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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

分类:经济论文 时间:2021-07-09

  摘要:基于对“大数据时代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的探讨研究,本文对电子商务、民商法以及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的关系进行了简要概述,并在针对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后,得出电子商务发展对民商法的创新发展方向的四点要求,希望能为有关人士提供帮助。

大数据时代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

  关键词:电子商务;大数据;民商法;创新

  在电子商务交易的发展,给经济社会带来巨大经济发展商机的同时,也给传统商务发展带来了经济与法律上的双重挑战。因此,必须对民商法进行完善与创新,推进民商法的改革工作,制定出电子商务民商法,从而改善电子商务在发展中的不利局面,实现其在新时期健康稳定的发展。

  一、电子商务与民商法的概述

  (一)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指的是在信息化时代下,商品交易的形式依赖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由传统的线下交换发展成为线上实时交易[1]。电子支付方式的推广推动了时代发展,使商务交易更加便捷化,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消费与支付需求,总而言之,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推动了我国商品经济的繁荣发展。

  (二)民商法

  民商法,指的就是民法和商法。其中,民法是对个人的利益进行保护,商法则是规定商品交易的规则,两者之间联系紧密,是保证商品经济健康蓬勃发展的法律支撑。我国的民商法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也在不断健全,为电子商务时代民商法权利实施方案可行性的提升提供了更高程度的保证[2]。

  (三)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两者的关系

  大数据时代下,传统的市场交易形式逐渐被新兴的电子商务交易所取代,电子商务的交易是虚拟化的,这点与传统的市场交易模式有很大的差别。而目前的民商法大部分是适用于传统的市场交易,显然是不太满足电子商务的发展需求的。同时由于商品交易是线上进行的,在虚拟的交易环境中,民商法无法做到有效约束交易行为的合法性。

  二、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交易双方的信息交流存在安全隐患

  电子商务交易的平台是各种线上网店,进行买卖交易的过程中,会先由卖家展示出店铺的商品信息、详细参数、买家评价等相关信息,再由买家根据自己的需求对卖家公布的信息进行甄别,再进行产品的选择与购买。可见,在信息的流动过程中,在确保买家隐私信息的安全方面要予以重视,商品的质量问题等相关信息的真实性非常关键,而就现阶段的线上交易情形而言,信息安全、信息泄露的现状很是严峻。

  (二)交易买卖双方的权益责任界定不清晰

  电子商务交易的形式相当简便,卖家在收到买家的订单信息后,按照买家的发货需求、产品要求等进行物流运输即可,平台会对这种线上买卖交易行为作相应的规定,保证交易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失。但是,在实际交易过程中,由于没有电子商务合同的规定,一旦出现交易纠纷问题,很难对交易双方的权益责任进行清晰的界定,去判断交易问题究竟是属于哪方的责任,哪方应当承担违约赔偿的责任。

  (三)电子商务交易的后续服务不够完善

  虽然电子商务交易的形式简便,但是整个交易流程的完结并不容易,卖家要做好物流运输、支付三方、商品包装等后续服务工作的协调,这些工作的完成度将影响交易的整体情况。而就目前而言,电子商务交易的后续服务工作机制不是很完善,在监管不是特别到位的情况下,很多售后服务问题也随之出现。长此以往,消费者必然会失去对电子商务交易的期望,造成电子商务平台的巨大经济损失,不利于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

  三、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与发展前景

  (一)调整改进传统的民商法,完善电子商务发展的相关民商法

  基于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来看,我国现行的民商法已不符合电子商务交易的发展要求。大数据发展下,电商发展已经非实体化,虚拟网络环境中对电商经营者相关营业信息的确认,以及对其商务信誉、行业能力的判断,都存在一定的困难和挑战。这种情况下,传统的民商法法律条规已然不适用于电子商务发展。因此,调整并整改进传统的民商法,完善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相关法规至关重要。在此调整完善法律的过程中,首先,应重点关注传统民商法与电子商务法的密切联系,在对传统民商法进行调整的同时,针对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特点所在,保证新调整的法律更具可操作性、时代性。其次,在创新民商法的同时不能舍弃原有的民商法核心观念与法律要求,要在求同存异的基础上进行完善,使电子商务发展相关法律条文的建设工作与时代接轨、与国际接轨,修订出有实在意义的法律细则,真正意义上去解决电子商务发展工作中存在的各种纠纷、弊端问题。最后,民商法的改进应当注重保护交易双方的信息安全,阻止隐私信息泄露问题的不断恶化发展。

