并通过发放司法建议等形式及时纠正有关市场主体的不当行为,为市场主体提供司法指引,规范和引导市场参与者不断完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四)加大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力度
在为涉外审判供给人才方面,首先要加强培养涉外专业化审判团队,应对涉外审判现实需要,设立专业审判团队优化涉外审判力量,组建涉外传统领域的与新领域的专业审判团队,加强涉外审判业务知识学习,强化涉外商事审判知识储备和运用能力,必要时能够组建大要案专项审判团队。其次,应当建立人才储备库,确保人才的持续供给。一方面要提高对涉外审判人员的在职培训重视程度,包括对国际公约和通行规则的培训、外语工作能力的培训,以适应特定案件的审理需要;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探索专家智库建设,引进辅助解决司法难题的资源,建立涉外审判高端智库,聘任涉外法律领域的专家和学者担任专家陪审员、特邀咨询员,充分发挥专家在研判司法风险、辅助决策等方面的作用,考虑聘任外国专家学者作为我国法律研究的“外脑”,引入更大范围的智力支持[12]。——论文作者:王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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