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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然辩证法”中的“对立的相互作用”思想

分类:文史论文 时间:2021-05-17

  [摘要]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批判性地继承了德国古典哲学中的“对立的相互作用”思想。“自然辩证法”认为只有从事物自身包含的“对立的相互作用”出发才能把握诸如宇宙、有机生命等“自因”性的事物。同样,正是基于“对立的相互作用”思想,恩格斯批判了“热寂说”、杜林的“原始状态”论等具有“他因论”“外因论”性质的错误观点。忽视或未能充分把握“自然辩证法”中的“对立的相互作用”思想是“不一致论”“不相容论”等曲解之所以产生的重要原因。

论“自然辩证法”中的“对立的相互作用”思想

  [关键词]自然辩证法对立的相互作用矛盾恩格斯

  关于恩格斯,人们谈论最多的莫过于他的“自然辩证法”。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它自问世以来却不断遭到种种非议,恩格斯本人也因此饱受责难。时至今日,有关“自然辩证法”的一些争论仍未完结,仍需给予进一步的阐释、澄清。例如,马克思与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上是否一致?“自然辩证法”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等其他理论是否相容?本文认为,由于德国古典哲学中的辩证法理论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最重要、最直接的理论来源,因此,关于“自然辩证法”的解释也必须回到其理论源头。鉴于此,本文将从恩格斯对德国古典哲学中的“对立的相互作用”思想的继承出发,再释“自然辩证法”并回应某些曲解,以期为客观、公正地评价“自然辩证法”及恩格斯本人贡献一份力量。

  一、德国古典哲学中的“对立的相互作用”思想简述

  众所周知,德国古典哲学特别是黑格尔辩证法的“矛盾”理论深受马克思恩格斯的重视。关于如何理解黑格尔的“矛盾”概念,贺麟先生曾指出:“矛盾就是统一体分裂为二和对立物之合而为一。”(贺麟,第443页)“矛盾”的对立双方之所以能够“合而为一”亦即表现出“同一性”,不是依靠外因、外力,而是依靠内因、内力,即依靠矛盾内部对立双方的“相互作用”(为了论述方便,我们把这种矛盾内部对立双方的相互作用简称为“对立的相互作用”)。正确理解“对立的相互作用”对于正确把握“矛盾”具有重要意义。例如,恩格斯曾指出,在“辩证法”的意义上,“所有的两极对立,都以对立的两极的相互作用为条件”。(《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第516页)此外,正确理解“对立的相互作用”,也是我们正确把握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历史领域中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相互作用”“资本和雇佣劳动的相互作用”以及自然界中的“吸引和排斥的相互作用”等诸多理论问题的思想前提。

  从哲学史的角度看,“对立的相互作用”思想已经以萌芽的形式存在于古代中西方的“朴素辩证法”中。例如,中国古代用阴阳二气的相互作用来解释天地万物的生成和变化。古希腊的赫拉克利特认为自然界“用对立的东西制造出和谐”。(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第23页)

  1755年康德的《宇宙发展史概论》一书问世,在这本书中,康德用引力和斥力的相互作用来解释宇宙天体系统的生成与演化。康德认为宇宙空间最初弥漫着原始的物质微粒即原始星云,原始星云在引力的作用下不断地凝聚形成各种团块天体,而在斥力的作用下产生围绕引力中心的圆周运动。太阳系就是这样形成的。在康德看来,这种“在排斥和吸引相互斗争中所引起的那种运动”“好象是自然界的永恒生命”。(康德,第66页)康德的“星云假说”的一个重要意义就在于它用宇宙自身的因素来解释宇宙本身,这样就排除了那种用上帝的“第一次推动”来解释宇宙的“他因论”和“外因论”观点,正如康德说“大自然是自身发展起来的,没有神来统治它的必要”(同上,第4页)。

  当然,在德国古典哲学中,将“对立的相互作用”思想阐述得最清楚、最系统的,还要数黑格尔哲学。“相互作用”是黑格尔《逻辑学》的“本质论”的最后一个范畴。作为“本质论”的最高范畴,“相互作用”是“矛盾”充分展开的产物,它扬弃了矛盾双方的对立性,显现了矛盾双方的同一性。在黑格尔的“逻辑学”中,“相互作用”具有如下几个重要特点:

