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知识产权的多维属性,干扰了人们对知识产权学科本质属性及学科定位的认知。从学科意义上来讲,“知识产权”概念近似于“知识产权法”的概念,其外延并不必然涵盖“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经济”等学科。知识产权虽有多重研究视角,然“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管理”等学科仍在各自的学科内发展,并未真正形成学科融合,其本质属性仍然是法律属性,以知识产权各相关学科为子学科建设知识产权一级学科的条件并不成熟。文章通过分析知识产权学科等相关学科的发展历程,探析知识产权学科的属性及定位。
[关键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管理;学科定位
知识产权学科①属性及定位问题一直以来让人困惑,原因一方面在于伴随无形财产权地位在现代社会中的迅速提升,知识产权学科地位也处于迅速上升的趋势中;另一方面在于知识产权的多维属性,②增加了人们清晰判断其学科地位的难度,其与法学、管理学等学科尚处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之中。准确认识知识产权学科属性极有必要,因学科属性既反映着人们对该学科的本质及与相关学科关系的认知程度,又决定了该学科在我国学科体系的定位与发展前景。现阶段,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学科在我国逐步拥有二级学科地位,但基于知识产权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以及知识产权多维属性等理由,建设知识产权一级学科的观点被提出,③知识产权学科何去何从的问题开始被关注。本文通过对我国知识产权相关学科发展历程进行梳理,从而尝试准确把握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以及知识产权各相关学科间的关系。
对知识产权的研究,除知识产权法学科外,管理学等学科亦有相当多的研究,因此在知识产权研究领域形成了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管理等学科并立的局面,那么该如何看待这些学科间的关系?又是否可以以“知识产权”学科作为这些学科的上位学科概念?这一系列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从知识产权学科发展沿革出发,从概念出发寻找答案。
一、知识产权学科及其相关学科的发展历程
(一)脱胎于民商法学的知识产权法学
知识产权学科与知识产权制度互为表里相互依存,我国知识产权学科伴随着改革开放中知识产权制度的引入而产生。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其基本属性无疑是法律属性,故我国学者对知识产权的研究首先从知识产权法学开始。
从法学视角研究知识产权,首先要回答的问题就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问题,知识产权权利本质属性问题的回答,决定了知识产权法学在法学学科体系中的地位与归属。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明确将知识产权归于民事权利,1994年世界贸易组织颁布《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多边条约的形式宣示了文明社会的共识: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尽管从立法上看,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本质已作出了明确规定,但由于知识产权在产生程序中公权力机构的介入,模糊了人们的视线,致使我国学界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对知识产权的本质问题展开了讨论,郑成思、吴汉东、刘春田等学者明确坚持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使得知识产权私权属性逐渐深入人心,在学界达成共识。刘春田教授明确指出:“民商法学是知识产权法学的基础和理论源泉”。④吴汉东教授指出:“知识产权学科以民法理论为基础,知识产权的许多基本范畴、基本理念都必须放在民法的语境下才能得到合理、科学的解释,知识产权的一些具体制度依然建立在民法基本规范、基本制度之上”。⑤承认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及其与民商法学的源流关系,意味着“知识产权法”在逻辑上属于民商法学之下的三级学科。
(二)知识产权管理学的发展
“知识产权两张皮,一张是法律,一张是管理。知识产权不仅是法律问题,可能进一步表现为管理问题和经营问题”。⑥由此可见知识产权管理于知识产权而言有重要意义。自2000年后,知识产权管理学科研究成果迅速增多,诸多学者对知识产权管理学科的概念、目的、研究对象、学科范围等问题进行界定。
