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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经济发展中新型城镇化与金融普惠化关系研究

分类:经济论文 时间:2021-06-02

  摘要:新型城镇化和金融普惠化分别是中国城乡区域发展和金融改革发展的战略抓手。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普惠金融发展对各地区及全国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基于中国大陆31个省(市、自治区)2005—2018年的面板数据实证研究发现,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普惠金融发展具有双向互促作用,二者互动发展对增进地区经济发展的协同效应显著,且在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中还都互为中介机制。与此同时,新型城镇化和普惠金融发展水平无论是在双向互促效应,还是在增进地区经济发展中都存在双重门槛的非线性特征,且新型城镇化的中介效应和促进效应均更为显著。在构建新发展格局背景下,要继续统筹提升新型城镇化和金融普惠化水平,按照“以人为本”的根本要求、“圈群城镇”的多向路径、“结构优化”的统筹基点、“区域城乡”的协同格局,统筹新型城镇化需求牵引的普惠金融发展和普惠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地区经济发展中新型城镇化与金融普惠化关系研究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普惠金融;中介效应;面板门槛回归

  “人们为了生活而来到城市,为了生活更美好而留在城市”,亚里士多德的这句名言形象而又不乏理性地刻画了人类社会的城市化进程。著名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甚至将中国的城镇化与美国的高科技并列为影响21世纪经济社会变革的两大主题。在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背景下,新型城镇化更是推进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引擎、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有力支撑和重要抓手、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途径。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普惠金融。”推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走普惠金融发展之路成为我国金融经济发展的重要指导思想和路径选择。2020年是《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和《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收官之年。在此背景下,考察中国经济发展进程中新型城镇化和金融普惠化的统筹协同无疑是一个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的问题。

  一、新型城镇化与普惠金融互动发展的理论文献梳理

  城市化与国家及地区经济增长密切相关。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走出了一个低起点但快速化的城镇化发展历程。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城镇化建设,不断总结城镇化进程中的经验得失,提出了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的理论体系和实践路径。

  金融体系聚集储蓄可以为城镇化提供资金支持,金融部门分配资本可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也有助于优化产业结构,甚至引起收入分配调整;而城镇化会带动金融规模扩张、促进金融创新和要求金融结构调整。国内外学者对此有较为丰富和深入的研究,其中,既有对金融发展与新型城镇化关系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李清政和刘绪祚,2015;文先明等,2019)[1,2]、金融发展支持和促进城镇化的机理研究(邵川和刘传哲,2016;谢金楼,2017)[3,4],也有金融发展支持新型城镇化的模式和路径研究(胡朝举,2017)[5],更有金融发展对新型城镇化的支持与促进效应(熊湘辉和徐璋勇,2015;郑锦波,2018)[6,7]、互动效应(吴国维等,2018)[8]和空间效应(王弓和叶蜀君,2016;范兆媛和周少甫,2017)[9,10]的实证考察。

  普惠金融理论是传统金融发展理论的新理念,新时代中国普惠金融实践是新发展理念在金融领域的应用。伴随着普惠金融改革发展历程,普惠金融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研究也成为金融研究领域的又一重要主题。杜强和潘怡(2016)[11]实证研究发现,普惠金融与地区经济发展之间呈倒U形的总体关系和普惠金融发展在东部地区抑制而在中西部地区促进经济发展的区域分异特征。杜莉和潘晓健(2017)[12]在研究普惠金融和区域经济发展关系后得出普惠金融发展具有显著促进区域经济增长、存在地区效应差异和比金融深化作用大三方面的实证结论。张勋等(2019)[13]研究发现数字普惠金融发展通过促进低物质资本或低社会资本家庭的创业行为进而有助于中国的包容性增长。李建军等(2020)[14]通过考察普惠金融发展水平提升对促进东部地区人均实际地区生产总值增长和降低西部地区城乡收入差距的作用,进而揭示了普惠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和收入分配的影响。孙国茂和何磊磊(2020)[15]则从经济增长对普惠金融发展的反向影响角度,论证了由于金融排斥的广泛存在,经济增长并不必然内生普惠金融发展的结论,提出政府必须参与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政策主张。

  相关期刊推荐:《金融发展研究》(月刊)1982年创刊,设有:理论研究、金融观察、案例研究、国际金融前沿、银行经营、证券保险、金融科技、专题研讨、农村金融、工作论坛等栏目。

  现有文献为本文研究提供了重要参考与借鉴。但我们发现,现有文献主要是就新型城镇化、普惠金融发展和地区经济发展的两两关系研究,较少有将三者纳入一个统一框架的实证研究,且其研究结论不尽一致。本文综合新型城镇化、普惠金融发展和经济发展三方互促效应、门槛特征和中介机制进行系统研究:一是不同于前期研究文献单从普惠金融发展或新型城镇化视角分析其对地区经济发展的增进效应,而是研究二者互动情况下对经济发展的协同促进作用。二是阐明金融普惠化对新型城镇化的“供给引致”效应、新型城镇化对金融普惠化的“需求引导”效应及其双向互促作用。三是基于2005—2018年31个省(市、自治区)的面板数据实证考察普惠金融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分别通过对方作用地区经济发展的中介效应。四是统筹考虑地区经济发展中新型城镇化和金融普惠化互动发展的非线性特征。