  1.互为因果。黑格尔指出:“相互作用首先表现为互为前提、互为条件的实体的相互的因果性;每一个对另一个都同时是能动的、又是被动的实体。”(黑格尔,1976年,第230页)“互为因果”表明相互作用的对立双方,每一方都既是原因,也是结果;既是作用方,也是反作用方。在“互为因果”关系中,因果联系不是“直线式”的,而是“反馈式”的。“直线式”的因果联系的特点如下:A导致B,B导致C,……,如此递进,形成一条直线式的因果链条。与之不同,“反馈式”的因果联系的特点如下:A导致B,同时B又导致A,……,如此循环,形成一种“圆圈式的过程”。(参见黑格尔,1980年a,第319页)

  2.自因。黑格尔指出:“整个相互作用就是原因自己本身的设定,而且只有原因的这种设定,才是原因的存在。”(黑格尔,1980年a,第320页)“相互作用”意味着“原因”并不来自“整个相互作用”之外,而是“整个相互作用”本身自己“设定”的。这种自我设定的原因即“自因”。“自因”是斯宾诺莎的“实体”概念的重要特点。在斯宾诺莎那里,“实体”就是“在自身内并通过自身而被认识的东西”。(《斯宾诺莎文集》第4卷,第1页)由于“自因”意味着“原因”“在自身内”,因此,“自因”的观点也包含着“内因”的观点。在“自因”的意义上,黑格尔的相互作用观点是直接继承斯宾诺莎的“实体”观的。当然,黑格尔又发展了斯宾诺莎的“实体”观,即将斯宾诺莎那里的“死板”的“实体”发展为一种以“相互作用”为基础的“能动”的实体。

  3.“显露出来”的必然性。黑格尔指出,相互作用作为“自己与自己本身的纯粹交替,因此就是显露出来的或设定起来的必然性。”(黑格尔,1980年a,第322页)在“本质论”的开始,成对出现的范畴只表现出相互对立的性质,而到了“本质论”的最后,“相互作用”使对立双方潜在的同一性显现出来。正如有学者指出:“由‘本质’阶段的最初的范畴到最末一个范畴的发展过程,就是必然性发展的过程,亦即对立双方的同一性由潜在到显现的过程,是逐渐‘克服它最初所见坚硬的外在性’即逐渐克服最初的僵硬对立的过程,而‘相互作用’则是‘本质’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显现了同一性的范畴,它是‘发扬了的或实现了的必然性’。”(张世英,第264页)换言之,“相互作用”作为“显露出来”的必然性是必然性的最高阶段。此时的“必然性”作为“自己与自己本身的纯粹交替”,亦即作为自我中介、自我结合的内在必然性,已经与“自由”具有某种相似性。“必然性的真理就是自由。”(黑格尔,1980年a,第322页)

  二、“自然辩证法”对德国古典哲学中的“对立的相互作用”思想的继承

  恩格斯曾指出,他和马克思“是唯一把自觉的辩证法从德国唯心主义哲学中拯救出来并运用于唯物主义的自然观和历史观的人”。(《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第13页)这提示人们,要想正确把握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需要注意研究它与德国古典哲学中的辩证法理论之间的继承关系。

