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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教学中基本维度与关系的处理方法

分类:经济论文 时间:2021-04-13

  摘要:刑法学中所说的基本维度包含教育过程中的理念和价值知识并不是关于刑法教学中的所有内容,而刑法学在教育过程中,不同矛盾之间的关系也会对教育工作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刑法学在开展教育实践里关于法理的重要思想,使学生在进行刑法的学习时,了解刑法学的基本维度和相关关系的处理方案,这样才能保证我国的法律人才得到培养,使我国的刑法学教育体系与现代国际接轨,能够使刑法学教育的质量得到提升。

刑法学教学中基本维度与关系的处理方法

  关键词:刑法学教育;基本维度;几个关系;处理方案;教学理念

  刑法学体系在我国建成后呈现不断发展的趋势,就目前来说我国的整个刑法学教育体系逐渐趋于稳定,并且在近年来现代教育环境更新的背景下,不断开拓创新,在进行教学方案的选择时,整体教学理念呈现更为丰富的特征,当前的刑法学教育,整个状态朝气蓬勃,但总体来说依旧处于较为稚嫩的状态。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不断发展,各种社会矛盾呈现空前激化的特征,这对刑法学的教育工作开展来说,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刑法教育工作不仅担负着培养新时代法律职业中坚力量的任务,更需要塑造法律共同体法之理性和法治价值的传播,所以教育人员不可单纯的开展理论知识教育,更重要的是做好刑法学的关系处理,这样才能使刑法的教育质量得到进一步的提升[1]。

  一、刑法学教育的三个维度

  (一)法科学生未来的职业生涯

  随着19世纪中后期法律实证主义的不断发展,在西方开展法律教育时,更加重视的是思维进化的完整性,这也体现了不同时期在进行法理追求时的不同需求。但由于战争和其他的原因,在西方进行人文历史的发展时,我国受到战争等多方面的限制,没有进行有效的发展。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都十分重视关于法学理论的建设,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整体法律理论建设还处于较为初级的阶段,尤其是在我国建成的前30年以内,并没有建立一个属于我国自己的完整法律体系和成熟的法律职业,整体社会对于法律的需求量较少,而我国的早期法律依旧沉浸在革命的浪漫主义中,并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这就导致法科学生没有得到有效的培养。随着我国近年来经济的不断发展,现代法律学科在进行教育时认为在进行法科学生的培养时,不仅需要做好学生的法理培养,更重要的是使法律教学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价值,使法律毕业生能够从事关于法律的相关职业,这样才能使我国的法律教育逐渐与世界接轨[2]。国家的整体法律职业是一个较大的体系,其中包含的内容极为丰富,例如社会法律工作和司法立法工作以及法学教育工作,这些工作岗位对于法学生来说都是十分陌生的职业,所以想要使我国的法律教育有效,最基础也最重要的内容就是使相关的法学生能够获得足够的职业支持。

  相关期刊推荐:《法制博览》杂志是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优秀期刊,创办于1985年,是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由共青团山西省委主管、共青团山西省委和山西省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主办的社科类研究性学术期刊。

  (二)法之理性观念之塑造维度

  刑法是法律中一个较为特殊的体系,其最主要的功能是规范和控制社会秩序,除了经有解释的规范系统,还存在一定内容的规范系统和关键系统刑法的观念是人类对法律本质和功能进行认知的一个主要内容,而刑法的观念直接对国家的刑事立法和法律意识产生影响,除此之外,刑法还会最终决定法律是否是一种具有美德的法律,人民在日常生活中是否对法律产生信仰。如果刑法的内容较为苛刻,并且不具有人性在进行统治时,其刑法统治下的人民也必将是不幸福的。刑法并非是一种解决某种罪行或者是处于哪种刑法的问题,而是通过立法来给予某种行为一定的刑事打击,包括是否具有合理性,法官在进行判决时需要具备怎样的法律素养,法律和道德之间是否具有连接性等多项内容[3]。所以在进行法学的教学时,一方面来说,需要相关的学生了解关于法学的具体特征,另一方面也需要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建立完整的法律理念,使学生意识到法律并非是一种能够对各种刑事案件进行解决和约束的规定,而是一种引导大众进行正常生活的指导方向。法官的人格是正义的最终保障,所以对于相关的法学工作人员来说,建立完整的法治理念和观念,是法律教学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而这也与第一个维度互相挂钩。

