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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科结构的重塑研究

分类:法律论文 时间:2021-04-08

  摘要:针对法学学科结构不尽合理、社会急需领域学科供给不足等深层次问题,可以从认识、整合、证立、回应等基本功能角度予以优化和重塑。整体方案是:将法学学科分为“基础学科”和“领域学科”,基础学科负责国家根本法律制度、法学基本原则和方法论的塑造,领域学科负责局部法律制度的构建。基础学科又可划分为传统型和现代型两类,前者包括理论法学(法理学、法史学等)、宪法学、民商事法学(含民事诉讼法)、刑事法学(含刑事诉讼法),后者则指行政法学(含行政诉讼法)。领域学科包括经济法学、社会法学、环境法学、国际法学、军事法学、网络法学以及其他具有开放性、回应性、针对性、灵活性特点的新兴法学学科。

政法论坛

  关键词:法学;法学教育;学科结构;学科设置

  一、新时代:法学学科设置亟需调整

  学科设置与专业构建①是高等教育的命脉,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学术研究的发展繁荣和未来走向。在2016年5月召开的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习近平以较大篇幅论述了学科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在高校和整个哲学社会科学界引起巨大反响。②2017年5月3日,他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针对法学学科体系建设再次指出,学科体系建设对法治人才培养而言至关重要,应尽快建成中国特色、中国气派、中国风格的法学学科体系,契合中国国情,体现时代需要,注重实践结合,实现德法兼备。③这为法学界深刻思考法学学科结构的优化和重塑问题提供了重要契机。

  法学学科建设的作用和价值,主要体现在法学知识体系构建和法学人才培养过程中。新中国成立以来,鲜有国家领导人专门针对特定专业或学科设置进行论述。习近平对法学学科建设的高度重视,充分展现了法学学科设置对于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对于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对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治理能力提升,乃至对于中华民族“两个一百年”宏伟目标实现的意义和价值。学科设置的科学合理程度,能够直观地反映学科发展水平和教育现代化的水平。法学学科也不例外,合理的学科结构不仅有利于法学理论的发展,也有利于法治实践的进步。法学界对法学学科设置问题的研究讨论由来已久,不论是理论法学还是部门法学(或称应用法学)都或多或少地讨论过法学学科设置问题。

  首先,二级学科设立的必要性问题。有观点认为,不论法学研究还是法学教育,都不应当分设二级学科。二级学科的设置,人为地造成了知识融合和学术研究的壁垒,并使法学教育远远落后于实践需求[1]。客观地说,完全否定二级学科设置的价值是不切实际的,因此并非主流。相比之下,大部分学者都肯认二级学科的划分是深化科学研究所必不可少的举措,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二级学科设置和划分标准是否科学、合理的问题。有学者指出,从部门法与学科对应关系角度看,法学一级学科之下的二级学科设置问题较多,比如说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宪法》是一个单部的法律,行政法则是由众多法律、法规、规章组成的法律群,那么,把二者硬生生搞成一个学科的依据何在呢?此外,《刑法》一部法律即对应独立的刑法学二级学科,而民商法则包含民法和商法领域的众多法律,民法中有民法总则、物权法、债权法、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法等,商法中有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担保法等,这么多部法律,却只对应一个民商法二级学科。因此,学者纷纷质疑,这种划分标准究竟是怎么形成的、是否符合知识与学术体系建构规则?

  再次,二级学科划分和设置的方向问题。毫无疑问,过度强调学科分立,的确可能带来另外的弊端:二级学科之间封闭隔膜、自说自话,研究视野狭窄、方法单一,既不能准确发现和认识问题,也不能妥当地解决问题,很难满足社会实践和理论创新的需要。因此,应该加强法学内部各二级学科的知识融合,加强法学学科与其他学科的知识融合,唯有如此,法学才能形成知识有机关联的学科体系,才能真正融入社会科学知识系统[2]。换言之,法学学科设置应当随着社会发展而发展,反映时代特色,满足社会分工和知识融合的时代要求。为了达到改良和优化法学学科内部结构的目的,学界把目光不约而同地投向了交叉学科[3][2]和以问题为导向的领域学科[4]。

  第四,划分和设置哪些二级学科的问题。现实情况是,法学二级学科的划分,与我国法律体系下部门法的划分有千丝万缕的联系。部门法的划分深刻影响了法学二级学科设置,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学术研究阵营和法学学科结构,形成了今天不合理的状况。“部门法”或“法律部门”是以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关联性为依据,划分出的实在法律群,它们按照一定的逻辑结构,形成一国独特的法律体系[5]。以这些法律群为研究对象形成了相应的、相对稳定的学术阵营,这些学术阵营或学术部落[6]时也被称为“法学二级学科”。以部门法为依据所形成学术阵营,造成了学术研究壁垒化、学术视野狭窄化,以及调整对象平面化、调整方法狭隘化等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落后于时代的发展[4]。毋庸置疑,学科划分应当符合学术规律、面向实践需求、展现学科体系的主要功能,而不应随着传统部门法的划分亦步亦趋。①同时,科学合理的学科结构,会反过来倒逼部门法划分标准的更新,以一定数量的法律文件为依托,形成新的、独立的法律支系,发挥独特的实践功能,甚至发展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相应地,在学科框架内,法学的知识视野得以拓展,例如,卫生法学、军事法学、体育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网络法学等新学科的兴起就是最显著的标志,它们在汲取传统法学知识的基础上,根据各自关[2]一句话,探寻新时代更为合理的法学学科设置标准和方案,是我们面临的迫切任务。