  恩格斯之所以写《自然辩证法》,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他看到当时的自然科学亟需在方法论上实现“从形而上学思维向辩证思维复归”(同上,第438页)。恩格斯指出,要想实现这种“复归”,有两条路可以走:一条路是随着自然科学的发展而自然复归,但这将是一个长期的和艰难的过程;另一条路是通过掌握以往的辩证哲学,这种方式可以使“复归”进程大大缩短。恩格斯认为在后一条道路上,有两种形态的辩证哲学对现代自然科学是格外有益的:第一种形态是“希腊哲学”;“第二种形态恰好离德国的自然科学家最近,这就是从康德到黑格尔的德国古典哲学”(同上,第439页)。对于康德,恩格斯特别推崇他的闪耀着“辩证法”光辉的“星云假说”。对于黑格尔,恩格斯特别欣赏他的使范畴流动起来的“概念辩证法”。但是,恩格斯对黑格尔辩证法的如下特点表示不满,即“各种范畴在他那里表现为预先存在的东西,而现实世界的辩证法表现为这些范畴的单纯的反照”。(同上,第454页)恩格斯认为,黑格尔把问题弄颠倒了。黑格尔的“概念辩证法”主要体现在其“逻辑学”中。黑格尔的“逻辑学”分为三部分,即“存在论”“本质论”以及“概念论”,其中“本质论”被恩格斯认为是“最重要的部分”(《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第463页)和“全部理论的真正核心”(《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第227页)。在“本质论”部分,黑格尔主要阐述了一个从“同一”“差别”“对立”“矛盾”直到“相互作用”的范畴的自我展开与自我深化历程。由于在“本质论”中,越是前面出现的范畴其内涵就越贫乏、简单,而越是后面出现的范畴其内涵就越丰富、复杂,因此从最后一个范畴即“相互作用”出发有助于更透彻、更全面地把握它之前出现的“矛盾”等范畴。基于此,在“自然辩证法”中,恩格斯在以扬弃的形式继承黑格尔辩证法时格外重视其中的“相互作用”范畴及其所表达的“对立的相互作用”思想。正确理解和把握“自然辩证法”对“德国古典哲学”中的“对立的相互作用”思想的继承,对于正确理解和把握“自然辩证法”本身是极为重要的。

  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关注并探讨了多种“对立的相互作用”形式,例如,吸引和排斥的相互作用、同化与异化的相互作用、磁石两极的相互作用、遗传和适应的相互作用,等等。篇幅所限,本文仅以前两种相互作用形式为例试分析之。

  1.“吸引”和“排斥”的相互作用

  吸引和排斥的相互作用早在康德的“星云假说”中就已经被揭示出来。恩格斯高度评价康德的“星云假说”,认为“在康德的发现中包含着一切继续进步的起点”。(《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第414页)由于“对立的相互作用”具有“自因”的特点,因此,吸引和排斥的相互作用使得宇宙表现为一个“自因”性的实体。正是通过将宇宙把握为一个“自因”性的实体,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理论有力地驳斥、批判了“热寂说”以及杜林的“原始状态”论等具有“他因论”“外因论”性质的形而上学宇宙论。

  (1)驳斥“热寂说”。“热寂说”在诞生之初就引起了恩格斯的关注。在1869年3月21日写给马克思的一封信中,恩格斯指出“热寂说”由于无法解释“作为冷却的起点的最初的炽热状态”,因此,它就必须设想一个上帝的存在,而这样一来牛顿的“第一推动力”在“热寂说”这里就变成了“第一炽热”。(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第267页)概言之,“热寂说”不但与“能量守恒”定律和“运动不灭”原理相背离,而且从方法论上看是一种具有“他因论”和“外因论”性质的形而上学观点。实际上,那种把宇宙看成是一个有始有终、运动会停止、能量会衰竭的东西的观点之所以会产生,是因为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没有从辩证法的“矛盾”观点出发把握宇宙。克劳修斯正是这样的学者。恩格斯指出,在克劳修斯那里,宇宙就像是一个必须首先上紧发条才能走动起来的“宇宙钟”,可是,问题在于当发条上的能量消失的时候,它就只有靠一种外来的开初推动才能恢复,而这意味着宇宙中的能量与运动不再是守恒的与不灭的。(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第545页)与克劳修斯的荒谬观点相比,恩格斯之所以认为在宇宙中“物质及其存在方式即运动,是不能创造的,因而是它们自己的终极的原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第510-511页),其背后的方法论基础正是辩证法的“矛盾”观点。在恩格斯看来:一方面,由于宇宙中的“一切运动都在于吸引和排斥的相互作用”(同上,第515页),因此宇宙表现为一个“自因”性的实体;另一方面,正是由于宇宙是“自因”的,因而导致宇宙运动的能量必然来自宇宙自身内部,于是对宇宙而言,既不存在所谓的能量耗散问题,也不需要所谓的“第一推动力”。总之,从宇宙是“自因”的观点出发,恩格斯认为宇宙中的能量虽然可以发生转移,但却不会消亡,“宇宙中一切吸引的总和等于一切排斥的总和”,“宇宙中的一切吸引和一切排斥,一定是互相平衡的”(同上,第516页),因而根本不会出现“热寂说”所预言的“冰冻”末日。