  二、新型城镇化与普惠发展金融指数测度及数据处理

  (一)新型城镇化水平指数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扎实推进。常住城镇人口从2012年的71182万人增长到2019年末的84843万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从2012年的52.58%上升到2019年末的60.6%,已经超过世界平均水平。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取得辉煌历史成就,但也存在城镇发展不平衡、农民工市民化推进难、城镇发展特色不足、城乡二元结构依然突出等问题。2020年是实施《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的收官之年。为此,我们在参考政策文本和理论文献研究基础上,尝试从以人为本、经济发展、生活美好、空间优化、生态优良和城乡融合6个维度,采用35个指标应用熵权指数法测度31个省(市、自治区)2005—2018年的新型城镇化指数(URBAN)。指标含义见表1。

  (二)普惠金融发展水平指数

  国内外一般从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使用情况及质量效度等方面测算普惠金融发展水平指数。我们借助Chakravarty和Pal(2013)[16]提出的具有公理化结构的指数计算方法测度普惠金融发展水平。选用每平方公里金融机构网点数、每平方公里小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网点数、每平方公里的银行服务人员数、每平方公里小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服务人员、每万人拥有的银行网点数、小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占金融机构网点的比重、每万人拥有的银行服务人员数、存款占GDP的比重、农户储蓄占城乡居民(住户)储蓄的比率、贷款占GDP的比重、农村人口人均获得信用社贷款金额、按可比价计算的全部保险机构保险密度、农村金融机构服务人员数占比与农村人口占比的比率、农村金融机构网点数占比与农村人口占比的比率、小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占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比重、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利率下浮占比、支付指数、数字金融覆盖广度、数字金融使用深度、普惠金融数字化程度等19个指标测度31个省(市、自治区)普惠金融发展指数(IFI)。

  (三)控制变量

  金融发展是金融规模扩张、金融结构优化、金融效率提升、金融普惠增进的过程,不能简单用金融普惠水平的单一变量替代传统上研究金融发展常用的金融规模、金融结构、金融效率指标。为此,我们在研究金融普惠性时,同时将金融规模、金融结构、金融效率与其他变量一起作为控制变量。参照主流研究做法,分别以地区金融业增加值在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作为度量地区金融发展规模(FIN)的代理指标,以股票筹资、企业债券融资等直接融资在全部融资中的比重作为金融结构(DFE)的替代指标,即金融结构=(股票发行额+企业债券发行额)/(股票发行额+企业债券发行额+贷款增量),以非国有企业获取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重作为金融效率(PRIVY)指标。地区经济发展水平(PCGDP)用人均地区生产总值的自然对数值表示,人力资本(HR)用地区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表示,政府支持度(GOV)用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占GDP的比重来衡量,市场化水平(MARKET)用王小鲁等(2018)[17]测度的市场化指数代表并通过趋势移动平均法整理得到,经济开放程度(OPEN)用各地区进出口总额占GDP的比重来衡量,城镇固定资产投资(FI)为各地区1978年不变价的城镇固定资产投资额的自然对数值。

  (四)数据来源

  数字普惠金融数据来源于《北京大学数字普惠金融指数》(第二期)(2011—2018)并根据其趋势推移整理得到2005—2010年数据。除市场化水平和数字普惠金融指数外,其他变量的原始数据均来自国家统计局数据库。

  三、普惠金融发展与新型城镇化的“双向互促”效应

  金融与城市互动共生。城镇化为金融发展提供巨大的资金需求,引导金融结构变革和金融创新活动。这正如经济学家Patrick(1966)[18]论述的需求追随(demand-following)金融发展模式中,金融发展是金融系统对经济社会主体关于金融需求的一种响应。金融资本积累和扩张逐利的本质属性深刻影响城市化的时空状态、历史进程及其由此形成的城乡结构(武廷海等,2012)[19]。

  (一)普惠金融发展对新型城镇化的“供给引致”效应

  构建以新型城镇化指数为被解释变量,以普惠金融发展指数为解释变量,其他为控制变量的面板回归模型,分别进行F检验和Hausman检验,结果显示宜采用固定效应模型。表2第1—4列给出的结果显示,金融普惠性提升1个单位,新型城镇化约加速0.278个单位;而金融发展规模提升1个单位,新型城镇化指数降低0.525个单位;金融效率提升1个单位,新型城镇化提升0.061个单位。说明一般意义的金融规模扩张、金融“脱实向虚”的自我循环甚至“空转”对新型城镇化具有不利影响,而增强金融普惠性、提升金融效率对地区新型城镇化建设具有正向作用。金融结构变量的回归系数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说明银行等金融中介主导的间接融资为主的融资结构下,直接融资相对弱势,难以满足新型城镇化进程中不同主体的多元金融服务需求,可能制约城镇化建设进程。

