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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仰韶文化陶质酒器

分类:文史论文 时间:2021-07-08

  摘要:陶质酒器作为仰韶文化中一类重要的物质遗存,按器形可以分为:釜、灶、鼎、甑、盆、大口缸、滤酒器、瓮罐、尖底瓶、漏斗、盉、壶、杯、异形器;按功能可以分为:酿酒器、贮酒器、宴饮酒器;按性质可以分为:礼仪用器、非礼仪用器。陶质酒器的发展变化,反映出仰韶文化早期社会的饮酒礼仪尚处在萌芽期,饮酒行为简单朴素,反映了社会相对平等,阶层分化不明显;仰韶文化中、晚期社会发展趋于复杂化,并受外来文化的影响,仰韶文化社会中的饮酒礼仪初具雏形。

试论仰韶文化陶质酒器

  关键词:仰韶文化;陶质酒器;礼器;酒礼

  一、前言

  古语:“器以藏礼。”即礼器可以用来表现尊卑有序、高低贵贱的身份等级和社会秩序。酒礼作为一种重要的礼制,其物化形式便是酒器。夏商周三代已出现了成熟的酒礼器,如商代的青铜器中酒器往往居多,有饮酒用的觚、爵、觯、角、兕觥,盛酒用的尊、罍、彝、瓿、卣,调酒用的盉,温酒用的斝等[1],形成了专用的酒器与固定的酒器组合。

  青铜器的产生源于对陶器的仿制,在基本的使用功能上当存在相似性。有学者就将史前时期的陶器与历史时期的青铜酒器,依器物形态做比较,发现崧泽文化、大汶口文化和龙山文化中的部分陶器,在形态上与青铜酒器相似,进而推测史前文化时期的这些陶器与酿酒相关[2]。近年来,有学者对史前时期的陶器残留物进行检测分析,证明在龙山文化[3]、北辛文化[4]、仰韶文化[5]、裴李岗文化[6](P17593-17598)、大地湾文化①中都存在与酒相关的陶器遗存。如是,新石器时代早期,古人便已经开始酿酒,在不断总结酿制经验和规范使用方式的过程中,逐渐孕育、发展,最终形成夏商周三代成熟的饮酒礼仪。酒礼的产生、发展和成熟是一个缓慢变化的过程,在三代酒礼形成之前,还应当存在一个酒礼的孕育和发展阶段,可分别与仰韶时代和龙山时代相对应。

  目前,对仰韶时代中的大汶口文化和崧泽文化陶质酒器的研究,已有学者做了有益的探索[2]b、[2]e。而限于研究手段或技术等方面的原因,目前对仰韶文化陶质酒器的研究,还很少见到有学者从礼制发展这一角度所作的探讨。因此,笔者不揣浅陋,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拟对仰韶文化②陶质酒器的器形、功能和性质试作探讨。

  二、仰韶文化酒器的分类

  古代酿酒过程一般包括:酿酒原料的淘洗、浸泡,然后将原料进行蒸煮,之后冷却、拌酒曲发酵,再将发酵后的原料进行压榨,浊酒过滤,然后贮藏。宴饮时根据需要使用相应的酒具[2]e。仰韶文化中的酒器,基本包含了上述从酿造到储藏,再到宴饮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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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本文尝试将仰韶文化中的陶质酒器,按器形、功能和性质三个方面进行分类。

  (一)器形

  1.釜、灶、鼎、甑可用于对酿酒原料的蒸煮。

  釜常见于仰韶文化中期,仰韶文化晚期也有少量发现。依器形,可分为平底釜、圜底釜。如西坡M29:3[7](P97)、西坡M14:4[7](P54)、新街G4:15[8](P337)(见次页图1:1、2、3)。

  灶常见于仰韶文化中期,仰韶文化晚期也有少量发现。如泉护H14:301[9](P51)、西坡M8:5-1[7](P37)(见次页图1:4、5)。

  鼎仰韶文化早期至晚期均常见,主要见于仰韶文化分布区的东部。依器形,可分为罐形鼎、盆型鼎、釜型鼎。如大河村W68[10](P317)、大河村H65:4[10](P323)、大河村T11⑤A:75[10](P144)(见次页图1:6、7、8)。