  (2)批判杜林的“原始状态”论。众所周知,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理论不仅仅局限于《自然辩证法》一书中,而且也存在于《反杜林论》等其他著作以及书信中。在《反杜林论》中,恩格斯基于“自然辩证法”批判了杜林的“自然哲学”中的“原始状态”论。杜林设想宇宙存在一个“自身等同的原始状态”,即一种“没有变化的、本身不包含变化的任何时间上积累的物质存在的原始状态”。(同上,第58页)恩格斯认为,杜林的“原始状态”论不但不能解释如何“从绝对不动中产生出运动”(同上,第66页)的问题,而且必然在方法论上陷入“他因论”和“外因论”。在恩格斯看来,如果设想世界有这样一种“原始状态”,那么,关于这种状态如何能够从“不动”到“运动”的解释就不得不求助于一个“从外部、从世界之外来的第一推动”(同上,第57页)。实际上,杜林之所以假设一种“原始状态”,是由于他是一个“地道的形而上学者”(同上,第67页)。恩格斯指出,杜林不懂得辩证法,他将辩证法意义上的“矛盾”等同于“背理”并认为矛盾不可能存在于现实世界中。如果杜林懂得辩证法,理解辩证法的“矛盾”观点,那么,他就不可能提出所谓“原始状态”。从辩证法的角度看,一个内含“矛盾”的事物由于它是“自因”的,因而它根本不存在一个作为“起点”的“原始状态”,因为如果这样的“起点”存在,那么,关于这种“起点”的解释就不得不求助于事物之外的原因,这样就与事物的“自因”性相冲突。因此,一旦能够从“矛盾”即“吸引和排斥的相互作用”出发理解宇宙的“自因”性,那么,我们就很容易看到杜林的所谓“原始状态”实际上只不过是一个荒谬的形而上学假设。

  2.有机生命的“同化”与“异化”的相互作用

  近代哲学家已经注意到了有机生命的存在方式的特殊性。例如,狄德罗在《达朗贝的梦》中意识到:要想解释像“动物”这样的生命有机体,必须引进一种“带有特殊性质的作用与反作用”,这种特殊的相互作用与通常的“两个呆板的块体”意义上的相互作用“确实完全是两回事”。(参见狄德罗,第140页)在马克思恩格斯之前,详尽地阐释“生命”的“特殊性质”的哲学家当数黑格尔。黑格尔认为“生命是整个对立面的结合”,在生命中“原因和结果”是“同一个东西”,“生命就使它自身成为自己的他物,成为它自身抛出的对立面;它给自己以作为客体的形式,以便向自身回归,并回到自身。”(黑格尔,1980年b,第379、381页)可见,黑格尔已经清楚地揭示,存在于生命中的那种“带有特殊性质的作用与反作用”之所以“特殊”,就在于它是自己与自己的“对立面”的相互作用,亦即“对立的相互作用”。

  恩格斯赞赏黑格尔关于生命有机体的阐释,并指出“黑格尔叫做相互作用的东西是有机体”(《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654页)。我们看到,在《自然辩证法》《反杜林论》等著作中,恩格斯非常重视描绘“有机体”的辩证存在方式,他多次指出,生命有机体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地方,就在于它通过“新陈代谢”即同化与异化的相互作用而表现为一种“自我完成”的过程。

  恩格斯生活的那个年代,在化学生理学家和生理化学家中间流行一种解释,即认为“新陈代谢”是生命的最普遍的和最显著的特征。然而,恩格斯认为仅仅用“新陈代谢”来规定生命的做法不够准确与详尽,还需要作进一步的说明和规定。