关于知识产权管理的概念,朱清平教授在2003年提出,知识产权管理是一种对知识产权各方面宏观调控和微观操作进行全面系统协调的活动。朱清平又进一步将知识产权管理学定义为:一门以知识产权各方面关系的宏观调控和微观操作为研究对象,系统协调知识产权各种关系和矛盾的知识。⑦关于知识产权管理的内容,亦有诸多学者试图进行清晰概括与定位。如蒋坡在2007年出版的《知识产权管理》一书中将知识产权的内容分为五个方面:知识产权的获取管理、知识产权的维护管理、知识产权的应用管理、知识产权的日常管理、知识产权的国际经验管理。袁真富则更强调知识产权管理是面向企业的实践:“知识产权管理可以从国家管理或行政执法等角度拓展开来,而笔者所倡导的知识产权管理,是面向企业管理的法律实践,是一种指导发展思路、关注操作细节、重视实证研究、善于案例解读的中微观研究。”⑧知识产权管理学研究的主题围绕知识产权与技术创新、创新绩效、经济增长和专利战略、专利质量与专利价值等,借鉴了管理学、社会学和信息科学领域的一些研究方法。
二、知识产权学科属性
知识产权学科的发展脉络清晰地显示了其与民法学的源流关系。但基于知识产权相关研究尚不能被一个学科完全覆盖,学科地位与其重要性难以匹配的现状,学界展开了知识产权学科定位的相关研究,部分学者认为应将知识产权定位为一级学科。⑨知识产权定位为一级学科的主要理由总结如下:一是知识产权在国家经济生活和国际竞争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二是我国目前社会发展状况对知识产权专门人才有着强烈的需求;三是知识产权是一门典型的交叉学科,将知识产权归于任何一个一级学科之下,都不能完全适应知识产权的发展。
本文认为,学科体系有其内在逻辑和客观规律,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知识体系的划分仅以知识的客观关系为依据,无关功利性价值目标,基于“学科重要性”“利于知识产权学科发展”等功利性价值目标主张拔高学科地位的观点是违背学科发展规律的。笔者认为,知识产权现阶段仍是纯粹的法学学科,将其定位为跨学科类别的“知识产权”一级学科现阶段还不具备成熟条件,笔者将从知识产权的概念、属性,“知识产权”学科基本理论的缺失,“知识产权”学科研究范式尚未形成,知识产权与其他学科间的关系等角度展开论证。
(一)知识产权概念的法律属性
从概念上看,知识产权是个不折不扣的法学概念。何谓知识产权?即设定在知识之上的财产权,⑩也就是说要对“知识产权”概念做法定权的解释,而非其他。汉语中,这一概念是清晰明确的,仅涉“权利”而不涉及权利客体。而在英文中的对应概念,则给予了双重理解的空间。“知识产权”这一概念乃是由英文“IntellectualProperty”翻译而来。Intellectual是知识、智慧的意思,而Property则兼有“财产”“财产权”的意思。基于对英文单词“Property”多义性的理解,有观点认为是翻译偏差导致汉语“知识产权”概念内涵仅限于“财产权”,认为应对该概念做更广义的理解,即“知识产权”概念内涵不仅可包括“权”,也可包括权利客体即“知识财产”。作为一种财产类型,便推导出财产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概念当然可以延及管理、经济学范畴。对于该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对该单词的翻译不仅不存偏差,恰恰还精妙地反映了单词“Property”在该词组中的准确意思,规避了英文中多义性带来的麻烦。从单词“Property”使用的原初历史背景来分析。在有形财产的语境下,处分财产实质上是处分权利,处分财产权也必然意味着财产的转移,所以“Property”一词两意并存不会引起麻烦,正因如此,该单词的使用才无须做严格区分。但无形财产一词两意则有一定影响,知识信息财产是法律上拟制的财产,财产与财产权并不具有完全一致性,具体而言,权利人处分知识产权仅意味着权利的处分,不能也无需交付权利客体。
明确“知识产权”的概念,目的在于强调这一概念完全的法律属性,避免从财产意义上理解将其当然地视作管理学、经济学上的概念。当然,作为一种权利,“知识产权”可作为管理学、经济学上的研究对象,以发挥其最大效用,但须知作为法律概念的“知识产权”无法在学科意义上涵盖这些跨学科研究内容。
(二)知识产权学科理论体系是法学理论体系
从知识产权学科现有理论体系看,知识产权学科基本理论仍然是以民法理论为根基的知识产权法理论体系,缺失一套区别于民法基本范畴、理念,融合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经济等学科的基本理论体系。吴汉东教授虽然认为知识产权有自己独特的研究对象,有特有的基本范畴、理念、原理,但仍指出这些基本范畴、理念必须在民法的语境下才能得到合理、科学的解释。知识产权的基本范畴、理念仍未能跳出法学范畴。具体来看,现阶段知识产权基本理论包含的主体、客体理论、权利属性理论、权利限制理论都是民法学学说在知识产权法领域的延伸,在概念、逻辑、原则上,知识产权学说与民法学均具有一致性。知识产权的流通,与物权一样依赖于合同法的调整;知识产权的保护,也与物权类似以民事侵权、违约之诉为主,辅之以刑事、行政手段。
欲建设“大知识产权”一级学科,构建一套相对独立,自成体系的基本理论是必要的。
(三)跨学科的知识产权学科研究范式尚未形成
库恩在其《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指出,范式是指那些公认的科学成就,它们在一般时间里为实践共同体提供典型的问题和解答,代表着一个特定共同体的成员所共有的信念、价值、技术等构成的整体。
(四)“知识产权”从属于民法上财产权体系
从知识体系的内在从属关系上看,以知识产权为典型代表的无形财产权和有体物上的有形财产权(物权)结构清晰地构成财产权体系,于学科体系上将知识产权法放至与民法并列的二级学科地位,已经是基于其重要性给予的特殊安排,再进一步拔高,不仅是揠苗助长,也将打破财产权理论体系的平衡,使民法学科知识体系变得混乱、难以解释。现阶段,设置与民法并列的知识产权二级学科尚可解释为:民法学科做侠义理解,仅包含物权、债权等传统财产性权利类型,而知识产权代表的无形财产权恰好处在与物权这种有形财产权并列的地位。这样的安排结构清晰妥当,符合大民法体系的逻辑结构。知识体系的内在关系是客观的,不因其重要性而改变。
