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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法律观视角下法治建设的思考

分类:法律论文 时间:2023-01-06

  摘 要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被传入我国之后,在我国革命和新中国建设的改革实践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且我国社会主义在发展的过程中,已经延伸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分支。我国的法学体系是立足在吸收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基础之上,并进一步进行了重新建构,最终取得了突破性的法律进展。建立在对法治的信仰、对法治的践行之上的法制建设,已经成为未来我国建设和发展不可磨灭的理念,基于此,更需要做好相关的研究。

马克思法律观视角下法治建设的思考

  关键词 马克思法律观 法治建设 思考分析

  一、马克思主义法律观

  理性的求证,背后必然面临着虔诚的向往,而追求价值的本源的本质就是利益的表达,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形成,就是建立在对事实的,客观思考和辩证发展观念之下的思想集合。就像马克思所说的那样,出版法是在立法上对出版自由的一种认可,如马克思所说,什么是法,法必须是建立在理性之上的制定,能够将社会变迁的元素与理论相结合,建立在科学的发展观念和方法论的指导之下,让后世更加直观的理清其社会发展中所呈现的法学意象[1]。在当下法制权益主体多样化的趋势之下,经历了从西方社会到全球的发展,从假想到实践,马克思主义法学以其独有的价值将法治的实践引领到了全新的高度,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出现,也将法律的神圣的标签接下,实现了法律体系构建的拨乱反正。从一个虚拟的世界拉回到了现实本质,强调社会主义物质生活条件对法律的重要性,这是一种融合了思想文化、政治环境构建出的法律体系的延续。

  二、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基本内涵

  (一)建立在历史主义辩证发展之上

  马克思认为理性法并非是高高悬挂在历史发展上的,他认为理性法和实在法之间是没有互涉东西的,理性法是在实在法的发展历程当中不断展开的实现其本身[2]。在理性法实现自身的过程中,实在法是其环节之一,当理性法进一步得到发展的时候,这些环节就会失去现实性以及合理性,也就会被法的理念所抛弃,这也就意味着会有新的法的观念产生,并且很快会成为现实。也就是在这个时候,会产生相对合理的法律制度。站在这样的观念角度思考问题,马克思曾表示中世纪的封建法是等级法的代表,在理性法的发展过程中,这种等级法已经失去了它的现实性。在马克思看来,历史学派就是将历史的理性杀害,将它们的遗骨当成历史遗物来收留的观点。在马克思的思想折射之下,将历史的法律制度当作了历史理性的遗骨,而理性却会在法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创新、实现自我突破。理性其实一直存在于世界当中,它无处不在,可是理性永远不可能真正出现,它只存在于理性的形式当中,而法的存在代表着理性的实现,不过在这个时候,法又会陷进理想的使命和现实的前提的矛盾当中。

  (二)建立在人民理性的基础之上

  马克思主义法治观是建立在人民理性之上的,马克思认为,只有等级理性和个人理性的法律理性并非真正的理性,因为这些都是私人利益的范围,同家理性才是真正的理性,这种论述的意思即构建人民理性[3]。在马克思看来,人民的观念和意志从来都是可以将历史的进步性以及发展方向体现出来的,也可以这样说:只有人民的观念才可以将理性的发展体现出来,所以法的合理性以及人民性必定是统一的。

  (三)实在法建立在理性自然法的基础之上

  实在法的建立是基于理性自然法的基础之上构建的。马克思曾经说过出版自由是立法上的认可[4],那么就形成了出版法,这就是一种法律形成的表现。这种法律具有一定的自由性的特点,并且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即便是没有被采用,它就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是如果仅仅具备人为意志但是不符合理性自然法,就算具备法律形式,它永远也不能成为一种合法的制度。这也代表着,法并不是立法者的主观意识,立法只是将理性自然法外在地表现出来,使之成为实在的法、现实的法。法律是每一件事物的本质,它原本就是属于事物本身,它是事物最普通的因素,同时,它也是事物的真正表达者。法律作为一种实在法,需要建立在理性自然法的基础上。

  三、我国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建设发展现状

  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它的发展、建设和改革离不开马克思列宁思想的指导,法治理念也融入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内涵。总的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是以马克思主义法治为基础,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的。其肌理和思想源头就是马克思主义,但是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法律发展还处于蓬勃上升的阶段,随着法制建设逐渐取得突出的成就,加上人民群众对于法制建设的认识程度加深,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在认知的广度和认知的深度上,其都会产生深刻的影响,换言之,现阶段的法理学需要在获得的成就基础之上,向着自觉的方向发展,应当回归到中国的社会生活,统筹协调中国的社会政治发展实践,不断改进,目前出现的教条化僵硬,模式回应和谐社会法制社会构建所提出的一系列重大挑战。