  首先,恩格斯指出无生命的物质也有新陈代谢,但是对于无生命的物质而言,新陈代谢是一种导致自身瓦解的因素。例如,岩石的风化导致岩石的瓦解;金属氧化之后就变成了锈。与之不同,对于生命有机体而言,新陈代谢则是其固有的、与生俱来的机能,因而也是其存在的基本前提,新陈代谢的停止也就意味着生命的死亡。在恩格斯看来,生命有机体的“新陈代谢”表现为一个基于“同化”与“异化”的相互作用的“自我更新”过程。通过“新陈代谢”,生命自己获取自己所需要的东西(同化过程),同时自己排除掉自己所不需要的东西(异化过程)。作为一种“对立的相互作用”,“同化”和“异化”表现为一种“互为因果”关系:一方面,没有“同化”,就没有“异化”。也就是说,不能摄入自己所需要的东西,就不会产生自己所不需要的东西,因而也就不需要排除自己所不需要的东西。此时,“同化”是“因”,“异化”是“果”。另一方面,没有“异化”,就没有“同化”。由于有机生命在“同化”的过程中会摄入或产生自己所不需要的东西,如果这些不需要的东西不能被及时排出体外(“异化”),那么,“同化”过程将会受到很大影响,甚至不能正常进行。此时,“异化”是“因”,“同化”是“果”。例如,尿毒症患者就面临着这样的困境,即由于不能及时地将体内的有害液体排除体外,因此,病人往往不能正常摄入身体所需的液体。

  其次,无生命物体的新陈代谢是“他因”性的,因为它是由某种自身之外的因素或力量引起的。与之不同,生命的新陈代谢则是“自因”性的。正如黑格尔指出的,由于“有生命的东西是它自身的原因”(黑格尔,1980年b,第421页),因而生命表现为一种“不断自我振作和自我保持的无限过程”(同上,第374页)。恩格斯认同黑格尔的这种观点。在恩格斯看来,与无生命物体的新陈代谢“是由某种从外面造成的过程所引起的”不同,生命的新陈代谢则是自身的内在矛盾即同化与异化的相互作用的产物,因此,生命“是一种自我完成的过程”。(《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第87页)

  基于生命有机体的这种辩证存在方式,恩格斯对那种“想把一切都归结为机械运动的狂热”(同上,第532页)持批评态度。他指出:“在自然科学家那里,运动总是不言而喻地被看成等于机械运动,位置移动。这种看法是从化学产生前的18世纪遗留下来的,它大大妨碍了对各种过程的清楚的认识。”(同上)在《自然辩证法》中,恩格斯着重批判了“机械论”的局限性,指出用机械的观点解释“有机体”是不够的。例如,恩格斯认为,“在有机界中,力这一范畴是完全不够的,可是人们不断地使用它”。(同上,第536页)在恩格斯看来,人们“只能在十分有限的和借喻的意义”上使用“肌肉力”“消化力”等表达方式。(参见同上)此外,恩格斯还特意谈到了“生命力”这种说法,指出由于“生命力”这种说法很容易被理解为“某种从外部导入机体的东西,而不是机体所固有的、和机体分不开的东西”,因此,它很容易成为“一切超自然主义者的最后避难所”。(《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第537页)概言之,在恩格斯看来,有机生命的运动作为一种高级运动形式,尽管包含了机械的、分子的、化学的、热的、电的等运动形式,但却不能将有机生命的存在方式等同于这些运动形式。如何理解、描绘生命有机体的这种复杂的、辩证的存在方式,是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着力思考的一个问题。

  总之,我们看到,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创造性地将“对立的相互作用”思想“运用于唯物主义的自然观”。当然,这种“运用”并不是从外部“硬塞进”自然,而是对客观地存在于自然界中的“对立的相互作用”形式加以揭示和阐发。恩格斯认为“自然辩证法”在“主观辩证法”的意义上,不过是对在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对立中的运动的反映”。——论文作者:竭长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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