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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与完善策略分析

分类:法律论文 时间:2021-07-10

  摘 要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众多学者对诚信信用制度的原则进行了深入的阐述,从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行了阐释,并对其原则和内容进行了梳理,使其更好地适用于当今社会的诚信制度,从而促进社会秩序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文章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适用范围两个方面入手,然后通过对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相关问题的探讨,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提出完善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有效途径。

基于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与完善策略分析

  关键词 民商法 诚实信用原则 内涵 应用领域

  民商法对我国市场交易具有良好的规范功能,是保障我国经济交往的重要基础。然而,随着当前经济全球化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我国市场在经济运行中所面临的环境日趋复杂,贸易和商业交往中人们越来越重视合作伙伴的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对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深入阐述和挖掘,既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又能促进民商法体系的良性运转,更好地为社会所接受。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应用领域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从某种意义上说,诚实信用原则属于社会道德层面,但社会道德与法律有较强的内在联系,法律可以作为社会道德教育的重要途径和手段,社会道德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起着辅助作用。所以,在民商法中诚实信用既是人们对法律的道德规范,又是人们在商业活动中的约束和精神压力,引导人们正确地运用民商法。对社会中的人们而言,民商法不仅是一种规则,同时也是衡量人们道德水平的标准之一,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虽然没有确立具体的行为模式,但它却是市场主体行为和立法、司法机关的主要衡量标准,因此,人们在从事各种民事活动时,需要在主观意识上做到诚实守信,这样才能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合理运用权利,履行义务,实现法律约束和道德规范的双重功能[1]。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领域

  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所应用的领域主要有以下2点:第一,物权法领域中应用诚实信用原则,在该领域中通过诚实信用原则便可以公示公信物权的交易秩序和交易规则。同时诚实信用原则还可以将相邻权进一步地放大,该权利主要是指不动产所有人在合法使用物权的过程中,需要不侵犯相邻人的合法利益,若在此期间对相邻人的人身安全或财产造成侵害,那么不仅需要立即停止对相邻人的财产侵害行为,同时还需要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款,赔偿相邻人相应的损失。此外诚实信用原则还可以帮助个人在制度上取得善意,如财产在转让过程中,有财产的所有人受到第三方接管期间,可形成良好的转让关系,进而让第三方具有合法的财产享有权利[2];第二,在债权领域中应用诚实信用原则。在该领域中应用诚实信用原则时,首先需要做到情事变更原则,该原则需要债权人在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对合同解除期间可能会出现的不能预知事件及无法预知的后果做好准备,进而防止当事人在出现不可预知变更情况下出现不公平的效果。同时诚实信用原则还可以应用于债权法中的归责体系中,该体系主要将公平、无过错责任应用其中,通过该原则便可以合法地判断当事人的事实行为价值,进而在社会中维持良好的公共秩序,并解决财产再分配过程中出现的公正问题。

  二、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问题

  (一)概念内涵不够明确

  在当前民商法的概论中,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解释不清楚,造成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与概念之间产生较大的争议,如该原则中所双重功能、立法意志、条款说等虽然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但是从多个方面对该条例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内涵进行深入剖析时,就无法发掘该原则中的概念界定,此外该概念界定在民事法中也无清晰的定义。

  (二)缺乏适用的法律保障

  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实施过程中缺乏相适用的法律保障,虽然当前我国民商法中明确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实施条例,同时也指导了其他相关法律与诚实信用原则的配套性使用条例。但是在立法的角度上来看,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并没有规定具体的下位原则,这就造成诚实信用原则在当前的市场经济发展,信用体系建设过于落后,信用市场发展动力性不足,使得当前的市场经济处于一片信用混乱状态,市场中各方交易者之间出现的信用问题和信用矛盾不断涌现[3]。

  (三)诚实信用原则地位相对滞后

  民商法中的诚实性原则在实施过程中,与其他的基本原则相比,诚实信用原则所具有的地位相对滞后。如当前民事立法价值中所追求的目标与民商法中所追求的目标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虽然诚实信用原则是物权法和债权法中的基础之一,但是在现有的立法结构中,诚实信用原则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普遍在其他原则之后,甚至在少数民事法律中,诚实信用原则都处于末位位置,不受到立法者和从法者的重视。