  二、功能审视:法学学科设置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学作为一门科学,②自然会受到认识论上的终极矛盾,即知识研究的专业性与认识的全局性之间矛盾的支配。这一矛盾在某种程度上与诠释学循环相一致,后者常常被表述为:“认识全部从认识局部开始,而认识局部又往往需要了解全局”。法学知识的生产则在这样的循环下,经历了“从最初的原始状态,到以研究对象为主要依据的不断分化、细化,再到不断地调整研究的疆界和知识融合,最终形成了相对稳定的研究部落”的过程,这里的“研究部落”就是学科。

  (一)学科设置的四大功能

  从学科发展的规律来看,相对独立又紧密联系的学科(群),一般承担着认识、整合、证立、回应等四大功能。这四大功能既是判断学科是否存在的依据,亦是审视其价值和意义的标准。第一,认识功能。这是学科存在的首要功能。通过研究的积累,发掘不同研究对象或研究领域,用适当的方法对其进行研究,从而形成相对独立的学术体系。毫无疑问,认识功能是任何一个学科必须具备的基本功能。以认识功能为基础,实践指导功能得以实现。可以说,是否具备一定数量的、具备认识功能的二级学科群,是判断一个专业(或一级学科)存在价值的首要因素。激进观点认为,法学教育应当不区分学科设置,原因在于实践中并不会有人关心法学从业者到底是出自何种专业,实践问题的解决也大多运用到多个学科的理论知识。不可否认,该观点的确有一定的道理,但整体来看,其主张无益于法学研究的进步和认识水平的提高

  第二,整合功能,又称对比、融合功能。任何一个二级学科的功能定位绝不能仅仅是自身学科的发展,其应当服务于更广阔的一级学科的发展。学科的整合功能就体现了其服务于全局的功能。从知识壁垒的角度看,认识主体的认识能力有限,认识旨趣各异,特别是随着社会发展和社会分工的细化,学科分类及学术研究的细致化是必然趋势。但与此同时,学科的划分则因学术共同体、科研机构设置等原因产生强烈的路径依赖,最终容易导致学科划分与社会实践需求相脱节,以致于社会需求需要新的分工和专业化,而学科划分依旧保留在旧有的脱节状态。因此,研究需要专业化,并不能成为学科设置原地踏步的挡箭牌,学科设置要结合实践需求进行知识体系上的“再融合”,即整合。而整合功能的发挥,必然以学科的分立为前提。没有学科的分立,就没有认识上的深入和初始学科的形成,也就不可能实现知识上的再融合。从这一角度看,学科的良性设置,实际上有助于提升学术交流效率。此外,学科发展的整合功能还需要关注学科内部发展的均衡问题,弱势学科特别是偏理论性的学科应当得到足够的重视。

  第三,证立功能。法律正当性不仅需要生动的社会实践加以验证,亦需要深刻的法学理论予以证成,这就是法学学科的证立功能[7]。毫无疑问,证立功能的充分发挥,有赖于精深、有序的理论和知识体系,即严谨的学科体系构造。虽然一级学科的独立地位,并非以二级学科划分为必要条件,但二级学科的设置却实实在在地证明了一级学科的存在,并且可以表明学科体系的实际发展水平和证立能力。某种意义上讲,明确的研究对象,特定的研究范式或方法,稳定细致的二级学科划分,便是一级学科独立存在的充要条件。由是观之,二级学科与一级学科的关系,是“本”与“末”的关系。本文之所以主张对法学一级学科内部结构,即二级学科内在体系进行重塑,主要目的正是想要通过学科结构改革,形成体现中国特色的法学学科体系,从而在法学领域检验中国道路和中国经验的正确性、真理性,助力中国自信的形成。这是更高层次的一种“证立功能”。以认识功能和整合功能为基础的证立功能,应当是中国特色法学学科设置需要关注的重要功能。法学二级学科的设置,不仅需要证立法学学科的独立地位、法律体系的正当性,更需要体现中国道路的制度特色。

  第四是回应功能。以上述三种功能为基础,学科设置理应具备回应功能,即对社会现实作出必要的反应,回答问题、解决问题、提供理论支持。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应当因应深化改革的具体实践和疑难问题,并在此过程中体现时代特色,提炼中国经验。此外,学科建设应当努力实现契合时代要求的人才培养目标,使法学人才在通晓整个学科乃至整个法学的基本原理或理论的基础上,实现具体方向上的纵深研究和职业发展,从而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智力支持。