  (三)法治价值传递维度

  法律不仅仅是对社会生活进行安排,或者是对社会问题进行解决的工具和手段,也是特定人群在展现自身价值和追求时路径得到约束的一种主要方式。简而言之,法律设置的最终目的并非是对社会中的各种纠纷进行解决,而是通过法律来展现社会乃至国家对某一种社会问题进行认知的主要方向。在现代法律的发展背景下,刑法教育体系中应当为学生建立公平公正的原则,使学生意识到人情与法律之间存在的矛盾性,一方面来说法律高于人情,但另一方面法律又是人情的体现,而人情又是人性之间的交流,这种人性之间的交流根植于社会的传统文化中,建立在人性上的法律体系,能够有效建立良好的社会沟通,这对于中国社会的长远发展来说,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二、刑法教育工作中需要处理的几个关系

  (一)刑法学知识与刑法学实践之间的关系

  法学本身就如同医学一样,是一门应用型学科知识教育与实践经验,在进行学生的培养时,需要将实践与理论双重结合到教学活动中。就目前来说,我国的法学学生在接受教育时,依旧选择的是传统的本科制度教学体系,在整个教学活动中,教师以知识的讲授为主,而在进行课程的设置时通常会选择法条和司法来对某一种案例进行解释,这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但在教学活动中,现代教育人员也意识到,即使是最真实的教学案例,也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练习和实践,这些教学方式都是通过示范或者阐明的方式来解释课堂中的某些知识点,虽然这种教学体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学生进行培养,但这种教学模式也仅仅是对初等教育进行复制的一种知识教学理论,无论教学活动如何生动,案例如何真实,最终的教学结果都是由老师带领学生在课堂上通过教学交流,将课文上的内容进行消化的一个过程[4]。所以一部分研究人员在进行教学时,认为大学生在接受法律内容的教学时,由于学生的认知能力和学习能力已经基本成型,所以教师需要积极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进行学习,学生完全可以在课堂外消耗大量的法理基础知识,而在课堂的教学活动中,教师可以对学生进行有效的实践操作,利用案例模拟的方式对学生进行锻炼,这样能够使学生在实际的案例锻炼中了解在现实生活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这才是开展大学法律教育的本质。

  (二)体系性思维与个案正义之间的关系

  我国的刑法学思维在建立之初依旧以形式逻辑思维为主,在相关人员进行法律的思考时,应用关于法律的各种逻辑思维,进行相应的实质性思考,而这种思维模式的主要目的是使法律在应用过程中具有较高的安定性,避免出现非理性化和专门化的思维结果。但选择体系性思维依旧存在一定的问题,这种思维模式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忽略案件中存在的正义性和解决问题的可能性,导致由于偏好抽象的概念而忽略法律材料的不同结构,这也就是导致现代法学生在面对某些非正义性的案件时,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考虑所导致的。也有研究人员认为我国所应用的法律共同体并不善于解释法律,导致其中存在明显的适用缺陷。

  (三)域外学说与本土法治之间的关系

  就目前来说,我国的刑法立法水平已经在世界上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体制,但我国的刑法理论研究水平尚待进一步提高。但无论是事实还是臆想,全盘否定本土学说是完全不可取的。在我国的整体法律发展背景下,现代工作人员在进行法律的教学时,存在域外学说与本土法治之间互相交融的问题,为了避免盲目选择本土法律学说或者是域外学说,教育人员需要向学生讲明域外学说与本土学说之间的关联性和矛盾性,一方面需要展现其中的矛盾特征,另一方面也需要结合本土的法律进行进一步的分析,这样才能使法律学说的应用得到保障。三、总结刑法是我国十分重要的一个法律体系,而为了保障刑法的教学质量,在进行现代化的刑法教育时,教育人员需要明确刑法教育的基本维度,以及应当处理好的三个关系,这样才能使刑法的发展得到保障,使现代教育质量得到进一步的提升,避免出现法律理念与法律知识不相配的情况。——论文作者:张宇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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