  三、完善诚实信用原则的有效路径

  (一)明确诚信原则的内涵与外延

  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应进一步外延,以突出其在当今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在具体实践中应更好地把握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和内涵,使之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在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认识过程中,法律的途径和概念往往首先被描绘出来,因此,法律制度是构成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素之一。在探讨诚信原则的内涵和概念的过程中,需要增加专用法律术语的使用频率,抽象概括其组织的基本内涵,形成一定的法律意义概念。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的框架内,可以制定相应的立法文件,以便于司法人员借助法律概念,对诚实信用原则中的物进行明确的法律概括和司法判断。

  另外,社会大众还可以借助法律的泛化,更好地认识诚实信用原则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4]。对于传统法中有关问题,法学家还可以通过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描述和完善,使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主体和民事行为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如相关司法领域中的“最高行为准则”或“帝王条款”,以确保在市场经济中,双方当事人都必须绝对遵守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二)重点制裁执行阶段的诚信问题

  为了更好地解决我国市场经济中所出现的信用问题和信用混乱行为,政府部门及相关机构需要加大市场中信用体系的培育力度,在现实生活中营造出诚信市场,并加大市场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执法力度,进而为交易双方创造出良好的交易环境。在此过程中,执法者需要将社会责任与公民道德建设相结合,借此措施来完善社会中原有的诚信制度体系,让每一个公民在心中树立起最基本的遵纪守法观念,使公民本身所拥有的个人合法权利与自身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相结合,并形成牢固的统一观念;此外政府机构还需要通过法律知识和法律培育的方式,加大社会中的公民道德意识建设,在此期间需要社会执法机构做好法制宣传培育。严厉打击市场经济往来中存在的违法,违信等犯罪活动,保护当下的市场经济,努力营造出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相关执法机构还需要重视培养社会中公民所具备的契约精神,在当下市场经济中执法者需要紧紧围绕契约文明和契约精神,开展现代社会法治思想道德建设,让公民将契约精神作为自身应当具备的一种基本素质,同时还需要将契约精神与自主意识、诚信能力、平等观念有机结合,使社会公民在社会中营造出良好的社会道德行为,助力社会诚信制度建设[5]。

  (三)加快推进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现有的市场经济诚信体系,避免发生类似于“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我国政府机构应当依据当下我国实际国情,提高我国经济市场中的信用体系构建力度,如相关立法机构应当出台有关于市场信用体系的基本保障制度,只有这样才可以快速让我国经济市场中的信用体系得到发展并走向成熟。此外相关执法机构还需要加大经济市场中的信用执行力度,认真把握相关的诚实信用原则,并细化诚实信用原则在执行中的步骤及程序,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此外对于经济市场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企业及个体户,相关政府部门需要将其纳入黑名单,并做好清理工作,借助这些反面教材在经济市场中达到诚实信用原则的宣传作用。在此过程中,首先需要提高认知和重视程度,将其融入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构建社会城市守信积极良好的氛围,为了实现这一点需要相关部门和单位发挥主观能动性,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并且当地相关部门还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建设。其次,政府还需要加强信用体系在实施中的执法力度,充分地发挥出执政机构在市场调控中的宏观作用,引导社会中的立法工作有序开展[6]。最后,面相关机构需要对经济市场中的单位及个人做好明确的信用定位分析及区别,尽力做到公开透明,使社会公众可以直观的感受到信用体系在构建过程中的成果。

  四、结语

  通过搭建出完善的诚实信用体系,可以很好的解决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在发展中所面临的问题,对稳定我国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性作用。但是当下我国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及相关机构结合当前经济市场在发展中所呈现出的特点,加大诚实信用体系原则的执行力度和概念深化等工作,进而为构建出和谐稳定的社会发挥出其应用的作用。——论文作者:姚 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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