(五)知识产权与其交叉学科间的关系辨析
既然认为知识产权学科仍然是纯粹的法学学科,那么又该如何看待知识产权在其他学科领域的研究?知识产权学科与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经济等学科关系又该如何看待?笔者认为,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经济等学科仅仅是管理学、经济学下的分支或者研究视角之一,而非知识产权学科的分支或从属部分。就如管理学学科门类下以管理对象为标准所划分的工商管理、农林经济管理、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等一级学科,知识产权亦是管理客体之一。而经济学研究的是经济规律,关切的是投入产出比,而知识经济作为当今最为重要的经济形态,知识产权作为一大生产要素,也当然地成为经济学研究对象。
相关期刊推荐:《法制与经济》杂志是由广西日报社主管主办的省级综合性刊物,创办于1992年。从2006年1月始,下半月刊改版为综合性学术理论刊物。设有:法制论坛、宏观经济、西部论坛、人力资源开发、经营与管理、科技与经济、企业文化建设、资产财务、金融与证券、建筑与工程、交通与能源、网络与通信、科教与应用、研究与探索、人文科学等栏目。
此外,还有观点认为知识产权涉及理学、工学等学科。涉及理学、工学主要因知识产权的创造依赖于科技领域的发明创新,且专利实务人才有赖于工科教育背景。应当明确的是,知识产权创造依赖理学、工学绝不代表知识产权学科与之发生交叉,知识产权人才教育背景的复合型也绝不能说明学科就具有交叉性,这是不同层次的问题,应当区分。物权法保护物上之财产权,但也绝不需要物权法研究“物”之原理与创造,自有理学工学研究;债法依人的行为划分为侵权之债、合同之债等,但债法亦无需去研究人类行为学。知识产权人才的复合型,原因在于需具备良好的理工科知识才能理解专利技术方案,但这仅是人才培养知识背景意义上的,而非学科意义上的。概言之,仅就学科关系而言,认为知识产权学科与理学、工学存在交叉关系是无法成立的。
三、知识产权学科的未来发展依托
在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管理学等交叉学科尚未真正形成融合态势的现阶段,建立知识产权一级学科有“早产”嫌疑。那么,又当如何解决知识产权多维属性下的单一学科无法涵盖问题以及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复合性问题?本文认为,跨学科组建知识产权学院,仍是知识产权学科在现阶段发展的合理出路。跨学科组建知识产权学院意义如下。
(一)其并不违背学科发展规律
如前文所述,现阶段谈建设“大知识产权”一级学科不符合学科发展客观规律,而跨学科组建知识产权学院,则很好地回避了一级学科建设条件不成熟的问题,其仅是一种行政上的、形式上的整合。
(二)辅助提升知识产权学科地位
知识产权学院的建设,可以很好地解决知识产权相关学科依托于其他学科下资源竞争的劣势。如果说学科建设应当遵循其内在规律而无关功利性价值目标,行政手段的调整手段则完全符合功利性价值目标。在当下,知识产权布局上升至国家布局,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供不应求的现实形势下,如学科地位暂时难以提升,则可通过知识产权教学研究平台地位提升的办法助以解决现实困境。
(三)推动学科融合
组建知识产权学院可促进知识产权研究范式的形成,推动知识产权学科融合。一般而言,学院的设立依赖于独立学科的形成,而独立学科形成的内核则是学科特有研究范式的形成。知识产权各学科现阶段的交叉性尚停留在初级的形式交叉上,既未形成学科基本理论,也未形成学科基本研究范式,且笔者认为,这种交叉融合目前呈缓慢发展的态势。跨学科组建统一的知识产权教研平台,吸纳复合法学、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经济等学科背景人才加入,培养复合理工科、法学、管理学背景的知识产权人才,或是刺激交叉学科加速融合发展的有益手段。
目前,已有部分院校展开了独立建设知识产权学院的探索,如北京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而部分高校虽有创设知识产权学院,却又以之与法学院合署办公,则事实上仍然将知识产权学院置之于从属地位,效果难以发挥。
四、结语
在知识产权各相关学科并未真正融合的现阶段,仍需清楚认识到知识产权本质属性仍是法律属性,将“知识产权”学科做等同于“知识产权法”学科的狭义理解;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管理仍应视作法学、管理学的分支学科。知识产权未来能否发展为与法学并列的一级学科,仍需静观时变,不可揠苗助长。未来可继续探索跨学科建设知识产权学院,以适应知识产权的多维属性及复合型人才培养需求,促进知识产权学科交叉融合的深入发展。唯有待到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经济等真正呈现理论融合发展,统一的学科研究范式得以形成,独立于法学学科的知识产权学科才真正瓜熟蒂落。——论文作者:王铂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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