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通过环保政策、文件对氮肥行业新要求的论述,指出氮肥行业面对环保工作的新重点。
关键词氮肥环保管理排放限值重点
1、氮肥行业环保管理新要求
1.1环境保护精细化管理——对固定污染源的全覆盖
1.1.1有关文件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明确了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总体思路。
——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分行业推进,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2017年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20年全国基本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
氮肥行业是要求2017年前完成排污单位许可证核发的14个重点行业之一。
1.1.2有关要求
(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化肥工业-氮肥》(HJ864.1-2017)中“表1”明确了纳入许可管理的废气污染源及污染项目,见表1。
(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化肥工业-氮肥》(HJ864.1-2017)(征求意见稿)中的部分污染源及污染物项目未在发布稿中列出,未列出项目仍然是行业环境管理与工作的重点,见表2。
(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化肥工业-氮肥》(HJ864.1-2017)对废气的无组织排放提出了明确的管理要求。
无组织排放的运行管理要求按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中的要求执行,待氮肥工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
相关期刊推荐:《氮肥技术》(双月刊)创刊于1980年,由全国化工合成氨设计技术中心站主办的科技期刊。主要报道全国中小氮肥行业的设计、科研、生产等领域的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新催化剂等。
标准针对固定床常压煤气化工艺无组织排放,提出固定床常压煤气化工艺的造气废水、脱硫废水等工艺废水应密闭集输,避免水中污染物以逸散形式向大气排放;对于以煤或油为原料的排污单位,用于储存和处理含恶臭物质的废水设施应密闭,产生的废气处理后达标排放。同时,固定床常压煤气化工艺的脱硫再生槽、硫回收熔硫釜和焦炉气脱硫再生槽等产生的废气主要排放恶臭气体,标准提出了以上排放源须设置气体收集和净化处理设施,以实现达标排放。
(1)煤堆场要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煤粉等粉状物应采用筒仓等全封库料库存储。其他易起尘物料应有苫盖。煤卸料汽车/火车受料槽采用喷水、水雾或干雾抑尘等方式或封闭方式;储仓上设置布袋除尘器或其他粉尘收集处理设施。翻车机房在作业过程中要保证除尘设施的正常运行。输煤栈桥、输煤转运站采用封闭措施并配置袋式除尘器。对原煤破碎、筛分产生的粉尘要进行有效收集。
(2)以煤或油为原料的排污单位,用于集输、储存和处理含挥发性有机物、恶臭物质的废水(如造气废水、脱硫废水等工艺废水)设施应密闭,产生的废气应净化处理,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相应排放标准的规定。
(3)挥发性液体储罐应优先采用压力罐、浮顶罐,以减少无组织排放。
(4)固定床常压煤气化工艺联产的甲醇生产单元、碎煤固定床加压气化工艺的原料气制备及原料气净化单元、水煤浆或干粉煤气流床气化工艺的脱硫脱碳工序(采用低温甲醇洗工艺)中,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设备和管线组件(阀门、法兰、泵、罐口、接口、压缩机等)的动静密封点应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以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
(5)做好开停工及检维修期间的环境因素识别和环境影响评价,合理安排开停车和检维修的时间及次序,做好开停车及检维修期间的污染物控制措施,最大程度的回收、处理污染物,避免直接排放环境。
考虑氮肥工业煤气化单元的气化炉开停车较为频繁,标准提出了排污单位应合理安排开停车和检维修的时间及次序,做好开停车及检维修期间的污染物控制措施,最大程度的回收、处理污染物,避免直接排入外环境。
1.2环境保护高标准要求——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重点地区提出了严于国家标准的要求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长三角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两个方案,对现有企业的环保要求基本相同,见表3。
1.3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
《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环发[2015]164号):到2020年,全国所有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电厂力争实现超低排放(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mg/Nm3、35mg/Nm3、50mg/Nm3)。全国有条件的新建燃煤发电机组达到超低排放水平。加快现役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步伐,将东部地区原计划2020年前完成的超低排放改造任务提前至2017年前总体完成;将对东部地区的要求逐步扩展至全国有条件地区,其中,中部地区力争在2018年前基本完成,西部地区在2020年前完成。
1.4《化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2018年12月,第5稿)(1)《化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见表4。
1.5工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要求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污系数制定技术指南》。
将工业企业的VOCs污染源归类为正常生产工况、二种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排放)共12种污染排放源项,具体包括设备动静密封点、有机液体储存调和、有机液体装卸、固体物料堆存、燃烧烟气、循环冷却水系统、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工艺有组织、工艺无组织、有机溶剂类使用、火炬和厂内移动源见表6。
2氮肥行业环保工作新重点
2.1锅炉供热装置
(1)全国范围内:每小时65蒸吨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达到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水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单台出力65t/h以上;《京津冀、长三角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为65吨及以上)
(2)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特别排放改造。(少数区域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加快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原则上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mg/Nm3。
2.2合成氨生产系统
2.2.1间歇煤气化合成氨生产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化肥工业-氮肥》(HJ864.1-2017)针对固定床常压煤气化工艺无组织排放,提出:固定床常压煤气化工艺的造气废水、脱硫废水等工艺废水应密闭集输,避免水中污染物以逸散形式向大气排放。固定床常压煤气化工艺的脱硫再生槽、硫回收熔硫釜等产生的废气主要排放恶臭气体,本标准提出以上排放源须设置气体收集和净化处理设施,以实现达标排放见表7。
(1)造气循环冷却水系统环保治理与技术提升——组织开发“湿法除尘或干法除尘+间接冷却降温”的煤气除尘降温技术;
(2)脱硫再生尾气环保治理与技术提升——半水煤气脱硫、变换气脱硫的脱硫液再生尾气集中回收送锅炉焚烧治理;
(3)变换气脱硫闪蒸废气的回收治理——收到气柜或半水煤气脱硫塔气体入口;
(4)加强变换气脱硫——脱碳气提气、闪蒸气、解吸气、放空CO2中的H2S达标排放;
(5)VOC减排
①溶剂吸收法脱碳工艺富液闪蒸气中含有溶剂、H2S等污染物,建议送三废炉或吹风气燃烧炉处理。
②加强溶剂吸收法脱碳的溶剂回收,减少闪蒸气、气提气、CO2气中的溶剂含量。
③加强甲醇精馏、甲醇储存及充装系统排放废气的回收与综合利用,减少含VOC废气排放。
2.2.2新型煤气化合成氨生产
干煤粉气流床气化工艺中的磨煤干燥系统热风炉燃料应采用低硫燃料气;加强酸性气硫回收的尾气治理;加强低温甲醇洗尾气洗涤塔的甲醇回收,新型煤气化合成氨生产工艺无组织排放指标见表8。
2.2.3天然气合成氨生产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二)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加快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原则上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mg/Nm3。推进天然气转化加热炉低氮改造,天然气合成氨生产工艺无组织排放指标见表9。
2.3尿素生产
尿素造粒尾气环保治理与技术提升——采用自然通风造粒塔工艺的尿素装置,尿素产量应与设计能力匹配。尾气颗粒物含量达不到环保标准要求的企业,增设尾气除尘装置,尿素生产工艺无组织排放指标见表10。——论文作者:曹占高王亚楠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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