  甑仰韶文化早期少见,中晚期数量增多。依器形,可分为盆形甑、钵形甑。

  盆形甑如新街H212:3[8](P311)、谷水河H3:2[11]、大河村F20:27[10](P219)、原子头T31⑥:1[12](P140)(见次页图1:9、10、11、12)。整体形如盆形,敛口或敞口,斜腹,平底,盆底有长条形或圆形箅孔。

  钵形甑如关桃园H114:7[13](P251)、新街H69:1[8](P197)、案板GNDH28:20[14](P102)(见次页图1:13、14、15)。整体呈钵形或碗形,平底,器底有圆形或条形箅孔。

  随着釜、灶、鼎一类炊煮器在仰韶文化中、晚期的流行,甑这类蒸器数量也逐渐增多,使用频率增加,以适应人们对饮食多样性的获取。此时,酒的酿造与使用,在先民们的生活中很可能已变得更为普遍。

  以上对仰韶文化中的釜、灶、鼎、甑四类器物按器形进行了分类。然而,它们之间并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组合使用,以完成对酿酒原料的蒸煮。

  釜、灶常见两者共出。如西坡墓地,两者在墓中为配套的组合器。对西安米家崖H82出土陶器残留物的检测分析,证明漏斗、尖底瓶、大口罐被用来酿造过谷芽酒[5]b,灶与这些酒器共出,很可能参与了酿酒的过程。

  甑与鼎或釜灶也应构成两套组合使用器。甑置于鼎或釜灶之上,便构成一套完整的蒸煮器。大河村F20[10](P176)中,鼎与甑共出,很可能是甑与鼎结合使用的一个证据。王湾H92[15](P38)中,釜、甑共出,新街H92[8](P43)中,灶、甑共出。《说文》:“甑,甗也。”段玉裁注:“甑所以炊烝米为饭者,其底七穿,故必以箅蔽甑底,而加米于上,而餴之而馏之。”《孟子》:“许子以釜甑爨。”故,釜、灶、甑三类陶器,可作为组合器使用,构成一套完整的蒸煮器,从而完成对酿酒原料的蒸煮。

  2.盆可用于淘洗酿酒原料、拌酒曲、搅拌、冷却。

  依器形,分为无流盆和带流盆。无流盆仰韶文化早、中、晚期均常见。如泉护Y104:249[9](P89)、泉护H1057:725[9](P85)、新街H375:2[8](P144)(图2:1、2、3)。大口、直腹或弧腹、平底。可用于对酿酒原料的淘洗、拌酒曲,或发酵期间酿酒原料的搅拌、冷却。

  带流盆仰韶文化早、中期少见,晚期较为常见。如福临堡H42:2[16](P50)、新街H132:9[8](P172)(见图2:4、5)。敛口,平底,口部有一槽状流;可用于对酿酒原料的淘洗和拌酒曲。

  3.大口缸可用于酿酒原料的发酵。

  大口缸,或称大口尊,仰韶文化中较常见。

  如原子头F14:2[12](P89)、姜寨W246:1[17](P238)、北首岭77M3:5[18](P100)(图3:1、2、3)。器壁较厚,尖底或小平底,部分器表施彩。

  大口缸,常作为瓮棺或墓中随葬品出现,可能与其作为酿酒器有关——将粮食酿制为酒,实现了一种物质到另一种物质的转化与再生。古人或许正是借助大口缸的这一功能,来给死去的亲人随葬或作为葬具,表现了史前先民朴素的灵魂不灭观。

  另外,仰少文化陶器中常见的翁、罐一类器物,也可能被作为酿酒器使用。有学者调查发现,现在的酿酒工艺中,陶翁会被用作发酵器[5]d。对西安米家崖H82中的陶器残留物检测分析,证实大口罐等共出的陶器被使用酿造过谷芽酒[5]b。基于以上分析,不排除瓮、罐用于发酵的可能。

  需要指出的是,有学者认为,“尖底瓶既是酿酒器、贮酒器,又是饮酒器”[5]a。这里作者所说的酿酒应指发酵这一工序。笔者认为,小口尖底瓶其口部较小,限制了其作为发酵器使用的可能,一方面,酿酒原料无法很方便的置入这种小口尖底瓶中进行发酵;另外,谷物在发酵期间温度会升高,小口尖底瓶不便于对其进行搅拌冷却,而大口尊便于根据温度对发酵物进行搅拌冷却[2]e;第三,尖底瓶口小,底尖,内壁凹凸不平,这种结构强调的应是口部便于封盖,尖底便于沉淀分离[19](P164),应与其贮酒的功能关系密切,并不是理想的酿酒器。

