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学导论课程作为法学专业的入门课程和指导课程,是法理学这一法学分支学科的组成部分。法学导论的学习,应当注重法学理论知识的正确理解、规范表述,注重法学理论知识的自觉和正确运用,为法学的进一步学习和法学思维等能力的训练打下良好的基础。
关键词:法学导论;教学途径;理论知识理解及运用
一、法学导论课程设置中法理学学科特点的需要
法理学对法以及法学进行整体性或概括性思考。法理学属于“理论法学”中的牵头性学科。[1]法理学是法学的主要的理论学科,是对法律现象的哲理性解释和说明。法理学研究的范围范围之广,可以说涉及法学的所有分支学科,在法学之外,法理学更是随着其他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的发展不断拓展着研究范围并不断发展新的研究方向。法理学为各部门法学提供方法论原理。法理学对于法学专业人才正确的价值观的确立和综合素质能力的培养起到无可替代的作用,通过法理学课程的学习,让我们的学生具有科学、民主、创新和人本主义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并训练学生对于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规则的理性态度,让我们的学生体会法的思维和判断过程中展现出来的法的内在精神、价值追求和文化底蕴。培养学生对于法律和社会现象更深刻的理解能力和洞察力,使学生能够运用法学的理论知识和理性思考分析各种社会现实问题。
从法理学内容和作用来看,作为一年级的法学专业学生在学习理解和把握上是有相当的困难的,尤其很多的法理学知识理论是建立在部门法学相关知识储备的基础之上的,这就更成了这门课程学习和讲授的一个障碍。作为法学的学习者,基本的入门知识是必须具备的,故一些高校在多年前已将法理学课程的学习分为两部分,其中法学导论部分开设在一年级的第一学期,另一部分法理学开设在大三。卓泽渊主编的《法学导论》教材的上篇“法”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有关法或法律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客观规律;二是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下篇“法学”包括有关法学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如法学的概念、功能、学科划分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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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导论作为法学教育入门课程,担负着宏观介绍和指导的任务”[2]法学导论所要论述和研究的是有关法和法学的基本概念和知识,这些内容是所有法学分支学科所共有的根本性的问题,它们共同构成了整个法学体系的基石,这是对于法学的根本问题的研究,所形成的一些名词、概念、术语和最基本的原理如果经过实践的检验,并为大多数法学家所接受,就会为整个法学的分支学科所共同遵循和运用,而一旦这些问题有了理论上的任何变化,势必会影响到其他的分科法学,使整个法学体系有了新的遵循的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学导论的知识又能对其他法学分支学科的学习和研究起到一个指导的作用。通过法学导论的学习,使学生在法学的学习之初能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法学的基础性知识,掌握法的共同适用的原理、原则和范畴,形成科学的法的观念,初步培养学生法学的思维、思考能力和方法,为进一步学习其他法学学科打下应有的基础。
二、法学导论课程教与学的途径
(一)注重法学理论知识的正确理解、规范表述
与上文谈到的法理学学科的“高大上”相比,在法学学习之初开设的法学导论课程应当放低姿态,脚踏实地迈出稳健的第一步。以概念的教与学为例。概念在法学导论课程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和大量的篇幅,法律概念的学习是法学导论课程的首要的任务,对于法学概念、专有名词术语的正确理解和运用构成了法学学习的基石。
概念的学习可以从词语的基本解释入手,如学习法律体系,应当先知道体系一词的准确意思,再学习什么是法律体系。虽然很多词汇学生们早已了解并能够运用,但准确性往往有欠缺,对细节性问题把握不足,进而影响到进一步的有关法律概念的正确理解。