  综上,二级学科的划分应当围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发展,合乎逻辑地实现上述四种功能。换言之,能够实现上述四种功能的法学学科划分是可取的,相反则是需要变革的。目前而言,法学专业(一级学科)被分为十个“目录内”二级学科: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保法学、国际法学、军事法学;①此外,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法学院校在官方确定的二级学科目录之外,还设置了若干“目录外”二级学科,主要包括人权法学、知识产权法学、比较法学、法与经济学、法治文化(交叉学科)、证据法学等。不难发现,随着学科设置权的下放,法学学科目录外二级学科(含交叉学科)数量与比重还会不断增加,相应的学科实践,迫切要求重新审视学科划分的功能性问题。

  (二)功能视阈下现行法学学科设置的主要问题

  从功能角度看,现行法学二级学科设置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首先,是认识功能被削弱。法学学科设置标准不一,会造成某些学科内涵、外延模糊不清,从而影响学科认知功能的发挥。比较典型的例子是经济法学学科,在研究对象方面,它与民商法学、行政法学存在明显的重叠,在研究方法、研究内容方面,没有独特性,导致其在本体论和价值观方面发生错位,与民商法、行政法的关系始终难解难分[8]。同时,学科设置上面临的困境,又投射到实体法律部门构建和法治实践中,严重限制了学科功能的发挥,类似情况还发生在国际法学、社会法学等学科中。

  与此同时,民事、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置,造成的恶果日益凸显,严重削弱了实体法、程序法的整体功能和实践指导能力,更严重的是,法治人才培养方面出现了明显漏洞。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置,是欧陆法学学科划分的主流做法,中国的承袭不足为奇。经历了四十余年的发展,中国法学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置的态势较欧陆有过之而无不及,且不说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之间存在鸿沟,单是处处以“实体是实体”、“程序是程序”的分割姿态开展学术和实践研究方面,就已经造成了学术研究和知识交流上的巨大障碍。刑事诉讼法学和刑法学之间缺少互动,非常清晰地表明了这一缺陷。刑法学对反腐败领域的研究甚至抵不过十年前刑事诉讼法学对反腐败制度的研究,而“认罪认罚从宽”是典型的“量刑”内容,却主要由刑事诉讼法学学科进行研究,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疏离、错位,造成了实践问题解决上的碎片化和低效率。

  第二,是整合功能难以实现。目前的十个法学二级学科,已经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知识隔绝和交流壁垒,分立职能有余而整合功能严重不足。一是知识体系和思维方式的整合难以实现。表现在不同学科对同一现实问题的看法难以统一,经常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与法制统一所要求的整合性、原则性、连贯性南辕北辙。不同二级学科之间共同理念、共同方法的缺失、疏离,致使法律职业教育特别强调的“法律家思维方式”(legalmind),以及德沃金教授所说的“政治共同体”、“原则共同体”、“整合性共同体”难以达成[9]。二是人才培养中“全科法律人才”成为奢求。当下的法学人才培养在本科阶段尚无差别,自进入研究生阶段即开始分化,从培养目标、培养方案、课程体系设计、研究方向等方面,都出现了较大分别,研究生们只关注自己眼前的知识,而对其他二级学科知识充耳不闻。三是“错误整合”加剧了整合困境。普遍认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国际法学这两个二级学科,基本上属于被错误地“整合”在一起;民法学、商法学与经济法学之间的关系,需要进一步理顺;理论法学与法律史学之间欠缺整合,诸如此类。

  第三,是证立功能难有其成。毫无疑问,学科设置应该对一个国家相关领域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阐释、说明和指引,法学学科更是如此,各二级学科肩负着各自领域理论、制度等实践问题的证立功能。但是,对于一些宏观性、整体性、根本性问题,却不是个别二级学科所能够做到的。尤其是法学理论二级学科,从研究内容、研究范式,到研究方法,并未整合和统率其他二级学科的理论,难以发挥整体性的证立作用。在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中国实践经验的正当性、合理性,并非是不证自明的问题,需要通过法学研究加以证立。但是,现有学科体系划分的依据、标准、逻辑性广受质疑,出现了该整合的没有整合、该分立的没有分立等重大问题。因此,从充分发挥法学证立功能的角度看,现有二级学科的划分应该综合考虑宏观命题、中观问题和微观制度塑造等实际需要,重新进行科学划分。例如,环境法学和军事法学并不与其他学科处于同一逻辑层面,但却与民商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等基础学科并列成为二级学科。同时,从回应和证立某些现实问题的角度看,应该突出“领域法学”的重要地位。“领域法学”是体现法学因应时代问题的研究领域,不突出“领域法学”的重要地位,是现行二级学科划分的重大弊端。有些研究领域已经具备了明确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式,基本形成了领域学科,只有加强这些领域学科的重要地位,才能在知识融合的基础上实现中国特色学科体系的建设[10][11]。——论文作者:解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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