  (二)新型城镇化对普惠金融发展的“需求引导”效应

  构建以普惠金融发展指数为被解释变量,以新型城镇化指数为解释变量,其他为控制变量的面板回归模型,分别进行F检验和Hausman检验,结果表明宜选择随机效应模型。表2第5—8列报告的结果显示,新型城镇化建设对普惠金融发展具有正向作用,新型城镇化水平提升1个单位,普惠金融指数提升约0.443个单位。需要关注的是,金融结构变量的回归系数通过显著性检验但对普惠金融指数具有负向影响,而金融效率变量的回归系数为正且通过了显著性检验。综合来看,在考虑新型城镇化作为普惠金融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后,新型城镇化变量的正向回归系数(0.443)明显大于金融结构和金融效率变量的平均回归系数(-0.007)。新型城镇化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这些实证结论初步证明了帕特里克“需求追随型”的金融发展模式。更重要的是,金融发展必须服从和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这里的经验证据有:第一,将新型城镇化作为普惠金融发展的解释变量后,金融规模、金融结构、金融效率等反映金融发展的传统变量对普惠金融指数的作用甚微或不具有统计显著性;二是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化等改革发展因素变量对普惠金融发展具有显著的正向作用;三是以进出口贸易额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为代表的经济开放度变量,随着近些年来我国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进出口贸易的影响权重明显下降,因此,作为控制变量表现为统计显著的微弱负向关系。

  (三)普惠金融发展与新型城镇化双向互促的门槛效应分析

  普惠金融发展对新型城镇化的促进效应可能存在门槛效应。表3第2—5列报告了将普惠金融发展指数作为门槛变量实证检验其对新型城镇化的非线性特征和门槛效应的结果,在5%、1%和1%的统计显著水平下分别拒绝了单一门槛、双重门槛和三重门槛效应检验的原假设。

  进一步研究发现,当设定普惠金融发展水平三重门槛时,普惠金融发展水平变量的某些系数不具有统计显著性,而考虑双重门槛情况下普惠金融发展水平变量均通过了统计显著性检验,具体见表4中第2—4列。

  金融发展规模变量通过了统计显著性检验,但负向作用于新型城镇化,再次证明简单的金融规模扩张并不一定有助于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但在考虑普惠金融发展的门槛特征后,普惠金融发展对新型城镇化的正向促进(回归系数简单平均为0.151)大于金融规模扩张对新型城镇化的负向作用(回归系数0.122)。金融结构变量的系数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金融效率变量的系数通过了显著性检验,且其回归系数(0.076)为正,说明金融体系向非国有经济部门分配贷款所占比重表示的金融效率提高有利于新型城镇化。

  新型城镇化有助于提升普惠金融发展水平,是否也如普惠金融发展促进新型城镇化一样存在门槛效应呢?为此,我们尝试以普惠金融发展指数为被解释变量,将新型城镇化水平指数作为解释变量且设置为门槛变量,其他为控制变量进行实证检验。表3第6—9列给出的检验结果分别在10%和5%的统计显著水平下拒绝了不存在单一门槛和双重门槛效应检验的原假设,接受了不存在三重门槛的原假设。表4第7—10列进一步给出了基于双重门槛效应模型的研究结果。

  新型城镇化增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双重面板门槛回归估计结果显示,新型城镇化在其自身发展水平的3个区间都显著正向作用于普惠金融发展,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具体而言,当新型城镇化指数位于0.257(第一门槛值)之下时,其在上述所有变量中对普惠金融发展具有最大的促进作用(回归系数为0.245);随着新型城镇化水平提升,其对普惠金融发展的促进作用呈下降趋势。这意味着在新型城镇化水平的较低阶段,其对普惠金融发展的影响更为显著。综合来看,新型城镇化与普惠金融发展具有双向互促效应,也都存在双重门槛效应的非线性特征,且影响随着水平提升呈下降趋势。

  在考虑新型城镇化的门槛特征后,金融规模变量通过了显著性检验,但负向作用于金融普惠性,意味着金融规模扩张并不一定带来金融普惠性提升。在新型城镇化作用于普惠金融发展的随机效应模型下,金融结构具有统计显著的负向影响,但在门槛效应模型下不具有统计显著性,进一步证明了金融结构改革既是新型城镇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普惠金融发展的制约因素和自身课题。金融效率变量的系数通过了显著性检验且为负(-0.113),说明金融普惠要求商业可持续前提下既重视金融可获得性又重视金融权益分享。需说明的是,限于指标测度和数据采集原因,金融普惠指数相对关注金融可获得性的地理分布和人本主体,而以非国有企业获得贷款占比表示的金融效率更多强调体制结构,反映出不能简单给出资源分配在非国有部门必定高效的先验假设和在国有部门低效的“原罪”臆断。——论文作者:马正兵1刘玉丽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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