  (二)明确电子商务交易的经营主体,保证主体行为的合法性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应当对电子商务交易的主体进行评估,确保虚拟主体有真实的主体权利。虽然虚拟主体以电子信息的方式存在于电子商务交易的过程中,但是也应当承认电子商务主体的合法存在,应当将其视为合法的民事主体,同样享有民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3]。若想满足以上要求,一方面,民商法中应明确线上进行商品交易的管理规则,要有一套完善的电子商务交易管理体系,帮助经营主体落实合法经营的相关规定,保证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合法经营性。另一方面,民商法应对经营主体的法律权利与义务进行明确规定,使电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而当买方权益受到侵害时,也可以依法举报经营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规范、约束商务经营者的行为。也就是说,交易主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都定当在民商法的保障下得到支撑,以确保电子商务交易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减少发生商务经济纠纷。

  (三)进行电子商务民商法的制度创新,借鉴国际的法律标准

  电子商务交易是一种商务行为,行为总是需要法律进行规范,由此可见,充分发挥民商法的约束与规范作用非常关键,对于商品的种类、质量、配送,消费的售后服务、消费者权益等都在民商法中有着明确的制度规定。WTO规则是目前国际上最为完整的商务法律体系,随着信息化的不断深入发展,信息流传更加地开放化、自由化,我们在进行电子商务民商法的制度创新时,也要参考WTO的商务规则,借鉴其他国际大国的立法成效,保障中国的电子商务民商法的制度创新具有国际意义[4]。此外,对电子商务交易,可以采取综合式管理方式,扩大民商法的管理范围,消除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民商法的法律阻碍与商务缺陷。

  (四)加强商务交易的售后管理机制,维护消费者售后权益

  在传统的商品交易中交易双方进行的是现场交易,买方可以在实体店直接观察到产品的质量、性能,直接享受商家的服务。与之不同,电子商务交易是在一种虚拟的网络信息条件下进行的,消费者与商家无法现场进行沟通。买卖操作一旦完成,就会有很多商家不按规定进行相应的售后服务,不对产品的质量问题进行售后解答,对消费者的疑惑采取的方式常是含糊不清以蒙混过去。针对这一现象,加强商务交易的售后管理机制,维护消费者售后权益就十分地具有现实意义。在创新电子商务民商法的过程中,相关的立法机关应当增加相关法律规定,对电子商务交易的售后服务予以重视,以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售后权益。电子商务民商法律应当为消费者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交易售后服务平台,这样一来,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正当消费权益的维护。另外,经过政府相关部门的检查,对问题商家进行严肃整治与处罚,能够有效地防止这种欺骗行为的发生。

  四、结束语

  大数据时代下,网络技术的发展为电子商务交易的发展创造了技术前提,而电子商务的发展,也为民商法的实行带来了不小的挑战。只有将民商法进行创新完善,更有力地规范电子商务交易规则,才能为电子商务交易发展提供安全可信的平台,保证电子商务交易的合法性、合理性。——论文作者:杨星昱

  相关期刊推荐:《北方经贸》杂志创刊于1981年,由黑龙江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管,黑龙江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主办,国内外发行的经济类综合性期刊。所收录的文章范围主要集中在:微观和宏观经济、经贸金融、财会税收、经济管理等。设有16个栏目版块,分别为:专家论坛、对俄贸易、经贸广场、理论探讨、市场营销、物流管理、旅游经济、货币与资本、新农村建设、金融与保险、财政与税收、财务与审计、区域经济、经济与法、管理方略、教育论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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