  4.滤酒器可用于滤酒的陶质酒器有勺、钵形滤器、罐形滤器等。

  勺偶见于仰韶文化中。如大地湾T306③:15[20](P170)、案板GNZH66:70[14](P53)(图4:1、2)。勺体平面呈椭圆形,敞口圜底,短柄;可用于向滤酒器内舀酒。

  钵形滤器偶见于仰韶文化晚期。如新街H344:2[8](P131)、西山H551:16[21](图4:3、4)。敞口,弧腹,平底,底部有圆形箅孔或腹内壁有细密的刻槽。

  罐形滤器偶见于仰韶文化晚期。如西山H1452:5[21]、大河村H66:8[10](P362)(图4:5、6)。敛口或侈口,折沿,鼓腹,平底,下腹及底部有镂孔。

  另外,漏斗也可能用于滤酒,但考虑到漏斗没有滤孔,很难起到过滤的功能,可能需要配合着其他物品,如麻织物或者有隔离过滤作用的茅草,才能起到很好的过滤功能。漏斗,应主要用于注酒,用于将已酿好的酒,转注到其他容器中,便于贮藏。此外,流部带有滤孔的陶盉,流口有滤孔,也具有过滤功能,但其主要功能应与温酒、调酒、注酒相关,滤酒或只是作为辅助功能。

  5.瓮罐、尖底瓶可能用于酒的贮存。

  翁罐仰韶文化中较为常见。如新街H167:30[8](P64)、泉护H1105:853[9](P91)、姜寨ZHT7⑤:16[17](P227)、大地湾T304③:39[20](P328)(图5:1、2、3、4)。一般为小口,鼓腹,平底,有器盖。

  尖底瓶仰韶文化中常见。依器形可分为葫芦口尖底瓶、重唇口尖底瓶、喇叭口尖底瓶。如北首岭F23:23[18](P42)、庙底沟T203:43[22](P38)、大地湾F300:3[20](P506)(图5:5、6、7)。口较小,口部呈葫芦形、重唇形或喇叭形,圆鼓腹,腹较深,尖底。研究指出,“尖底瓶的尖底及凹凸不平的内壁结构,具有稳定的沉淀澄滤性能,小口便于封盖和开启,是仰韶文化时期用于盛储酒的容器……根据体型大小又可细分为大型和中小型两大类,大型尖底瓶体形笨重不易搬运,主要用于沉淀澄滤及长期存储之用;小型尖底瓶承重相对较小,可放置于居室内短期存储,可用于集会、宴饮等活动”[19](P123)。

  6.漏斗可用于酒的转注,以便于酒的贮藏和使用。仰韶文化中期见有少量漏斗,仰韶文化晚期所见增多。如原子头H95:1[12](P99)、福临堡H41:6[16](P30)、福临堡H24:7[16](P141)、福临堡T33②:15[16](P141)、米家崖H82:15[23](P114)、米家崖H88:1[23](P89)、新街H127:7[8](P53)(见次页图6:1、2、3、4、5、6、7)。喇叭状,敛口或敞口,弧腹或曲腹。

  漏斗与尖底瓶应是一套组合使用的酿酒工具。实验检测表明,漏斗是一种酒器,可向尖底瓶内注入液体[24]。另外,漏斗其流部直径大小与尖底瓶口径大小也是相合的[25]。笔者对漏斗和尖底瓶尺寸的统计也说明了这一点。据笔者对已搜集到的漏斗尺寸的统计表明,漏斗流部直径多为2-3厘米,部分4.5cm;流长12cm左右;漏斗盘口直径多为16-22.5cm,漏斗整体高度在20厘米左右。对尖底瓶口径的不完全统计表明,葫芦口尖底瓶口径多为4.8-5.6cm;重唇口尖底瓶口径多为4.4-5.5cm;喇叭口尖底瓶口径多为7.2-12cm。此外,在福临堡H41[16](P30),米家崖H82[23](P114)、H78[23](P86),新街H127[8](P53)、H17[8](P164)、H228[8](P314)等单位中都有尖底瓶与漏斗共出。——论文作者: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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