另外,有些词语有其通常的汉语词义,但运用在法学学科中,或者作出一些拓展,或者有其独特的解释,如法律渊源一词中对于渊源的理解、法律后果一词中对于后果的理解等,都要着重加以强调。
再有,对于概念的解释,往往需要在严谨规范的基础上简洁明白直指要害,有难度的地方可以变换表达方式重复讲解,如将学生或某个学生假设为主体带入到具体的简单的例子当中,效果尤佳。一些完美的长句更适合书面表达,而口头的课堂讲授,学生不能按暂停键和退格键,可能会感受到词语句式或逻辑之美,但对于其中的意思则半懂不懂甚至于来不及反应。
还需要注意的是,法学专业是强调法言法语的训练和使用的,不能因为是在初学入门阶段,以“理解是前提”为借口而忽视和放松这一基本要求。在不影响对于概念的规范严谨的理解的前提下,可以用明白易懂的语言进行解释,一旦讲解清楚,立刻还原法言法语的表述并加以提醒,帮助学生习惯并养成法律语言的运用这一基本的专业要求。
(二)注重法学理论知识的自觉和正确运用
法理学是法学体系中的理论学科,相比应用法学学科来说,其理论性更强也更加鲜明。我们知道理论是要在实践中思考总结并指导和解决实践问题的,虽然法理学的很多理论原理学说等等都需要以部门法学为中介方能作用于实践,但对于法学新生来说,仍然可以就一些社会问题在法的层面上运用法学理论知识进行一些探索,比如结合具体的事例或社会现象,分析法与道德的区别、法与道德调整的优势与不足、社会需要对于法的创制的影响、法的局限性、法律解释的必要性等等。
这样的教与学的内容和目标可以考虑通过课堂师生简短互动提问的形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小组课前讨论课堂集中发言的等等方式进行。布置讨论任务时需要明确要求理论知识的运用,需要告知学生查找资料的必要性和途径。
很多同学在分析社会现象时习惯于讲“道理”,这些道理往往带有个人喜好甚至强烈的感情色彩。虽然法律离不开道理,但是法律对于道理是有选择和提升的,这种选择需要民主、科学、文明、理性,需要结合社会现实和兼顾未来需要,需要利弊权衡,需要考虑民众的接受程度,需要引领民众的观念和行为等等。习惯性的讲道理和法及法理的评判之间的联结和冲突有其有益之处:同学们可以在联结中、在冲突中和对于冲突的分析、与冲突的和解和转变的过程中知道法律规定和法的理论,知道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而不是其他的法律规定和理论,这样的法律规定和理论是怎样形成的以及未来的发展变化的可能性和趋势等问题。
很多同学在讨论和形成讨论稿时习惯于讲“大道理”。简单地讲,就是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一句话“一言以蔽之”,掷地有声、振聋发聩,一般不容置疑。我们的社会现实生活形形色色、各有不同且千变万化,用貌似完全正确的笼统的标准去处理具体问题时,就会发现因其没有关注到不同事件之间的差异而有失公平公正。这种高度概括的大道理和法及法理的规则之间的冲突对学生也是有益的,学生可以在冲突中学习同样是高度概括的法律原则的重要性和作用,理解法律的普遍人性和法律规范的明确具体的需要,了解法律在预防功能和救济功能等方面对立法的要求,把握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和联系等等理论知识。
很多同学在讨论时往往忽略其他同学的发言或者游离于听与不听之间。讨论课的魅力在于思想观点的契合、碰撞、冲突、交融、相互补充和给养,只有投入其中,才能领略到讨论带给我们的丰富和提升。各种观点理论是需要根植于实践的,也需要在不同的观点理论中检验相长。我们需要独立思考,也需要博采众长。为实现这一目的,同学们的自我要求是必不可少的,教师亦可有所作为,除了明确提出要求之外,对课堂讨论前后同学们的进步进行有针对性的甚至是个性化的分析,以提醒强化同学们对此问题的认识。
总之,法学导论课程从内容的学习到教与学的形式的采用,都要考虑到这一课程的基础性理论性学科的实际需要,为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学习之初打下一个较好的基础,包括概念、范畴、原理等理论知识的正确理解、自觉运用法律的专业知识思考解决法律问题、自觉运用规范的法律语言表达自己的观点等等。当然,作为入门课程,这些自觉性的训练,只是初步的,是法学学习迈出的第一步。为实现前述目的,一些配套的保障性的条件是必不可少的,如采取30人左右的小班授课形式,对学生进行个别指引所需要的必要的充足的时间和安静的办公场所等等。——论文作者:郝丽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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