  长期以来,法律和法理学法哲学都是有必然的关系,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念是唯物论和辩证法碰撞的问题,体现这些为中国法理学建设提供了基本的方法,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提出需要具有强烈的现实针对性,因此基于此,我们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是有中国的学术背景的,其理论要提升到新的层次,做出更高水平的发展,就需要建立一套体现时代精神的法学观念。

  回顾中国法律发展,关于法的外部联系例如法律和民主政策等相关的研究比较多,但是针对法律本身的基本规律和基本特点的相关研究比较少,且研究的不够深入,例如怎样证明法的稳定性的辩证与统一?怎样证明法的流动性的辩证统一?这是中国法律建设发展中的一条重要的规律,而法的稳定性是什么、有什么意义?等等,这些问题实际上都没有一个真正的研究成果。总体上看,中国社会主义法哲学建设的相关研究还是较为薄弱的。

  四、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在中国实践的思考

  (一)法的两重性作为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基本起点

  法的建设和完善是根据其基本矛盾所决定的,反而是具有物质性、客观性、主观性、意识性的综合性组成,其对立面中存带着相似而相矛盾的关系,但是这正是因为这种运动也决定了在不同时期法也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点,以上推动了法律在不断的发展和变化之中,这也就是法的两重性,这种两重性体现的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的辨证论和发展观,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之上的法律观念。在中国法制建设过程中,需要建立在关注政治治理意义上的法治,还要关注集体目标和价值理想实现为基底的法治,切实构建属于中国特色的法律理想图景。要认识到法律本身的文本具有双重性,其对应的法律实践也具有双重性,如何理解即为法律文本?有法学知识的生产文本以及立法文本法律实践,有立法实践和法律的实施实践,这一知识和法学的协同,需要判断其是否符合现代化的范式。换言之,就是需要建立在社会和历史现实的角度方面去落实法治的正当性诉求,在当今时代背景之下,应当做好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中国特色法哲学转型,建立在从现实历史世界的生成基础之上,对中国历史进行介入性分析,推进实体化的思想构建,针对底线正义和关联性正义等相关的新型概念,为中国特色法治转型与发展指明了方向。

  (二)法的建设需要遵循客观原则

  法的建设需要反映它所面对的现实社会关系,并对这种社会关系具有一定的调整作用,能够维护现实社会的秩序法和制度本身具有客观性,它存在有自己的独立品格,且有属于自身的内容形式,逻辑规律以及发生发展人可以发现它表述它,但是人不能发明它,创造它,如果不尊重法律或者否定法律的规律性,采取一些不符合法律本身的规律及自身特点的行为,那么对于一个国家的法治法律建设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在现代化的法治国家,要构建一套客观且中立的司法评判标准,评判的客观性是建立在维护法制基础上的,能够实现法治的微观途径,但是在中国法治建设转型的新阶段,我们更需要重视的就是裁判的客观性,并且维护这种客观性,客观性就是判断评判的表征,在现代化的法制意义上,法律就是公共意志的代表,是对人民意志的极大尊重,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构建法律体系的时候,也要坚持以人民为主体,对人民意志予以强烈的尊重,对于法律的尊重,实质上是对司法的基本要求,在根本上是为了客观尊重每个中国公民的要求,防止滥用权力行为的发生。

  (三)法的建设强调人的主观性

  在制定和实施法律的过程中,要树立以法律意识为指导,把法律意识渗透到法律现象的各个领域和方面,认识到法是自觉的、主观的,而不是鼓励立法和司法失范,这样会令法律具有任意性,法律具有主观性,在于反对机械论,强调辩证唯物主义论,强调发展的能动性,承认人是决定法的基础,承认法对社会的影响是建立在人的规范和约束基础之上的。在我国的法制观中,主导思想第一位是辩证的,第二位是逻辑的,因为,辩证是逻辑的基础,而逻辑,能分辨辩证的真伪。一分为二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对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影响是深远的,也会影响到法治的功能价值,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实际上也是认可了中国的法治化,离不开政府这一双大手,面对现状的时候,冷静分析将人治和法治交融起来,缓解权力与法律的紧张关系,促成社会主义法治,这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过程,需要循序渐进,而最终的理想化的法制才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建设的最终目标。

  五、结语

  总而言之,在当前背景之下,法律利益的主体呈现多样化发展的趋势。当下,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依然日久弥新,并且具有独特的参考价值,并将中国的法治实践带入了新的高度。基于此,本文分析并研究了新时代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在中国的法治实践过程中所起到的先进作用,明确了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方向,对怎样用好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经验、完善中国法治建设需要继续升华进行了分析和研究。——论文作者:杨嘉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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